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变迁框架下对交易费用的反思
制度变迁伴随着经济发展持续进行着,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对制度变迁以及经济效率问题展开了全新分析。交易费用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最重要的概念,从科斯1937年首次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思想,到阿罗最早使用交易费用这一概念,再到威廉姆森明确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修订甚至退出契约的费用,以及马修斯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签订契约和事后执行契约的费用,交易费用逐渐被视为一种契约成本。
埃格特森和巴泽尔立足于所有权的转移与保护来界定交易费用的概念.之后,张五常、诺斯等人将交易费用置于制度分析的框架之下,指出在社会演变的大环境下交易费用包含长期以来人类交往的所有费用.由此可见,交易费用概念的界定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与变化,并且在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上不断扩张延伸。
从现有文献资料中不难发现,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存在着多重的认识角度和一定的运用难度,这直接导致了在分析交易费用与制度变迁关系过程中的分歧。
首先,交易费用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差别明显,容易造成使用的混淆.从其定义的发展过程看,交易费用从微观交易的契约成本不断扩展,逐步涵盖了市场运行费用和制度运行的费用,继而形成宏观交易费用。因此对交易费用加以分析时就务必要明确分析的视角,不同的视角下其定义涵盖的范围差别巨大。微观交易层面上交易费用主要包含为了实现交易过程的搜寻交易伙伴、制定交易契约、谈判交易价格、执行交易契约以及交易过程受到破坏情况下的补偿惩罚等相关内容。而宏观的交易费用还包括社会经济制度设立和改良的成本等。
其次,交易费用的测算具有很多困难。交易费用的测量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它也关系着新制度经济学对现实经济的解释力,在学者们的不懈努力之下交易费用的测量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第一,交易费用的测量需注意其定义的层次性.弗鲁博顿和芮切特提出将交易费用的测量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测量、管理型交易费用测量和政治型交易费用测量三个方面.而一国或地区内的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之和就是该国的总量交易费用。在计算过程中,诺斯和沃利斯区分了“交易成本”与“转换成本”,将由投入变成产出的生产活动称为一种“转换功能”,进一步将与交易有关的资源总和视为总量交易费用的估计,并分私人交易部门、私人非交易部门和公共部门三个部门进行核算.这个测量方法对于总量交易费用测算工作可谓具有开创性意义,也确实能够反映交易过程对于宏观经济总量的贡献。然而这样的估计也同样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测量的结果只能进行纵向比较以衡量经济政策对交易过程的影响,却不能用做交易费用效率的分析,更无法考虑其与单笔交易费用之间的关系。第二,交易费用的测量还要注意交易形成与交易费用产生之间的关系。交易过程必然产生交易费用,但是未达成的交易也会存在一定的交易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正是这部分交易费用过高导致了交易未能实现。诺斯曾指出:“制度与所用技术一起决定了交易费用。”
对于显性交易费用来说技术的作用凸显,而对于未达成交易的隐形交易费用而言则更多决定于制度因素。微观交易费用测量的主要问题就是难以估计隐形交易费用,因此制度变迁与微观交易费用的关系就难以显现。
正是由于交易费用在界定与测定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了国内制度经济学研究者所关注的“诺斯第二悖论”的问题。即认为诺斯一方面强调制度调整的目标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制度变迁会使交易费用下降,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又指出长期看交易费用不断上升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陷入停顿的观点是一种矛盾,并称之为“诺斯第二悖论”.韦森、李建标、卢周来、袁庆明等学者对“诺斯第二悖论”进行不同角度的破解。
韦森、李建标都提出新制度经济学要放弃“制度变迁旨在降低交易费用”的效率标准,韦森认为是由于预期交易费用过高导致了诺斯所说的经济增长停顿,并且交易费用上升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停顿,也会有一定的正面作用。李建标和曹立群引入“适用性效率”替代原有“交易费用的降低”的效率标准,以此实现诺斯理论的一致性,但并未根本上完成所谓诺斯第二悖论的破解。
卢周来认为诺斯所言制度创新的方向是降低交易成本,是指内生交易成本;而从长时间段看,交易成本是增长的,这里的成本是指外生交易成本。二者不仅不矛盾,反而是一致的:因为恰是因为制度持续在边际上改进,不断降低内生交易成本,使社会交易数量不断增加,社会总和的外生交易成本才不断增加.袁庆明认为“诺斯第二悖论”并不存在,要将总量交易费用分为“理论”和“测量”两个层面,总量交易费用的理论值与单笔交易费用成正比,总量交易费用的测量值上升并不意味着其理论值不能下降.现有探讨多数都单纯从交易费用看交易费用,并没有指出产生交易费用的根本原因,也没有对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加以分析,因此就无法根本解释制度变迁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变化方向,也就无法对所谓的诺斯第二悖论进行解释辨析。
本文将从权力的角度分解交易费用,并对制度变迁的动因加以分析,最后判断出制度变迁对单笔交易费用和总量交易费用的影响。
二、权力结构、制度变迁与交易费用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集体下都存在着一定的权力结构,每个社会个体同时也是一个权力主体,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形成各种制度。这里所指权力不仅包含政治权力、行政权力,还包含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社会是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相应地,制度也具有层次性。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的层次性存在不同的划分标准,科斯将制度划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与第二级制度安排,诺斯将制度划分为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此外马克思则将依据社会经济结构做出生产力运行层次的制度、经济基础层次的制度和上层建筑层次的制度划分。
豪林沃斯根据制度的稳定性提出了制度分析的层次性,将制度分析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制度、制度安排、制度领域、组织以及结果或者绩效,制度处于最上层,也是最为稳定的层级,处于下层的制度遵从上层制度的结构和制约,各层级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与反馈。我们认为制度的层次性源于博弈方权力特点的差异。强强制性权力间的博弈具有很高的违约成本,比如政治权力间博弈破裂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因此这类权力博弈产生的制度更为稳定,而弱强制性权力博弈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例如经济权力博弈破裂通常只是交易的失败只产生经济损失,因此这类权力的博弈稳定性较弱。权力的强制性特征一方面决定了制度的层次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制度层次间的制约关系。稳定的制度层级成为不稳定制度层级的制度环境,同时作为既定制度背景限制了新制度的产生。
制度来源于权力主体间的博弈,权力会随着主体资源禀赋的变化而改变,但是制度无法随着权力结构时时变化,那么制度变迁就是一场新权力结构下主体维护其利益的博弈,是对既有制度的挑战。之所以发生制度变迁正是交易中的一方为了获取额外收益而试图改变制度安排的行为。“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制度的各个组织(包括自我实施)在相对价格或偏好变化的情况下,为谋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重新谈判,达成更高层次的合约,改变旧的规则,最终建立新规则的全部过程”.制度变迁通常被分为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制度存在层次性,因此制度变迁通常在某一制度层级发生,同时制度变迁表征着形成这一制度层级的相关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发生了改变。
任何交易行为都在一定的制度层级发生,因此交易主体在该制度层级内的权力关系决定了交易的成本。同时这一制度层次还受到上层制度环境的制约,所以交易成本也同样受到上层制度环境的影响。当关系到交易过程的制度变迁发生时或者是交易所处制度层级发生了变化,或者是交易所处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改变。这两种制度变迁可能改变了交易者的权力关系,也可能维系双方原有的权力关系。在不同的情况下制度变迁对于交易费用的影响结果存在差别,在后面的两个部分里我们将着重分析制度变迁对单笔交易费用和总量交易费用产生的不同影响。
三、权力视角下制度变迁过程中单笔交易费用变化分析
单笔交易费用是指为达成某一交易而具有一定交易意向的各个经济主体所承担的交易费用之和。其中包括各个经济主体为获取交易信息、搜寻可能的交易对象而形成的搜寻成本。在寻找到交易对象之后双方还要就交易内容以及交易利益分配等问题展开交易谈判,继而形成谈判成本。若谈判成功双方交易执行过程中也会产生除转换成本以外的交易费用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我们称之为执行成本。若交易过程出现新的障碍或者一方出现违约等行为还会产生惩罚、调节等成本,也称为剩余成本。
无论是国家的经济运行还是企业的发展都向我们证明不同经济主体在相近的经济环境下面临的交易成本是大不相同的。其原因何在?
这显然应归因于经济主体的某种特性,这种特性的存在为一部分主体降低了交易成本,而让另一些主体承付了更高的成本。这种特性能够在交易过程中影响对方交易者,这种特性就是经济主体的权力,在经济活动中主要表现为经济权力。
经济权力是指经济主体凭借其掌握的资源形成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影响力和谈判力。经济权力来源于经济主体所掌握的资源,而这种资源包含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以及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形成依赖于既有的制度环境,因此经济主体的权力也会受到制度的制约。为了说明权力、制度变迁与单笔交易费用存在怎样的关联影响,我们将从单笔交易费用的组成分别进行阐述。
搜寻成本主要产生于寻找交易伙伴而进行的信息交流过程,所以搜寻成本的高低就依赖于信息交流的流通性和信息的价值性。交易信息的传递严重受制于相关的市场制度,如果制度安排能够保障信息在流通过程中遇到的摩擦力很小,各个经济主体都能及时有效获得市场信息,那么交易主体就可以全方位多角度的掌握市场动向,了解市场中其他交易伙伴的情况,以便尽早与有交易意愿的伙伴进入交易过程的下一阶段。因此制度环境成为搜寻成本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此外,在相同的制度环境下各个交易主体的搜寻成本也是大相径庭的,处于起步初期、行业知名度较低的企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茫茫市场中搜寻适合自身的交易伙伴,而已经发展成熟的知名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轻松筛选有合作意向的伙伴,甚至在招标的过程中整合搜寻与谈判的部分内容,大大节省了企业的交易成本。企业间的这种差别就体现在各自经济权力的差异上。
进入谈判阶段交易费用集中于谈判成本部分。具有交易意愿的交易主体通过谈判阶段明晰交易过程,确立交易利润的分配,尽可能减小未来交易过程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以减少可能增加的后续交易成本。在这一过程中对交易费用起到关键作用的因素便是交易双方的经济权力,交易者能够对对方施加的影响力决定了交易费用的总额以及双方所承担的比例。当交易双方经济权力大体相当的时候,双方为了在契约中为自身争取相对更多的利益将展开激励的讨价还价,因此双方要在谈判过程中投入更多的人力、时间和物质储备,这样就会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反之,如果交易双方在经济权力关系上差别悬殊,那么谈判就会呈现一边倒的态势,谈判甚至会演变为招标等其他形式。当谈判变成招标时招标方通常已经拟定了交易契约的主体部分,省去了繁冗的讨价还价过程,降低了单笔交易费用。而对于交易双方而言,投标方不仅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投标方案及策略,还要了解市场中参与投标的其他竞争者以增加自身中标的概率,因此投标方承担了比招标方更大的交易费用。并且招标一方的交易费用直接取决于招标方案的制定,合理明确的招标方案将有效地为招标方降低交易费用。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如果交易者与经济权力远优于自己的主体合作交易,那么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自身就将处于劣势,但是与经济权力远逊于自己的主体合作就可能造成交易质量的下降,导致不必要的利润损失,因此与经济权力相当的主体合作成为市场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前面的分析中指出相近经济权力的主体间合作可能形成更高的交易费用,显然这对于交易者是不利的。如果交易者能够将一次性合作发展为长期合作模式,那么在后续的交易过程中就可以节省大量的搜寻以及谈判成本,从而摊薄了初次合作产生的高额交易费用。所以长期稳定的合作交易模式能够为交易主体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创造更丰硕的利润。
执行成本部分是指严格遵守交易契约的过程中非转换成本。阿罗、张五常等人将交易费用扩展为“制度费用”,如他们所言交易费用“是一系列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按他们的说法,执行成本就是实施合约、监督管理等费用。此时直接影响这部分费用大小的是交易的规模,交易规模越大执行费用就会越高。着名的GHM理论指出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虽然GHM理论意在说明物质资本产权明晰的重要性,但是它也充分表明在交易费用中存在着由于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即我们说称的剩余成本。不完全契约为交易者带来了可观的交易剩余,同样就会产生相应的剩余成本。
剩余成本的形成主要基于信息不完全、交易者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交易者的有限理性主要源于经济人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而交易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则由制度环境和交易者权力关系决定。每一笔交易都会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制度环境的不完善会客观上形成交易信息交流的盲区,继而形成一定的交易不确定性。同时交易者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剩余,会主观地设置一定的信息交流障碍并形成有利于自身收益的不确定性,交易者通过行使自身权力使这一过程得以实现,此时行使的权力也被称剩余控制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交易有关的制度因素是交易费用产生的外生因素,交易者的权力关系则是交易费用产生的内生因素。制度是权力博弈的结果,同时权力通过制度得以强化,因此制度改变时也可能带来权力结构的变化。所以当外生的制度因素变迁时可能直接地改变了交易费用,也可能改变了交易者的权力关系引致交易费用的变化。
如果制度变迁改变了交易主体间的权力结构,权力增强的交易主体将有可能借助制度变迁为自身争取更多的利益,那么原有权力结构下的交易契约将变得不稳固。前文分析中可见交易主体会利用自身权力在博弈中尽可能降低谈判成本和剩余成本,因此权力结构中强势一方在交易中承担了较低的交易成本。制度变迁导致权力结构改变后,权力增强的一方为了降低自身承担的交易费用,或者转移部分谈判成本和剩余成本给对方,或者通过改善交易契约的达成过程降低整笔交易的费用。交易者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不会过度转移交易成本给对方,而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促进双方的共同利益。
如果制度变迁未改变交易主体的权力结构,那么制度变迁会使交易双方增加了相同比例的交易费用或者减少了相同比例的交易费用,否则交易双方的权力关系会产生变化。制度变迁同时增加交易双方交易费用的情况只能是一种短期现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交易双方共同抗争制度变迁的发起方,也就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中的第一集团。如果交易者抗争成功,那么交易费用就会降低。如果抗争失败,那么交易者就会衡量增加的交易成本与获取的交易收益之间的关系,当增加的交易成本过高显现出低效率状态时交易者就会慢慢退出交易过程,最终可能导致这一类交易行为的消失。
综上所述,交易者的权力关系和交易相关的制度因素共同决定了微观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对于微观交易费用的影响在短期不具有明显的趋势特点,但是在追求长期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制度变迁能够降低单笔交易费用。
四、权力视角下制度变迁过程中总量交易费用变化分析
一国或地区内的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之和就是该国的总量交易费用,由此定义可见总量交易费用除了包含所有的微观交易费用以外还包含与交易相关的制度成本,因此对每一期的交易费用总量可作如下分解:
TCt=At+RTCt+PTCt.
其中TCt为t期的交易费用总量,At为t期与交易有关的制度设置与改进的成本,RTCt是实际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PTCt为潜在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RTCt与PTCt之和即为所有单笔交易费用的总量,RTCt和PTCt是由众多单笔交易费用加总形成,它们一方面由单笔交易费用的构成要素决定,同时还受到交易数量的影响。如果制度变迁的调整适当则能够广泛降低每笔交易过程的交易费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总量交易费用必然随着制度变迁的发生而降低。因为单笔交易费用降低的同时会使得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增强,部分潜在交易过程能够转化为实际交易过程,进而增加实际交易数量,这样的情况下,总量交易费用可能会下降也可能会上升,这与单笔交易费用的下降幅度以及交易量的增长幅度有关。
但是如果制度变迁的调整不适当,也会导致交易环境恶劣,单笔交易费用增加,实际交易数量下降等结果,那么总量交易费用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变化结果。从经济长期发展看,单笔交易费用会呈现下降局势,那么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就会增强,交易数量就会上升,潜在交易费用向实际交易费用的转化也会增加,因此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总量交易费用的增长。
此外,At是与交易相关的制度成本,这里所指制度包含了诺斯所指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
社会制度作为国家最基础的制度对国家的经济制度会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社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因此包含了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两个方面。
At的形成是社会众多主体共同博弈的结果,是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体现。特别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权力结构不同方向的变化就会导致At变化的不同结果。同时政府凭借其所掌握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能够对整个经济制度做出强制性调整,这种调整通常在某种特定的经济调控目标下实行,使得交易费用的变化出现一定趋势特征。当政府试图促进某一类经济活动时就会做出有利于单笔交易费用降低的制度调整,反之如果政府希望抑制某一类经济活动也会设置一定的制度障碍提高相应的单笔交易费用,那么不同的调控目标下短期的总量交易费用将出现不同的变化特征。另外At会呈现出长期的增长趋势,随着国家经济规模的扩大,制度调整的范围也会日趋广泛,打破原有权力结构的调整必然产生较高的制度调整成本,At的增长也会进一步推动总量交易费用的长期增长。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总量交易费用的长期增长特征是合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但是宏观制度变迁的效率不应以总量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衡量。作为制度的成本,交易费用的产生是人们追求经济增长、进行制度博弈的必然产物。就如同生产成本一样,单纯看成本的增加还是降低无法说明经济活动的效率,关键在于成本和收益之间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也就是要考察经济增长与总量交易费用的关系。如果经济增长的增速远高于交易费用的增长,那么说明制度调整是有益于经济发展的,是有效率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交易费用是增长的也不会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反之,如果经济增长的速度低于制度调整的成本增速,那么这种制度调整起码在短期是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的。
五、结论
通过全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制度变迁的本质是权力结构的改变,短期看制度变迁的条件下单笔交易费用和总量交易费用的增加或者减少都可能发生,其决定于制度变迁中交易主体的权力改变,权力增强的一方会通过降低或者转移交易成本的方式为自身争取更大的利益,在交易费用转移过程中可能会使交易费用上升,而政府调控的不同方向也可能使总量交易费用短期内出现不确定的变化方向。但是从长期看,单笔交易费用呈现下降的趋势,而总量交易费用则呈现上升的趋势,也就会出现诺斯所指出的“第二悖论”的问题,但是这是经济规律客观决定的,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交易费用的短期不确定性以及总量交易费用长期增长的趋势性说明以交易费用降低作为制度变迁的效率指标是不合适的,单纯考察交易费用的变化不能衡量经济发展的质量,特别是对总量交易费用的评价必须要结合经济发展的其他指标共同衡量才能判断制度变迁是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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