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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的存在形态(5)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7 共198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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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住宅案件数量大查处更难。

  工企房屋征收相对于居民房屋征收而言,补偿面积大、标准高、金额多,集体土地上的工企单位房屋征收情况更为复杂,问题也更为突出。如江苏省无锡江阴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动迁安置科副科长周某,滥用职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核定补偿款、评估业务发包等方面谋利,先后 17 次收受 12 个工企单位贿赂共计 18.2 万元,另外还收受评估公司及个人贿赂 21.2 万元。

  又如南京市栖霞区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朱某,在处理“东部休闲中心”拆迁过程中,事先将补偿总额的底数私下告诉该中心的经营者朱某,并将该中心违章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了补偿,为此朱某得好处 100万元。[24]除此之外,查处工企拆迁案件较居民住房拆迁更为困难,主要是因为企业单位负责人交游广泛,活动能量很大,不容忽视。另外,企业评估,尤其是设备基础的评估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标准,可比性较差,评估结果出入相当大,又不容易认定为暗箱操作,这无疑为权钱交易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房屋征收不同环节侵权渎职行为的具体形态。

  1. 拆迁补偿环节。

  (1)滥用职权虚增补偿费用。

  其一是滥用职权,与被征收户串通,对不属征收补偿项目的房屋附属设施、家庭附属物等进行虚增实补,虚增补偿费用,从中得到好处或者参与侵吞公款。这在小额补偿中尤为多见。如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郝某滥用职权,通过虚增房屋附属设施、家庭附属物,为多个拆迁户虚增补偿费用。又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刘某,在担任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副主任期间,滥用职权,通过虚列附属设施的方式为关系人梁某虚增补偿款。

  其二是滥用职权,为被征收户虚增拆迁面积,增加补偿款,这是行业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中最为普遍常见的犯罪手段。如江苏省如皋市拆迁办副主任范某在负责某公司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帮助该公司在拆迁面积上弄虚作假,为被拆迁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又如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顾某,利用为拆迁安置户测算基础超深补偿款的职务便利,虚增测算面积,为被拆迁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其三是滥用职权,擅自为被征收户变更房屋性质,增加补偿款。如原常州市武进区副区长苏某利用分管城市拆迁的便利,滥用职权,将该区某生活资料公司一幢 5层大楼即将拆迁的内幕告知张某,张某以 400 万元的价格购得此楼,不久大楼就进入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副区长苏某亲自出马过问,将其原房屋性质由原来的仓储和办公用房全部变更为商业用房,按商业用房予以补偿,且房屋面积多算两层,致张某获得补偿 2080 万元,致上千万的国家资金损失。

  其四是滥用职权,擅自为被征收户办理相关证明,套取补偿款。如原无锡市崇安区徐某,在担任区建设局规划监察科科长期间,利用查处辖区内私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权力,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区建设局对私房扩建无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滥用城市规划监察职权,擅自用作废的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即将拆迁的私房开具建房证明,这一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在相关项目的房屋拆迁回购过程中,损失巨大。又如,原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处长邱某明知新星机械公司土地面积发生变化,仍滥用职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土地登记卡查阅专用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最终该复印件被犯罪嫌疑人用作土地证权属证明,骗取国家巨额拆迁补偿款。

  再如原扬州市维扬区规划局副局长周某超越职权,在明知区划已调整且无立项批文的情况下,仍违规通过造假手段,向新星机械公司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新星机械公司违法取得 3022.86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最终该公司凭借此房屋产权证非法获得拆迁补偿款 100 余万元。

  (2)滥用职权伪造补偿协议。

  滥用职权,伪造征收补偿协议,侵吞补偿款,中饱私囊。以这种手段作案的案件,一般案值都非常大。如原江苏技师院扩建项目指挥部协调组成员、沈家弄社区筹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王某在江苏技师院征用国有土地拆迁安置工作中,以“周国华”、“高文龙”、“王成”名义虚造 3 份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 3 笔,共计人民币219 万元,并将其中 210 万元占为己有。

  又如原徐州市云龙区规划与建设局副局长王某在负责徐州云龙区一条街道拆除工程中,伙同其上级领导张某、其同学张某,以办假房证、假拆除补偿协议的手段冒领拆除补偿款共计 100 余万元。

  (3)滥用职权擅自改变房屋土地性质。

  其一是滥用职权,违法认定补偿面积,将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原南京澳体三期征地拆迁项目拆迁领导小组许某,利用负责拆除违建、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伙同建邺区沙洲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洪某,副书记许某、凯祥工贸公司负责人施某,在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地上突建 4600 余平方违法建筑,后经四人共同合谋认定为合法,骗取国家拆迁款 150 万元,并全部私分。

  其二是滥用职权,违法认定房屋性质,住宅的变成经营用房,办公、仓储、生产厂房变成商业用房等等。原镇江市云台居住房产管理处副主任李某,超越职权,擅自将违法自建房接管为公有住房,又将所接管的违法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发放了公房租赁证,从而为他人在所租赁的房屋拆迁时多领取本不应得的政府补偿款 70 多万元。

  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扬州市富春面粉厂拆迁过程中,该厂负责人郭某为达到提高拆迁补偿的目的,通过向当时负责拆迁的蒋王街办工委原书记于某多次行贿,致其非法搭建的临时棚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最终多补偿 500 多万元及两套价值百万元的别墅。

  其三是滥用职权,违法认定土地性质,明明是集体土地性质却变成国有土地按国有土地政策拆迁。原南京建邺区茶南明园地块项目拆迁指挥部工企单位动迁组组长牟某,在不了解情况、未作审核的情况下,签字出具了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政策为南京腾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的《评估确认单》,后又作为经办人与该公司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因其玩忽职守、渎职失职使该公司获得 575 万元补偿款,而按规定实际只能获得 276 万元的补偿,造成国家直接财产损失 299 万元。

  2. 拆迁安置环节。

  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主要是利用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权利,为拆迁户调配较好的安置房,或者虚报冒领安置房,或者将安置房销售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为他人在承接安置房建设工程中谋利。

  (1)滥用职权挑选好房源。

  滥用职权,为被征收户调换动迁安置房,将好地段、好层次、好朝向住房分配给被拆迁户,从中捞得好处。如原无锡新区新安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江某,利用负责有关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的权力,为被拆迁户在安置房源上谋取利益,从中得到好处 11.3 万元。又如,原苏州市动迁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在负责安置拆迁房屋过程中,与房屋中介公司串通一气,以控制安置房的好房源、好层次为手段,诱导拆迁户将手中多余的安置房购房指标卖给其指定的中介公司,从中得到好处 6.6 万元。

  (2)滥用职权销售安置房。

  将拆迁安置房销售给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或者以市场价或高于其安置房协定的价格将拆迁安置房销售给不符合购置安置房资格的人,将高出部分的售房款个人侵吞。如原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动迁办主任严某伙同该动迁办的邵某、陆某,采用伪造拆迁私有住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拆迁住房现场测量表的手段,骗取动迁安置房后,再将安置房以市场价出售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多次作案,共侵吞公款 49 万元。

  (3)滥用职权承揽建设业务。

  利用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权力,为他人承接安置房建筑业务提供便利。如犯罪嫌疑人梅某在先后担任江苏盐城市射阳县房改办副主任、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县政府在朝阳小区和庆南小区建设经济适用房和拆迁解困户安置的职权,先后收受包工头的贿赂款计 4.3 万元,为其承接安置房建设业务提供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3. 房屋拆除环节。

  (1)滥用职权承接旧房拆除业务。

  在征收项目工程承建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中,为资质、信用不符合条件的承建单位承接旧房拆除业务提供便利。如原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副镇长顾某在明知无业人员徐某无合法单位、无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负责的几家企业厂房交由徐某拆除,收受贿赂 5 万元,谋取不当利益。

  (2)滥用职权违法招投标。

  其一是对旧房拆除业务发包不进行招投标,使特定关系人受益。如原张家港市杨舍镇副镇长动迁办主任陈某,利用分管及负责本镇旧房拆除工程发包的权力,在旧房拆除业务的发包过程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暗箱操作,为承包人谋利,先后收受 4 个包工头贿赂 55.8 万元。

  其二是滥用职权泄露招标信息。在旧房拆除业务的招标过程中,以透露招标信息等手段,使特定关系人受益。如原南京市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某在旧房拆迁业务招标的过程中,将底价透露给被拆迁人,得到好处 200 余万元。

  4. 拆迁评估环节。

  (1)滥用职权违法承揽评估业务。

  为评估公司多承揽业务提供便利索贿。征收项目负责人在对拆迁评估公司业务的发包过程中,该招标的不招标,或不按相关规定招标,通过指定等手段为特定的关系评估公司谋取利益,索贿受贿。如原扬州市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进行房屋价格评估业务分配的过程中,未按拆迁程序规定招标选定评估公司,直接指派某评估公司承接评估业务,事后向承接业务的评估公司索要好处费30 多万元。

  (2)滥用职权指令出具虚假报告。

  滥用职权,指令评估公司按其意图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利用职权之便,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如江苏南京市栖霞区拆迁办评估员余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拟了三份附属物评估资料,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30 多万元。部分拆迁项目负责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令评估公司按照既定意图,进行拆迁房屋的评估并出具报告。遗憾的是,拆迁评估公司为了承接更多的业务,建立特定的关系,迫于压力,大多评估公司都会积极配合,不顾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职业操守,成为其同谋,为骗取拆迁补偿资金提供佐证材料。可以说拆迁补偿的每一个环节发生的案件都离不开评估公司从中撮合,如附属物补偿的提高、补偿面积的增加、违法面积的认定、房屋用途的变更、土地性质的变化都要有评估公司的报告去支撑。

  5. 资金监管环节。

  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主要是:滥用管理专项资金的权力,使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商等特定人获利,从中收受贿赂,或者贪污、挪用公款。

  (1)滥用职权侵吞公款。

  利用管理征收专项资金的职权,侵吞公款。如原淮安市盱眙县财政局刘某、拆迁办副主任陆某和城管局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程某,利用担任盱眙县城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城区拆迁指挥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侵吞拆迁施工劳务费、宅基地安置款、冒领拆迁补偿款共计 10 万余元。原堰桥长安街道新惠戴圻社区居委会沈某、尤某、王某利用管理拆迁专项资金的职权,采用虚列被拆迁户养殖面积、苗木、损失数量、提高补偿标准、档次等手段,假冒他人签字侵吞补偿款 50 多万元。

  (2)滥用职权揽储存款。

  利用管理房屋征收专项资金的职权,在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机构存储专项资金,使其获利。

  (3)滥用职权将拆迁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利用管理房屋征收专项资金的职权,将国家拨付的拆迁补偿费、工作费用、施工劳务费等拆迁专项资金私自挪作他用。如淮安市涟水县拆迁办原总账会计何某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注册拆解资金,挪用拆迁补偿专项款累计达 600 多万元。

  (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利用负责发放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职权,为被征收人在及时支付款项方面提供便利。在大规模拆迁中,补偿资金无法及时兑付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有时房屋征收的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对于被征收的企业说来,资金周转就会出现问题,为了能及时拿到补偿款,有的企业就会向发放补偿款的人员行贿。如江苏省淮安市陈某,在其担任淮安市万源地产开发中心主任、淮安市大地拆迁服务中心主任、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期间,滥用权力,为红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时拿到补偿款提供便利,从中得到好处费 3 万元。又如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王某,在担任楚州区城市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期间,为关系人韩某及时拿到工程款提供帮助,得到好处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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