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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分析翻译禁忌表征与本质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4-10-17 共9003字
论文摘要

  1.引言

  翻译禁忌是翻译领域一种常见而重要的现象,但对这个重要现象却甚少有人进行研究。原因或许是,研究这个现象本身可能也是一种“禁忌”,抑或其作为学术研究课题的意义未引起足够的关注。本文以学术开拓精神来对这个话题展开讨论,目的是通过运用辩证论的观点和视角,来认知和阐析这个不免令人感到有些“神秘”的翻译现象的本质意义,并借此引发对新的译学课题的探索。

  2.翻译禁忌相关研究

  笔者对相关文献进行全面考查,有以下两点主要发现:(1)无论国内国外,“翻译禁忌”从来没有被人作为专门术语提出过,译学领域也从未有人撰写过针对它的专门着述;(2)凡是与“翻译禁忌”有某种关联的研究成果,大都是近30年来发表的分属三个类别的作品:一是关于一般禁忌问题的研究作品;二是关于一般禁忌如何影响翻译的研究作品;三是关于审查制度(包括翻译审查制度)的研究作品。当然,虽然这些都不是直接研究“翻译禁忌”的作品,但它们都从某个侧面,或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这个主题的核心关注所在,因此对此三类作品作一个扫描和回顾,无疑有助于对本文主题思想的了解和讨论。

  第一类作品即研究禁忌问题的作品,是关涉传统文化研究的作品,如王强的《中国人的忌讳》(1997)、万建中的《禁忌与中国文化》(2001)、陈来生的《无形的锁链:神秘的中国禁忌文化义1993)、徐杰舜主编的《汉族民间信仰风俗》(1994)、林伦伦的《中国言语禁忌和避讳》(1994)、韦溪的《中国古代妇女禁忌礼俗》(1994)、金泽的《宗教禁忌》(1998)、王新华的《避讳研究》(2007)、王建的《中国古代避讳史》(2003)、艾伦(KeithA11an)的(《禁用词汇:禁忌与语言审查》)(2006)、伯格纳(Gwen5.Bergner)的(《禁忌话题:种族·性·心理分析》)(2005)、弗雷塔斯(EISaSim6es1ueasFreitas)的TabooinAdvertising(《广告中的禁忌》)(2008)、贺尔登(1ynnHo1den)的Enc夕c1叩ediaofTaboos(《禁忌百科》)(2000)等。

  这些作品对于帮助了解相关民族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问题,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在于传统文化惯常所指的“禁忌”(Taboo),而不是本文所提的“翻译禁忌”。

  第二类作品与翻译的关系拉近一步,涉及一般禁忌对于翻译行为的影响。此类作品中最着名者非Tran、1ationandTaboo(《翻译与禁忌》)一书莫属,作者是罗宾逊(Doug1asRobinson;其自用中文名为罗德烙)。该书于1996年出版,书中除讨论翻译起源和语言、文化等问题外,还主要探讨西方各种围绕经典着作而产生的古老禁忌是如何影响这些典籍的翻译,以及今时今日类似禁忌是如何仍在影响跨文化交流的。作者在书中讨论到,受禁忌影响其翻译的经典着作包括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哲学家苏格拉底(SoerateS)、柏拉图(P1ato)、古罗马作家阿普列尤斯(Apu1eius)、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Augustine)、哲罗姆(Jerome)以及近代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sch1eiermaeher)、本雅明(Wa1terBenjamin)等人的作品。无疑,罗宾逊将“翻译”与“禁忌”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讨论,是对相关研究一个富有创意的贡献。然而,其创意之处,也仅仅在于作者率先将禁忌问题引入翻译研究之中。而在如何把“翻译禁忌”合为一个单一概念,不把“翻译”与“禁忌”作为分裂的两个概念来研究,尤其是在挖掘“翻译禁忌”如何形成、它与相关翻译审查制度以及文化政治体制有何关系的问题上,罗宾逊在其着作中都没有触及,因此该书对于本文所论主题的参考意义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

  第三类作品涉及图书审查制度(包括翻译审查制度)的研究。在这里必须首先指出两点:一是,国内有关审查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它的历史而展开的。二是,相关研究成果大都归类在“禁毁文学”、“禁书”,而非专门的“审查制度”题目下,原因或许是“(图书)审查”或“审查制度”之类的说法有较强意识形态、道德或政治干预含义,而“禁毁文学”、“禁书”等字眼似乎只是陈述一种事实,即“有(错误的或不好的)图书存在并被禁止和销毁”的事实,因而较少令人感到需要避讳。

  综合起来看,上面指出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一般禁忌研究、一般禁忌与翻译间关系研究、乃至(翻译)审查制度研究的成果,虽然都与本文主题有种种关联,但它们都不是直接针对翻译禁忌问题而展开的研究。本文的核心议题,则在于翻译禁忌本身,在于翻译禁忌作为一种文化政治存在的表征和本质、它的恒定和可变特质、以及我们对它所应采取的立场和态度等方面的深层问题。

  3.翻译禁忌表征与本质
  
  首先,有必要对“翻译禁忌”这个核心概念进行阐释。所谓“翻译禁忌”(或曰“翻译顾忌”、“翻译禁讳”、“翻译忌讳”),本文的定义是:它指与翻译活动相关联的“顾忌”、“禁忌”、“禁讳”或“忌讳”,尤指对施加、或可能施加于特定翻译内容或翻译方法上禁制行为的顾忌或禁讳。特定翻译活动之所以成为“顾忌”或“禁讳”对象,是因为人们认为它的发生和存在可能招致某种危险或惩罚。或者说,由于某种原因,某个翻译活动因受到禁制,强行去做或用受到禁制的方法去做,即会产生严重的、惩罚性的后果,因而对它产生禁忌。这里所说“禁忌”一词的英文对应词为Taboo,它并不指该词原本所表达的那层意思,即“禁止同‘神圣’的东西或‘不洁’的人们、事物等接近,否则会招致超自然力量的惩罚”的意思(《辞海》)。那种“禁忌”是基于对被禁物的神秘感或迷信观念之上的禁忌,本文所提出和界定的“(翻译)禁忌”,其生成原因则是现实生活中真实或可能存在的,而不是迷信的、主观臆断的。例如,英籍印度裔小说家拉什迪(Sa1man Rushdie)的英文小说《撒旦诗篇》(或译《魔兔诗篇》)一988年出版后,即被英国穆斯林社团领袖斥之为读圣,引起穆斯林抗议,随后抗议该书的示威游行蔓延到巴基斯坦和其它伊斯兰国家,后来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公开谴责此书,并悬赏600万美元,号召全世界穆斯林追杀他、处死他。虽然追杀令到1998年被正式取消,拉什迪本人也始终并未因追杀令的颁布而受到人身伤害,但其他与该书相关的一些人(包括翻译者和出版商)却成了暴力牺牲品:曾有一位日本译者被刺死,一位意大利译者在一起针对他的谋杀事件中身负重伤,一位土耳其译者成为另一起未遂刺杀的指定目标,一位挪威出版商因出版此书几乎遇刺身亡。时至今日,该书在绝大部分伊斯兰国家仍然是绝对不允许翻译、出版和售购的书籍。在如此国际背景下,同时或许也是出于对穆斯林(包括中国国内的约三千万穆斯林)情感的尊重,中国国内至今没有任何个人或出版社试图翻译和出版、或敢于翻译和出版此书。

  可以肯定,在此种情况里发挥作用的,即是本文所说的“翻译禁忌”。其中的这个“禁忌”是建基于社会真实或潜在人类行为事实之上的,而不是虚构的、以迷信为基础的禁忌。因此,从根本上定义,“翻译禁忌”是一个社会文化或思想政治现象,引发的原因可以包括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社会的、文化的、宗教的、伦理道德的、甚至经济的、市场的。从最直接的层面看,它可能涉及权利机构(如政府或教会)或其它机构(出版社、编辑部、赞助单位或个人)对翻译的审查,也可能涉及翻译者的自我审查或翻译过程中的“译者介入”、“译者增删”或“译者修改甚至篡改”等等。

  以上对于翻译禁忌意义的界定,实质上已经同时触及到了翻译禁忌的表征和本质两个问题。就是说,译者或受众对于特定外来作品在翻译引进上产生的对潜在负面后果的顾忌、忌讳,并因此而可能影响对于相关作品的翻译和引进,这些即构成翻译禁忌的表征。翻译禁忌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上面所说、包括翻译审查在内的涉及政治、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例如,文革时期,有许多外国作品(主要是来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作品)在中国国内是不得翻译出版的,如赛珍珠的《大地》三部曲、奥威尔(Georgeorwe11)的《动物农庄》(Animaz尸arm)与《1984》、劳伦斯(D.H.1awrenee)的《查特勒夫人的情人》:与《恋爱中的女人》、纳博科夫(v1adimirNabokov)的《洛丽塔》等。这些作品在内容层面或被认为是“反华”、“蔑华”,或者是政治与意识形态上“反动”、“反革命”,或者是违反道德标准的“黄色”、“腐朽堕落”的作品。对于诸如此类的作品,谁翻译,谁就犯忌,由此产生的政治后果是严重的。这些都说明翻译禁忌在本质上是政治的、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的。换言之,社会文化或政治文化性即构成了翻译禁忌的本质特征所在。

  翻译禁忌的“表征”和“本质”特征,除从上述内容层面外,还可从翻译的方法层面来认识。例如,希拉里(Hi11ary C1inton)回忆录《亲历历史》与基辛格(Henry Kissinger)《论中国》(OnChina)这两部作品在汉译出版过程中都涉及到了一些对于敏感字词或段落的处理,有删节的,也有调整改动的。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与翻译禁忌相关的处理,其实就是一个翻译的方法问题,即译者或编辑者、出版者在特定翻译禁忌因素影响下由翻译(或编辑)的具体方法(即省译法、改译法等方法)引起的问题。即使是上面所提文革中因其内容犯忌而不得翻译出版的作品(诸如赛珍珠、奥威尔、劳伦斯、纳博科夫等大量西方“资产阶级”、“反华”、“反动”作家的作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既涉及翻译内容,同时也涉及翻译方法的问题。即是说:对译者而言,被禁忌的内容通过“完全不译”、“完全不出版”、“完全不引进”的手段处理掉了。从方法论上看,文革中对赛珍珠、奥威尔、劳伦斯、纳博科夫等人相关作品所采取的,是一种“不译法”或“零译法”、“缺译法”,而对如希拉里《亲历历史》和基辛格的《论中国》等作品所采用的,则是一种“部分翻译法”或“省译法”、“删译法”、“改译法”。

  此外,在不少情况下,译者对于所译内容和所用翻译方法上表现出来的禁忌态度,与其说受制于政府或权利机构的审查,不如说是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出于政治、意识形态或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考虑的译者自律、译者操纵或译者自我审查、译者自我干预的影响。而译者的这些自律、操纵或自我审查、自我干预既可以体现在对个别词汇选择或改写上,也可体现在对整个情节的改写或删减上。胡利平等人译本(中信出版社,2012)所提供的译文是“此次访问,我看到了中国心态上的变化”(译本第417页)和“……今天的中国领导人说,意识形态时代已经宣告终结……”(译本第421页)。如果译得更加忠实一点,第一句当为“此次访问,我见到中国失去了以往访问中见过的那种自信”;第二句则是“……毛泽东的继任人认为,意识形态时代已经终结……”。中信出版社译本在遣词造句上的译者干预或译者自我干预痕迹显而易见,与之相关的翻译禁忌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此类由译者自律、译者操纵或译者自我审查、自我干预引发的翻译禁忌,它们的表征有时是隐性,有时又可能是显性的。即是说,有时译者或许根本意识不到它们的存在,或有可能意识到了它们存在,因而在翻译过程中采用了相应的避讳措施,但并不一定去谈论它们(如上述胡利平等人译本中对基辛格原着中一些敏感词语的删改做法);有时有些译者却有可能公开谈论相关翻译禁忌的存在。以竺家荣翻译日本作家渡边淳一作品《失乐园》为例。据《中国日报》2010年5月31日刊登的一篇采访报道,竺家荣在谈她如何处理翻译问题时坦诚:1990年代末当出版社约她翻译日本作家渡边淳一作品《失乐园》时,她开出要在翻译时删除原着中直白露骨性爱描写的条件,否则不接受约稿。她认为,书中那些描绘男欢女爱的场景有悖她自己所认定的性道德,是“黄色淫秽”的东西,她作为大学教师,如果将这些内容翻译过来,那她在学生面前情何以堪。或许是出于对译者要求的尊重,或许是受制于同样的翻译禁忌,当时出版社答应了竺家荣开出的条件,并出版了她经过“译者自我审查、自我干预”的删译本,删除幅度达三万字。当然,后来到了2010年,竺家荣再次应出版社之约对《失乐园》进行修订,将原来删除的关于性爱描写片段全部补译出来,而出版了全译本。这个例子说明,当初左右竺家荣向出版部门提出删译条件的,无疑是翻译禁忌在起作用。只不过,这种翻译禁忌似乎并非通过外力(如官方审查或出版社要求)强加,而是隐性的、由某种译者自我干预机制引起的。而后来竺家荣又放弃原先坚持过的条件,不再删改,而是将原先删除过的内容如数补译回来,最终出版完全忠实于原着的全译本,这又是因为时代、社会、政治变了,进而与之相关的翻译禁忌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又进一步说明了我们在下节将要讨论到的、翻译禁忌所具有双重特质的问题,即它的恒定特质和它的动态性、可变性特质。

  这里要强调的是,无论翻译禁忌是由所谓“外力”抑或“内力”所致,也无论它们是隐性还是显性,正因为有它们的存在,目标文本在形成过程中才会出现上述从内容到风格、从词汇到句法结构上的“(完全)不译、缺译”、“省译”、“删译”、“改译”或“增译”(如在译文中增加原文所没有的文字和内容,或增加译者前言后语、译注等副文本)现象。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译者常被看作是“在道德或政治上正确的”“操纵者”、“守门员”、“把关人”或自己作品的“默许审查者”(周兆祥,1996;郑宝漩,2004;Reyno1ds,2007;Brown1ie,2007;Tymoezko,2009;Gibbe1s,2009;Camus,2008;Pedersen,2008;Tanqueiroand16Pez一Gay,2008;pajares,2008)。

  4.翻译禁忌的恒定与可变特质

  前面已经提到,引起翻译禁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深层次原因来自审查制度,根本原因则是人类社会和文化的泛政治性。审视世界历史,人们不难发现,从封建时代到现今社会,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地区或社会体制是完全没有或根本不存在审查制度的,而审查制度之所以发生和存在,又是因为人类社会几乎从来都是充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也就是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有政治和意识形态存在,进而也就有包括审查制度在内的各种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的存在,而只要有不同语言文化之间彼此交流和翻译活动的存在,也一定会有翻译审查制度,进而也就有翻译禁忌的存在。卡洛莱兹(N.J.Karo1ideS)等人合着《100部曾被禁的世界经典作品》(2002)记叙的、以及前面所提与拉什迪《撒旦诗篇》等作品相关联的、在不同国家和时期出现或仍然存在的形形色色(翻译)审查制度和翻译禁忌,无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同时必须指出,人类社会又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些发展和变化又毫无疑问地意味着,各种形形色色的(翻译)审查制度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由其引起的翻译禁忌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人类社会体制和翻译活动存在的前提下,翻译禁忌既是一个永恒存在,又是一个动态的、变化中的存在。所谓“永恒存在”,是说只要人类社会体制存在,只要人类的翻译交流活动存在,翻译禁忌作为翻译领域的一个现象就会存在;所谓“动态的、变化中的存在”,是说翻译禁忌的内容、表现方式或所涉范围往往会因所处时代和社会制度等的变化而变化。

  要对翻译禁忌的上述两个并存的特质作进一步的、更加深入的探讨,我们不可不再次结合其产生原因来讨论。首先是作为深层原因的(翻译)审查问题。如前所述,审查制度的存在是一个普世现象,不同国家、不同社会政治体制之间的相异之处,不在审查制度是否存在,而只在于彼此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严厉程度等。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审查制度或相关执行条例,都会是依据相关国家的宪法或法律而制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首次颁布、2001年修订、2010年再次修订实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对国内出版物具有审查功能的条例。其中,明确关涉审查功能的是第3、25、26条。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政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秋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健康的内容。

  显然,第3条是总的指导原则,这个总原则实际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四项基本原则”精神而确立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就等于违宪,而任何违反上述第3条规定的(翻译)出版活动,也就属于违宪、违法,因而会被查禁。第25、26条则是对违禁内容和范围的具体说明。显然,这些条文拥有不容挑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但如何对它们进行阐释,如何对具体事例进行有无违法的判定,却往往是存在讨论空间的。例如,第25条第6款指出,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而怎么判定具体出版物有否含这种内容却可能是个问题。以乌坎事件新闻报道的被禁与开禁为例: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后来部分上访村民在村里及村周边聚集和冲击围困村委会、公安边防设施,当地政府最初对村民的这些行为采取镇压手段,将村民自选出来的村委会定性为“非法组织”,并禁止、封锁一切相关的媒体报道,因为这些报道(主要包括来自境外的报道)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当地政府对事件的最初定性被推翻,村民检举的原乌坎村党支部书和村委会主任被当地纪检机关实行“双规”。对于乌坎事件的媒体报道也不再被禁止,《人民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还开始赞扬乌坎村民的许多做法。可见,对于同一事件以及对这个事件的书写,即使是有法律、法规作为评判和执法依据,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发生任何改变,但对相关事情的定性却往往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时间点或不同的社会政治路线和体制,都可能导致出现截然不同的结论。

  乌坎事件如此,建国60多年以来不同时期国内查禁工作上的种种擅变又何尝不是如此。如果说文革前的17年,特别是与苏联友好的建国初期,国家审查制度主要受到苏联意识形态模式的影响,那么文革中则完全是受制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在这个路线的支配下,外国作品(尤其是来自西方国家的作品)被查禁、被排斥在翻译引进的行列之外,如前面提到的赛珍珠、奥威尔、劳伦斯、纳博科夫以及许许多多其它近、当代西方作家的作品。而文革结束后,随着“四人帮”被打倒以及思想政治上的拨乱反正,所有这些过去被查禁的作家的作品都逐步得到解禁。最为典型的一个事例,莫过于围绕意大利现代主义电影导演安东尼奥尼(Miche1ange1oAntonioni)所拍纪录片《中国》(ehungKuo·cina)而发生的被禁和解禁:1972年,安东尼奥尼应邀访问中国和拍摄介绍中国的纪录片,但影片拍成后却被中国政府以该片“反华”与“反共”为由严厉谴责,并于1973年10月底由中国外交部新闻司下令查禁该片。由于当时审批拍摄的决策人是周恩来总理,江青便借此评判周恩来,令《人民日报》发文对影片进行猛烈抨击,称安东尼奥尼为“反华小丑”,由此组织了一场持续将近一年的大规模批判。“四人帮”倒台后,1979年外交部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关于肃清“四人帮”在批判<中国>影片问题上的流毒,拨乱反正的请示》,1980年代初中国文化部部长向安东尼奥尼致歉,2004年11月25日,北京电影学院还举办了一个纪念安东尼奥尼影展,第一次在中国放映他所拍摄的这部纪录片。从翻译的角度看,围绕该片及其剧本的被查、被禁,曾经也自然产生和存在着翻译禁忌,随着“四人帮”的倒台和该片被解禁,相关的翻译禁忌也就不复存在了。

  以上事例无不说明,翻译禁忌是可变的。制约它的社会政治因素变了,它也就变了,或者消失了。

  这就是翻译禁忌的可变特征。当然,有时翻译禁忌的这种“可变”特征也可能是反向而行的,即某些原来并不存在的(翻译)禁忌,也可能出现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如上述《条例》第25条第5款所规定,任何出版物(包括翻译出版物)不得含“宣扬邪教、迷信”内容。但对特定“邪教”或“迷信”或“邪教、迷信内容”的认定可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认定过程完成之前,相关内容的(翻译)出版并不违法,因此不被查禁,也不存在(翻译)禁忌的问题,而一旦认定过程完成,某个组织被认定为“邪教”或“迷信”组织,那么含相关内容的出版物就会成为被禁对象,对相关作品的(翻译)出版也因此而成为禁忌。

  有时,随着时间和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涉及特定出版物内容的翻译禁忌也可能越发强化。女献条例》第25条第2、4款分别指,国家会对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的作品(包括翻译作品)进行查禁。而近年来由于国际恐怖主义和某些外国势力的影响,国内面临一些比以前更加严峻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因此对于涉及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或煽动民族仇恨内容的作品(翻译)出版,更是加强了禁制,与之相关的(翻译)禁忌也因此更加强化,而非弱化了。

  应该说,《条例》第25、26条所列明的所有条款,其基本原则不仅是中国宪法法律所允许和要求的,也是与普世原则相一致或基本一致的。举《条例》第25条第2、3款为例: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容许任何翻译和出版行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或“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对于违反者没有哪一个国家不会动用或试图动用相关法律,以特定罪名(如叛国罪、泄密罪、间谍罪等)去予以制裁(如2013年6月美国以“间谍罪”通缉“棱镜门”事件揭秘者爱德华·斯诺登,即是一个典型新例)。换句话说,任何国家的宪法法律,无论这个国家如何认为自己是何等自由、开放,都会对一些含有特定内容的出版物(包括翻译出版物)实行查禁,进而形成对相关内容的“翻译(出版)禁忌”,然而实际查禁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翻译)禁忌却又可以是因时因地而异的。这,即是从宪法法律层面对翻译禁忌“恒定”和“可变”特质所作的印证和淦释。

  5.结语

  翻译禁忌作为关涉跨语言文化交流活动的一个现象,它在本质上不是或不仅仅是翻译本体论所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当然,禁忌的对象所在,是翻译本身,当中包括翻译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和对相关内容所采用的方法,但至于翻译禁忌为何产生、如何产生以及它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和影响等等,这些却是属于社会政治、文化政治层面的问题。因此应当说,翻译禁忌主要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政治存在,它具有与人类社会(包括它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政治体制)同步发展的两个基本特质,即它的恒定特质和可变特质,对于这些特质以及对于它们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的不同表征或变化,我们应当保持一种开放而辩证的审视态度。我们既要看到翻译禁忌的普遍性(即每个国家或社会都有缘起思想审查等文化政治制度和译者个体、机构信仰等意识形态因素的翻译禁忌),又要看到翻译禁忌的特殊性(即翻译禁忌在不同国家、社会和时代一定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种社会(包括翻译社会)现象,无论属于隐性抑或显性,也无论它好还是不好,翻译禁忌都是一个客观存在。正视和承认这个现象的存在,并以开放而辩证的姿态去探索它、研究它,这对帮助我们进一步认知翻译本质和拓展译学研究范围,应该说是具有积极而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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