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对气候变暖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担忧,生态创新在近年来是各国(或者经济体)政治及学术研究中的热点,因为它提供了达成可持续发展三重底线(环境—社会—经济)的可能性。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作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承诺。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这样大规模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绿色经济转型势在必行。
生态创新战略的引入将有助于充分考虑环境、经济及社会的因素进而实现对原有创新政策的绿色化改造。基于已有文献,以一般意义上的创新为参照,本文先就生态创新的概念内涵、特性进行辨析,然后提出中国情境下引入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大学、产业、政府之外第四个创新主体的思考。它为中国情境下生态创新理论和实践的探讨提供了判断与推理的前提与基础,也为中国基于已有自主创新经验实现绿色化经济转型提供了政策启示。
一、生态创新的概念内涵:三个争议
已有研究对生态创新的概念给出了多种理解和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些学者将其归结为研究视角和情境的不同。对生态创新概念、特性的辨析,尤其与一般意义上创新的比较,是探讨中国情境下生态创新理论和实践的前提。
1.“一般意义上无意识地产生了环境收益的创新”是否属于生态创新的概念范畴?
OECD认为生态创新和一般意义上的创新在类型/内容上基本相同,但也有两个重要差别:生态创新代表着能够减少环境危害的创新,不管这个环境收益是有意创造的还是无意产生的;生态创新可能会打破传统的创新组织边界,也会有更为宽泛的社会安排设计以促进当前社会—文化形式及制度结构的改变。其中后者是被广泛接受的。比较有争议的是前者:一般意义上无意识地产生了环境收益的创新是否应该被涵括在生态创新的概念之中?有学者认为在创新过程中充斥着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动机,很难将企业对环境收益的诉求(动机)从其他动机中区分开来,因此只要产生了环境收益就可以被认定为生态创新。
也有学者认为生态创新应该是有意地追求环境收益和经济收益的创新,进而将无意识地产生了环境收益的一般意义上的创新排除在生态创新的概念边界之外。因为如果将一般意义上产生了环境收益的创新涵盖在生态创新的概念之中,会造成重复研究,进而减缓我们对有意识地追求环境收益的创新行为的认知和理解;而且,鉴于当前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关注,已经有企业在将业务逐步转向清洁技术及清洁能源领域,关注这些有意地进行绿色化转向的企业创新实践对政府有针对性的政策制定也是有意义的。
对“一般意义上无意识地产生了环境收益的创新”是否属于生态创新的概念范畴还存在争议的实质在于已有文献缺少一个对生态创新和一般意义上创新区别与联系的系统认知和阐述。尽管Klaus Rennings、RenéKemp和Tim Foxon曾用了大量篇幅描述了创新及环境技术,而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没有很明确的阐述,仍然无法回答:“生态创新是否可以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创新对待?是否需要专门的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创新政策?”笔者认为,Kemp & Foxon、Cleff & Rennings的数据从侧面说明了区分这两种创新的必要性。
2.经济收益在生态创新中重要吗?
这个问 题 目 前 还 很 少 有 学 者 关 注。KlausRennings是少有的将生态创新定位于“在市场上交易 或 者 不 交 易 都 行”的 学 者。目 前 除 了Claude Fussler & Peter James、Maj MunchAndersen,多数学者只是在界定生态创新的环境收益而未对生态创新是否必须要推向市场进而有价值创造进行明确界定。这是为什么呢?
已有文献通常将生态创新作为一种特殊的创新活动来理解,而创新本身就是通过新产品研发、新的生产过程、新市场开发、新原材料或半成品供应商的找寻、新的组织管理方式来实现超额经济价值的过程。因此,多数文献对生态创新的理解和界定主要关注了生态创新和一般意义上的创新在活动结果上的不同,比如降低对环境的危害、提高能源效率、对自然资源的负责任使用和消耗等。尽管如此,从学术研究的视角来看,这些文献仍然没有对生态创新是否需要推向市场创造价值进行明确地界定。
笔者认为,如果只是有新知识的产生、应用而缺失了通过市场进行的知识扩散进而形成的价值创造,将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它有悖于已经被广泛认同的创新过程:新知识的产生、应用与扩散。另一方面,企业作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新知识产生、应用及扩散的重要载体,仅仅强调环境收益和社会收益而缺失了经济收益,生态创新及可持续发展就俨如美梦一场,不能照进现实。因为遵循这样的边界,政府相关的政策与规制必然引起企业三重底线的失衡。
3.在经济收益、环境收益之外,生态创新还需要涵括社会收益吗?
这个问题争议的本质在对环境收益和社会收益的理解与界定。目前学者对环境收益的界定主要有“满足未来需要”,“避免或减少在生产、使用、消耗和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废物排放”,“减少资源使用”和“整顿环境破坏”,“避免或较少环境破坏”,“在生命周期内,相对于其他替代品来讲,阻止或者在相当大程度上减缓环境危害、污染以及其他在 资源和能 源使用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减少温室气体”等。除此之外,欧洲创新主题工作坊将生态创新中的环境收益界定为“对自然资源的最小单位的使用以及最小量的有毒物质释放(从生命周期角度)”。这其中体现了学者不同的定义视角。相当一部分学者追随了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首次给出的可持续性发展定义,强调满足未来与下一代的需要;一部分学者则是从能源消耗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强调了在产品创新、过程创新和服务、市场创新过程中负责任地能源消耗和资源利用;一部分学者则同时强调了对环境影响的阻止或者减缓。
由此,环境收益的界定是依研究情境而定的,它可以是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对空间的占用、生物多样性,以及广义上的可持续发展(满足未来需要)等。
社会收益,对应于可持续发展三重底线的社会维度(社会发展),相对环境维度(环境保护),社会收益是一个既有重合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环境保护的提出最终目标是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社会收益的一部分,但环境保护并不等同于社会发展,因为社会发展在环境保护之外还涵括有社会福利和保障、人权、贫困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很少在现有的生态创新概念界定中被强调。换言之,生态创新通过环境收益涵括了部分社会收益,但社会收益中环境保护之外的诸如人权、贫困等是生态创新的概念范畴之外的。因此,生态创新是环境收益和经济收益的载体,而社会收益是生态创新的可能的副产品而非主要诉求。
二、生态创新的特性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创新,生态创新同时强调环境收益和经济收益。这决定了生态创新的四个特性:对环境收益的明确诉求、双重外部性问题、环境规制的推动/拉动力、社会创新/制度创新的愈发重要性。
1.对环境收益的明确诉求
生态创新强调企业对环境收益的明确诉求,也正是这点使生态创新与一般意义上的创新有了根本性的区别。生态创新对环境收益的诉求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前面讨论到的生态创新中企业对环境收益诉求的有意性。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强调企业对环境诉求的有意性并不意味着企业对环境收益诉求的绝对纯粹性和首要性。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企业的最根本目标是追求一定成本的收益最大化。它们对环境收益的诉求可以是出于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是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或其他多种因素/动机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只要企业在价值取向及经营理念中有对环境收益的明确诉求(可持续发展、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碳排放等),它们就具备了生态创新对环境诉求第一个层面的要求:有意性。另一个层面是关于企业创新的方向和改进的内容本身。承接前面企业意识形态上对环境收益的认知(有意性),它强调企业环境收益诉求在实践层面的具体体现(清洁能源、高效能产品、产品生命周期能耗评估、产品生态设计等)。
2.双重外部性问 题 一个创 新 企 业 的视角
“生态创新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能在创新和扩散阶段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扩散阶段的积极溢出效应源于(生态创新)相较于市场上其他竞争产品或服务有着较低的外部成本。我们把生态创新的这个特性称为‘双重外部性问题’。”
在生态创新中,双重外部性问题是从创新企业视角而言的。它包括传统的研发溢出问题和环境溢出问题。和一般意义上的创新一样,生态创新也同样有研发溢出问题。因为它会抑制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被称之为第一重外部性问题。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创新的是,生态创新会因为提高了资源/能源使用效率、减少了资源/原材料的消耗而产生环境收益。对社会来讲,这个溢出是积极的;但是,对于生态创新企业来讲,如果环境友好型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反映出相关环境问题的外部性问题,企业获得的经济收益低于它投入的环境技术研发成本,这会影响到企业投资环境技术的积极性。
已有文献无一例外地在没有任何立场交代的情况下就将生态创新双重外部性问题和积极的双重溢出效应划等号。严格来讲,这样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两种不同提法的转换暗含着作者立场和研究视角在创新企业和社会之间的转换。为严谨起见,在原有“双重外部性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在本节明确了“一个创新企业的视角”。需要指出的是,双重外部性问题的提出本身源于新古典经济,强调完全理性下对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
从企业三重底线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来看,企业生态创新过程中的研发溢出和环境溢出则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可能的社会收益的重要途径。在当前持续攀高的对全球气候变暖和可持续发展的担忧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在强调企业通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实现经济-环境-社会三重共享收益的商业战略。
3.环境规制的推动/拉动
生态创新的双重外部性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投入环境技术的积极性。于是,环境政策与规制作为来自企业外部的强制性推动力对企业生态创新的投入与表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关于环境政策和规制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的大量研究与探索也印证了这点。这是生态创新的又一个特性,由双重外部性问题引发的特性。
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创新,环境政策与规制在生态创新中的作用更为突出与重要,尤其在市场拉动力和技术推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它可以给绿色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政策支持,从而降低生态创新企业与非生态创新企业竞争时的外部成本。它通常表现为政府通过颁发法案、规制和实施诸如税收、补贴等政策工具而促使企业投入生态创新的自上而下的作用模式。对于行业领先的企业,它们通常会积极主动地通过政治对话等途径去影响行业环境规制及标准的制定。丹麦格兰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与政府、政治家的对话,格兰富曾多次成功地影响了世界的环境日程及相关产品法案标准的制定。这种企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给自己创造先发优势的自下而上作用模式在大型跨国企业中比较常见。
4.社会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愈发重要性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其他环境问题的挑战,仅仅依赖环境技术是不够的,因为当前人类面临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它还与人类所处的社会、制度情境相关。成功的生态创新离不开社会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同步支持。其中,社会创新主要通过改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与态度、生活方式、消费习惯等为生态创新作好市场铺垫;制度创新则主要通过建立新的科学评估方式和公众参与方式来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为生 态 创 新 扫 清 制 度 安 排 障 碍,提 高 沟 通效率。
早在1992年,丹麦格兰富就开始了A级能效认证循环泵的研发,但是直到2005年才实现正式的市场投放。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产品研发不过耗费了15个月,真正耗费时间的是高能效水泵市场的培育。为了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影响世界环境日程等,格兰富尝试了各种渠道:发布可持续发展年报、发起各类环保行动、利用行业协会等平台积极参与政治对话等。事实证明,格兰富通过影响、教育社会的环保意识进而培育绿色水泵市场的策略是正确的,因为在随后的短短两年时间内它就拥有了世界A级能效认证循环泵50%以上的份额。正是欧盟、丹麦的制度安排让格兰富有机会直接与政府/政治家对话,影响未来的相关政策制定和世界环境日程:作为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联合会、哥本哈根气候理事会及丹麦工业联合会的会员,格兰富影响了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UN COP15的政治对话。通过“未来、现在”活动,格兰富鼓励人们在线签名促使政治家签下《哥本哈根议定书》。
三、思考:引入公民社会组织作为第四个创新主体?
公民社会是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行业协会、社区组织和公民自发组织等。公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公共领域)、市场(私人领域)的第三方组织,具有获取资源的独立性、组织架构的非政府性、运作原则的非营利性、服务行为的志愿性几个特点。生态创新中环境收益以及其潜在的社会收益是为社会大众所共享的,公民社会组织在生态创新中是否需要且是否可以发挥与一般意义上创新中大学、产业、政府同等重要的作用?
Rennings和Beise曾经在生态创新的界定中明确地揭示了生态创新的主体:企业、政客、工会、协会、教堂、家庭等。他们强调生态创新中的多种主体、多个主体的参与。这其中就包含了公民社会组织的一些群体。但是,他们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公民社会组织是生态创新中的主体以及它们在生态创新中是如何发挥主体性作用的。
基于此,以创新三螺旋为理论分析工具,将生态创新的特性考虑在内,Yang & Holgaard从“为什么”和“怎样”两个视角分析、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在生态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论点包括:生态创新强调环境收益的特性要求有一个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第四方主体出现;双重外部性问题以及由其引发的环境规制的重要性呼唤公民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市场拉动力不足、技术推动力不足、政策规制推动力不足或者不奏效的情况下;社会创新、制度创新的愈发重要性呼唤公民社会组织的广泛、深入参与,因为它们是社会创 新、制 度 创 新 的 重 要 推 动 力。
Yang &Holgaard发起的对生态创新主体的讨论是重要的,因为对创新主体的理解和认知是揭示生态创新动态过程 中的不同 利益主体间复杂互动的前提。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种政府推动型三螺旋资源配置和创新模式。和西方公民社会的生成路径不同,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是国家主动退出公共性领域的产物。因此,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受制于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态度,另一方面面临着诸多制度环境障碍以及由此引发的结构性缺陷和内部管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中国万人均有民间组织数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活动区域范围小,68.7%活动范围在县、市、区范围内;公共利益代表类社团在全国性社团中只占到6%;社团自治程度低、官办及行政化色彩浓;重入口轻过程管理;培训不够,缺乏行动策略和专业知识。这些制度性障碍和问题对外引发的是公众对这些官办非政府组织的不信任。
近年来一些公共事件,更是把官办非政府组织推上了社会公信度低、透明度低的风口浪尖。尽管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在制度环境、发展质量及内部管理上还有待提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正在兴起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把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摆到了突出位置并进行了全面阐述。那么,公民社会组织在多大程度上以及怎样可以在中国经济及产业绿色化转型中发挥作用?公民社会组织又该怎样在中国经济及产业绿色化转型中发挥作用?这不仅是政府和企业要思考的,也是社会要思考的,因为最终环境收益是由社会所共享的(社会收益)。
四、结语和政策启示
生态创新的双重外部性问题提醒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务必要照顾到企业投资环境技术时的双重顾虑。在中国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对国外技术高度依赖的情境下,绿色经济转型的实现很考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方面,政府宏观政策要解决中国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这包括改善社会热衷于短期收益的浮躁社会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效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大宏观政策的执行及落实力度等措施;另一方面,政府宏观政策还要考虑如何帮助、引导企业尽快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而摆脱对引进技术的高度依赖。这次来势凶猛的全球金融危机事实上已经再次给中国制造业敲响了警钟:因为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没有核心技术而失去了重要的定价权和讨价还价能力。在这样内忧外患的情况下,绿色经济转型的提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此时,政府宏观调控最重要的不是针对环境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如何在综合原有自主创新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及制度创新引导、扶持中国企业将环境问题真正作为形成绿色竞争力的机遇。
什么样的政策工具或工具组合最能推进中国经济绿色化转型?欧美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实践探索,到最后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要得到一个普遍适用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在中国市场拉动力不足、技术推动力不够的情境下,需要政策、规制与社会、制度变革多管齐下。相关政策出台的稳定性及有效性要求政府真正地走出去,走到基层去,以充分掌握企业绿色转型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与挑战;要思考在强制性的政策以外,如何能够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提高社会环保意识,推动社会生活方式及消费习惯等方面作出改变进而拉动绿色产品市场的重要支持作用。不过,鉴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面临的内忧外困,它们在绿色化转型中发挥作用是需要分阶段来引导、实现的。
在全球气候变暖日趋严峻的情势下,生态创新或将是国家、产业、企业实现绿色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出路。对于企业而言,主动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将环境问题转化为商业契机、变被动为主动的重要市场战略。丹麦格兰富的高能效水泵市场推广实践也表明了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深远意义。不过,中国(大中型)企业在效仿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文化、体制以及环境规制等情境的不同,相应地,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也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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