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长三角外贸民营企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困境探究

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作者:徐力
发布于:2019-12-06 共4565字

  摘要: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我国同西方国家贸易摩擦日趋加深,面临着全球经景指数走低、产业升级受外部打压增多、出口环境恶化和国际战略压力显着上升等诸多压力,尤其是美国总统特朗普挑起的贸易摩擦和美国优先政策使得单边主义抬头以及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大大增加。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地区,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对外贸易最活跃最成熟的地区,是全国最大的外贸出口基地,受外部环境影响显得尤为突出。本人工科制造业出身,通过这些年的工作经验以及对长三角一带民营企业的观察,对其民营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的阐述,并从企业出口侵权产品剖析,针对如何加强外贸进出口企业 (主要是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出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民营企业; 信息共享; “337”调查;

  作者简介: 徐力,男,汉族,本科,工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研究方向:物流与供应链。;

  出口商品中大量侵权问题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是欧美等国对我施压的重点,产生了大量的贸易摩擦。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的海关已经将来自中国的商品尤其“关照”,对货物内容层层排查,造成同其他国家商品通关相比通关时间漫长,程序繁琐,加大了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长此以往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间的竞争力并改善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形象,实现由“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质的跨越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一、当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贸易出口始终以“出口创汇”为第一要务,对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实施保护意识并不高,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侵权行为的日益加深以1995年为开端,我国海关逐渐对以上知识产权开始实施保护。从我国成功入世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海关每年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商标侵权案件总数每年都大幅度的增加而且有逐年增高的趋势。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集中在进出口和出入境环节,所管辖的知识产权种类也涵盖了商标、专利和版权三种。2018年,全国海关在货运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745批次,其中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1692批次,约占货运渠道扣留总批次数的96.96%,涉及侵权嫌疑货物1980.27万余件,约占货运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总数的99.07%;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53批次,约占货运渠道扣留总批次数的3.04%,涉及侵权嫌疑货物471.37万余件,约占货运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0.93%.1

  由此可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保护现象的抬头,我国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日趋严重,给广大外贸出口企业带来困难的同时也对我国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提出了新的课题。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全球战略的提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二、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的探讨

  (一)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要补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课

  长三角地区历来重视发展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创业热情高涨,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涌现了苏南乡镇企业、温州家庭作坊、浙北工业园区等发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为全国制造业发展规模最大、门类最全、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但也面临传统产业比例较高,核心技术缺乏,企业转型升级滞后,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中低端等诸多痛点。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有“船小好掉头”灵活性高的优点但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相比劣势明显。由于资金规模的制约使得企业往往满足于从事低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不愿意轻易做出改变,众多企业间没有形成合力反而为了争夺外贸市场订单而大打价格战,大多数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了解相对较少,不具备准确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一些外贸加工企业对订单往往采取照单全收的处理方式。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外客户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客户,利用我国部分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的弱点,故意委托国内企业进行加工侵犯产权获取非法利益,让不少企业掉进了陷阱式外贸订单的深渊。

  比如有此案例,杭州某工具生产企业为一家伊朗外商生产了一批手提式电钻和手提式角磨机,伊朗外商要求在手提式电钻上和手提式电钻角磨机上标注“BOSCH” (博世) 标识,并主动提供了该商标的图样。该企业接到订单后完全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了货物,并进行生产贴牌和包装,结果在申报出口时被上海海关查获。原因是无论“BOSCH (图形) ”还是“BOSCH (商标) ”其权利人都属于德国博世公司所以,在没有对方公式授权下生产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货物予以扣押的没收。2

  诸如以上例子还有很多,因此如何引导众多民营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逐步淡出“贴牌生产”,把知识产权作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工具,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我认为需要政府部门的干预和引导,变被动为主动,在完善已有的进出口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奖励工作同时,依靠政府部门协作简化申请程序,并及时公布和广泛宣传相关激励措施,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意识到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处于分散经营中的各民营出口企业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将贸易有做大变成做强。

  (二) 各地区知识产权服务部门需要信息共享

  在外向型经济主导下很多民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储备不足,不少企业只负责代加工和贴牌,产品同质化造成“一物多牌”现象严重,面临的大多数问题是关键技术问题和相同的知识产权问题。当前长三角许多中小城市已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但是各地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存在各自为政,信息反馈不够及时等弱点,这样给外贸侵权留下了漏洞,不少民营企业出口产品被控侵犯知识产权时,显得十分被动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提供有效的解决措施。在目前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条件已经具备的当下,在技术引进时,帮助企业进行专利法律状态的查询;在外贸出口中,增强他们专利和商标侵权的意识充分注意知识产权的调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实现“实时可监测、在线可识别、源头可追溯”,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精度和准度。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强制要求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鼓励企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对出口量大、出口贸易额高的企业可以做出强制要求。成功备案之后,利用通信技术的优势,在全国各个直属海关均可以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同时各处海关部门在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侵犯企业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对疑似侵权货物进行扣押,并查清货物的生产来源,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从源头上堵住侵权货物的生产。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在海关启动保护的案件中,我国自身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占比也是在不断增加。截至2016年底,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达27873项,占全部生效备案的52.51%.2016年,全国海关共查扣涉嫌侵犯自主知识产权货物757.85万余件,同比增长13.20%;全国新增各类知识产权海关备案8844件,同比增长55%,累计为企业节省费用约710万元。3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的同时但也反馈出侵权现象依然不容乐观。

  (四) 民营企业接单严审防未然。

  一方面,国内外贸加工民营企业应当对国外委托方的资质和商誉信用进行调查,通关贸易协会的形式帮助各企业建立针对国外委托企业的信誉查验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委托方有过侵权劣迹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另一方面,还应当对委托加工的商标进行知识产权审核,确认对方的确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方可接单。此外对加工企业中抱有侥幸心理,贪图眼前利益明知故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五) 在一定层面上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门槛。

  我认为,一定层面上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门槛将降低民营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动性,同时侵权嫌疑货物在短期会有提升,但是从长期来看是利大于弊的。长期以来,长三角一带民营企业仍从事附加值低,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都比较低,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创新能力不足,技术水平低下。在一定层面上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门槛既能防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乱用、滥用,也促使众多民营外贸加工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的投入,打破目前不少民营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微企业只要有利可图就安于现状不肯投入资金去研发创新的局面。

  (六) 建立一套反“337”调查的预防机制。

  “337”调查按照美国的解释是对向美出口过程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而以今年华为和中兴的遭遇来看其真正目的在于保护美国本土的市场份额,它正演变为一种贸易竞争手段和人为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这十几年来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案件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国家。近年来“337”条款已有在世界范围内蔓延的趋势,不仅限于美国一国即使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都可能被追诉,甚至涉及到非出口行为。外贸出口企业不能认为调查对象如同隔墙扔砖,存在侥幸心理,做好预防工作以不变应万变。一旦被列入“337”调查对象对于外贸依赖性高的加工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337”厉害之处在于律师费高昂诉讼过程长,往往律师费用高达几百万美元这对于中小出口企业是完全无法承受的,一旦放弃应诉就被视为败诉让出口企业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此外“337”调查有个普遍排除令的规定一家败诉,连同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也要会受到波及最终只有退出市场。因此此法令被认为是最严厉的贸易制裁。“337”调查不是一般意义反倾销,而是赤裸的贸易保护,违背了国际贸易规则,是美国在商业上霸权主义的体现。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还无力改变这个现状。在对外经营贸易活动中,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可帮助对美出口企业降低成为“337”调查的被告的风险。中国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准备,防微杜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进行专利检索,查看是否可能侵犯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和工艺的美国专利,甚至请专家分析该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通过比较应诉所需要的律师费和专利检索的费用发现后者要少很多也是很多企业能承受得起的而且不需要等待太多的时间。

  结语:

  长三角一带尤其是浙江的绍兴,温州以及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这些经济强市中外贸加工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很多民营企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从作坊起家一步一步由小到大发展起来的。但是企业壮大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没有跟上企业发展的脚步,很多企业家还停留在家族企业的经营思维当中,如果不能树立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在目前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加剧时期,恐怕会让企业处于不利的境地。同时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一定是核心技术和优势品牌的竞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广大进出口企业息息相关,企业既要做好侵权风险的防范,又要不断加大自主创新,并利用好海关保护这一武器,切实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郑跃声,孟杨,成卉青。海关法律论[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100.
  [2]陈炳清。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04 (1) :36-40.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海关发布发布时间:2019/04/24[EB/OL]:http://www.customs.gov.cn.forest.naihes.cn/customs/xwfb34/mtjj35/2394997/index.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今日海关发布时间:2011/03/17[EB/OL]:http://www.customs.gov.cn.forest.naihes.cn/customs/xwfb34/302425/359826/index.html
  3 新华网。中国海关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走出去”[EB/OL]:http://www.xinhuanet.com.forest.naihes.cn/2017-04/26/c_1120877711.htm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原文出处:徐力.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的探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9):248-249.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返回:知识产权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