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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课程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8-09 共11829字
论文摘要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连春亮教授主编的高职高专教材《社区矫正学教程》由群众出版社于 2013年正式出版, 这部社区矫正领域的教科书洋洋洒洒达 55 万字,可谓是一部巨着,从中作者所付出的劳动和辛苦仅从字数就可见一斑。笔者仔细读来,认为无论从整体理论框架的结构设计, 还是理论研究的思路,都具有自身的特色。

  一、结构体系上突出了理论与实务的兼顾

  对于高职高专教科书的整体结构安排, 不仅要反映出作者的理论风格, 而且要突出适应于教学的实务内容特色。 《社区矫正学教程》的整体结构设计兼顾了理论与实务章节安排, 满足了高职高专教学的需要。 从章节结构上,全书共十六章,分为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两大部分四个板块。在基本理论部分,第一板块是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研究, 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位、学科性质、基本范畴、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第二版块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研究,包括社区矫正的对象、基本原理、动力基础以及社区矫正的原则、目的、任务价值和机制研究;在实务操作部分,第三版块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研究,包括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监督管理的程序和内容、矫正教育的基本内容、行为矫正、适应性训练以及社区服务;第四版块是社区矫正的操作技术,包括个案矫正技术、心理矫正技术、社区矫正评估技术以及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技术等。这四个板块的结构设计,使理论与实务达到了有机的结合。
  基于高职高专教材自身的特色要求, 重在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所以在编写过程中,技术操作是其必备内容,也是教学过程中的必备环节。 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对基本理论、 基本概念的把握是实务操作的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所谓的实务操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就要求在教材设置上必须使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兼顾, 而如何达到二者的有机融合,就成为难以把握的问题。 《社区矫正学教程》充分关注了这一问题,以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为主线,将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 社会救助和恢复秩序的基本技能融入到相关章节, 不仅保证了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教学需求, 而且就社区矫正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清晰的板块划分。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监督管理的基本程序、矫正教育的基本内容、社区服务等,都设立了专章进行讲解,既保证了相关理论的穿插应用,又使实务工作内容贯穿其中。二是对社区矫正前的调查制度的设计,专门作为一节内容,将理论和操作技术合二为一, 既体现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也是理论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的典范。三是在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程序和内容中, 特别强调了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性控制, 要求根据不同的潜在危险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手段,以防止矫正对象潜在危险性危害社会, 其中主要研究了对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和危险性管理两个方面, 详细讲解了具体的操作步骤,使这一节较为枯燥的内容,重点得以凸显。四是将社会适应性训练与指导作为一节,贯彻了关注矫正对象未来发展和融入社会的主导思想,体现了社区矫正本身的价值追求。

  二、写作思路紧紧围绕社区矫正进程和专业建设

  作者对《社区矫正学教程》的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和实务催生的结果,既有国际行刑发展趋势的时代背景,也有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社会背景,同时也是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社区矫正专业设置的必然要求。
  从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社会背景来看,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现代刑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在中国的广泛开展既是我国经济、政治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 不仅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 而且也是我国在运用刑罚方法控制犯罪策略上的方向性转变,这一工作的深入与发展,将对我国传统刑罚理念带来一场革命, 使刑罚适用模式以监禁为主导向非监禁为主导的过渡和转变;惩罚犯罪将由保护社会为主导转向保护社会与保护犯罪人和受害人权利同时兼顾。为我国最终确立以刑事一体化思维模式、刑事一体化行刑体系和刑事一体化运作机制为标志的刑事一体化理念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对社区矫正的研究长达十余年,可以说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从2003 年起,作者就着手研究社区矫正在中国的试点工作。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于 2004 年开始设置法律事务(社区矫正方向)专业,2005 年招收了第一届学生,这就为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工作增加了动力,使科研成果有效地转化为教学内容。反之,教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点、热点,又成为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所要探求的重点。
  经过几年的努力, 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成果已初成体系,于 2006 年 9 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一本社区矫正方面的教材《社区矫正概论》,被许多院校选为社区矫正课程的教科书。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社区矫正概论》 一书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不足,也越来越明显。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也为了完善社区矫正研究的理论体系,作者于 2009 年9 月以《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为题申报了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并获批准(项目批准号:FFX015),为进一步的研究再一次提供了平台,并于2010 年 8 月顺利结项。 作者的劳动受到了专家、评委的肯定,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级,这对作者是一个极大的鞭策和鼓舞。 2010 年连春亮教授应全国司法警官院校“十二五”规划教材编委会的邀请,担任了《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的主编,以自己的框架体系为基础,出版了《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教材,应用于全国司法警官院校。 2011 年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法律事务(社区矫正)专业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并获批准, 使本专业的研究获得了专项资金的支持。 作者又将本教材的撰写作为专业建设的组成部分,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2012 年 1 月 10 日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调整、修订教材的框架结构,最终完成了《社区矫正学教程》出版发行。

  三、对社区矫正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学教程》 无疑在为数不多的专业教材中不仅体系最为完善, 而且诸多方面和许多问题上为社区矫正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一)深入探索了社区矫正的概念,以社区矫正概念的混合说为基点进行了研究

  目前, 学界和实务部门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认为社区矫正活动是一项刑事执行活动的行刑说; 认为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的处遇说; 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和控制活动的救助监督说; 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 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方式总称的教育说;认为社区矫正是指符合条件的罪犯置入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混合说。这些概念,均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尤其是混合说, 已被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所采纳,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作者认为,社区矫正概念的科学界定,关系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发展方向, 是必须要明确界定的理论问题。 社区矫正从根本来讲是以减少犯罪为目的, 由矫正机构和公众共同承担控制犯罪和促进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责任。因此,控制犯罪和再社会化的关键在社区,其核心是改变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使矫正工作的重点向社区矫正延伸, 发展与社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伙伴关系,建立社区矫正体系。
  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问题,作者认为,从广义上讲,社区矫正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项独立的工作手段,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拓展和延伸,是一种社会管理理论,是对矫正对象的管理、矫治和服务,是“社区制裁”的性质,而不是单纯的“社区刑罚”。

  (二)构建了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 社区矫正工作只能在制度的框架下规范运作, 才会保障其规范性和合法性。 作者对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从狭义上进行了构建, 认为社区矫正基本制度包括矫正调查制度、矫正工作制度、矫正管理制度、矫正救济制度四部分内容。
  首先,矫正调查制度体系包括了医学检查、心理学检查、人格调查等。其重点介绍了心理学检查中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性预测和心理发展预测, 既体现社区矫正保护社会的功能, 又突出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的功能。 在此基础上,强调对矫正对象的人格调查,即在决定实施社区矫正前, 由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门人员,对矫正对象的人格状况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 作出科学的分析。
  其次,在矫正工作制度体系设计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社区矫正机构及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二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者及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程序规范。目前,这些制度主要有:接收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矫正解除制度等。
  再次,社区矫正矫正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了累进处遇制度、分管分矫制度、归假制度、亲属担保制度、监督评估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定期走访制度、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归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基本囊括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层面。
  最后,社区矫正矫正救济制度体系,主要构建了社区扶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申诉、控告、检举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三)丰富和完善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

  关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司法部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只是作了一个笼统的规定,要求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
  作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确定,要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要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由此,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了监督管理、 矫正教育、 危机干预、恢复秩序等,在体系设计上,不仅要理论和实务有效衔接,而且要突出工作的重点。 从整体上看,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是矫正对象的接收、日常管理和社区矫正的解除,构成了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程序,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是矫正工作开展的初始程序,也是必经程序。二是对矫正对象的入矫教育、危险性控制、考核奖惩、日常检查、定期走访等,这是对矫正对象的基本监督管理手段。三是对矫正对象的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这是对矫正对象规范有序地开展矫正教育的常规教育内容,其中,形势政策教育是先导,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是中心。四是行为矫正,这是依据学习原理处理行为问题,从而引起行为改变的一系列客观而系统的方法。 行为矫正主要是对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以及一些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活动,其目的使矫正对象养成良好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习惯。
  五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 主要是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矫正教育活动。其中,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性控制成为重点, 也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而职业技术培训、就业设计指导和社会生活指导,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居于主导性的地位。
  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设计指导是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和社会结合的基本技能和手段, 是矫正对象实现矫正教育目的的基本要求。 而社会生活指导是对矫正对象健康人格的塑造,是适应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挖掘矫正对象潜能的发展教育, 体现的是社区矫正的价值追求。

  (四)全面论证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来看, 从社区矫正的发起方式、资金来源、目标设定等要素,大体上有三种主导模式可供选择: 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又称本源模式;以政府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 以政府职能与社区优势相结合的复合主导模式。
  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是以社区主导为主体的。 其特点是政府仅以立法形式间接干预与规范社区矫正, 至于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则完全实行社区居民的自主治理。 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社区的权利,最后才是国家的法律秩序。因此犯罪人的责任,不是被动地接受刑罚的处罚,而是积极地挽回因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 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害。
  以政府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 又称政府主导型,特点是政府与社区紧密结合,政府对社区矫正的干预较为直接与具体, 并在社区中设立专门的派出机构,社区矫正的官办色彩浓厚。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犯罪学的标签理论, 即监狱制度对行为人造成“监狱化”或形成“监狱人格”的消极结果。 国家机关就应当突破监狱的封闭环境, 将行刑空间拓展到社区之中,以较好地实现行为人再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实现防止再犯可能的目标。 这种模式的优势十分明显,能有效利用政府所掌握的巨大行政资源,自上而下地拓展社区矫正空间, 利用行政手段构建社区矫正的机构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规范有序。
  以政府职能与社区优势相结合的复合主导模式,又叫混合型,是政府职能与社区自治的混合或复合。表现为政府对社区矫正的干预较为宽松,政府主要负责社区矫正计划的整体设计、 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官办色彩与民间自治在社区发展中和谐共生、彼此交织。从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不再依赖某一单一模式, 而逐步向社会的多元整合模式发展, 已超越了单纯的政府主导模式或者是社会自治模式,转而采用混合模式。
  《社区矫正学教程》的作者认为,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主要选择政府指导下的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的共同行为, 逐步从单一的危险特质模式向以社区为本、 以案主为本、 社会支持网络的多元整合模式发展。我国目前主要有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而这两种模式各有特色和缺陷。 上海模式是典型的以政府职能与社区优势相结合的复合主导模式。 总体思路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 其专业工作理念是:在整个模式的构建与发展完善中,设计者与实施者超越了传统依靠行政方法的实施专政的理念,而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尊严、接纳、诚信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预防功能的理念。因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的过程, 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 实行专门化机关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在矫正内容方面,通过建章立制,形成了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五大工作内容。 同时构建了三大板块五大基地的实践形式。 三大板块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五大基地即政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和推荐就业基地。为理论研究与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新的实践操作空间和理论思考空间。
  北京模式是典型的以政府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 是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探索的一种符合国情及首都实际情况的在社区中进行的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刑罚执行制度, 以及运用开放式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模式。 社区矫正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 行政色彩浓厚。 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 注重通过行政化的教育来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其基本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只能是刑罚执行活动, 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不能改变,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必须由国家的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其社区矫正的出发点,首先考虑的是首都的社会安全, 其次才是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的问题。
  在工作内容和方法上, 探索建立了风险管理模式,在个案矫正、心理矫正、行为矫正等方法上进行了实践。 对矫正对象以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为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并且以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时间进程为基础,实施分阶段教育。 推行了半强制式就业,即矫正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没有工作而有能力自谋职业的, 可以在告知社区矫正组织后自谋职业,社区矫正组织为其提供方便;没有工作且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 社区矫正组织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指导其就业,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就业指导,参加指导安置的工作项目。
  综上所述, 依据我国的政治体制特点和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 北京模式在我国有着适合社区矫正成长、发展及壮大的“土壤“和空间。

  四、重要理论观点具有自己的特色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仅有十余年时间, 不仅理论储备不足,而且法律规定几近空白,几乎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指导或支撑着这项工作的开展,这样势必就为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带来了矛盾、不足和缺陷。为解决这一问题,《社区矫正学教程》一书不拘泥于现有的规定,结合中国实际,在理论观点上大胆创新,突出自己的特色。

  (一)提出应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来研究

  作者认为,现代刑罚的文明与进步,其本质属性彰显为宽容性。 而现代刑罚的宽容性成就了社区矫正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首先,社区矫正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即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学科赖以存在的基础。为此,社区矫正学是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和矫正对象发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
  其次,社区矫正学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的跨界学科。社区矫正从根本来讲是以减少犯罪为目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承担控制犯罪和促进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责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应发展与社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伙伴关系, 建立社区矫正体系。 无论从手段、形式,还是内容、实质,都要综合应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刑罚学等学科的理论、手段和方法,体现的是多种学科的综合,它跨越了多种学科。
  再次,社区矫正学是刑事政策学的分支学科。社区矫正学是一种社会管理理论。 社区矫正工作在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上, 吸纳系统科学、犯罪学、社会学、社会管理学等学科理论,通过社区矫正机构,抑制社区成员中“危险成员”的违规行为。这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而且也是整个社会宏观管理的有益探索。因此,社区矫正学是在刑罚惩罚前提下的社区工作, 更多的是刑事政策的本质属性,即宽容性。但是,宽容并不等同于放纵,将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置于社区中, 仍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实现社区矫正目的。 而这一手段既不具有法律的惩罚性, 又不等同于对社会公众的社会管理,而是界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中间措施,这种措施带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社区矫正学是刑事政策学的分支学科。
  最后,社区矫正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这门学科的宗旨主要在于应用, 其目的在于应用社区矫正学的原理和技术,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性,并转变思想,纠正恶习,成为良好的社会公民。

  (二)从不同的层面分析了社区矫正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社区矫正活动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一样, 都是在一定目的的支配下展开的, 社区矫正目的就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目的性的表现。 社区矫正目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和归宿,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从理论上看, 一切社区矫正活动都应该围绕着社区矫正的目的而进行。
  关于社区矫正的目的,不同的专家学者,依据不同的刑罚理论,尤其是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看,目前对社区矫正目的的论述,主要有:认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多向的综合论;认为社区矫正是以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为出发点, 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 同时开展社会帮教,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剥夺犯罪能力论; 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身份是罪犯, 对其矫正过程仍然是惩罚前提下改造过程的改造论;认为社区矫正的内容广泛,但是主体仍然是刑罚执行的行刑目的论; 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创设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 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并构成统一整体的三元目的论;认为社区矫正的目的包括转变犯罪人、惩罚犯罪人、控制犯罪人、管理犯罪人等四层次目的论。 除此之外,还有“回归社会论”、“矫正论”、“健全人格论”等。
  作者认为, 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社区矫正目的的指向性, 都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社区矫正目的的属性。 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观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和不足, 其关键在于都不能深刻地揭示社区矫正目的的内在实质, 只是抓住了社区矫正目的的某一层面进行阐述。因此,深刻认识社区矫正的目的,不能局限于某一层面,而应从不同层面进行剖析。 社区矫正目的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基于客观的社区矫正现实而提出的一种价值判断, 换言之, 是社区矫正目的提出者对于客观现实是否能够与自己的需要、世界观相契合而作出的一种判断。因而,虽然在一定的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只有一种占主体的社区矫正目的观, 但是思想理论形态的社区矫正目的却总是丰富多彩的。 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度出发确定的社区矫正目的价值取向往往是社会本位的;社区矫正源于文化,融于文化,本身又属于一种文化形态, 所以从社区矫正的文化样态出发确定的社区矫正目的的价值取向往往是文化本位的;社区矫正对象是我们的矫正本体,是以活生生的人的形象展现在我们面前,是我们要改造、培养、造就、塑造的对象, 所以从社区矫正对象的角度出发确定的社区矫正目的的价值取向往往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文明,刑罚的目的早已从过去的单一的惩罚、报应、威慑发展为包括改造、矫治、更新、回归、恢复等多重目的的结构。 因此,我们所说的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的性质,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 而应包括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和矫治、恢复等多重任务和目的的活动。从社区矫正的内在本质而言, 社区矫正的目的绝不只是仅仅满足于达到对矫正对象的 “矫正的目的”,更要致力于追求对矫正对象的“发展的目的”。 这就要求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 综合运用多种理论和方法,既要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和行为矫正,又要致力于促进矫正对象的人格成长,挖掘其潜能,提升其生存品质,以利于更好地适应未来生活。
  因此, 社区矫正目的的多层次构建包括了浅表层次目的:报应———实现刑罚目的的惩罚性;中层次目的:预防———心理与行为的改变,回归社会的守法公民;深层次目的:恢复性司法中社会关系的恢复。从其深层次目的来看, 是恢复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了学理性的扩大研究

  2003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2012 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把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列入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范畴, 并没有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纳入其中。
  作者认为,除了上述矫正对象之外,适宜社区矫正的对象还包括: 第一类是被判处主刑适宜社区服刑的对象,主要指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职务犯罪,情节较轻,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承担刑事责任的罪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胁从犯;在监狱服一定刑期,余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判决生效时,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第二类是被判处附加刑的罪犯,主要指被判罚金刑的罪犯;被判没收财产刑的罪犯; 第三类是受到行政处罚适宜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指被行政拘留的人员;被收容教育的人员等。 总之,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可以扩大,只要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考虑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

  (四)深入分析了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 4 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主要包括管理和监督、矫正教育和帮助三个方面。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同观点。 主要有管理和监督、学习和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四大任务”说;惩罚、改造、帮助、调查和恢复等“五大任务”说。
  作者认为, 社区矫正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对矫正对象所进行的矫治活动, 既不隶属于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 也不完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项独立的工作手段。其基本工作任务是对矫正对象的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社会救助和恢复秩序等六个方面。 其中,深层次的目的是实现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五)提出了对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倡导广泛适用个案矫正技术

  以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为个案矫正的模式, 是建立在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工作属社会工作范畴的假设之上。个案矫正是以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吸取心理学技术的一种特定的以人为对象的活动。 因而,个案矫正与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一样,同样具有服务、救助、帮助等基本属性。
  作者认为,个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手段,也是社区矫正的优势和特色, 突出表现在有其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和矫正项目。 作者提出了两种矫正功能的转化模式:一是医疗模式或康复模式,该模式的核心是对犯罪人的个别化治疗,包括心理疗法、交往分析、现实疗法、行为矫正和集体疗法等多种具体治疗方式;二是经济模式,强调犯罪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认为矫正对象缺乏适宜的生活技能和缺乏正常的就业机会而形成了一种促发矫正对象行为的动力,该模式针对这一原因提出如下方案:第一,为矫正对象提供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竞争的工作技能;第二,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取得正常就业的机会。
  个案矫正的任务是由矫正机构的性质、 目的和职能所决定的。 社区矫正机构在矫正方面必须完成以下任务:消除犯因性问题;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促使矫正对象发展。对矫正对象个案矫正,是促使其发展的过程。只有通过促使其发展,才能有效地改善引发其犯罪的犯因性问题, 防止产生新的能引起其犯罪的犯因性问题,达到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
  促使矫正对象发展, 可以说是矫正对象个案矫正的核心任务。在个案矫正技术上,强调自助与助人相结合,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信任和尊重并重,个别与综合并重。

  (六)从多维的层面剖析了社区矫正的价值,深化了社区矫正的实质属性

  在研究中,分别从刑罚意义上、社会学意义上、文化学意义上以及经济学意义上分析了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价值, 强调社区矫正本身的社会资源价值。 剖析了社区矫正的价值在人道、民主、效益、自由、科学、公正、文明等诸多方面的体现。
  现代刑罚的品质之一,就是应该具有宽容性,即社会公众在刑罚观念、 刑罚方式和刑罚的价值理想上存在多样性的认可和提倡。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对犯罪的宽容, 是现代社会对犯罪人的宽容。 因此,宽容性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
  社区矫正的宽容性, 就是指社区矫正介入社会生活,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以人为本,应具有尊重、保护、扩大、关注矫正对象基本需要,法定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性和责任心,对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矫正对象的现实生活和幸福,矫正对象的发展和社会适应给予极大的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可以说,社区矫正的宽容性最本质的价值内涵在于对矫正对象要具有人道性,社区矫正宽容性的规范内容体现就是要求社区矫正规范的制定和适用尽可能与矫正对象的人性相符合, 尽可能地宽缓, 表现出立足于人类的良知而维护、追求、弘扬、增进人类的善良、仁慈、信任和博爱的特性与倾向。
  就社区矫正规范本身而言,其宽容性具体包括:社区矫正实施的善意性, 社区矫正调控目标的现实性, 社区矫正调控范围的谦抑性和社区矫正调控程度的人道性。

  五、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自 2003 年 7 月在我国开始试点,到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仅经历了十余年,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社区矫正工作者最为困惑的就是社区矫正理论的不足和社区矫正机制与技术手段的匮乏。为此,《社区矫正学教程》作为高职高专的专业教材, 为社区矫正工作厘清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又构建了社区矫正机制和制度体系,完善了社区矫正的个案矫正技术、心理矫正技术、评估技术等,为社区矫正实践提供了可参照的工作模式,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社区矫正学教程》的研究采用了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刑罚学以及刑事法学的基本理论,提出了应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的观点,因此,《社区矫正学教程》是对监狱学、犯罪学、刑罚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填补了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空白。
  《社区矫正学教程》的研究为我省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 为完成人才培养工作铺平了道路。《社区矫正学教程》出版后,已作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教材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文秘、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三个专业的教材。目前,已为全国多所司法警官院校作为教材使用。 因此,《社区矫正学教程》无论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还是对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特色专业建设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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