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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贾沛
发布于:2021-08-14 共3477字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不断推进,当下知识产权入股已经不是个案,其不仅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再加上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确定性,使得知识产权入股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入股相关理论的前提下,对于当下知识产权入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 :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评估;公示;

  一、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含义及特点

  (一)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含义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指的是入股人以交付知识产权为条件取得股东身份的过程,其符合现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确定了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合法性。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入股人不仅能够获得股权,同时基于其股东身份,也享有相应的权益。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励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特点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无形性与地域性。知识产权其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具有无形性,同时想要取得知识产权,必须要获得法律的承认。因此其具备地域性,异国的知识产权在我国无法得到承认,除非得到我国法律的肯定。2.评估难度大。知识产权欠缺完善的评估机制,其更多取决于外界因素,比如当下的技术条件,或者是市场情况等等,其与时间的关系并不是很大。因此很难以时间的维度来进行衡量,由于知识产权很多都具有秘密性,很难对其进行评估。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往往具有专有性,因此也没有普遍参照物。3.类型多样化。知识产权的种类非常的多,比如着作权,专利商标等等,其出资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可以采用许可,也可以采用转让。正是这些特点,才使得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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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一直是一个问题,通过价值评估能够判断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进程[1]。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体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当下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评估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缺乏所需要的资料。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所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旧经济资料;二是市场前景资料;三是类似的知识产权资料。资料的齐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评估的准确度,但是这些资料目前都非常欠缺,因此很难进行专业的评估。2.评估机构存在问题。当下我国最欠缺的是专业的评估人才以及权威的评估机构,我国对于评估师的要求不够严格,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只要通过考试就能成为一名评估师,市场准入程度低,涌进了一大批的评估人员。再加上欠缺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极容易出现为了利益而放弃道德的情况。3.欠缺相应的理论指导。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价值评估并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由于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因此文献资料都不够齐全,大部分都是选用国外的文献资料,采用的是国外的评估机制。但是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跟国外不同,也没有庞大的数据库作为后备资源,因此很难落到实处。

  (二)知识产权出资不实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困难,因此会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出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倾向于将知识产权高估,再加上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难以经受利益的影响,忽视诚信理念,因而会出现虚假评估的情况。从域外立法来看,国外的相关法律对于出资不实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美国规定了责任主体制,对于虚假评估的责任人严格追究。法国也规定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期限为五年[2]。而我国一旦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况,将会极大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当前自由经济的市场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评估体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针对出资不实的责任人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制度对策分析

  (一)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价值评估困难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完善的评估规范

  当下我国并没有出台完整全面的资产评估法,很多法律都仅仅只是简单的规定,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当下,我国需要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评估法,细化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评估体系,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准入限制,优化知识产权评估师制度,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性与道德素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出资入股公告制度,防止出现胡乱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2.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

  由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多种多样,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其在进行价值评估时,采用不同的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研究发现,他们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往往会选用经验丰富的评估人员,应用专业的专利技术数据库,对市场规律进行分析,从而测出知识产权的价值[3]。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将发现新方法列入考核指标中,而对于评估师,也应当对其经验进行总结问题进行反馈。想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就必须要注重资料的收集,互联网时代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造信息化管理平台,收集更多更完整的信息,为知识产权的评估提供信息基础。

  3.建立价值评估监督机制

  所有的制度都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制度,针对价值评估的监督,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公司内部的自治监督,董事和监事应当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进行相应的核实。其次要注重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要对评估报告进行检查,确定检查的章程,细化评估的流程,进行统一的管理。除此之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提高监督人员的道德素质,落实价值评估制度体系。

  (二)优化知识产权出资不实的相关规定

  1.实施评估机构与人员责任制

  知识产权评估不实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当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要承担的责任,但是这种规定在当前复杂的评估体系下显然是不全面的。实践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评估机构接受公司的好处,进而胡乱出具评估结果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需要确立责任分配制度,要求公司与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除此之外,还要注明检查人的责任,检查人如果没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没有尽到审慎检查的义务,就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与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建立保障性措施

  针对知识产权出资不实的问题,首先可以设置替代清偿机制,其主要指的是出资人在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可以要求其出具一定的财产,一旦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形,将以其出具的财产进行补充清偿,这样可以防止评估不实给债权人带来利益损害。其次需要完善惩罚性机制。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很容易会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当前相关惩罚性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违法成本低,致使很多评估机构与公司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评估可以考虑借鉴英国的利息与定金相结合的惩罚机制,也就是针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到期后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同时适用定金罚则[4]。最后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当前法律明确规定,股东仅仅只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很容易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采用域外的方法,让知识产权出资瑕疵的股东在其出资瑕疵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则应当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语

  当下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导致其出资入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比如价值评估困难,公示制度不健全等等。因此本文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对其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讨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指出了针对性地解决建议。由于篇幅有限,能力不足,文章尚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因此还会在之后的学习中不断努力,继续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南星恒,杨丹.基于质押融资流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研究[J] . 科技管理研究, 2019,39(13):170-176。

  [2]仇荣国, 孔玉生. 基于知识产权质押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及影响因素研究[J] .中国科技论坛, 2019(04):118-125 .

  [3]谢地.试析高校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配置问题[J]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9):51-66 .

  [4]王玉柱, 张友生,王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实践探索-以清华大学为例[J] .北京教育(高教) , 2018(09):80-82.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原文出处:贾沛.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13):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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