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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中对“同妻”和“同夫”群体的婚姻状况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27 共15288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对于“同性恋者”群体已经有了一定的认同与研究,同性恋背后的隐秘“同妻”群体也渐渐得到关注。然而,一个与“同妻”有着相类似命运却更为隐蔽的群体———“同夫”群体则鲜有人探究,他们的生活也同样应该得到社会关注。原因在于女同性恋数目并不在少数,百度“已婚拉拉吧”有日常活跃用户数千人,而这仅仅是众多已婚女同性恋者活跃的贴吧之一,“同夫”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同夫”“同妻”群体两个看似有着同样经历与遭遇的群体,却又因为性别、社会包容度的差异而境遇不同,他们在婚姻维持与离婚问题上也注定存在着不同。

  在虚拟空间中对“同妻”和“同夫”群体的婚姻状况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虚拟社会人类学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虚拟社会人类学研究已不再局限于研究者直接接触到研究对象及其生活,田野调查亦因虚拟网络空间有着隐身性、匿名性的特点使得“坐在摇椅上搞研究”重新获得认可,这是一种新的社会人类学研究。

  一、研究综述与方法

  (一)国外研究综述

  关于社会性别理论的研究。国外学术界对于社会性别理论的研究起始于女性主义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女性主义的中心概念。“gender”一词本身的词义为“性,性别”,而在女性主义研究中则有其独特的意思———社会性别。有别于“sex”“gen-der”正是在基于生物学性别基础上提出的,《女性主义理论词汇汇编》工具书对社会性别的说明为:“性别与社会性别划分方法,其区别在于将社会文化意义从其生物学基础上区分出来,较早地将社会性别定义出来”。除此之外,在美国女性主义学者坎达斯·韦斯特和唐·H·奇默尔曼也对社会性别与性别进行了区分,指出社会性别是通过心理、文化和社会手段构建的一种社会地位。著名的女性主义者波伏娃也在她的著作《第二性》中表明女人并非天生就是这样,而是被建构形成的。

  因此社会性别可以说是文化构成的产物,男女两性在这种语境下有着不同角色、责任、义务及劳动分。20世纪70年代怀特赫德已提出关注妇女问题的视角应当从生物性差异转向社会性差异,不能仅从妇女问题的视角入手,而应从男性和女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社会性别理论发展到新的阶段。

  关于同性恋文化的研究。国外有关于“同妻”“同夫”的学术研究目前还十分少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西方语境的开放性使同性恋早已不是羞于启齿的话题;二是国外同性恋者多与同性结为伴侣关系而非走进异性婚姻,这与中国截然不同。因此,国外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同性恋问题及“同性伴侣关系”上。有关同性恋文化的研究最著名的是酷儿理论(queer theory),该理论一个重要观点认为性取向并非天然的,性别认同也是可以在后天培养影响下形成的。美国酷儿理论学者、历史学家大卫·哈珀林(DavidHalperin)也指出:“仅仅是在最近,仅仅是在我们社会的某些领域,这些个人成了同性恋。”

  澳大利亚酷儿理论学者安娜玛丽·扎戈斯(Annemarie Jagose)甚至提出有必要反思异性恋的历史:“异性恋同样也是一种建构……长久以来,异性恋一直标榜自己正常、纯粹、正确、无须解释。”

  国外关于同性伴侣关系质量的研究较多,劳伦斯·柯德克研究发现女同性恋伴侣比男同性恋伴侣关系更为稳定,但是两种同性恋伴侣关系都不及异性婚姻关系稳定;在另外一项研究中,他发现同性恋同居伴侣之间与已婚夫妇相比较,有更多的自主权与平等权,关系的解体也更容易且频率较高,亲密度方面女同性恋高于男同性恋。大卫·麦特森研究认为,同志父母指的是其中至少有一方是同性恋者,他们也可以顺利地抚养孩子成长,但这类父母往往会被认为不是普通父母而得到社会另眼看待。上述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大致表明国外对于同性爱及同性伴侣关系的接受程度与包容度都较强。

  关于虚拟人类学的相关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等国家学者就已开始探讨在线人类学研究问题,集中于网络构建起新的人类学研究所需要的“虚拟田野”以及如何将人类学调查研究放置于虚拟田野中和注意把握的问题。阿帕杜莱(Ap-padurai)认为基于网络建构起许多跨地域性的具有异质性的虚拟社区,方便研究者进行在线比较研究与调查。惠勒(Wheeler)在探究网络田野调查时指出,需要将线上与线下调查配合进行,并注意用二分法区分真实与虚拟的、个人与集体的,并举出“科威特妇女使用互联网政治行动”案例说明上述问题。

  (二)国内研究综述

  关于社会性别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性别理论逐渐走入我国国内,我国学界开始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妇女研究,主要是将女性作为主体纳入社会性别研究范围,围绕妇女学科事业发展、地位变迁及男女平等问题展开。陶铁柱、谭深在1987年总结指出李小江、汪琦、潘绥铭等多名知名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从事妇女学学科的建设。

  王政强调社会性别学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妇女学以及妇女事业的发展。畅引婷、邸晓星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的性别研究一大特点在于围绕妇女问题展开,妇女具有绝对的主体地位且研究大多具有批判性质。

  关于“同妻”“同夫”婚姻问题的相关研究。

  随着同性恋这一社会问题的突出,他们的婚姻也成为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及法学领域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融合各领域研究可知近年来关于同性恋婚姻问题主要有三个研究方向,下面将分别综述。首先,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探讨,主要集中同性婚姻权与立法、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与困境等几方面。陈哆在研究中指出同性恋者也有进入合法婚姻的诉求,应当进行立法保护他们的合法婚恋权利。魏盈君介绍了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及典型国家的立法案例,在世界立法趋势下,中国同性恋婚姻走向合法是必然。李霞认为我国同性恋者的结合宜采“同性伴侣”的模式以保证其婚恋合法化,并应该有别于常规婚姻制度。胡啟岚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符合人权、正义、秩序和自由的法理价值,应该在法律底线上接受同性恋婚姻,再逐步去其污名,在道德上使社会接受”。但韩旭至认为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的冲突必然会引起社会婚姻观的改变。其次,关于“形式婚姻”的探讨。“形式婚姻”狭义概念是指“男同性恋与女同性恋通过婚礼形式‘假结婚’,或者协商结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多是同性恋为了免受如父母催促、同性恋身份隐藏等多重社会压力而做出的选择。目前我国国内对于形式婚姻的社会报道与讨论很多,但落实在学术研究的很少。自由撰稿人老藕在研究中指出目前有八种状态的形式婚姻,认为形式婚姻只是同性恋群体临时办法,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残局难以收拾。杨柳青对同性恋群体形式婚姻进行了初步探究,认为这是对婚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负责任的婚姻形式。

  第三,关于以“同妻”“同夫”为明确对象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对与“同妻”相关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少数学术研究明确关注“同妻”。张晔对“同妻”在虚拟社区中的交往适应问题进行探讨,李亚楠则从性别文化出发对“同妻”的反抗行为进行研究,大多数研究仍停留在非正规学术报道的层面上。目前在国内权威学术文章数据库中输入“同夫”关键词,没有一篇符合要求的学术文献。实际上隐蔽的女同性恋背后更隐蔽的“同夫”群体的存在且问题已十分严峻。关于已婚同性恋者的婚姻关系研究。虽然“同妻”“同夫”还属于各学科边缘关注群体,但是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在研究同性恋问题时关注他们在异性婚姻中的婚姻关系。常进锋、陆卫群研究发现已婚男同性恋者会想尽办法在婚姻中隐瞒自己同性恋身份,但他们的异性婚姻仍存在各种危机,应该加强对同性恋异性婚姻家庭的关注和干预;魏伟、蔡思庆研究发现大多数已婚男同会在寻求婚外恋情的同时尽量维护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愧疚心理与为了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身份;桦桐、杨针发现在这类“畸形”家庭中,因性向的不同造成了双方在性、情感和其它方面的冲突,夫妻间关系会因为丈夫同性恋身份的曝光而不同程度破裂。通过上述研究可知,他们的视角大多是从婚姻中同性恋者一方出发,而不是将“同妻”“同夫”作为研究所关注的落脚点。

  关于虚拟人类学与虚拟田野调查研究。虚拟人类学是“利用互联网来收集资料,与调查对象建立密切关系,参与到网络所构建的虚拟社区中去,”是信息时代人类学获取资料的最主要方法。

  目前国内对于虚拟人类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它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新兴特点及需要注意的伦理原则等。朱凌飞,孙信茹对“虚拟田野”中网络调查的可靠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说明,认为“有足够理由将互联网看作一个真实存在的‘虚拟社会’”;卜玉梅强调虚拟田野的伦理与原则,重新思考传统,不能因为网络的存在而放弃传统民族志方法,而应该将二者有机结合形成互补关系。

  简而言之,在理论方面,国外国内对于社会性别理论的研究都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国外在延展性上要更胜于国内研究,我国妇女学得到长足发展。在内容方面,国内外关于“同妻”“同夫”的研究相对都处于起步阶段,国外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对同性伴侣之间关系的考察以及与异性已婚夫妇的对比分析;我国学者们开始探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以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同时探讨了在中国特殊语境下迫于社会压力而出现的“形式婚姻”的现存状况;“同夫”学术研究仍是空白;从关注同性恋者的视角下对已婚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已经开始关心“同妻”“同夫”这两个延伸群体的生存状况。在方法方面,国内外对于虚拟人类学的研究都起源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田野方法今后也将会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而有更多变化与更大的作用,需要我们在人类学研究中不断完善与使用。

  (三)以虚拟田野调查为中心的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虚拟田野调查法:以网络空间为平台,进入多个虚拟社区进行调查得到文本及数据资料。2.访谈法:与研究对象进行互动聊天时,将在对话中采用基本一致的提纲,便于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对比归类分析;用深度访谈选择典型个案尽可能深入地挖掘其想法,增加研究深度。3.观察法:参与到社群聊天中并观察法了解他们的生活与想法。4.对比研究法:通过与已婚女同交流弥补“同夫”对象难寻且不愿意在线上进行交谈沟通的不足。进入研究社区后并逐步搜集资料与整理分析,共收集到有效资料“同夫”案例10份,“同妻”案例17份,已婚女同性恋资料6份,已婚男同性恋资料2份。

  二、“同夫”群体与“同妻”群体的虚拟现实生活状态比较

  (一)“同夫”群体的生活状态

  2004年我国官方首次公布了男同性恋人群的数字为500—1000万。中国官方虽然没有公布女同性恋者的人数,但在此仅按照2004年我国官方公布的男同性恋人群数字,并结合国际男女同性恋人数2:1通用计算标准,可推算截止到2004年我国女同性恋数量至少为250—500万,而这已经是10年前的数据。有学者表示,适婚年龄女同性恋中,有近90%的女同会选择与异性走入婚姻。目前我国对于“同夫”问题还没有进行专题性研究,因此对于“同夫”群体数目没有统一准确的调查与统计数据。但可推断我国“同夫”群体数量可以达到200—400万,这已是最保守估计。

  关于“同夫”问题的社会关注开始规模化。

  社会上对“同夫”的关注更多地局限于线上网络传播。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输入“同夫”关键词,可以找到有关“同夫”的相关报道,例如“今日早报”的报道“准新娘疑似女同性恋‘同夫’‘同妻’现象需引关注”,但仍是小规模且非正式的,但是却不能否认“同夫”问题正在逐渐被关注。

  另一边,线下对“同夫”问题的关注则明显少于“同妻”,这还需要“同夫”自身努力发声,让社会认同他们的存在,以及一些专业人士带动社会关注“同夫”。

  关于数目庞大的已婚女同性恋者后隐藏的“同夫”群体。调查发现“同夫”吧的活跃程度远远低于“同妻”吧,参与成员仅有390余人,且其中很多人并非“同夫”,只是关注“同夫”群体的吧友。鉴于此笔者打算从侧面了解“同夫”问题在我国是否真的比“同妻”问题弱,对“已婚拉拉吧”进行观察:截止到2014年5月末,该贴吧中有成员4000余人,而“同妻”贴吧中有参与成员近4600人,且通过初步比较发现,“同妻”吧成员中有部分为“同妻”关爱者,而“已婚拉拉吧”绝大多数为女同性恋,由此可以大致推断出“同夫”数量并不在少数,只是由于男性相对于女性较少在网上互动诉苦、部分“同夫”并不清楚自己“同夫”身份等多种原因,“同夫”群体不像“同妻”群体集中出现于网络中。笔者观察发现“已婚拉拉吧”中的已婚及未婚女同性恋,在贴吧内发帖寻找婚外情,或者正在进行婚外情,这也可以反映出“同夫”问题被关注同样迫在眉睫,“同夫”群体人数之多令人感到可怕。

  (二)“同夫”与“同妻”的虚拟现实生活状态比较

  “同夫”与“同妻”同是两大受害弱势群体,有着相似的经历却也有着诸多不同之处。本研究主要想就“同夫”“同妻”的婚姻维持与解体进行对比研究,首先要对两大群体的基本情况加以对比研究,找出其共同点与不同点,便于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对比从性别角度入手,再分别从个人生理、外在社会两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生理对比的不同之处从夫妻生活、感染HIV、生育子女、个人衰老几方面进行。1.夫妻生活问题上,“同夫”性需求更容易满足,因为男性往往掌握着主动权,而“同妻”则基本得不到正常的夫妻生活满足感,源于女性的被动,同时部分“同妻”的丈夫扮演同性恋关系中的女性角色,他们更无法和妻子进行夫妻生活。2.感染HIV问题上,“同妻”比“同夫”感染HIV风险要高很多,原因在于男同性恋特殊的性方式以及多喜欢滥交容易引起自身感染艾滋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极少数男同甚至在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与妻子发生关系,致使“同妻”感染HIV,而女同性恋性关系则更为安全,家中的丈夫也相对不易得艾滋病。3.生育子女问题上,女性的生育能力使“同妻”要承担的生理痛苦更多,尤其是当艾滋病与怀孕碰到一起,“同妻”比“同夫”要承受更大压力与痛楚。4.衰老问题上,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区别,“同夫”比“同妻”群体衰老程度更缓慢一些,且不论社会原因,男人在60岁还可以娶年轻妻子生育子女,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能力,这对于女性再婚再生育是不利的。相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同夫”“同妻”的夫妻生活都是在自己的妻子、丈夫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的;生育子女方面很多“同夫”“同妻”都被利用,充当了同性恋借精、借腹的生育工具。

  从外在社会角度考虑,不同点主要从社会地位、经济能力、承担责任、再婚比较:1.社会地位方面,在性别二元论加父权社会共同作用下,男性被赋予强势、更能承受压力、有泪不轻弹等角色特征,而女性则往往被定位于温柔、软弱、依靠男人,处于弱势地位,相应的“同夫”比“同妻”有更高的社会地位。2.承担责任与经济能力方面,“同夫”作为丈夫要承担更多养家糊口的责任,而“同妻”在这方面则没有绝对的要求,部分“同妻”没有工作,承担家庭管理与养育子女的责任。

  正因为如此“同夫”群体比“同妻”更有经济能力,在后面讨论部分经济能力也会成为影响婚姻维持与解体的重要因素。3.再婚方面,“同夫”相比于“同妻”具有明显地再婚优势,年龄上的优势尤为显著,年龄偏大的“同妻”再婚可能性很小,而“同夫”则更容易再组建新的家庭,具体原因将在后文婚姻解体部分更深入分析。

  “同夫”“同妻”从社会角度考虑其相同点主要表现在:1.婚姻结合方面,几乎都是经历了同性恋隐瞒身份与自己结婚这一骗婚过程;2.身份确认方面,绝大多数“同夫”“同妻”都是在有意无意发现爱人是同性恋的证据后,主动揭发其同性恋身份进而确认自己“同夫”“同妻”的身份,极少数是家庭中的同性恋者自己说明身份告知“同夫”“同妻”;3.感情方面,都在婚姻中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感情上付出难以得到回报,夫妻间即便有感情也多是亲情;4.抚养子女方面,有子女的“同夫”“同妻”在考虑离婚与否时,孩子的成长都被作为最重要考虑因素;5.物质方面,“同夫”“同妻”走到离婚一步,都在财产分割上处于弱势,但是原因有所不同,具体的也将在后文进行分析。

  三、“同夫”与“同妻”婚姻维持的虚拟人类学比较分析

  (一)影响婚姻维持的几个因素

  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组成的家庭被称为“已婚同志家庭”。并不是所有的“已婚同志家庭”都立刻走向了破裂,部分“同夫”“同妻”在发现自己的另一半是同性恋者往往会选择继续挽救与维持自己残破的婚姻,其中缘由、维持的方式等根据现有的案例可分析出一定的类型,但是在“同夫”“同妻”两大群体上又有着因社会性别而导致的不同结果。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已经确认自己的妻子、丈夫是同性恋,根本不可能用异性的眼光爱自己,为什么不尽快离婚呢?事实上婚姻的结束并不是一件易事,往往牵扯到夫妻双方、子女、父母等多人的生活,经济能力、子女抚养、面子问题、尚存情感、军婚难离等多个原因使“同夫”“同妻”做出维持婚姻的选择。

  1.经济实力影响婚姻“存亡”

  生计问题在家庭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女性开始有独立的工作能力并拥有养活自己的经济实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的这种经济能力是有限的,在职业选择、职业发展以及薪资水平上都相对低于男性,这也让家庭中的女性与男性有着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在对“同夫”“同妻”的调查中发现,部分人之所以选择仍然在婚,没有经济能力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TQ11已经结婚9年,生育后身体不适便辞了工作在家照顾家庭,丈夫对自己照顾较为周到却不喜肌肤之亲,怀疑丈夫出轨,后发现丈夫是同性恋并不止一次和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考虑到自己和女儿的健康问题(有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以及将来的生活,TQ11打算重新工作,离婚时争得女儿抚养权。

  “同妻”因为没有独立经济能力而选择仍然在婚姻内,但是这种维持是短暂的,她们都明确地表示当拥有经济能力后自己终将会选择离婚。而“同夫”维持婚姻均没有受到经济问题影响,因为他们基本都有可以满足自己物质生活的工作收入。

  由此也反映出“同夫”“同妻”在维持婚姻问题上由于经济能力差异导致地位的不平等。

  2.给孩子完整的家

  凡是有孩子的“同夫”“同妻”在思量是否离婚这个问题时可以说都将子女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想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让子女避免在单亲家庭成长,作为父母的“同夫”“同妻”选择牺牲了自己的婚姻幸福,但身为人父、人母的两大群体在这个问题上虽然都是为孩子做打算,却又处在大不相同的境地,思考的角度以及处事办法也都有很大的差别。

  TF5与妻子结婚12年,发现妻子是女同性恋并有婚外情。可是考虑到11岁的女儿,TF5既担心和妻子吵架被孩子察觉异样,又担心因为说出实情后离婚影响到女儿心理健康,内心十分纠结于该不该挽救这段畸形的婚姻;但是“同夫”与“同妻”因孩子而坚守家庭的一大不同在于女性的孕育特质,怀孕6个月的TQ8正在经历着这种生理与心理的双重煎熬:TQ8和丈夫未婚先孕准备结婚,但是无意中发现丈夫有QQ小号和男人搞同性恋,她十分痛苦,一方面犹豫要不要生孩子,另一方面也在考虑是否要离婚,怀着身孕的她每天都在焦躁中度过,日子拖得越久,她做出堕胎决定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父母对孩子的爱让他们选择放弃了自己的生活自由,甚至是寻找更好归宿的机会,这也是“同夫”“同妻”维持婚姻问题上一大相通之处。

  3.“面子”文化的影响

  中国人崇尚集体主义价值观,在满足个人愿望的同时十分注重群体对其社会地位和声誉的认同及社会对其需求的认可,重在千方百计“保面子”,生怕“没面子”“丢了面子”,希望得到别人的肯定。“同妻”“同夫”在处理自己婚姻问题时也会不同程度地考虑在人前是否丢了面子,甚至还有“同妻”因担心这段家丑外扬后自己的同性恋会在社会上没面子而选择隐忍不发,访谈中发现此类情况着实存在。

  TF4的遭遇比较与众不同,他和女同妻子za的婚姻关系仅仅是举办了婚宴的事实婚姻,在亲朋好友面前承认了二者之间的“夫妻关系”,但事实上TH4和za是假结婚,且没有发生性关系,TF4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情财人三空,如今痛恨女同。

  其状况特殊在于目前他实际上已经与za没有任何交集与联系,婚姻关系也并不存在,却要在父母、朋友和同事面前装作仍是一个结婚的已婚男士,妻子只是有工作外出不在身边,这让TF4感到十分委屈与憋气。TQ3因为顾及各种面子,一直撑着没有离婚。TQ3爱自己的丈夫,且丈夫对自己照顾有加,但她无法接受丈夫是同性恋的事实,又怕丈夫是同性恋的事情被父母及其单位同事知道损害他的名声和面子,因此正在想尽办法渴望扭转丈夫的性取向,挽救自己的婚姻。结合TF4的案例可以看出,“同夫”“同妻”在因为“面子”维护婚姻这一问题上,虽然处理的方法各有不同,但是目的却是一致的。但是因此因素而维持到底能持续多久还不可知,访谈对象在交谈时也多提到当这出戏无法再演下去时,婚姻也将走到尽头。

  4.单方面的感情付出

  维持婚姻的原因中,单方面感情付出这一点比较明显地体现出“同夫”“同妻”对待婚姻的不同态度。TF1、TF6、TF9发现妻子是女同后坚决地选择离婚,即便其妻子央求自己,也因为无法接受妻子对自己性取向以及感情的欺骗。相比之下,“同妻”则显得更加心软,当丈夫向自己央求不要离婚,“同妻”原本坚定的心又开始动摇。TQ11的丈夫对其生活照顾有加,只是夫妻生活不和谐。

  TQ11因顾及孩子又舍不得这份感情,想改变丈夫性取向并努力拯救自己的婚姻。然而笔者通过侧面与已婚拉拉、已婚男同进行访谈后发现,这类“同夫”“同妻”实际上是情感错付。

  已婚拉拉YHL3:我就像一个演员一样,做自己不想做的事,还要和一个我完全不爱的男人发生关系……像行尸走肉一样活着。

  已婚男同YHG2:受够了家里那个婆娘,老是问我怎么不碰她,是不是贱啊。

  这些人或是感觉自己如行尸走肉般的与自己不爱的丈夫、妻子一起生活,或是一边在婚外和同性情人相爱,一边心怀愧疚给另一半些许生活上的照顾与安抚;或是干脆明目张胆地在外面一夜情、寻情人。可以说,放不下感情的“同夫”与“同妻”活在了自己给自己编织的谎言中,他们往往不清楚事实比他们想象的还要残酷。婚姻中需要夫妻双方相爱,而他们的付出与得到是远不成正比的,婚姻将如何继续下去在他们眼中也是未知数。

  5.军婚难摆脱

  TQ14受尽了军婚的苦楚却无法摆脱,一方面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她丈夫犯了重大过错以至于需要离婚,另一方面军婚受法律保护,离婚需要军人一方同意。TQ14同时还遭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表示只为了孩子,不然看不到生的希望。她的婚姻维持是被逼无奈的,军婚束缚,加上婆媳关系紧张、丈夫家庭暴力,她被各种压力压得喘不过气,甚至产生了一些极端的念头。

  综上,“同夫”“同妻”之所以继续维系婚姻出于五大原因:经济能力、子女、面子、情感以及军婚,其中子女与情感、面子等因素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另外这些因素因为社会性别的存在对“同夫”与“同妻”在婚姻维持影响有所不同:经济因素对“同妻”影响较大而对男性“同夫”基本无影响,子女问题对“同妻”“同夫”影响最大,但不同的是女性的孕育能力使正在怀孕中的“同妻”更难以选择即可离婚,军婚对于“同妻”影响同样大于“同夫”。碍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同夫”“同妻”并没有选择结束婚姻,或是暂时在婚姻走一步看一步,或是寄希望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让这段畸形婚姻逐渐走向“健康化”。接下来将进一步讨论“同夫”“同妻”采用哪些方式来处理自己残缺的婚姻,他们之间的处理方式又有何不同。

  (二)维持婚姻的处理方法

  在选择了继续自己与同性恋丈夫、妻子生活下去后,“同妻”“同夫”都会采用相应的方法策略让自己舒心些,也让家庭生活更顺畅些。通过调查访谈笔者总结了三种处理方式,分别为:隐忍不发型、寄希望转“性”型、相敬如宾型。

  1.隐忍不发

  选择这一种方式维持婚姻的“同夫”“同妻”对婚姻的未来并不抱有太大希望,他们往往选择暂时不离婚,等待时机成熟、离婚对自己有利时则可能会不再沉默,与同性恋爱人的婚姻最终将以破裂收场。

  TQ1结婚2年,一年性生活只发生10次左右,艾滋病检测为阴性后就没有再接触丈夫;没有孩子也坚决不要;因此处事态度坚决得多,她的婚姻维持是短暂的、缓兵之计,用QQ小号等方式搜集更多丈夫是男同的证据。

  隐忍不发型在“同夫”群体中少有发现,主要原因在于男性更偏向于理性思考,难以接受妻子对自己性取向的隐瞒与欺骗;“同夫”再婚相对于“同妻”更容易,且“同妻”更是在男同丈夫影响下成为艾滋病高危感染人群,“同夫”再婚没有此类障碍。因此当男性认识到妻子是同性恋时,大多会选择离婚,或是采用其他更为实用的方法挽救婚姻,很少会选择隐忍无言维持自己的婚姻。

  2.循序诱导,寄希望转“性”

  采用此种方法维持婚姻的,大多是对另一半同性恋爱人尚存有感情的“同夫”“同妻”。他们寄希望于通过自己不断地情感付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打子女亲情牌以及苦口婆心的劝说让爱人多花些心思在婚姻家庭上,最终目的更是希望爱人能逐渐改变性取向,与自己一道回归正常的两性婚姻关系与家庭生活。

  TQ3对自己丈夫怀有深情处处为丈夫考虑,担心他感染艾滋。她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丈夫从同志圈子拉回来,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丈夫人在家心却不在,让TQ3倍感无力。与TQ3的方式不同,TF3同样希望共同生活16年的同性恋妻子回心转意,多年的情感他无法割舍,他的方法是精神上对妻子更加以关怀,表达自己对妻子多年的感情。

  那天我和她还有孩子一起遛弯,孩子在前面慢慢地跑着,我和她在后面看着,突然就有眼泪在眼睛里打转,问她:就这样走一辈子好不好?这么多年我都是全心全意爱着你。我想她当时也是动容的,可是还是对我说:我对你更多的是亲情,我改不了自己,你是懂我的。

  我心里很难受,她总会离开我的,她提过几次离婚了。“同夫”与“同妻”用尽方法寄希望于让同性爱人转变性取向回归家庭,但是效果都不尽人意。

  性取向究竟是如何形成,有无改变的可能在这里无法深究,但通过多个案例可知性取向的转变十分困难,“同夫”“同妻”的种种努力最终可能会落得一场空。

  3.谅解与包容

  幸福对于每个人来说定义是不相同的,我们不能说性取向正常的两性结为夫妻就一定会幸福,也不能说身为“同妻”“同夫”他们的家庭就一定是不幸连连,往往自己认为幸福才是最合适的。

  TQ15和TF10都是在明确了自己“同妻”“同夫”身份后,依然愿意和有同性倾向的爱人继续生活,并且家庭、婚姻生活都比较正常,没有因此而受到太大影响。TQ15与丈夫结婚6年,2013年初得知丈夫有同性取向,但是至今夫妻仍生活较和睦;TF10与他的妻子结婚14年,发现妻子有女同倾向,但是夫妻之间多年感情较好,诚恳地交谈后TF10感觉妻子的女同倾向并不严重且没有出格行为,因此在和妻子协商后继续二人的婚姻。TF10也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让妻子的同性爱倾向减少,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更为和谐。

  不难发现TQ15与TF10之所以能和同性恋爱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有几个较为关键的相同前提存在:第一,爱人的同性恋取向较弱,婚后没有出格行为,不像其他案例中的男同、女同行为那样激烈与不可接受;第二,夫妻间感情颇深,双方都不愿意轻易分开;第三,“同妻”“同夫”与其爱人都坦诚相待,沟通得当。刨除这几个前提,婚姻维持也不会是一件易事。

  (三)婚姻维持的结果甜苦自知

  现今的社会快节奏、人人浮躁,婚姻似如儿戏,闪婚闪离、离婚率逐年升高等诸多问题显现,一个正常的家庭想要好好经营下去尚且困难,更何况是夫妻其中一方是同性恋者。在访谈中笔者发现,尽管“同妻”“同夫”尽可能去维护这个非正常的家庭的运转,但效果却大多不尽如人意。已婚同志家庭的维持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勉强度日,婚姻状况接近崩溃。“同妻”“同夫”对于婚姻的维持大多出于主动、被迫两方面原因,如TQ6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和同性恋丈夫继续生活在一起,然而丈夫越来越出格的行为让她忍无可忍最终选择结束8年毫无滋味的婚姻;TQ12、TQ11是出于经济不独立这一原因,暂时维持着已经危机重重的婚姻,待到她们有一定经济能力时很有可能脱离婚姻束缚……这些案例中的婚姻维持行为是被迫做出的。另一方TF3则是出于对妻子的真情想要极力维护这段婚姻,但是妻子已多次提出和平离婚让他悲伤不已。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他们对于婚姻的维持都是暂时的,或是缓兵之计,或是挽救无力。

  2.表面尚且和谐,实则危机四伏TQ9出于对孩子的保护、维护父母、在同事朋友前的面子,常常对外上演夫妻恩爱桥段,回到家中冷热战争不断;TF4则碍于各种压力和面子不得不在新娘子已经离自己而去的情况下维持一段根本没有法律效应的“假婚姻”,这令TF4憋屈不已。

  在外人看来,他们的婚姻家庭似乎幸福圆满,而内心的愁苦只有他们自己清楚。最终重重危机终将压倒本就“不结实”的婚姻。

  3.爱情与亲情融合换来极少数回归和睦的生活此种婚姻维持可以说是已婚同志家庭最好的婚姻走向,最重要的是同性恋爱人的同性取向表现并不十分明显且没有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特别出轨的行为。这种婚姻最终会回归到平静的家庭生活,需要“同夫”“同妻”对另一半爱人很强的包容与理。

  四、“同夫”与“同妻”婚姻解体的虚拟人类学比较分析

  (一)坚持离婚的原因

  婚姻解体也就是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两性间的婚姻关系告急终至解体有很多原因,而对于“同妻”“同夫”而言则有着和普通离婚更与众不同的难言苦衷,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相关权益的维护也因为法律的不尽完善而得不到保障,甚至在离婚后仍被前一段“畸形婚姻”问题所困扰。

  1.无法接受性取向欺骗

  当突然面对自己深爱的丈夫、妻子性取向是同性这一事实时,许多“同妻”“同夫”因为无法忍受同性爱人无情地以自己为挡箭牌向社会隐瞒同性恋者身份、无法接受这种非同寻常的出轨而选择结束同志骗来的婚姻。TF6回想结婚10年来妻子种种欺骗自己的行为恍然大悟,尽管妻子保证不再犯错,请TF6考虑孩子不离婚,他精神上仍难以接受,最终协议离婚;TQ5的丈夫主动追求自己5个月就办婚礼,婚后生活AA制,只有夫妻之名,财产全是丈夫家婚前财产,婆家对自己看管很严并要求他们领养孩子,婚姻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局,丈夫甚至要求她替自己保守性取向的秘密。TQ5净身出户,气愤不已,决定将丈夫是同性恋的事实公之于众。案例中的“同夫”“同妻”感到自己不被尊重与被利用而愤愤不平。但是笔者在和多名“同妻”“同夫”交谈中发现两个群体在面对骗婚问题时的不同反应:“同夫”多表示如果妻子隐瞒了自己女同身份甚至在外乱搞,他们一定会从心里接受不了选择离婚;而“同妻”的忍耐性比“同夫”更高,一些“同妻”表示如果丈夫能收敛,她们愿意给丈夫机会维持婚姻关系。可见“同妻”对骗婚问题的忍耐性与可接受性都比“同夫”更强。

  2.不堪忍受家庭“冷热”暴力

  婚姻中的冷热暴力近年来频频被报道,心理学家指出这与人们社会关系变淡、人心冷漠有直接关系。但是在已婚同志家庭中出现的冷暴力与热暴力更多源自于夫妻二人不同心、同性恋一方对婚内爱人没有感情,长此以往夫妻双方的交流逐渐减少,作为“同夫”“同妻”一方如果在未明确自己身份的情况下会烦恼于为何夫妻关系如此淡漠,而当他们得知自己身份后仍长期遭受到冷热暴力时,婚姻也就走到了尽头。前文提到的TQ14多次无端遭受丈夫家庭暴力,虽然碍于军婚捆绑难以脱身,但是她无时无刻不在思考如何掌握更多有力证据证明同性恋丈夫犯错以起诉离婚;TF9则是因妻子越来越疏远自己觉察到其不正常并查明她的同性恋者身份,毅然离婚。由于家庭中的一方是同性恋所引起的家庭冷热暴力给“同妻”“同夫”的身心带来极度伤害,他们或是不清楚自己为何得不到爱人的关心与疼爱,或是在明确自己“同妻”“同夫”身份后与同志爱人僵持不下直至离婚。有所不同的是,“同妻”比“同夫”更容易遭受到家庭热暴力,在遭受冷暴力精神折磨的同时还要受到拳打脚踢,身心俱损。“同夫”与“同妻”同作为已婚同志家庭的受害者,但仍旧因男女有别受伤程度亦有所差别。无论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长期生活于这样的环境中,精神与躯体饱受摧残后便是婚姻关系的终结。

  3.远离恐艾患艾的困扰

  艾滋病(HIV),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词语,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根据中国疾控中心2013年数据显示:同性性行为传播感染的比例高达20.8%,远高于经吸毒(共用注射针头)、母婴传播感染比例。在同性恋者的性接触中,尤其是男同性恋感染艾滋病的概率极大,这与他们特殊的性交方式以及男同圈滥交行为有很大关系,“同妻”们无可避免地成为潜在艾滋病高危感染群体。

  TQ11得知男同丈夫常与同性恋一夜情后担心丈夫感染艾滋病并传染给自己和女儿已做好了离婚的打算。“同夫”群体则没有因为恐艾患艾这一原因而离婚的。原因就在于虽然爱人都是同性恋,但是男同性恋的不安全性行为极易传染艾滋病病毒,而女同性恋的性行为一般情况下都是安全的,不会将“同夫”置于艾滋病感染高危区。“同妻”面临的危险不仅仅是自己无防范意识,或是丈夫在不知自己易感染HIV的情况下无意将HIV病毒不小心传染给“同妻”,更可怕的是有男同甚至在明知自己感染HIV的情况下故意通过和妻子发生关系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用这种方式拖住妻子不与自己离婚,访谈中虽然没有遇到此类对象,但是在虚拟社区中有位“同妻”叙述了自己这般悲惨的遭遇,现在她只能按时服药,尽人事听天命。

  4.想寻得更好的归宿

  因为受到欺骗而组成的已婚同志家庭给“同妻”“同夫”带来的幸福感是极有限的,他们会趁自己年轻考虑结束婚姻关系,希望能尽早远离是非,寻得更好的归宿。TQ2和丈夫婚后不到两年确认了丈夫男同的身份,丈夫死不承认并连同自己家人将家庭矛盾与不和谐的责任都推给TQ2。TQ2很是伤心本想和丈夫和平离婚,但因看到他自私的表现,搜集了各种有力证据并请律师诉讼离婚,最终分割到了大部分财产,可以说结果较其他“同妻”好很多:我下了blued软件(男同性恋交友软件)居然也找到了他,把他钓出来约炮,呵呵,他就是一滥人,都没问太多一钓就上钩,证据面前他不得不低头。还好,我没有孩子,不然离得不会这么痛快。现在只希望自己能早点摆脱这段婚姻的阴影,下次真要擦亮眼睛选个正常人。

  TF8在婚前对妻子的着装有一定怀疑,且直到婚前两人连手都很少拉过,婚纱照也在妻子坚持下没有拍;结婚后没多久妻子就屡次提出离婚并常在女性朋友家过夜,TF8气愤不已和妻子大吵一架,质问下妻子承认是女同(T角色),TF8毫不犹豫立刻离婚。

  年龄偏小且婚龄短的“同妻”与“同夫”更容易在短时间内和同性恋爱人办理离婚,这种心理在女性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与社会性别不平等有很大的关系,女性年龄稍大(超过三十岁)未嫁常被称作“剩女”,因此“同妻”不想也不敢耽误,把自己的青春耗在男同丈夫身上,急于摆脱婚姻;而“同夫”身为男性,“青春”的周期长于女性,拥有一定社会资本的男性更容易找到结婚对象,较女性有很大优势。

  (二)离婚过程中的烦扰

  离婚是一个家庭的解体,常常会伴随着许多矛盾与纠纷,而已婚同志家庭在解体过程中同样包含着普通家庭解体时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已婚同志家庭类型的特殊化,婚姻解体时遇到的问题有其独特一面,而“同夫”“同妻”两大群体面对共通问题解决时有很大的差异性。

  1.过错判定与归责

  离婚时“同妻”“同夫”往往因取证困难、法律不完善与司法支持不足等原因在离婚时保护不了自己的权益。TF1结婚到离婚不足四月,妻子婚后一个多月仍然以各种理由瞒着自己与所谓的闺蜜(同性情人)住在一起,并以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财产,TF1认为婚姻是妻子与情人合谋设下圈套,用骗婚的方式掩盖了自己的女同身份又预谋分得自己财产。取证后起诉妻子在婚外与他人同居,请求法院判定同性恋妻子骗婚。但目前我国婚姻法只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外与异性同居为出轨,而对同性同居属于出轨尚没有明确法律予以支撑,法院最终驳回TF1的请求。前文提到的TQ5离婚时净身出户,原因就在于一方面她的丈夫婚前财产分界清晰,婚后严格实行AA制,和她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她起诉同性恋丈夫骗婚无果,没有得到法律支持,致使TQ5为及早脱离苦海,愤然净身出户。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缺少支持,“同妻”“同夫”起诉同性爱人骗婚基本全部被驳回,同性爱人欺骗结婚对象的错误与责任就此被抹掉。值得一提的是,男同性恋婚外同性恋情相对于女同性恋婚外恋更容易被觉察与确定,证据的搜集与判断也较女同容易些。女性较为亲密的肢体接触、语言交流往往被认为是正常行为,例如互相称呼“亲爱的”“老婆”,拥抱甚至普通的亲吻都不足以作为是女同性恋的证据,因此“同夫”在起诉同性爱人骗婚时更具有难度。

  2.子女争夺与抚养

  同性恋者选择和异性走入正常的家庭婚姻,除了父母、社会压力“逼着”自己结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也促使同性恋者用此种结婚的方法实现传宗接代的“责任”。子女的出生给家庭带来欢乐的同时,在家庭解体时也成为麻烦的来源,表现在法院对子女抚养的判定。

  “同妻”“同夫”在争夺子女问题上的差异化表现为女性更愿意得到子女的抚养权,男同性恋对子女的抚养权争夺较多,“同夫”相对愿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女同一方。出现以上差异访谈对象给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源于母性爱子情结通常更甚于父亲;二是男性对于孩子的生活起居照顾与心理教育都不如女性细腻,作为母亲的女性不舍得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三是男同性恋与女性结婚后急于让女方怀孕生孩子,就是为了延续香火,给自己父母一个孙子、孙女,因此男性如果失去孩子抚养权,他将失去他用异性婚姻换来的孩子,并且如果想再生孩子需要继续进入下一段异性婚姻中,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痛苦的;四是“同夫”考虑到女同虽然对自己没有感情,但是对孩子仍呵护有加,认为孩子可以生活的较好。总体来说,“同妻”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争夺更难,“同夫”则偏向于让出子女的抚养权,仅提供后续生活物质上的帮助。

  3.财产分割矛盾

  财产分割问题与第一节提到的过错归责判定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与异性结婚被法院判定为骗婚行为,得到法律支持与认可,“同妻”“同夫”在离婚时为自己争取更多财产权益是有可能的,但目前情况是骗婚行为难断定,“同妻”“同夫”的财产分割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TF1陷入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中,女同妻子利用自己结婚,短短一个月便提出离婚。《新婚姻法》规定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均分,后虽经TF1取证证明其妻子为同性恋,法院酌情考量后判定分给其妻子的房产部分减少,但对于“同夫”来说,一场充满谎言的婚姻,他既失去了原该有的幸福家庭,又被分割了部分财产,人财两空。

  相比之下TQ2离婚时对于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比TF1好得多。她面对丈夫一家人无情地责骂与羞辱后选择了在压力下反击,在受到他们羞辱、和对方谈判争吵时设置了隐性摄像头录制了视频作为强有力证据,同时保存多份电话录音、短信等都有利于在她离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专门律师为自己打官司,结果是TQ2得到了婚后多半的共同财产及男方家庭给予的6万元精神赔偿费。访谈中笔者了解到,多数男同性恋对自己的妻子十分小气,“同妻”为了能够早日摆脱这段令她们烦忧的婚姻,离婚时争取到的财产利益很有限;“同夫”多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与财产,办理婚姻、购买房产等基本都是丈夫出资,与女同的闪婚闪离往往让“同夫”人情才三空,无有所得。

  结论

  “同妻”与“同夫”群体的婚姻家庭生活经历是悲惨的,他们或是在一座无爱的围城中苦苦挣扎,或是不堪忍受这段畸形婚姻而选择逃离。无论在婚还是离异,都是权衡各方面影响因素后做出的结果,这段不幸的经历也会留在他们心中甚至伴随一生。

  然而,同样经历着痛苦的同时,“同妻”与“同夫”又因社会性别的差异在婚姻维持与解体上有诸多不平等之处,“同夫”作为弱者应该得到关注,“同妻”则是弱者中的弱势群体,则应对传统性别文化压力加以反抗,为自身争得更多权益保障。对于两大群体的帮助更需要我们反思应如何改变现有社会性别制度与文化以给予同性恋者更多包容与理解,从根本上减少“同妻”“同夫”群体的扩大与再生。

  参考文献:
  [1]刘霓.社会性别———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概念[J].国外社会科学,2001(6):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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