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3 缉毒情报现存问题及完善策略
毒品情报是开展缉毒侦查的启动工作,只有得到可靠的毒品犯罪情报,才能进行有效的侦查活动。目前侦查人员在适用该策略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缉毒情报来源渠道不畅。主要表现在情报来源单一,缉毒侦查人员情报获取的主动性不强。传统的缉毒情报获取主要是依靠特情耳目的提供,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技术侦察在情报获取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其信息及时、准确、详实的特点让缉毒侦查员产生了过度的依赖。所以在侦查过程中,把工作重点放在获取嫌疑人通讯工具上,交由技术侦察部门后坐等情报信息,长此以往,造成了传统的情报获取方式被淡化。还有就是缉毒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基础数据缺失,缉毒侦查员与可能掌握缉毒情报信息的人员没有联系渠道,客观上造成了情报不畅。
其二,缉毒情报技术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对缉毒情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够,老的侦查员缺乏对新的信息手段技术获取情报的意识和能力,新的侦查员缺乏对传统侦查情报手段的继承,导致获取情报技术水平很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特殊性,缉毒机构必须多渠道、多角度广泛开辟情报收集渠道。情报分为公开获取和秘密取得两种,通常从获取的公开情报着手,分析后认为存在毒品犯罪可能的,则转为使用秘密手段,深入挖掘整理并形成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笔者认为,根据侦查实践应从以下渠道开展情报收集工作:
一是由基层公安民警收集情报。大多数缉毒机构和侦查人员不能投入大量精力从事情报工作,因此必须培训与群众接触密切的基层公安民警,如公安派出所民警、街面巡逻的巡警、社区民警等掌握毒品情报的收集要领,及时向缉毒机构和相关侦查人员反馈所听所见的有关毒品的情况。基层公安民警应结合所负责街区及邻近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密切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的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区域的居民尤其是流动人口的活动有比较清楚地了解。基层警务工作人员是提供毒品犯罪原始资料的重要渠道。
二是其他执法部门提供的情报。毒品犯罪具有流动作案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毒品贩运要经多渠道的流转,贩运过程要经过许多关口。而按照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从事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如海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的执法人员在其职能活动中有较多的机会了解到有关毒品犯罪的情况,发现毒品犯罪的线索。所以应充分重视其他执法部门提供的情报线索,把其作为毒品犯罪侦查的另一情报渠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形成协作机制。
三是公共场所的情报收集。在车站、码头、商业区以及各种娱乐场所,人们的活动比较复杂,管理也比较混乱,贩毒人员常常混迹其间,进行毒品洽谈和交易,享受消遣。在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甚至消费人员对毒犯的活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缉毒人员能经常走访这些场所,并恰当地掩饰自己的身份,以保证情报提供者的安全,往往能够获得意外的收获。
四是缉毒人员的活动环境。缉毒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要和许多人打交道,他们有些或有前科劣迹,或者参与过轻微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对某些人的涉毒活动有所了解,从保护自身安全及关注个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他们一般愿意与缉毒人员合作,告知部分毒品犯罪线索,缉毒人员可以通过这种渠道证实某些情报的可靠性。
五是吸毒人员提供的情报。吸毒人员同贩毒人员有着难以割裂的直接联系。
二者之间的这种联系,使吸毒人员对贩毒人员有较深入的了解,而且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为维持毒品供给保障,也会寻找机会贩毒。同时,贩毒人员通常又涉嫌吸毒。所以吸毒人员与贩毒人员之间这种互以对方为存在和发展条件,互相交叉、紧密联系的规律是侦查机关从吸毒入手,打击贩毒犯罪的策略基础。
六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犯罪嫌疑人在交待其犯罪过程中,可能有意或无意提供自己曾经作过、他人曾经作过,或他人正在进行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线索,审讯人员应及时向缉毒人员通报这些情况。缉毒机关可能根据这些蛛丝马迹的线索,破获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
七是国际缉毒机构提供的情报。我国参加了某些国际缉毒机构,缔结了众多禁毒公约,通过正常情报交流可能会获得有关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的情报。这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贩运活动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只有从以上方面多渠道收集情报,方能夯实缉毒情报工作基础,切实发挥缉毒情报工作策略的效用。
针对缉毒情报工作的另一主要问题,即情报工作的科研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情报工作的程序包括五个相互关联的步骤:情报的收集、评价、核对、分析和传递。笔者认为,应从情报工作程序的各个步骤出发,提高每一个步骤的工作质量。
一是加强情报的收集。情报活动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通过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收集关于涉嫌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的人、组织的原始资料。如前所述,应拓展情报收集渠道,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提高情报的评价水平。情报的评价是情报活动程序的第二步骤,即提升情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及价值,全面提高从侦查人员附带提供有关情报来源和情况可靠性的报告,再将情报资料送交核对和分析,最终由专业情报人员作出判断是否对该情报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三是提高情报核对准确率。核对是情报活动程序中重要的一环,核对包括按某种逻辑顺序组织情报或原始材料,据此了解毒品犯罪过程。由于贩毒是一种连续活动,因此不能只分析某一时间内的活动,必须分析其活动的整个过程,而可供分析的情报来自不同的渠道,这些情报的可靠性大小不一,时间上或早或晚,而且常常涉及若干行动、个人或事件。因此,必须通过核对来发现它们相互之间的出入所在,重新组织情报,应不断提高核对准确率,避免低级错误。
四是运用专业手段进行情报分析。情报活动的分析是指审查构成情报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确定其相互关系和价值的逻辑推理过程,因此,这一过程是严格审查积累起来申报的过程。情报分析工作的结果称为情报的产品。情报的分析工作者把具有潜在价值的情报从那些不准确或无关的材料中分离出来,并将这些情报变成情报产品,在分析过程中要将支离破碎的信息拼凑起来,构成毒品犯罪活动的初步假设。随着科技进步,应积极探索、运用专业手段,不断提升情报分析水平。
五是及时传递及应用情报成果。传递是衔接情报活动的第五个步骤,它是在情报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情报报告,提交给负责决定拟采取具体行动的人。情报报告必须客观,要明确区分已知并经过核实的事实和侦查人员及分析人员的推断。
情报报告应概括现有一切有价值的情报和通过分析这些情报得出的可靠结论。在对禁毒情报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后应及时发送给负责行动的指挥人员,适时运用情报分析成果。
笔者认为,我国缉毒情报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部分地区依靠缉毒情报侦破案件的数量已达到 80%以上,但仍存在不足,无法与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活动相匹配。笔者认为,应从意识上树立“情报至上”的思想不动摇,大力加强缉毒情报工作开展,增加缉毒情报经济投入,按照“以禁毒情报中心为基地,以秘密力量为依托,以公秘结合为手段,以情报交流机制为平台,以境外和毒品重点地区为重点”的总体思路,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构架全方位的缉毒情报网络。
2.2.2 跟踪监视
跟踪监视,是指对人、组织、车辆、地点或物品暗中进行连续或定期的观察,以获取有关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一种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跟踪监视被广泛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对有组织的毒品犯罪活动,监视跟踪是唯一可以用来直接发现毒品来源、运送人和接受人的侦查手段。
2.2.2.1 监视的目的
在毒品犯罪侦查中采用监视措施的目的在于:获取犯罪证据;保护内线侦查人员或证实其提供的情报;监督犯罪嫌疑人查出同案犯;核查毒品犯罪线索提供人的可靠性;查出隐藏的毒品;预防犯罪的发生或实施拘捕行动;获取日后用于审讯的情报;核实通过其它来源获取的有关毒品犯罪的线索和情报;查明毒品犯罪案件相关人员的行踪。需要说明的是,监视不是一种独立的侦查措施,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侦查手段。
2.2.2.2 监视的要求
监视侦查对侦查人员有较高的要求,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包括责任感、较好的职业技能、审慎细致的工作作风、敏锐的洞察力等。监视是侦查活动的基本工作,是缉毒工作的有力武器,监视措施进行的好坏不但对下一步缉毒侦查工作产生影响,而且可能关系到全案侦破活动的成败。
对于一个缉毒侦查员,跟踪监控工作是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而良好的素质是监控工作成败的关键。监控人员必须具备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行动从容,而且能够应付意料之外甚至反监控的情况。监控人员不但要机敏警觉、灵活善变,还必须要有良好的观察能力和记忆能力。同时监控人员还必须有耐心,具有相当的韧力,监控行动需要大量的时间等待被监视对象的出现,还要进行大量的例行活动以及日复一日地注视被监视对象的许多枯燥无味的举动,而且还可能出现连续监控多日也一无所获,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所以监控人员既要做好长期侦查的思想准备,也要有虽侦查但不一定有结果的心里准备。
在监控行动中,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协调行动的整体观念,确定行动的指挥者,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应变措施,具体规定所有参加人员的职责。
2.2.2.3 监视的方式
一是跟踪。跟踪,是指缉毒侦查人员以隐蔽的形式尾随侦查对象,监视控制其活动,以达到揭露和证实毒品犯罪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根据跟踪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跟踪分为徒步跟踪和载体跟踪两种。跟踪是缉毒侦查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跟踪前应认真作好以下准备:(1)选择适合的跟踪人员;(2)掌握跟踪对象的基本情况;(3)了解跟踪活动涉及地区、场所的地形、环境,对跟踪区域提前进行巡视,对周围环境进行细致观察等;(4)化装准备;(5)器材的选择和检测;(6)确定跟踪人数、跟踪形式和跟踪方案。
二是监视。监视可分为移动监视、静态监视、电子监视三种。移动监视是指通过跟踪或利用特殊的监控设备,对移动的监控对象或物品进行跟踪监视的过程;静态监视是指在犯罪嫌疑人经常出现的地点或区域,如单位、住宅、其他活动场所等,建立固定侦查据点,在保证不被监控对象发现的前提下,实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电子监视是指利用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如宾馆、银行及各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监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
三是监听。监听也称为通讯监听,指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当事人住所或特定活动场所安装监听器,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监听当事人通讯工具以达到获取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所以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和在经常活动场所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监听器又分为只监听通话的监听和既可以监听通过内容又可以看见视频的电视监控。
四是运用监控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监控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适用的合法性。从侦查行为本身的效力而言,监控措施一经实施,极易造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故监控措施属于技术类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侦查人员应遵循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基于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和对程序理念的推崇,大多已通过立法或判例形式对秘密侦查手段给予了完善的规范。
我国侦查机关适用监控措施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六条。这两条仅仅是对秘密侦查措施作了笼统的规定,具体实践中很难把握实施。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对监控措施等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监控措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具体包括限定监控措施的适用对象,严格监控措施审批流程,明确监控措施作为证据的使用等方面。
综上,监视措施作为传统的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监视人员在采用该模式时,应注重隐蔽,也要与时俱进加以创新,避免造成人员及财物损失的不利后果。
2.2.3 破案留根
2.2.3.1 破案留根的定义
所谓破案留根是指对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案件,侦查部门在破案之际或破案之后,故意放纵其中的一个或数个成员,以便能追循其活动踪迹,向纵深方向扩大线索将犯罪集团的所有成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可见,破案留根具有“更有效地打击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的作用。因此,破案留根主要是针对某一起正在侦查中的犯罪集团案件而言,具体说是该犯罪集团的内幕己查清,并已获取了相应的证据,绝大多数的犯罪集团成员己被缉捕归案,只有少数或个别漏网之徒在逃的犯罪集团案件。
就毒品犯罪而言,其现代发展呈现出了明显的集团化倾向的特征。贩毒集团往往人数众多,而且内部组织严密,关系复杂。贩毒集团首要分子往往隐藏于幕后,而操纵贩毒集团的一般犯罪分子进行具体的毒品犯罪。因此,即便是这些一般的犯罪分子被抓获,对于整个毒品犯罪集团来说并不能伤其机体。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破案留根这种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可以深入毒品犯罪集团的整个组织,将毒品犯罪集团一网打尽,所以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常用侦查手段。
2.2.3.2 破案留根的对象
破案留根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打击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破案留根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毕竟将犯罪分子重新放归,其会继续实施何种犯罪是难以预知的;而破案留根的目的也并不一定会因为放归犯罪分子而一定能够达到。因此,明确破案留根的适用对象,对于破案留根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破案留根的适用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犯罪,所以,与此目的不符的破案留根适用应当避免。因为“留根”仍然存在使得犯罪分子察觉而逃脱的风险,本身应当谨慎适用。总之,破案留根的适用需要明确其适用的对象范围,以避免产生负面效果。
“留根”策略主要是针对希望以点带面、以小见大的正在侦查即将破案或实施破案时的贩毒集团案件,对于其他毒品犯罪案件不宜采取该方法。此外,对于具有下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宜采取该策略:具有严重罪行,如无法再次抓获将产生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如集团头目、首要分子等;已基本被摧毁的犯罪集团,留根意义不大的情况。
2.2.3.3 破案留根的方法
破案留根的关键是“为了迷惑犯罪集团的个别成员,促使其引发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的暴露,使我办案机关能循迹抓获漏网的犯罪人。”
因此,实施该策略时应将策略实施知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知情,在实施方法上可采取佯装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予以释放,或创造条件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逃走”,造成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的假象。
此外,从破案留根的目的分析,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在留根之前或留根时,应做好跟踪、侦听和监控等工作,密切注意留根对象的活动踪迹,及时发现新的线索,并做好破案的其它准备工作。总之,对于留根对象,侦查机关应当采取恰当的方法掌控其行为及去向,以为防止恶性结果的发生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同时也为达到破案留根的目的创造条件。
2.2.3.4 留根的审批手续
由于破案留根有使得犯罪分子逃脱的危险,所以其适用应当遵照严格的审批手续,使得破案留根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破案留根策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即,侦查机关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及具体操作流程,将审批权赋予具有决策权限的负责人,严格限制权力下放,如仅授权公安缉毒专案组组长采取破案留根审批权等。同时,对于违反破案留根适用的审批手续的行为,应当对侦查人员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证破案留根审批手续的切实有效实行。
2.2.3.5 适用破案留根策略的问题及建议
笔者认为,破案留根策略的主要问题为侦查人员对该策略适用对象及时机的把握不够准确。侦查人员如果没有准确把握使用破案留根的对象以及时机,则不但难以达到适用破案留根所期望达到的打击犯罪的目的,反而会打草惊蛇,使犯罪集团的成员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如何准确适用破案留根策略,需要进一步明确。要准确适用破案留根策略,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鉴于破案留根手段实为暂时性“放纵”、“姑息”违反犯罪活动的行为,有悖于严格执法的法律本意,笔者认为应慎重选用。在采取此种方式时,一方面应严格审批手续,另一方面也需做好“留根”的利弊分析,整体把握实施该策略可能产生的效果,慎重决策,使“留根”处于完全可控的状态。
其次,破案留根应为在破案阶段,而非侦查的其它阶段可采取的措施。即,侦查程序中的立案阶段、分析和判断案情及确定犯罪嫌疑人阶段都不存在破案留根问题,而且传统的刑事侦查学理论都认为破案留根是选择破案时机的一种方式,有破案才有留根,就破案与留根两者的关系而言,破案是留根的前提条件,而留根则是破案的结果。
最后,破案留根策略更适合于集团犯罪案件。如上所述,毒品犯罪的特点决定了采取集团形式更利于毒品犯罪的组织和实施,集团犯罪有严密的内部组织及分工,在毒品犯罪的各主要环节单线联系、密切配合,使毒品犯罪难于取证,且易于遗漏犯罪嫌疑人。这是对毒品犯罪集团适用破案留根的侦查手段的根本原因。因此,采取破案留根手段,使“耳目”打入敌人内部,更利于对毒品犯罪的集团犯罪侦查活动的开展。
2.2.4 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美日等发达国家被频繁地运用于侦缉贩毒、行贿、卖淫、不法武器交易等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例如,“为了合法、有效地运用诱惑侦查打击犯罪,日本于 1948 年制定并颁布了《麻药取缔法》(1953年 3 月经过修改增补),该法第 53 条(修改后的现行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麻药取缔官及麻药取缔员,在进行与麻药犯罪有关的侦查时,经厚生省大臣许可,可不受本法规定之限,从他人处接受麻药。”
又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10条 a 至 110 条 e 规定了派遣秘密侦查员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视为包含了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的高发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侦破的困难,我国刑侦部门也将此手段用以遏制日益猖獗的贩毒罪犯。
2.2.4.1 诱惑侦查的概念及价值
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警察诱饵,来源于法文“agent provocateur”,原指法国大革命爆发前,路易十四为逮捕革命党人所使用的特务手段,后来逐渐转变为指以使他人犯罪而落网为职业的警察线民。至19世纪中叶以后,在德国成为与教唆犯相关联的未遂教唆的问题而使用Lockspitzel(即警察之爪牙)一词加以说明。
对于诱惑侦查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诱饵侦查(又称诱惑侦查、侦查陷阱、侦查圈套),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
又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而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惑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
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英美刑法的理论与实务,将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合法辩护”的规则予以理解。如何定义诱惑侦查,本文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诱惑侦查属于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既然是特殊的侦查手段,那么其适用就应当有范围的限制。也即,在确定诱惑侦查的概念时,应当明确其适用案件的大致范围。其次,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抗辩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文不采“合法抗辩”之概念。基于此,本文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为了侦查隐蔽且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活动,以实施某种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侦查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这种特殊侦查手段大量存在。一般的做法是,警察或警察雇佣的犯罪集团原成员,扮作犯罪者,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犯,伪装要买卖毒品、宿娼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当即将嫌疑犯抓获。这种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诱惑之前已有犯罪行为,所以称之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二是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则是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所以被称为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目前对诱惑侦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 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 2008 年出台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所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通知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操作实务中称之为“特情引诱”。
诱惑侦查的存在是否有相当价值是论述其合理性的先决条件。也即,诱惑侦查毕竟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的,如果不阐明其存在价值,则难免会产生侦查权过度扩张甚至滥用的质疑。侦查行为通过证据的收集帮助实现审判结果客观性与正确性。
尽管如此,“除非崇尚专制擅权的绝对主义,否则,在赋予国家追诉与刑罚权的同时,设定界限以防范任何滥用与擅断的危险,殆属必要。”
因此阐明诱惑侦查存在的价值是必要的。首先,一般认为,刑法具有法益保护的机能与自有保障的机能。所谓法益保护的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并保护着法益。”
“从实体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来看,刑事诉讼法正是确定并实现国家于具体刑事个案中对被告刑罚权的程序规范,实体刑法借此得以实现。”
就诱惑侦查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来说,其对于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具有保障与促进作用。在某些类型的犯罪中,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对这种犯罪予以惩治。在此情况下,犯罪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也难以实现。诱惑侦查最大的价值在于,其能够通过特殊的手段来发现犯罪的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保证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得到有效实现。其次,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有利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力,但是“刑事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与易耗性,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力图以最少的诉讼资源投入来产出最大的案件解决数量,所谓‘诉讼效率’或‘诉讼经济’,即从诉讼过程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角度而言。”
面对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某些犯罪的隐蔽性,诱惑侦查无疑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价值。
通观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将诱惑侦查作为毒品犯罪侦查策略,这是由毒品犯罪是最为典型的“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由毒品犯罪具有贩毒手段多样、贩毒情报收集难度大、调查取证难等特点决定的。我国毒品犯罪现状及侦查手段的发展决定也需采取诱惑侦查策略。目前,政府大力打击毒品犯罪与毒品问题不断发展蔓延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有效防控犯罪,遏制毒品监管不力局面,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击毒品犯罪,其中,诱惑侦查是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诱惑侦查在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能够有效侦破涉毒案件,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机能的实现以及诉讼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