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紧张,致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工作从提交起诉书到法院再到法院经过审理下达判决再到赔偿责任人履行赔偿责任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等待期,并且由于民众对于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存有质疑,因而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纠纷都是在交管所进行化解的。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得以应运而生。
一、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现状
2010年12月10日,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下,市交警事故大队正式挂牌成立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交调委配有办公室、调解室和档案室。办公室是交调委日常办公议事机构,档案室则是负责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调解室是交调委最重要的机构,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都是在调解室进行,调解员每天上班时间的大部分也都是在调解室进行调解工作。
由图一,图二可以看出,2013年宜昌市交调委的纠纷调解成功率和结案率就达到了95%以上的水平。而交调委自成立起到2014年10月份这四年间,宜昌市交调委已受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调解的申请4267件,接待来访16532人次,已成功调解4133件,结案率为98.3%,涉案金额9811多万元,没有调解成,或待调、正在调解中的结件70件,向法院提起案件仅48件,巳调解处理死亡案件76件,伤残案件230件,调解率100%.
二、宜昌市交调委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员呈现老龄化,人员配备不足
交调委的工作人员只有三个人,都属于退休或是即将退休的老人,与其他两个调解工作室的人员配备差不多,但交调委的工作量却比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加起来还要大。据统计,交调委平均每一个案例首次接待都在半小时到一个小时以上,双方当事人员高达十人之多,平均每个工作日受理案件4至5件,最高的一个工作日受理案件12件,调解员不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二)调解员法律素质偏低。
调研中发现,交调委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的法学背景,其法律知识也是在担任调解员以后才逐渐接触学习到的,而且仅局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损害赔偿法》等少数几部法律。
(三)人民调解程序的规范性不足
由于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有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任意离席,任意终止调解,导致调解秩序混乱。调解机制应当制定严密规制,通过具体明确整合调解程序的人员配置、责任划分和工作流程等具体细节实现调解的规范性,保证纠纷解决程序优先价值[1].解程序太过随意,不受制约和规范,就会面临"向穷人出售廉价、低质、粗糙的正义"的指责[2].
(四)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设滞后
宜昌市交调委在成立时就得到了市司法局的承诺,将交调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却没有建立一套完备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去监督经费的落实情况,保证工作经费能够如实如数地发放到位。宜昌市交调委成立至今尚未有拖欠工作经费的情况,但这是建立在当前交调委规模小,工作人员大多属于退休半退休人员对于工资敏感度不高的前提下,随着交调委规模的扩大,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工作经费增加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是不是还能这样慷慨是存在疑问的。
(五)人民调解缺乏激励机制
人民调解的工资水平是固定的,调解过程经常加班加点,人民调解员更多的是基于一种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进行工作,调解成功与否与调解员切身利益关系不大。这一方面限制了调解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高水平人才进入人民调解领域。
三、完善宜昌市交调委的建议
(一)规范调解程序,树立人民调解威信
人民调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主性[3],但自主并不意味着无序,参与调解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程序和制度务必要规范,这样才能更好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交调委受理当事人申请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请参加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这样做虽然没有强制力来保证,但从形式上增强了人民调解的严肃性,以减少和避免当事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调解不成就闹的行为出现。
(二)优化调解员构成
人民调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在调解员的选聘上可以采取民主推荐与公开招聘同时结合年龄、专业素质、民间声望等因素综合考虑,搭建一支老少兼备,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队伍。尤其要着重将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为人民调解的队伍注入新鲜血液;此外,还可以吸收来自不同阶层,具备不同身份的人如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教师、有威望的退休老干部、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等加入调解队伍,可以有效扩大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交调委可以积极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交调委可以既可以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也可以组织调解员参与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特别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通过不断的学习强化调解员自身的业务水平,提高调解满意度。
(四)建立调解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必要的工作经费是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的基础,政府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宣传、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以专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还要强化司法所在组织、队伍、业务、基础设施上的规范化建设,落实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使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主导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影响。
(五)建立人民调解员激励制度
司法所和交警部门可以通过开展"优秀调解员"的评比活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优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形成内部激励和竞争机制,提高调解员工作的荣誉感和认同感。
四、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一)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人民调解占用较少的资源从宜昌市交调委来看,人民调解员就在事故处理大队办公,办公场地和设施由各交警大队提供,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源,避免了重复建设的浪费。有效弥补了警力不足,把事故调解工作中所耗费的警力资源置换出来,民警有时间、有条件去提高接处警的效率和案件办理的质量[4].
(二)从事故当事人的角度看,人民调解经济、高效笔者在调研期间针对四十起事故纠纷当事人因事故纠纷调解支出的费用进行了统计。
从图三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纠纷中,当事人的支出都可以控制在500元以内,尤其是纠纷金额在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少部分纠纷金额达到数万甚至十万的也不过千元左右。
现实中的纠纷不仅仅表现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对立,在纠纷的背后经济因素往往占据重要地位,人民调解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事故当事人因纠纷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和时间。人民调解制度不用遵循僵硬的法律程序,而注重利用法律、道德等方面消除当事人的隔阂,彻底解决纠纷,从而缓解程序正义带来的矛盾[4].
而其凸显的经济优势、效率优势也是现代社会追求的实质正义的重要内容。
(三)从公信力的角度来看,人民调解客观公正,认可度高首先,人民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利害关系,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不论是调解过程还是调解结果,人民调解都是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公开公正进行的,这就保证了"调"的程序与实体结果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使得当事人的自主司法能动性得到了充分伸张[6].
综上所述,宜昌市交调委成立以来,调解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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