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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行动理论及其结构性分析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 作者:陈曲
发布于:2020-03-30 共7709字

  摘    要: 吉登斯的行动理论以其高度的平衡性而着称于世。在重释相关社会理论概念的基础上,吉登斯建构了行动理论并对其展开结构化分析,对作为行动理论构成性要素的时间性、反身性、权力等概念及其关系进行了新的阐释,并规定了其行动理论的结构二重性。但这一关于行动与结构之间关系的理解模式是否彻底摆脱了主客二元逻辑,既需要同韦伯行动理论传统区别开来,也需要回应阿切尔及相关学者所提出的质疑。

  关键词: 行动理论; 结构二重性; 时间; 反身性; 权力;

  一

  结构主义与功能主义作为不同的思想传统,在吉登斯看来,二者存在共同缺陷,即对时间性、结构与系统的阐释都存在局限,在此基础上的行动理论也与结构分析脱节。而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正是致力于处理这一问题。“Structuration”是吉登斯结合了“行动(action)”与“结构(structure)”所创设的词汇,他将二者共同纳入时空中的情境化实践,强调“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 structure)”特征。在这一意义上,结构既是行动的中介,也是其结果,并“将社会系统的时间和空间‘束集’在一起”1,共同构成社会现实的重要维度。

  传统社会理论关于时间问题的探讨,多围绕共时与历时、动态与静态的二元划分来加以阐释。功能主义把历时对应于历史在时间上的动态演进,而把共时理解为无时间性的静态稳定。然而问题在于,“静态稳定”这一假设在现实层面根本难以成立,因为并不存在脱离时间性的实践。结构主义则将问题集中到社会变迁,如列维-施特劳斯的“可逆时间”,实是把时间性抽离于社会实践,作为理解社会变迁的时间点与界线。与上述观点不同,吉登斯认为,时间性(temporality)是行动的构成特性,对于行动理论的阐释,必须将时间性纳入分析之中,否则将导致行为、意图、目的、理性等概念化,结构也将沦为形式化的抽象存在。

  在吉登斯看来,上述时间性在行动理论中的压制以及对主体能动性的忽视,都建立在把社会理解为与个体行动者相分离的概念化社会的认知基础上。可以说,“不论是结构主义还是功能主义,都表现出涂尔干式理论有关社会对于个体的优先性这一线索……功能主义继承和发展了涂尔干功能视角的社会观,提出了社会是一种道德共识的观点。而作为结构主义者的列维-施特劳斯,遵循涂尔干的‘社会学康德主义’观点,即社会具有自身理性”2。因此,问题的实质还是社会理论中的二元论传统。而吉登斯要做的,是借“结构化”取代上述共时与历时的二元划分,在重释时间性的基础上,将行动理论与结构分析相结合。

  具体来说,吉登斯重新考察了作为行动构成性要素的时间性的三重含义:“一是直接经验到的时间性,是日常生活的持续流……二是作为此在的时间性,即有机体的生命周期。三是布罗代尔所说的制度时间的长时段绵延,即社会制度的长期沉淀或发展”3。不同于以往的社会理论,吉登斯在丰富时间性含义的同时,更强调其中的多重渗透,他认为,“根据结构二重性原理,人类有机体每一刻的社会交往,都包含着制度的长时段绵延”4。因此,吉登斯行动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就在于对日常生活制度理论的构建,即将日常生活例行化实践与制度化分析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行动被理解为时空情境下的“行动流”,是“作为肉体存在的人对世界中的事件过程所进行的一系列实际或预期的因果性介入流”5。结构表现为结构性,具有可变性与多样性特征,根植于历史并与时空情境相联结,其实质是多重差异的虚拟聚合,只有在社会系统的构成过程中才存在。由此可见,结构作为行动生产之中的本质属性,与系统存在差别。

  然而,自索绪尔以来,结构主义存在一种“标志性缺陷”,其症结所在就是对结构与系统的混淆。例如,列维-施特劳斯将结构视为“由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没有一种要素能够在不影响所有其他要素变化的情况下发生变化”6。也就是说,结构作为一种关系体系,具有系统的特征。而功能主义者和系统论者对社会系统的理解也限于有机体比拟与物质系统,同样忽视了跨越时空的结构化过程。基于此,吉登斯断言,“无论是功能主义者还是列维-施特劳斯都没有明确区分结构和系统,可以说,这些概念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对这两个学派来说都是多余的”7。
 

吉登斯行动理论及其结构性分析
 

  那么,究竟如何区分结构与系统?这需要借“结构二重性”,并结合时空中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加以分析。“‘结构二重性’强调社会生活本质的循环往复性,正如社会实践的构成:结构既是实践再生产的媒介,同时也是其结果。结构同时进入行动主体和社会实践的构成之中,存在于构成过程的生成时刻”8,是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的规则和资源。简言之,结构被理解为结构性,兼具促生性与约束性特征。而社会系统是被再生产出的实践活动,是结构化的总体。系统具有结构性,但其本身并非结构。这里,“结构总是被看作社会系统的某种属性,体现在嵌入时空的被再生产出来的实践活动之中”9,时空关系作为社会系统的结构性要素被理解为“在场”。在重释时间性、结构与系统的基础上,吉登斯展开结构化视域下的行动理论阐释。

  二

  传统社会理论常陷入主体与客体的逻辑划分,在认识论层面将行动者与社会视为两端。如结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体现出客体(社会)支配主体(行动者)的倾向,缺乏对行动者认知能力的分析。然而,“人类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社会,是因为它是以反身性的方式确立的实践活动”10。因此,吉登斯的行动理论以结构二重性为基础,充分重视行动主体的反身性。

  如何定义反身性(reflexivity)11?在吉登斯的语境中,这一概念不仅形塑着社会结构与制度,也对个体的生活方式选择以及自我认同产生影响。其反身性可理解为“自我反身性”与“制度反身性”的结合,既是行动主体的基本属性,也是晚期现代性社会的重要特征,成为自我认同与社会结构的功能性调节的中间环节。具体来说,吉登斯行动主体的反身性建立于三层人格模式基础之上,即无意识、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无意识”作为基本安全系统,表现为身体感觉机制的正常运行;“实践意识”是行动者对行为的反思性监控,是无法用话语形式表达的默会知识;“话语意识”则体现为行动主体有能力并合乎逻辑地采取行动并给出缘由。其中,实践意识是主体对自身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系统再生产机制的认识,是行动者认知能力的反映。如果说反身性是行动主体与社会双重形塑的基本特征,那么实践意识就是行动者自身的结构性特征,其内嵌于日常生活的情境化实践。反身性作为打破认识方式上意识与无意识的二元论的关键性媒介,成为吉登斯行动理论的核心。

  诚然,社会理论中不乏尝试突破上述范式的行动主体表述,如克里斯蒂娃所提出的“去中心化的主体”。但在吉登斯看来,其行动主体“并没有远离无意识/意识这一二元论,它保留了笛卡尔主义要素……反身性、行动性的主体在这种分析中依然身影朦胧”12。不同于克里斯蒂娃,吉登斯认为,行动主体并不能通过重构“我思”来实现,而是要将存在与行动联系起来,行动主体是具有生成性与能动性特征的反身性主体。尽管结构主义主体理论强调对意识的去神秘化理解,并以此区别于“我思”,但这样的主体同时失去了主体性与个体性,其实质是在否定主体性的同时变相放大了“结构”的作用,用结构的决定性取代了主体性。

  实际上,在吉登斯看来,“当今社会理论所面临的紧要问题不是如何在概念上进一步消灭主体,而是相反,是如何进一步恢复主体而又不陷入主体主义的问题……主体的去中心化不等同于主体的消失”13。显然吉登斯的“行动主体(acting subject)”是对克里斯蒂娃的超越,其核心是对反身性的重构。这一重构离不开对能动性的吸纳,且具有反思与自反的双重含义。在吉登斯的语境中,行动者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即行动时具有自觉意识并知其所为。他吸纳了欧文·戈夫曼有关日常生活中的自我理论,尤其是个体对情境的能动性调适。情境既包含上文所提到的时空因素,也是对共同在场互动关系的强调。他将情境性实践作为行动理论的重要部分,反身性作为行动的固有属性体现为“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社会整合的实践基础被描述为“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反思性地运用的步骤”14。

  吉登斯对反身性的重构及其二重性立场受到了质疑。美国社会学家阿切尔(M.S. Archer)认为,吉登斯仅是在制度主义意义上理解反身性,偏重“制度反身性”而忽视了“自我反身性”。论者承认二者的联系,但不能在联结结构与行动的同时走向合并,因为在本体论上结构和行动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实体。阿切尔沿袭了巴斯卡尔的批判实在论的核心观点,将社会现实视为可分层的(stratified),每一层由行动与结构在生成机制的作用下构成,具有自主涌现(emergence)15的特性,机制之间不可简化、不可还原。因此,行动与结构二者“独立发展变化,在时间上彼此并不同步”16 。

  不过,在笔者看来,阿切尔的上述批判却是误解了吉登斯,而且本身就暴露了阿切尔有关现代性分析的局限。事实上,吉登斯是根据所论述的问题本身来分析反身性的不同含义与作用,无论是《自反性现代化》中的“制度反身性”,还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中“自我的反身性投射”,都把反身性作为行动主体与社会联结的基本特征来加以分析,并不涉及阿切尔所讲的制度主义。也正因为阿切尔本人受到G.H.米德的主体理论的更大影响,才强调通过内心对话(internal conversation)来处理反身性的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并认为“反身性作为人类主体的一种个人性能,优先且独立于同各种结构或文化性能相关联的因果效能……反身性决定主体性”17。阿切尔致力于重释反身性以激活晚期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但她对主体性的强调出自个人主义立场,其反身性行动主体实际上只是限于生活中的日常理性。

  无论是阿切尔还是米德,其理论本身都缺乏对制度与制度变迁的分析。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被定位为微观社会学,区别于宏观社会学所涉及的制度分析、权力和社会变迁主题。然而,在吉登斯看来,这种宏观与微观的划分实则毫无意义。因为即使生活中最普通的微观情境,其中也包含制度化行为模式。日常生活的区域化实践,必然受现代性内部指涉体系——制度反身性、脱域以及本土与全球之间的相互渗透影响。所谓微观与宏观的差异,实是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的体现。社会整合反映行动者共同在场的日常活动交互性,系统整合体现行动者或集合体之间跨越时空关系层面的交互性与系统性。这种依照关系模式所展开的社会分析,显然更贴近结构化主题。

  综上所述,以反身性为基本特征,行动主体与社会在时空情境下相互形塑。反身性不仅以“自我的反身性规划”作用于日常生活的情境化实践,也作为现代性制度动力机制之一的“制度反身性”影响社会转型与变迁。可以说,受反身性影响,行动者、结构、社会关系不断发生改变与调整,借由时空分离与重组,自我与社会相互联结。吉登斯由此实现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结构主义的路径,即从“结构”转向“结构化”,从“形式化结构”转向根植于“行动—结构”的“生成性结构”。

  三

  上文提到,吉登斯对具有认知能力的反身性行动主体的理解,吸收了戈夫曼的相关理论资源。但他认为,戈夫曼“未能有效指出这种认知能力的限度或者说局限,也没有指出这种认知能力所采用的形式”18。同时,“戈夫曼的社会学没有对制度、历史以及结构转型加以论述”19。而吉登斯的行动理论尤为关注行动理性的因素,他将这些因素纳入社会系统的再生产,在理性历史化的基础上对理性进行批判性分析。也就是说,行动对社会施加影响的同时,社会还将以人类主体无法预料的方式再影响行动。这正是行动与结构的二重性关系的体现。

  在吉登斯看来,除上述分析之外,行动理论的构成性要素还有一个重要部分——权力。“权力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与互动形成关联:一是权力制度性地参与了互动过程;二是权力被用来成就策略行为的结果”20。他将权力纳入结构二重性之中,作为社会实践的内在构成。也就是说,权力与行动在逻辑上相联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逻辑从根本上不同于与社会约束条件进行对抗的逻辑。吉登斯行动理论中的权力,未曾具有压迫性质进而与冲突联系在一起,而是“作为转换能力内在地与人类能动性联系在一起”21。在这里,权力关系是双向的,“是自主与依赖的关系,即使是最自主的行动者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依赖者,即使是最依赖的行动者或者团体在权力关系中也拥有某些自主性”22。换言之,即便在社会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依然能够将其拥有的资源转化为对社会系统再生产条件的控制。吉登斯将这一双向权力关系称为“控制辩证法”。一方面,吉登斯将行动理论中的权力纳入社会实践的内在构成,认识到权力在社会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达成对权力的“去冲突化”理解,进而开出一种不同于以往批判理论的新路径——即结合现代性制度分析的、包含伦理维度的社会批判理论。

  提到行动理论,必然要关涉到韦伯社会理论传统,韦伯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就是社会行动。卡列尼科斯也认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主体优先于结构’,同时将分配意义上的权力视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正是深受韦伯影响的结果”23。但就权力理论而言,吉登斯有关权力关系二重性的思想,却需同韦伯的权力观区别开来。在吉登斯看来,韦伯的权力观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主体主义立场,未能跳出主客二元模式;二是未能将权力作为行动理论的前提和构成性要素来理解并展开分析。吉登斯指出,韦伯将权力定义为“面对他人的反抗仍然可以实现其意志的能力”24,将权力与意志或者意图联系在一起,仅是从行动者角度出发去分析权力,“没有对互动过程中的权力关系进行社会学探讨,因此同样存在行动与结构之间二元性的问题”25。对吉登斯而言,这一问题只有在结构二重性视阈下才能得到解决。

  不过,吉登斯的努力并非没有问题。由于他把权力视为行动的构成性要素,作为一种常规和例行化的现象来加以分析,因而经常被指认为“权力化约论”。对于这一批评,吉登斯回应,在其结构化理论中,“权力只是社会科学中的几个基本性的概念之一,而所有这些基本概念都是以行动和结构的关系为核心的”26。然而,就是这种二重性关系模式也受到了批评。安东尼·金(Anthony King)即认为,吉登斯借二重性摆脱二元论,实质上依然陷入了客观主义,也弱化了常人行动者(lay actors)的能动性影响,问题“皆源自结构化理论中‘结构’的性质”。在金看来,吉登斯用实践的存在论发展结构,又用结构取消掉了行动。这种立足于结构模型去处理个体与社会关系,并将时空关系作为结构性要素的做法,实质上是把结构理解成一套规则,与作为行动制度性背景的社会系统混为一谈。“吉登斯背离了初衷,假定了先验框架(虚拟差异次序)的存在。而个体并未意识到这些虚拟规则,因此,他们的行为方式被客观地决定”。金认为应抛弃“结构”,转而选择吉登斯行动理论中的“实践意识”来阐释社会关系再生产。他指出,尽管吉登斯“从一开始就否定客观主义,并吸收阐释学和维特根斯坦关于社会生活的描述提出了‘实践意识’,但最终却回到了列维-施特劳斯的结构主义”27。

  对于这一问题,利萨尔多(Omar Lizardo)也有过相关分析,不过他选择了一条不同于金的批判路径。在他看来,问题的症结并不能全部归于“结构”概念。并且,吉登斯与列维-施特劳斯的结构主义之间的分歧需要结合理论谱系加以阐明,关键在于“本体论结构主义(ontological structuralism)”和“方法论结构主义(methodological structuralism)”的差异。具体来说,论者将结构视为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性工具,而吉登斯尝试用结构的二重特性去突破传统社会理论中的主客二元模式,其结构化理论“关注的不是方法论或认识论,而是本体论……是对人与人的行为、社会再生产与社会转型的重新定义……要回答‘是什么’而不是‘如何解释’”。因此,利萨尔多认为,吉登斯的理论实质是本体论结构主义,并且是一种混淆了(结构)理论与(结构)模型的混合本体论,“在其混合本体论中,他把结构模型的属性(虚拟性且缺乏时空延展等)视作现实世界对象和过程的属性”28。对此,利萨尔多强调,如果想彻底并有意义地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先要跳出吉登斯的本体论框架,重新激活列维-施特劳斯的结构主义理论资源。

  综上所述,安东尼·金与利萨尔多在批评吉登斯二重性观点的同时,对结构化理论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但也都没有真正领会吉登斯行动理论的意旨。吉登斯在其结构化理论中较好地解释了行动及其能动与自反性特征,并揭示出高度现代性背景下的社会转型何以必然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问题的关键在于,吉登斯仅仅将权力置于结构与行动之中,却无法说明其所关注的社会行动,因而也不可能真正把握现代性社会中的积极力量,在这种情形下,其进入日常生活或微观政治,不是融入社会实践,反倒是对历史本身的“脱嵌”。在此,引入马克思的实践批判及其社会权力概念至关重要。尽管历史唯物主义已经成为吉登斯的理论意识,但通过历史唯物主义展开富于深度的当代社会批判,对吉登斯本人也是一项挑战。

  注释

  1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郭忠华、徐法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71页。
  2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London:Macmillan,1979,p.18.
  3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Vol.1: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p.19-20.
  4Ibid.,p.20.
  5Anthony Giddens,New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London:Hutchinson,1976,p.75.
  6Claude Lévi-Strauss,Structural Anthropology,Basic Books,1963,p.280.
  7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London:Macmillan,1979,p.23.
  8Ibid.,p.5.
  9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页。
  10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189页。
  11有中译本将reflexivity译为“反思性”。本文选择“反身性”,即“将新知识或新信息以常规方式整合进行动主体的行动情境中,因而得以重组”之意。在吉登斯看来,反思性/反身性是一种社会性建构,制度反身性与自我的反身性觉知涵盖了从宏观制度建设到微观自我认同层面。
  12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London:Macmillan,1979,p.39.
  13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第50~51页。
  14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83页。
  15关于涌现理论,安德鲁·科利尔(Andrew Collier)认为:“巴斯卡尔所指的是一种较高层级的机制与内在机制之间的关系,较高的层级源自较基础的层级。‘涌现’一词体现出巴斯卡尔并不认为根源是可还原的。这一理论表明,尽管意识到现实中更复杂的方面(如生命、思维)以不那么复杂的方面(如物质)为前提,也依然坚持它们不可简化。例如,不能用较不复杂的层级概念去考察——这不是因为我们的思想受到任何主观约束,而是由于涌现分层的固有性质。”Andrew Collier,Critical Realism:An Introduction to Roy Bhaskar’s Philosophy,Verso,1994,pp.110-111.
  16Margaret S.Archer,Realist Social Theory:The Morphogenetic Approa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17Margaret S.Archer,Making Our Way through the World:Human Reflexivity and Social Mobi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15.
  18Anthony Giddens,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4,p.90.
  19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第89页
  20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第96~97页。
  21Anthony Giddens,New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London:Hutchinson,1976,p.110.
  22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第103页。
  23Alex Callinicos,“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Theory and Society,1985(2).
  24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London:Macmillan,1979,p.256.
  25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第97页。
  26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267页。
  27Anthony King,“The Accidental Derogation of the Lay Actor”,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2000(3).
  28Omar Lizardo,“Beyond the Antinomies of Structure:Lévi-Strauss,Giddens,Bourdieu,and Sewell”,Theory and Society,2010(6).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陈曲.吉登斯对行动理论构成性要素及其关系的阐释[J].天津社会科学,2020(01):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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