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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制度中的法定许可探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5896字

  三、法定许可是着作权限制制度中的特殊安排

  着作权限制是实现着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它旨在解决着作权垄断而产生的他人对作品的接近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的,着作权限制制度构建了多种方式和手段,法定许可就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种。法定许可是指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他人使用有关的作品,不需要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1]

  由此,法定许可通过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使用与传播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紧时松的关系。

  除了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也是着作权限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按其各自的性质,合理使用是行为人不需着作权人同意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免费使用某些作品,它是对着作权人利益的最强限制;而法定许可是行为人依据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需着作权人同意使用某些作品并支付适当报酬,它对着作权人利益的限制效果稍弱。总之,法定许可是着作权限制制度中的特殊安排,表现在:

  (一)夹在授权许可和合理使用之间的法定许可

  如果仅从使用作品来看,授权许可是着作权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与传播者谈判签署许可协议,它是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表现,而法定许可是着作权人按照法律规定非自愿地限制自己的专有权,将其转化为一种报酬请求权(请求传播者在使用作品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支付使用费),这也正好印证了 Alison Firth 的“里基森光谱”学说,法定许可从着作权人角度看恰恰就是一种报酬请求权,它是保护力度小于授权许可但大于合理使用的一种中间制度。

  ①在属于着作权人完全控制的“授权许可”与着作权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合理使用”斗争的战场上,法定许可是双方休战的“缓冲区”.[2]

  在权利扩张和限制增加的此消彼长的战斗中,法定许可的范围也随之发生扩大或缩小的变化。若着作权人发现对其作品的合理使用已经威胁到自身利益时,他们向立法者积极进行呼吁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由此免费的午餐就消失了,传播者必须向着作权人支付适当的报酬,这时某些合理使用转变为法定许可。

  ②由于缺乏着作权人与传播者的自愿协商,也无相应的报酬支付监督和保障机制,法定许可并没有充分满足着作权人的要求。于是,在立法者察觉对着作权人权利限制过于宽泛不利于有效保护着作权人权益时,就会删除某些法定许可规则,或者转变为正常的授权许可。

  ③反之,若着作权人权利的扩张已经触及社会公益敏感度,权利扩张的脚步就会放缓甚至停止,相应地权利限制的动作开始加快,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会扩展各自的领域。[3]

  但是,由于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非常严格,使得能够被使用的作品及使用方式都极为有限,人们自由利用科学文化知识的愿望受到限制。因此,对某些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但又不至于严重损害着作权人利益的使用方式,有必要采取新的法律手段来规范。法定许可制度的产生,正是弥补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缺憾,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4]

  总之,法定许可为着作权人和社会公益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机会,避免了要么授权许可要么合理使用的僵硬立法措施,增加了法律制度结构的弹性。

  (二)夹在着作权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之间的法定许可

  美国 Michael Botein 和 Edward Samuels 教授在分析 P2P 网络版权责任这一问题时,指出法定许可应该被视为在技术或其他条件变化的期间内一种短暂的平衡措施,即在完全责任和完全无责任之间找出一种微妙的中立。

  如前所述,合理使用是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权利的最强限制,在特定情形下传播者既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费用。正因如此,合理使用也最容易招致着作权人利益反弹,要求法院(法官)对特定情形进行解释,将制度中的规则细化,力图保护自己的利益。其实,K. Matthew. Dames的“限制金字塔”学说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由于合理使用是着作权限制制度中适用范围最宽的,因此行为人在免费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就会马上落入着作权人侵权主张之中。举例说明:“王东生等诉长沙交通学院”一案中,由于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翻印原告作品 300 套,虽用于教学,但数量较多,影响了原告作品的正常发行且以此盈利,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5]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根据我国2010年《着作权法》(修订)第 22 条第 1 款第 6 项规定④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学校课堂教学”中“学校”的范围;二是“教学人员”是否既包括教师又包括学生;三是“少量”的内涵是什么,即多少算少量。虽然如此,法院还是经过慎重分析,判定原告胜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理使用的纠纷案件并不止于此,尽管法律尽量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传播者依据法律所能得到的优惠,但是实践的丰富远大于理论的先前假设。因此,宽泛的合理使用不仅使着作权人和传播者卷入旷日持久的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增加了双方人力物力投入负担,而且还使得传播者在使用法律给定的优惠时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容易使法律规则的设计目的落空。反观之,相比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在调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也有其独到之处,因此只有在侵权行为和合理使用之间插入法定许可这一制度,才能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增加法律确定性,使得着作权限制制度结构更为科学合理。

  四、结论

  综上,法定许可在着作权限制制度中发挥了极其特殊的作用,是着作权限制制度的特别安排。一方面,在授权许可和合理使用之间,法定许可既缓和了授权许可之“刚”,又弥补了合理使用之“弱”,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在侵权行为和合理使用之间,法定许可的加入增加了社会公益的分量,降低了权利人动辄发起诉讼的冲动情绪。另外,从着作权人来看,法定许可使其免除海量许可的成本负担,在专有权受到限制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能够继续从事作品创作;而广大的作品使用者也不必在使用作品时兢兢战战,担心落入旷日持久的司法诉讼之中,从而促进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和利用,满足了社会大众精神文化食粮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着作权法定许可使得着作权利益天平趋向更加平衡和稳定。

  参考文献:

  [1] 李明德,许超。 着作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4.
  [2] 李永明,曹兴龙。 中美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3] 班秀萍。 论着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理论和社会基础[J].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
  [4] 胡开忠。 着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M]//民商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47.
  [5] 王东生等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合理使用限度翻印其作品供 教 学 使 用[EB/OL].(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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