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嘱信托制度被誉为"从坟墓里伸出的手",在委托人死亡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信托财产。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已经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明确确立,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一直都未能有效普及,主要原因涉及法律法规不完善、配套制度缺失等多方面的因素。然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下,将公证制度引入到遗嘱信托制度是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遗嘱信托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
目录
一、公证机构对遗嘱信托的规划、制作、保管、执行、监督的介入………………………………1
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登记、查询平台………………………………2
三、公证为遗嘱信托的当事人保驾护航………………………………3
(一)公证保护受益人的财产权益………………………………3
(二)公证保护受托人的私人财产………………………………3
(三)公证为遗嘱信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3
参考文献………………………………4
注释………………………………5
一、公证机构对遗嘱信托的规划、制作、保管、执行、监督的介入
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当中尚未能够得到完全有效地开展,并且在遗嘱信托的相关制度也很难能够在短时间内融入到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因此在这个时候公证行业可以根据遗嘱信托的实际实施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于社会公众办理遗嘱信托的相关事项进行指导,积极地介入到遗嘱信托的规划、制作、保管、执行、监督等环节当中。
首先,公证员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启动遗嘱信托公证的程序,通过与委托人反复沟通、审查材料、上门实地走访等形式从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委托人的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情感需求及以审查受托人的履行能力、诚信水平等,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其量身定做适合的遗嘱信托公证文书,以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的形式将委托人的所思所想原原本本地记录在案,并将该案件的所有资料以密卷的方式进行保管。
其次,委托人死亡后,由公证员或者受托人向受益人公开遗嘱信托的内容,征询受托人是否承诺接受遗嘱信托的委托,对遗嘱信托的内容和财产进行登记,协助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严格按照遗嘱信托的内容执行。
最后,公证机构不定期向受托人、受益人了解执行情况,监督受托人积极、按时、完全地履行信托义务,发现受托人有不当行为损害受益人权益的时候,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阻止损害行为继续发生,减少受益人的损失,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登记、查询平台
由于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于遗嘱信托登记的机关是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的群众进行遗嘱信托登记就变成了无处可登记的局面,这也是我国在大力发展遗嘱信托制度当中的重要瓶颈之一。所以,针对这种情况下,进行遗嘱信托登记的机关可以选择公证机构,这样有利于遗嘱信托之后能够在公证机构当中进行登记和管理,中国公证协会已建立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该平台"采用数字化、网络化、集中化的数据存储方式和共享化的查询使用方式,将各省市遗嘱公证信息进行统一整合,解决了当前公证遗嘱查询效率低下,资源分散,跨区域协查困难的问题,使得遗嘱公证信息资源的利用更加安全、方便、快捷、高效".1公证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登记、查询平台是解决我国没有统一的遗嘱信托登记、查询平台比较可取的方法。
三、公证为遗嘱信托的当事人保驾护航
信托关键的内容就是要把委托人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才能使信托财产按委托人的意思产生效益,当遗嘱信托终止时又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益人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一物一权"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或者被受托人实际占有,那信托财产的归属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这个问题就涉及物权的公示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意味着我国物权的公示形式主要是两种: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形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形式。但是这样的公示形式是有缺陷的。例如,甲出资购买房子,与乙约定房子登记在乙的名下,又或者甲购买乙的房子并支付了房价,但房子未过户到甲的名下。这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乙是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物权人,甲是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这就产生了登记物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正如遗嘱信托财产。如果第三人向乙购买了该房子并且办理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这显然是对真正的权利人是非常不利的。但是,一纸公证文书能助你解决上述问题。
(一)公证保护受益人的财产权益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但是遗嘱信托相对于其它商业信托更加隐秘,因为遗嘱信托中的委托人为避免遗产纠纷,生前也许并未公开遗嘱信托的内容,也就是说当委托人死亡后,遗嘱信托的内容也许就只有受托人知道了;若受托人隐瞒遗嘱信托、侵吞信托财产,在我国物权以登记、占有为公示原则下,受益人是很难发现并举证受托人的侵吞行为。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信托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均有规定,公证文书认定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均应当认定为有效,这就是公证书的法定证据效力。当经公证的遗嘱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或者由受托人占有,一来公证文书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区分开来,二来受托人因为有公证机构的监督而不会轻易侵吞信托财产,就算受托人侵吞了信托财产,受益人也可以通过查询遗嘱信托公证书的内容就能证明受托人名下的财产哪些属于信托财产,直接就能作为证据使用了,这样更容易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二)公证保护受托人的私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只要不是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受托人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债务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该债务应当在信托财产中支付。但是在遗嘱信托生效后,最了解遗嘱信托内容的委托人已经去世了,受托人有没有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受托人是有理说不清。如果该遗嘱信托是经过公证的话,这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公证员在办理遗嘱信托时,会向委托人了解各项具体情况,为其制定行之有效的遗嘱信托内容,公证员不单单只会出具遗嘱信托的公证文书,他们会将谈话内容制作成笔录、为委托人拍摄录像,把委托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记录下来,笔录和录像是遗嘱信托公证文书的有效补充。
(三)公证为遗嘱信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构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债权文书,经当事人的承诺,可以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在遗嘱信托文书中,受托人表示接受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条款的,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遗嘱信托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受托人恶意侵吞信托财产时,受益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法院直接执行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执行法院不能以该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或被受托人占有而拒绝执行信托财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暂时失效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公证文书在对抗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保护财产产权人的真实利益。例如,在广州郊区的农村,许多宅基地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登记的都是祖辈的名字,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房子都已经改建或者拆建过了,由于房产登记部门政策上的限制,对此类房子不予更换新的产权证,导致产权人死亡后,房产依然登记在已故的产权人名下。虽然明知道没法变更产权人名字,但是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依然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一是为了确保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对该房屋没有继承权,这点法院也是支持的;二是为了以后征地拆迁时,征地拆迁部门承认继承权公证书的效力,可以将拆迁的权益转移到该合法继承人上。王利明教授在《论我国物权的公示规则及其完善》一文中也表示过:"在公证部门办理的公证也具有公示的效果",这个观点在上述的例子中就体现得淋漓尽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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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段伟,张春良。公证介入信托遗嘱探讨[J].中国公证,2014,10:52-56.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公证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现有的公证制度因为各种原因已经无法很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其实践应用范围受限,具体体现在公证制度职能定位不准确、公证机构定性不当等。...
我国的公证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完善,将遗嘱信托通过公证程序使之成为合法、有效、可行的法律文书,以弥补继承法中遗嘱的固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