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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实验例外规定问题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刘煜;田宁;徐明月.
发布于:2020-03-09 共1924字

  专利法论文(毕业生必读8篇)之第七篇

  摘要:现如今, 我国经济发展迅猛, 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但我国专利法还比较“年轻”, 且还处在完善阶段, 在一些规定上尚未能跟上技术与社会的迅猛发展, 所以在专利法实验例外的规定上还存在些许不足, 我们应与时俱进, 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这样我国才能拥有更好的技术发展环境。

  关键词:实验使用例外,商业性使用,实验对象

专利法论文

  我们将以五个部分来论述关于我国实验例外规定的问题。

  一、专利法实验例外的含义

  专利法实验例外, 即是指关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规定, 属于例外条款, 规定了专利权行使的若干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构成了对专利权的限制, 以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这是各国的普遍作法, 各国的专利立法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69条对实验例外的规定是:“…… (四)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当中, 第四项是我们研究学习的主要内容, 为方便论文研究, 其他具体规定在此进行省略。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发现, 我国专利法关于实验例外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将就该法律规范出现的问题进行对比和论述。

  三、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69条》第四项内容中“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作出的释义中提到“‘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其目的是为了鼓励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但限于‘专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 即仅限于不是为了生产经营,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活动。”但当今社会格局已产生变化, 实际上想要保留和贯彻不是为了生产经营,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了。所以我们认为该项内容做出的限定条件过于严苛, 不利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 为适应当前我国国情, 我们应当对该项内容进行合理修改, 从而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外国法律实验例外的规定及借鉴

  美国, 是最先出现关于实验使用例外原则规定的国家, 然而在对于实验例外的具体规定上范围界定不准确, 在实际运用中对“商业性使用”做出了不合理的扩张性解释。典型的案例是2002年的“杜克”案, 该案中杜克大学的研究工作尽管是出于非营利性目的, 联邦巡回法院依旧认为其构成侵权。我国实验使用例外的相关规定与美国存在着相似的地方, 即都限定科学实验和学术研究必须有“非营利性”目的, 但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 这种过于严苛的限制并不能促进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 反而会对其形成阻碍, 降低科学研究者和相关机构的创新和研究热情, 让研究者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

  关于专利法实验例外中是否允许商业使用的情况可以看出, 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 “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的界限已日益模糊, 该种因素不足以准确区分实验例外和侵权的界定。全世界都在推进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 为适应国情, 各国对专利法实验例外的条文都作出了合理调整, 发达国家大多数都倾向于“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对象”与“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工具”的区分模式。而我国, 经济发展迅猛, 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但我国专利法还比较“年轻”, 且还处在完善阶段, 在一些规定上尚未能跟上技术与社会的迅猛发展, 所以在专利法实验例外的规定上还存在些许不足, 我们应与时俱进, 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这样我国才能拥有更好的技术发展环境。

  五、完善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的法律建议

  我国专利法起步较晚, 具体规定上还有许多不足。就我们所研究的《专利法》第69条第四项来说, 它的不足在于限制过于严苛, 将“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的区分看的过于重要, 只要存在“商业”行为, 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 都视为侵权。但是反观《专利法》的其他规定, 在我国, 只要具有独创性, 大多都能成功申请专利。近日,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云庭院士表示, 文化可能是我们中国创新上不去的很重要的原因, 第一是缺乏包容失败的机制;第二是浮躁;第三, 按照去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到去年年底我们全国的专利已经有714万件, 但是其中大部分专利是只要具有独创性, 符合专利法规定内容就能成功申请专利, 这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科学进步起不到太大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 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第69条第四项内容, 应当把以“是否具有商业使用性”的判定方式作出适当修改, 可以借鉴欧洲国家“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对象”与“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工具”的区分模式。这样的方式有利于我国科学技术进步, 作出更多有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激发全民科学研究热情, 最终提升社会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淑君.实验使用例外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专利法》第69条第4项[J].知识产权, 2015 (03) :23-29.
  [2]王淑君.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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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原文出处:刘煜,田宁,徐明月.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规定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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