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次及群体性犯罪现象十分突出。
房屋征收工作作为一项阶段性工作,由于缺乏系统的培训和有效的监督,房屋征收工作领域一线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一些经办人员一有机会就作案,一旦得手就反复作案。据江苏省检察机关 2006-2008 年侦办相关案件提供的数据显示,272 名犯罪嫌疑人中,有 222 人是多次作案,占总人数的 82%.如原淮安市涟水县拆迁安置中心副主任吉某,先后六次收受七名被拆迁户和一房屋拆除公司现金、购物卡、手机等案值 2.8 万元。
此外,群体性犯罪现象突出,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窝案串案频发。犯罪嫌疑人中不乏正副职一起作案,新老“一把手”接连落网,拆迁经办人员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发案主体由个人向群体蔓延。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庄本德在负责该公司位于常州市怀德南路 148 号的东侧仓库拆迁事项的过程中,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秦某、副主任王某、财务科长胡某以及常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某相勾结,在事先知道本公司仓库即将拆迁的情况下,将该仓库低价转让给王某个人,获取拆迁补偿款后共同私分,共同贪污 130 万元公款。又如原连云港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前后两任主任朱某、纪某以及该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法规处处长、管理处处长、信访处处长等 10 人,利用拆迁工作职务之便,在旧房拆迁、拆迁安置、资金管理等业务中,滥用职权,大肆进行侵权渎职犯罪。
(4)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呈交融态势。
新形势下,房屋拆迁中渎职犯罪往往和贪污贿赂等犯罪互相交织,一些担负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征地拆迁、拆迁招标、拆迁补偿、拆迁评估、拆迁安置、房屋拆除、资金监管等一系列程序中,或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或受贿、索贿后滥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类似案件不胜枚举。
如负责拆迁工程丈量工作的某镇副镇长,在实地核查人员已经发现并书面报告存在耕地情况登记严重失实的情况下,对村委会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冒充耕地的情况不认真核查,将虚报的 60 余亩耕地作核减 20 亩处理,导致镇移民办拨付莫须有的耕地补偿款30 余万元,其中该副镇长因失职造成国家 30 余万元的损失是典型的玩忽职守,支撑他这样做的原因正是其背后的受贿行为。原涟水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余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桂某受贿 16 户拆迁户 7.5 万元,个人实得 5.35 万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在负责张码小学拆迁项目过程中,在没有校对产权权属的情况下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将相关费用 72.6189 万元补给承租人,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新条例》并没有从程序上根本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此类案件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
2.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后果多元。
行为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通常会给国家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如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房产局土地利用中心原料员牟某在担任某地块拆迁的动迁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明显有变造、涂改痕迹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未尽审核义务,随意签署补偿协议,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余万元。再如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新安镇政府村镇建设助理王某,滥用职权,采取违法分户、增加人口、伪造证件或者重复补偿等手法,为大量拆迁户谋取非法的补偿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623 万元的重大损失,可谓触目惊心!
《新条例》实施后,市场化评估的全面推行,导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大幅度提高,同时市场化的评估标准波动较大,也导致补偿额高低难以衡量。这些变化,一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金额加大,二是导致此类案件查处难度同时加大。发生在房屋征收领域的侵权渎职犯罪并不仅仅是造成国家巨额财产的流失,同时它还败坏政府公信力,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这一切都在根本上是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犯。
3. 查处难度大。
(1)调查取证困难。
发生在房屋征收领域的犯罪取证困难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作为证据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灭失了;二是作案人员与被征收人双方都得利,不愿意透露信息;三是案件暴露时,间隔时间太长,各项补偿款已经支付到位。征收项目多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而案发往往需要一段时间,一旦房屋征收主体与被征收户达成协议,房屋即被拆除。因此,这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认为办案部门难以取证的心理,从而更加有恃无恐。
此外,前面已经提到该领域的犯罪大多是窝案、串案,参与人员皆为利益共同体,既得利益者往往在事前已经建立攻守同盟,因此行为本身很难暴露,即使有人举报,行为人之间也是相互“掩护”、包庇。这令检察机关查处困难重重。
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孙涌在接受采访时指出,2011 年和 2012 年,鞍山市全市范围开展了查办拆动迁领域侵权渎职犯罪专项行动,立案查处了 15 件 32人,全都是窝案和串案,挽回经济损失 6380 万元。同时指出,拆动迁领域的渎职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窝案、串案多。以海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王某的案子为例:2011 年,哈尔滨到大连的高铁在海城市动工,东四管理区东部自来水厂拆迁,该厂的负责人马某被实名举报在拆迁过程中非法获得巨额补偿。海城反渎局研究这个线索后认为,马某背后很可能有渎职情况。初步调查即发现,马某指示水厂造价员张树军伪造了一份自来水改造工程预算书,凭工程预算书,骗取了国家补偿 570万元。经过海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会副主席张某斡旋,马某和海城拆迁办主任王某、东四管理区副书记杜某合谋,把这笔钱私分了。除了这三人,案子还带出了海城拆迁办工作人员韩某、东四管理区城建办工作人员何某等人涉嫌玩忽职守。即使是在被捕以后,王某等人仍一口咬定给马某的国家补偿是拆迁办集体决定的。除此之外,证据很难查找甚至处于灭失状态,也令案件查处困难。房子拆完就没了,留存资料中很难发现问题,大部分时候只能靠言词证据。海城的这个案子,一开始,订立了攻守同盟的几个人没有人认罪。后来因为杜某患了糖尿病,身体十分不适,办案人员安排医生给他检查,让他按时服用药物,审讯时也注意他的身体状况,杜某备受触动,积极主动和亲戚一起退了赃,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子才顺利打开局面。
(2)作案手段多样防不胜防。
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安置、房屋拆除环节,但最为集中的是在拆迁补偿环节,据统计,江苏省检察机关 2009 年查办的拆迁领域的侵权渎职犯罪 123 件 146 人中,发生在拆迁补偿环节的犯罪就有 72 人,占 49%.且其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
首先,涉案环节相对集中是指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发生在拆迁安置补偿环节,然而这并不影响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并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比如,行为人与被拆迁户串通,滥用职权虚增补偿项目,虚增拆迁面积,伪造拆迁协议,重复拆迁等,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如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池村原会计徐某,以虚列开支的手段,将已由其经手向村民发放的代劳费的明细表重复入账列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 61.4 万元。
其次,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但其作案手段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一是“瞒”,不向拆迁户公开相关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奖励标准、救助标准,以至于被拆迁户无法及时察觉自身利益被侵犯。二是“拖”,虽然签订协议,但不及时兑现补偿款,让被拆迁户心存忧虑,无疑为变相索贿预留空间。行为人基于不当目的不及时、不正确、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都是滥用权力的表现。三是“偏”,对拆迁中的特殊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自然偏袒照顾,而照顾的方式通常都是滥用权力,增加补偿款,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四是“钓”,谈拆迁条件时,犯罪人利用信息不对等,滥用职权,先给被拆迁户按最低标准谈,最后按最高标准进行赔付,使被拆迁户产生占大便宜的感觉,“自愿”给嫌疑人回报。五是“套”,涉案人员应动迁企业或委托人的要求,主动与之预谋,虚构事实,增加动迁项目套取补偿,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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