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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案件频发原因与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7072字

  2.3 作者 (原告) 不理解甚至误解

  案例 2、5、13 等均以图书馆不担责而告终,这些案件将图书馆推向被告席,实质上是作者(原告)对图书馆行为及权利的不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图书馆在这几起案例中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在一些案件中,作者认为图书馆提供打印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发行作品,但为读者提供打印服务是图书馆的一项基本服务,图书馆并非为了经济利益,也会控制打印的数量。由于作者(原告)对图书馆服务的不了解,最终使图书馆卷入版权之争的官司中。然而,如果图书馆没有提醒读者控制打印数量,并收取明显超出打印成本的费用,图书馆的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发行。

  作者(原告)对图书馆的不理解或误解,图书馆当然也有一定的责任。在笔者进行网络调研的14 个图书馆中,只有 2 个馆有专门的详细的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4 个馆的“读者须知”简单说明使用资源时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8个馆既没有明确的版权申明,也没有对读者作版权方面的使用警示。图书馆加强对读者的版权教育,一方面从主观上尽到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读者对图书馆服务的版权意识,达到对图书馆版权管理的理解,自觉遵守版权管理规定。

  3 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问题解决措施

  3.1 扩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

  面对众多的数字图书馆版权案例,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明显滞后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不利于数字图书馆成长。

  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着作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数字图书馆的成长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规则在对象、行为等方面都比较狭窄。唯有在着作权立法时重视数字图书馆实际发展的需求,充分听取图书馆界的声音,才能使数字图书馆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避免更多的版权纠纷,更好地服务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需将此条的“馆舍内服务对象”修改为“本馆服务对象”,否则,数字化环境下图书馆仍然有非常大的侵权隐患。

  3.2 打破数据库商的垄断局面

  对比分析部分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案件,很多纠纷源于数据库商的不作为,连累图书馆成为被告。面对数据库商垄断的卖方市场,相对于学术作品特别是期刊论文作品的作者和图书馆,数据库商有绝对的话语权。与物质性的商品不同的是,由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基础材料的来源具有稀缺性,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期刊社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数据库商又与期刊社签订独家版权使用协议,潜在竞争者进入数据库生产市场的可能性非常之小。想要打破这种局面,须靠图书馆界的联合,抵制数据库商的不合理行为。但由于数据库商绝对的优势地位,这种做法的效果比较有限,图书馆界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抗衡方式。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期刊社获得原始版权,其或可成为未来抗衡数据库商的一个力量,在现有数据库商潜在竞争者出价更高的情况下,传统期刊社可能会基于价格比较,将版权许可给多家数据库商,从而打破一家独大的局面,但这还需待以时日。我国学术数据库市场目前还存在法律和政策的真空,宏观调控缺失。然而该市场是否需要“有形之手”来控制,政策制订主体可能也在坐观其发展。开放存取在我国的发展也会部分地影响数据库商的垄断地位,但目前来看效果还不是特别明显。

  3.3 提升数字图书馆版权管理水平

  笔者对数字图书馆的专家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根据访谈结果,为减少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问题的产生,图书馆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

  虽然数字资源市场已经基本被商家垄断,但图书馆坚持对有限数量的数据库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以确保所购买的数字资源在法律和质量方面均符合要求。在有限的选择中,图书馆比较注重数据库商的信誉,购买数字资源时会优先选择信誉有保证的商家进行合作;图书馆在使用数据库时会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来进行,不会超越使用范围和权限。同时,图书馆也会采取防范措施主动避免侵权的发生,如禁止全文复制、限制下载数量。

  作为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图书馆的行为和举措尤为重要。通过专家访谈发现,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检查机制,加强前期督查,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发生的版权问题,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工作离不开图书馆馆员,馆员直接面向读者,是读者遇到版权问题时首先对读者提供建议的人。在被调研的一个图书馆中,该馆少儿部馆员经常遇到读者用手机大量翻拍绘本作品的情况,这时馆员就是读者版权意识的直接培训人,以适当的方式培养读者的版权意识,规范读者的阅读行为。所以,提升馆员的版权素质是减少版权纠纷的前提。此外,馆员在具体工作中除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外,还应有防范意识,主动避免可能会侵犯版权的行为,以减少版权纠纷出现的可能性[7].最后,一旦遇到版权问题,馆员应主动联系作者解决问题,良好的沟通也是化解版权纠纷的途径之一。

  3.4 培养读者的图书馆版权素养

  为了解读者对图书馆版权管理的认知和态度,笔者在某公共图书馆内对读者做了关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用户问卷调查,共发放 120 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 106 份。问卷目的在于了解读者使用数字图书馆时最关注哪些方面;希望数字图书馆提供怎样的资源服务;掌握读者对图书馆版权管理的态度,比如,是否关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中的版权状态和问题,对图书馆限制相关作品的下载次数、禁止作品的全文拷贝等方式是否接受等。根据统计结果分析,发现读者普遍欣喜地接受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希望数字图书馆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的资源,方便阅读、下载,但对涉及的版权问题大多不是很了解。

  读者对图书馆服务的基本诉求是资源的丰富性和服务的便利性。相关研究指出,图书馆用户整体满意度由信息资源满意度、信息服务满意度、信息系统满意度组成[8],用户对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内容质量和使用体验都有较高要求[9-10].

  从调查可知,读者不太愿意自己对图书馆的使用行为受限,而版权管理规定正是对读者行为的规范或控制。图书馆有必要采取措施培养读者使用图书馆的版权素养,使读者自觉维护版权,形成图书馆是尊重版权典范之地的认识。对读者使用图书馆版权素养的培养贯穿于读者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入馆前的版权基础教育、馆内和图书馆网站上的版权保护声明、服务过程中的版权知识宣讲等。

  4 结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文化部、财政部曾联合发文,要求提高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过程中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多部门曾联合召开公共文化建设与数字资源版权保护座谈会,解析数字资源的版权困境,探讨数字版权保护的措施,体现了我国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版权管理的协调推动。图书馆版权问题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的重要议题,希望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引下,图书馆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的版权问题有更多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护,减少甚至避免版权案件发生,使图书馆的精力集中于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明理。 商业化信息资源数据库垄断问题及对策[J]. 图书情报工作,2013 (16):35-39.
  [2] 刘兹恒,刘雅琼。 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的研究综述[J].图书与情报,2014 (3):1-5.
  [3] 谢艳芳。 推动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四位理论先行者[J]. 图书馆建设,2015 (5):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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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吉宇宽。 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合理使用的规制、困境与诉求[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4 (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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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陈传夫,汪晓方,符玉霜。 国外版权图书馆员设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 (2):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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