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工程哲学的探究可以从两个视角去展开。 一个是以“工程”为核心范畴去阐发社会工程哲学,这是目前国内学者所采用的主要思路。 这个视角主要关注社会工程的“工程”方面,规范性是其基本的理论诉求,可称为规范性社会工程哲学。 另一个是以“社会”为核心范畴来探讨社会工程哲学,它也是国外社会工程哲学研究的主要思路之一。 这个视角把重心放在社会工程的“社会”方面,反思性是其基本的理论旨趣, 可叫做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 理论视角的不同必然导致理论逻辑的差异。 一般来说,规范性社会工程哲学力图在交叉学科构架内去解答“社会工程是什么和如何实践”的问题,规范性社会工程哲学与社会工程学有着一些共同的论域。 而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则要从哲学构架内去探讨“社会工程何以可能和应当怎样”的问题,并与社会科学哲学有着一些共同的理论旨趣。 这里,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来探讨社会工程哲学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工程的本体预设
规范性社会工程哲学和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分别预设了不同本体论。 如果认为社会工程的本体在于“工程”,那么工程就是实质概念,“社会”是赋予工程以特殊性或具体性的限定词。 但由于工程并不是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概念,它的本质问题还会要归结到工程之外的范畴去说明。 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则认为社会工程的本体论预设是“社会”,要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从对“社会工程”的发生学考察当中去思考社会工程的本体问题。
1. 概念缘起
社会工程在时空上是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实践形式出现的,因此不能简单地断定“社会工程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类型”。 社会工程(社会技术)概念的出现,是因为西方一些学者需要使用新的概念来描述或指称社会运行或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帕多格瑞茨基(AdamPodgórecki)认为社会技术和社会工程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差别在于它们出现在不同的理论语境中。 从发生学立场上看, 这两个概念不仅涵义存在差异,而且应用对象和范围也不尽相同。 社会技术概念在社会学领域首先出现于曼海姆 (Karl Mannheim)的《人与社会》(1940 年)一书当中。 曼海姆基于对社会功能的理解来定义社会技术:“我把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模式化作为最终目标的实践和活动从总体上描述为社会技术”。 曼海姆主要把社会技术看作是区别于科学技术的、关于社会关系和人类自身的组织技术,因此社会技术不是限定在狭义的社会组织如经济或商业组织,而是基于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社会合作,对自由做出规划。 曼海姆认为有两类社会技术对于社会秩序和结构的研究很重要:
一类是基于民主原则的社会技术,它可应用于政治和经济领域;另一类是用于人类行为的变化和模式化的社会技术。
社会工程概念则是由缪尔达尔 (G.Myrdal)、施特纳(R.Sterner)和罗斯(A.Rose)于 1944 年在政治科学当中率先使用:“我们尝试把涉及合理规划的实践研究类型叫做‘社会工程’……从社会科学的观点看,这意味着,与其他事情一样,对社会工程的需求在增加。 很多事情从长远来看将首先是个人调整的事情,这将更多地由政治决策和公共管理来决定。 我们正在进入这样的一个时代,发现事实被视为规划可控制的社会变化的工具。 ”
在这里,社会工程指对于在一定政治制度条件下对政治事务的合理规划。波普同时使用了社会技术和社会工程概念。 波普把社会技术看作是社会工程的一种工具性手段,例如他把社会技术与政治干预并提。 他基于对社会总体的分析,把社会工程理解为一种以渐进方式去探寻和解决社会最大和最紧迫的弊病,而不是寻求社会最终的、 理想化的好方法:“柏拉图的方法,……可以被描述为乌托邦工程方法,它与另一种我认为唯一合理的,并可以用渐进工程称呼来描述的社会工程相对立。 ”
此外,波普还批判了浪漫社会工程。 由于受波普的影响,那些通过描绘社会理想蓝图,主要依靠使用政治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手段来实现的巨大社会变革,在西方一般都是在否定的意义上把它叫做“社会工程”。 波普之所以主张“渐进社会工程”, 是因为 “社会技术人员和渐进工程师,不能为整个社会做出规划,也不知道他们的规划是否会得以实施,事实上,不做出重大修改,规划很难得以实施,部分因为我们在建构过程中经验增长,部分由于我们并必须做出折中。 ……只有为了自由(特别是不受剥削的自由制度),逐步地做出规划,我们就有希望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2. 社会本体
从概念溯源来看,社会工程概念在西方是针对一些社会问题,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角度,吸取技术和工程的工具论含义而提出来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扩展,问题在于根据何种社会本体来扩展。 社会或社会存在通常从两种本体论意义上去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的人类社会,它涵括人类存在的时空,并且是与自然相对应的概念。 如果从广义的社会概念出发,可以从社会的四种基本结构(即政治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结合工程的本质意义来扩展社会工程的涵义。 由是,社会工程主要是指对社会结构进行系统性的调整和改变的实践,而对政治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的系统性调整和改变可以相应地分别叫做政治工程、经济工程和文化工程。
第二种是狭义的社会性(the social)存在,它涵括特定的时空,并且是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 社会性一直是社会学和社会理论的一个基本论域。 哲学和社会科学都面临这个悬而未绝的问题:社会本体究竟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活动的个体还是不可还原的社会性(the social)。因为,只有对个人的分析说明不了整体性的社会运动、 变化和发展的原因、结构、机制;而把个体的动机、目的、观念、认知、价值和意义抽象掉,所谓的社会性就只是一种理论抽象, 甚至社会运动的价值和目的问题也无从谈起。
从社会性存在来扩展社会工程的涵义,就应当从社会工程的实践基础问题来立论。 社会工程的真正基础在于社会行动,并在逻辑上预设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社会建构论。 因为社会工程是要通过社会规划和过程控制, 来调整或改变社会性存在,实现或优化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和价值。
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看,“工程”一词就不仅仅是意指设计和确立把人当作工程原材料的结构和过程。 社会工程意味着动员和安排各种社会力量和可用资源去促成高效社会行动的产生,因而,人作为主体参与社会行动的模式就成为社会工程是否可行和成功的关键问题。 仅仅把人作为原材料的社会工程在西方被一些学者称为“黑暗”社会工程。 社会工程不仅仅是从上至下的,同时还是从下至上的。
帕多格瑞茨基就认为社会工程不是根据对象和目的来区分的,而是根据主体如何参与社会行动的模式来进行划分。 他根据不同的社会背景、政治体制和科学模式,基于不同指导原则的形成机制和参与者的接受方式,认为社会技术(社会工程)可划分为五种模型:经典(classical)模型、临床(clinical)模型、干预(intervention)模型、征询(solicitant)模型、传达(articulative)模型。
如果社会工程的本质在于社会建构,那么社会如何建构就成为核心问题,而社会建构有依赖于对社会实在的确认。 塞尔(John R.Searle)就划分了三类社会实在:第一类是社会客体,如大学和货币;第二类是社会事实,如我是公民;第三类是社会过程和事件,如总统选举等。 他还进一步把社会建构的逻辑结构概括为要由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功能指派 (the assignment of function) 以 及建制规则和程序 (constitutive rules and procedures)来构成。 社会工程显然是要建构新的社会实在,但是这种建构需要设计和规划新的社会事实尤其是社会制度。 因此,社会工程可以存在于社会建制的三个层面:第一,宏观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模式;第二,某个领域、行业或者某方面问题的制度、模式、规范和规则体系的设计、构建和改变;第三,具体的政策、制度、法律、章程的准则和规范。
基于建构论的社会工程至少已经出现了两种实现形式。 一种是社会工程化社会 (socially engi-neered society)。 它是基于满足特定社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诉求,通过建构新的工作、生活、交往和发展等物质性环境(如建筑体和功能区),去改变社会性的构成、制度、关系等等。 例如专为荷兰殖民地移民而设计和建设的阿姆斯特丹卫星城———比什莫米尔(Bijilmermeer)。 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样的社会工程由于不能科学把握和准确预测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方式,通常在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引发和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另一种是公共政策工具。 公共政策是国家或政府实施社会控制的各种知识运用的简练和最终形式。 社会工程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工具,是国家或政府针对某一公共性社会问题,安排可用的公共资源,动员相关主体广泛参与,通过制度性建构而成一种系统性社会事实。 例如在中国所实施的“希望工程”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起到了巨大作用,美国的“扶持行动政策”在就业、大学招生、企业产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两种实现形式都表明了:离开对社会本体的准确把握,社会工程无从立足。
二、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
无论是从与自然科学技术及工程直接类比来认识社会技术和社会工程,还是把“社会工程”看作是风险社会时代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思维方式,都表明了存在着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问题。 甚至是社会工程类型的划分都预设了认识前提,如帕多格瑞茨基所划分了四种社会工程, 即正确社会技术(sociotechnics proper), 自创 (self-made) 社 会工程 ,吹嘘(quackish)社会工程和“黑暗”("dark")社会工程,也是从认识论上来立论的。 对社会工程的认识前提的分析和批判,是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的题中之义。 下面从社会知识论和进化认识论的视角来探讨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问题。
1. 社会知识论视角
这里所说的社会知识论是指从哲学角度对关于社会的知识或以社会为对象的知识进行反思的一种理论。 如果从一般意义上把社会工程看作“人们改造社会世界、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运行的实践活动”,而不考虑社会工程的类型和层次,那么自然就可以从社会知识论视角上去考察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科学怎样才能作为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 社会科学作为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确切无疑,问题在于如何对待社会科学内部的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两个派别。 自然主义主张社会科学可以像自然科学认识自然及其现象那样来认识社会及其现象,以规律(法则)探寻和科学预测为目标,实证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科学、社会学)便是如此。 也就是说尽管社会世界比自然世界更具复杂性和变异性,但这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自然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普遍适用性和有效性。 人文主义则立足于社会及其现象的特殊性(如社会行动总是包含意向和价值,社会运行的因果关系也具有不确定性), 强调只有通过意向解释和价值判断才能获得对社会及其现象的客观认识,因而应当用意义和理解来取代规律和预测作为科学的目标。 理解的社会科学(如历史学、人类学、考古学等)即是如此。
由于社会工程涉及复杂的人类行为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任何单一门类的社会科学都不大可能独立地作为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各门社会科学如何整合起来就成为社会工程一个不可回避的认识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工程科学或工程方法论对于社会工程具有怎样的认识意义。 工程科学或工程方法论主要是依靠自然科学及其应用为范式而建立起来的,需要借助于认识论反思才能作为方法论被应用于社会工程。 基于“工程”的本质属性,工程科学或工程方法论对于社会工程能起到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规范作用,但需要以确定社会工程的本体为前提,并以社会科学应用为基础。 例如,对社会工程的目的和手段的认识规范就不能仅仅由工程科学或工程方法论来确定,而要引入其他理论视角,如合理性理论。 国家对社会工程的引导和干预是必不可少的,通常经过两条路径:一条是“制度的”或“非直接的”干预,即设计一种保护性制度的“法律框架”;另一条是“人为的”或“直接的”干预,即使用国家机关的权力来实现执政者的目标。 波普的渐进社会工程观点认为,制度干预方法使得根据讨论和经验做出调整成为可能,并且是合理性的;而人为干预则给社会生活增加不可预测性因素,因而是非理性的。
2. 进化认识论视角
这里把进化认识论看作是关于知识增长的自然选择理论, 它借助于生物进化过程的观念来理解某一理论的概念变化和发展模式的转变。 从进化认识论视角可以去考察人关于社会的认识为何和怎样发展为社会工程,以及社会工程的实践演进的问题。 基于进化认识论的逻辑,社会工程可以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去认识和把握,社会工程的具体实现形式则体现了三个层次相互整合的趋势。
社会科学和社会理论当中的宏大理论(grandtheory) 是从宏观层次认识和把握社会工程的一条重要路径。 在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看来,宏大理论是:“一种力图对社会生活、历史和人类经验做出总体说明的理论。 它通常是与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以及只有通过个别事例研究才能认识社会及其现象的观点形成对照。 ”
宏大理论需要建构特定的理论范畴和构架,去阐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宏大命题。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曼海姆对“社会技术”的界说,波普对 “社会工程”的理解 ,也是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宏观内容的情况下去探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具体机制和形式。 波普是基于他的批判理性主义认识论,认为宏观社会工程由于不能建立在合理性的行动基础之上,因而是不可能的。 对宏观社会工程而言,它的核心认识问题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连续的社会行动是如何可能的。
通常,中观社会工程可以与社会技术做同义理解。 一般来说,社会技术是应用(或实践)的社会科学,它服务于指导参与者寻找实现预期社会目标的有效手段,促进价值认同的形成,运用经过检验的行为科学。 而相对于一般的和实践的社会技术,像更为具体的法律政策、经济政策、人口政策则可视为微观社会工程。 因此,中观和微观社会工程体现了社会科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不同层次和方式。
当今社会, 社会政策已经发展出多种有效形式,如社会福利政策、社会资源分配政策、公共权力分配政策等, 并成为了社会工程富有成效的实现形式。
由于社会政策不仅需要有效整合社会学、 社会工作、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历史学、哲学和法学等知识资源,而且要从具体存在的社会现实问题出发, 并充分考虑合理社会行动的可能性条件,因而它又是把宏观、中观、微观的社会工程有效整合起来的一种社会工程形式。 由此社会工程的认识基础问题也趋向多样化和多元化。
三、社会工程的价值维度
社会工程成为了一些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当中的一种新范式,不仅是由于人对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的认知和运用达到了新的高度,也是由于需要创新社会实践方式去解决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当中的价值问题。 对于社会工程的价值内涵的反思,是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区别于规范性社会工程哲学的显着特征。 可以从社会工程的目的和工具(手段)两个层面来探讨社会工程的价值维度问题。
1. 目的价值论
任何社会工程都是为了某一群体、 阶层或阶级,立足一定的社会现实,为解决某些社会问题而提出来的,也就是说社会工程既有价值主体,又有价值目标。 因此,对社会工程目的的价值判断和评价应当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对象:价值目标和价值主体。 社会工程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谋划或规划来调整和改变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去实现预期的目标或目的,但在实施中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原有的利益结构或格局,或者创造新的价值生产和分配形式,从而造成价值主体在格局或结构上的变化。
社会工程的目的价值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基本价值原则。 虽然社会工程不能摆脱特定的经济结构、社会制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但在当代社会,无论社会工程的目的包含怎样的价值诉求, 也不论评价主体会采用怎样的评价标准,都要把社会正义作为根本价值原则贯穿始终,因为它是社会工程的核心价值所在。 社会正义并不是脱离适应对象和具体内容的纯形式, 戴维·米勒就区分了对应于不同社会联合体的社会正义的三种类型:
对应于团结性社群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对应于工具性联合体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对应于公民身份联合体首要的分配原则是平等。 因此,不同社会工程类型必须根据其社会组织形式(或社会联合体类型)来确立相对应的社会正义原则。
社会工程目的价值论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评价标准。 社会工程潜在的和现实的经济、社会及其他价值在不同的价值主体中的实现方式和程度,决定着对社会工程目的的合理性评价。 虽然目的合理性在逻辑上可从个人与社会两个维度上去考察,但所确立的评价标准都只具有相对意义。 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工程参与主体的多层次性和非均衡性,会造成目的评价标准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另一方面, 社会工程涉及对象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会使得动态演进的约束条件发生变化, 甚至是突变。通过建构合理的社会行动模型来确定关于社会工程目的的相对评价标准才是明智之策。
2. 工具价值论
规范性社会工程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从科学认识论逻辑去说明和论证社会工程的工具合理性。 但社会科学与社会工程关系明显不同于自然科学与技术工程关系之处,在于除二者之间的认识关系外,还存在价值关系。 因此,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还要从价值论的视角来分析和把握社会工程的工具合理性。
社会工程工具价值论首要的问题是社会工程如何形成价值共识。 这是因为社会工程共同体在构成上明显不同于科学共同体和工程共同体。 后者主要根据对科学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同和遵守来形成。 而社会工程共同体则要由处于社会不同层次和结构、有着不同认知和利益诉求的认识和实践主体来建构, 如何形成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成为首要问题,因为价值共识是一致社会行动的前提。 没有一致的社会行动, 不仅社会工程要建构的社会客体、社会制度或公共政策等预期价值目标的合理性会受到质疑,而且具体的行动计划的工具合理性也无法实现。 因此,通过对社会理想、社会意愿、社会心理、社会认知、社会行为,乃至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内容的科学把握去促进社会工程共同体的形成,成为了社会工程工具价值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社会工程工具价值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实践(或应用)社会科学的价值约束问题。 无论是实证的社会科学,还是理解的社会科学,在社会工程当中的运用始终是受价值约束的,因而问题在于弄清楚社会工程中的不同价值类型的约束条件和约束方式。
帕多格瑞茨就提到了实践社会科学包含三种价值类型:第一,价值作为研究对象(数据),表现为在一定的社会技术活动当中不同部分人的意见、 信念、评价和态度等;第二,与社会技术范式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价值, 它们转变成实践逻辑的构成要素;第三,作为对不同形式行为进行评价的价值,它是正确或不正确行为的规范指导,能应用于影响社会技术活动及其结果不同程序的规范。 更一般地说,探讨实践(或应用)社会科学的价值约束问题要依赖于价值合理性理论。 因此,作为社会工程手段的应用社会科学或社会技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这同时也是社会工程实践逻辑的内在要求。
总之,反思性社会工程哲学应当以“社会”为核心范畴,通过对“社会工程”的本体预设、认识基础和价值维度三个基本问题的反思,充分体现辨证理性的实践自觉,来确立自己的理论构架,从而形成与规范性社会工程哲学相区别的理论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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