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例,自《国防教育法》颁布以后,“联邦政府以空前的规模对高等教育、初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给予巨大的资助,其中包括授权在其后七年内拨款总数约为 10 亿美元的贷款和赠款以实施人学生贷款计划”这里所说的资助对象不仅包括公立学校也包括私立学校。我国的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从开始就得了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目前国家每年播出 2200 万元的财政经费,地方政府每年也会投入 1000 万元用于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但投入的对象却不包括民办院校(特指民办高等院校,下同)。制度的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虽然我国国情与外国不同,但也应根据国防教育的要求,设计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扶持民办院校国防教育的路径,实现政府以最少的成本谋取国防教育最大成效的目标。
一、政府扶持的理论依据
1.准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
民办院校国防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不具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的属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或多或少兼具这两种产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民办高职院校的国防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又具私人产品的竞争性属性。就非排他性来看,从理论上来讲一个学生接受民办院校国防教育并不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利益,因而所有民办院校学生都应该享受该教育,不能因为一个学生享有而其他学生就无法享有或享有较差的教育条件。民办院校的国防教育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因为民办院校是由非政府的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如果国防教育的人数增加会迫使学校增加教学投入,也就是会增加教育成本,此时的边际成本就不会再是零,此时便具有了竞争性的属性。可见,民办院校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属性,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
准公共产品可以由公共机构如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也可以由二者混合提供。民办高职院校国防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也就可以由政府或其他个人或部门提供。对于民办院校而言,政府应该要补偿国防教育资源消耗时发生的费用,但是资源的提供者可以是非政府的机构。这样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教育资源就可以按照市场的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为不同学校、不同培训机构、不同团体或个人等共享。
另外,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民办院校国防教育不仅对学生有益更对国家社会有益,具有为社会服务的公共职能。所以说民办院校国防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有责任更有义务资助和扶植民办院校国防教育的发展。
2.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 D. 约翰斯通于 1986 年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成本应由来自政府、学生、家长、社会人士(通过捐赠)共同分担。
该理论所依据的价值基础是:教育的收益人包括社会、学生、家庭、企业、学院等,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收益谁出钱,教育的成本应由这些主体分担。
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收益原则。即教育利益的收益方都要分担教育成本,收益多者就多分担成本,收益少者少分担成本,没有收益者不分担教育成本。也就是说教育利益受益的主体应依据收益多少核算自己的分担成本,简单来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民办院校国防教育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具有较强爱国主义精神及较高国防素养的合格建设人才,为军队培养了较多后备役人才。政府在这个教育过程中收益明显多于受教育者及学校,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分担一定比例的民办院校国防教育成本,而且是比例最高的那部分。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民办院校国防教育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即民办院校作为国防教育行为个体,其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本着成本—收益理论分析,成本如果与收益不对称,就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正外部性就会收缩甚至到零。民办院校投资主体的非公共性,决定其投资决策时更为看重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如果其外部性得不到鼓励,就会减少或是摒弃从事国防教育这类活动。而政府等多个主体在不用支出费用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国防教育带来的好处,这就为他们提供了“搭便车”的可能。当国防教育需求超过教育供给时,二者之间便无法保持平衡。此时政府有必要采取抑制人们对国防教育过度需求的措施,使教育供需趋于平衡。最直接的就是,政府对民办院校国防教育所需的价格机制进行宏观调控。
3.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美国着名公共管理学家罗伯特·丹哈特为代表的一批公共管理学者提出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
以这一理论为思想支撑而建立的公共管理模式在行政管理理念上发生了根本转变,强调行政的目的更主要的是服务,而不仅仅是管理。依据这一理念建设立起来的现代政府(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所有机构,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元首等)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务。职能表现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类似国防服务的纯公共物品和类似铁路、教育等准公共物品,使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得以满足。在这里,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对象是全体公众和社会。
民办院校的国防教育,虽然投资主体是非公共性的,但却属于公益性事业,为其提供服务是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待国防教育服务均等化的体现。可以这样说,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建立为政府支持民办高职院校国防教育(包括政策及财政支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在政府公共服务的多项内容中最能体现国家公共服务特性的当属公共财政活动。公共性是公共财政本质的内在界定。具体体现在:从收入角度来看,公共财政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取的,即收入具有公共性;从支出角度来看,公共财政应当用于公共领域,即支出具有公共性;最根本的是财政决策要民主,即财政决策要具有公共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对民办院校的国防教育进行资助的合理性。高校国防教育属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能给国家带来较大的社会收益。因此,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财政拨款的形式把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发展高校国防教育,这里的高校既包括公办高校也应包括民办院校。
二、政府扶持的可能路径
政府扶持民办院校国防教育最可能的路径应该是物资补助和重点扶持相结合
(一)物资补助
物资资助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计划手段以财政拨款、工资补助或物质帮助等形式对民办院校的国防教育进行资助。
1.设立专项资金。鉴于民办教育对社会的突出作用,目前很多地方设立了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项资金。如:浙江省 2013 年 9 月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之后作为《意见》的配套文件,《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各地。《办法》中规定:为贯彻落实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教育规划纲要,省财政设立“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浙江省采用了财政奖励性补助的办法。广东省政府也明确规定,2005 年起,每年拨款 3000 万元,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上海市从 2004 年起每年拨 4000 万元用于民办教育发展。江西、湖南等地也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河南省虽然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但仅洛阳市 2013 年便引资 13.7 亿元,新建各类民办学校 71 所,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为了促进于国于民意义重大的国防教育,可以效仿此办法,按在校生人数,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联合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拨款的形式,设立民办院校国防教育专项资金,或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款用于国防教育。为有效运用这笔资金,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严格监督。
2.免费提供训练场地。公办院校由于有政府做后盾,校园面积多数都很大,尤其是新建的那些校园。在这一点上,民办院校无法和公立院校相比。由于土地价格昂贵,虽然在购地审批时已享受了地方政府给予的一些优惠政策,但对民办院校而言还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导致有的民办院校校园面积狭小,训练场地有限。故在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时,减化训练内容,缩减训练时间,严重影响了训练效果。所以各地主管国防教育的部门应主动帮助就近联系可以训练的场地,解民办院校在这方面的后顾之忧。
3. 由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当地政府或向办学条件较差的民办院校无偿或适度有偿地提供国防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帮助筹集资料室、会议室、武器室等,以确保民办院校国防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4.政府通过一定数量的经费资助,直接支持民办院校进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以促使民办院校国防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5.对从事民办院校国防教育的教师进行一定的工资补助,以利于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吸收优秀的教育人才。
6.可以从部队或公立院校中派遣优秀的国防教育教员到民办院校工作,待遇方面还是保持原单位的待遇,也可以在原有待遇基础上政府进行额外补助,以解决民办院校国防教育教育人员不足或无优秀人才的问题。
7.可以效仿美国,设立国防贷款制度,更多地倾向于资助民办院校的贫困生,并对那些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助学金。
(二)重点扶持
重点扶持是指在坚持效率原则和绩效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倾斜性政策措施以提高民办院校国防教育的实效性。
1.设立国防教育奖励资金。穷国办教育确实难题很多,财政紧张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可以设立民办院国防教育奖励资金,专门用来奖励、扶持那些国防教育工作突出的民办院校,以这种激发民办院校的绩效行为来提高民办院校的市场竞争,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国防教育实效性。
2.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民办院校捐赠,资助国防教育的发展。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比如说捐赠的主体是公民,就可以适当地降低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的税率等。
3.鼓励并大力支持民办院校因提高国防教育实效性的需要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对民办院校申报的有关国防教育的研究课题和学科建设项目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倾斜性(主要相对于公立普通高校而言)投资,以期推动并保障民办院校国防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4.发挥典型示范的功能。民办院校国防教育的开展情况与公办学校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公立院校在教育管理、师资力量、课程建设等方面相对比较成熟,有很多地方值得民办院校借鉴和学习。因此,各地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挑几所国防教育办得有特色、成效性较高的公办院校作为典型,组织民办院校参观、学习;另外,也可由各地区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帮“私”活动。即:选出几所国防教育工作突出的公办院校作为“帮扶者”,通过“一帮几”的形式,以“先进”带“落后”,指导民办高校开展国防教育,并在师资培训、教学改革等方面给予帮助,以促进民办院校国防教育的发展。
国防教育是一个国家为巩固和加强国防而对公民进行的普及性教育。所以,国防教育应属于国家行为。为体现国防教育政策的均衡性,政府必须在财政与物资投入、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民办院校以更多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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