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弥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重要举措,试点以来取得了巨大成绩,但还存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过分依赖基层政府进行推广、先试点的公司对市场有垄断倾向、财政对小额保险缺乏支持等问题。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不足与改革思路”的人身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问题及发展路径
摘要: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弥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重要举措,试点以来取得了巨大成绩,但还存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过分依赖基层政府进行推广、先试点的公司对市场有垄断倾向、财政对小额保险缺乏支持等问题。因此,在小额保险推广中,必须严格界定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禁止保险公司的市场阻入行为,加大财政对小额保险的支持力度,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额人身保险;农村社会保障;金融扶贫;财政支持;农村经济;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规模庞大。到2014年底,我国农村常住人口6.18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5.2%.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在国家日益关注“三农”问题、着力缩小城乡差别、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际,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辅助措施,集商业保险模式和社会保险功能为一身,日益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专门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伤残和死亡等风险的保障服务,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的保障程度,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并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销售工作,逐步在全国推广。到目前为止,小额人身保险已经开展了近7年时间,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加以总结、分析和改进。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出现的背景与现状
小额保险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美国,而后大量在印度、菲律宾、孟加拉国等发展中国家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小额保险作为重要的减贫手段,在发展中国家迅速推广开来。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欠发达国家在探索利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原理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在我国特指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保理赔简单”三个基本特征。
过去,国家在“农业、农民、农村”上的投入较少。近年来,中央十分关注“三农”问题,从2004年开始,连续多年出台了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解决好农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但这些制度目前仍未完善,存在不少缺陷。比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低、报销起点高,没有包括日常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农村最低保障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过低,农村养老保险不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乏等。和日益健全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显得严重滞后。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日益增多和人口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农民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方式面临严峻挑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已经成为政府在新时期的重要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商业保险性质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农民作为“野外作业、靠天吃饭”的一个群体,遇到自然灾难和意外伤害的几率大,再加上近年来农民患病率逐年上升,使得其在健康保障方面的需求也加大。出于这些因素,2008年初,中国保监会对我国中西部8省区、432个行政村开展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下发了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正式推开了我国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一年后,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小额保险试点范围、试点产品、经营模式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扩大。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我国小额保险第一阶段选择广西、黑龙江、河南、山西、青海、甘肃、湖北、四川和江西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县以下地区进行试点。第二阶段逐步推广到河北、安徽、内蒙古、山东、重庆、海南、贵州、陕西、云南、宁夏等省市。在承办公司的选择上,最初确定了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保费规模较大并且在县级区域有较多分支机构的公司参加试点,而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符合承办条件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上,主要有定期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小额信贷保险等,其特点是保费较低,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每人每年的保费一般在30~40元之间;保险责任简单明了,分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意外烧伤保险责任、疾病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等;保障范围较宽,除外责任少;产品条款简单易懂,方便文化层次较低的农村居民阅读。在参保对象上,一般身体健康正常,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的常住居民均可投保。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农民个体为单位,自行投保的“分散投保”模式;二是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统一投保的“集体投保模式”;三是将小额人身保险与政府的惠农政策对接的“联动合作模式”;四是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引导农民在贷款时购买小额人身保险的“信贷保险模式”;五是以小型团体方式购买的小型团单模式。其中,“集体投保模式”在各地采用较多。在宣传方式上,主要采取在场镇设立宣传点,制作图片资料发放给村民,悬挂小额保险的醒目横幅,在乡镇粘贴农村小额保险的宣传海报,制作墙体广告,进行相关的文艺表演和电影下乡,在集会、说明会和学校进行相关演出,在报纸、报刊和广播上进行广告,制作小额保险电视专题片在县级电视台播放等。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与存在问题
(一)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一是保险品种不够丰富。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民的保险需求是多样化的。而当前小额保险产品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的实际情况,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大抵相同,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产品设计有待创新。二是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够强。从国际经验看,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人们只有在解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后,才会考虑安全需要。因而,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意识一般弱于发达国家,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一般弱于城市居民。这些年我国农民的纯收入虽然有所上升,但减去必要的生活支出后,农民的积蓄依然很少,虽然有对保险的需求,但多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有效需求。三是小额保险的经营成本髙。农村地广人稀,农民居住地分散,通讯落后,交通不便,金融机构网点少,即使是传统的国有保险公司,也没有足够的销售网络布局。因而,要开拓小额保险营销渠道,培育和开发出成片的农村市场,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四是缺乏专业销售人员。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在城市,农村保险市场基本空白,导致没有培养出针对农村市场的髙素质销售团队。在小额保险推广中,虽临时聘请了一些销售人员,但缺乏相应经验,没有专业的保险知识,不能为农民很好地答疑解惑,制约了小额保险市场的拓展。
(二)过分依赖基层政府进行推广
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本应以保险公司为主体进行宣传和销售,但由于保险公司目前缺乏专业的农村市场营销人员,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配合”的局面。在推广农村小额保险过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先由市级和县级政府成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金融或保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承办保险公司负责人作为成员。在政府主导下,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下达推广的目标任务,要求在既定时间内达到一定的覆盖面。推广工作开始时,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依次召开启动大会,乡镇政府是宣传的主力,其启动大会一般由乡镇政府领导,相关乡镇部门、各村三职干部和承办保险公司人员参加,由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具体业务操作,并分解下达村级目标任务。在村社一级,村委会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党员会和全体户主会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宣传发动,并设立收费窗口,借助其他有效收费平台组织投保小额保险。在后续服务方面,有的乡镇还在乡镇政府服务中心设立了“小额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服务和宣传。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承办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介绍、说明和签约,宣传资料的制作和印刷,以及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相关干部和驻村协理员进行小额保险知识和服务的培训,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责任实际落到了乡镇政府和村干部身上。
以政府为主导的小额保险推广模式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在于,政府可以通过强有力的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网络迅速地将小额保险产品介绍给农民,使他们了解这款产品的性质;此外,由于保险在我国目前尚未发展成熟,加上部分保险公司有销售误导和保险欺诈行为,很多人对保险有排斥倾向,政府出面推广农村小额保险,有利于农民消除对保险产品的一些误解,增强该产品的可信度。但是,过于依赖政府进行推广,存在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混淆了该产品作为商业保险的本质。小额人身保险虽然是中国保监会倡导推行的产品,但本质上仍然属于由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可盈利性产品,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但本身并不属于社会保险产品。过于依赖政府进行推广,会导致基层干部把卖小额保险当成政治任务来完成,有些地方已经出现村干部因为无法完成任务而强行向村民推销产品,或者挪用集体资金为村民垫付保费的情况。二是让农民产生了“政府卖保险”的错觉。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乡镇政府和村干部处于销售的一线,容易让一些了解不深的农民以为小额保险是政府的产品,出于相信政府的角度而购买保险。一旦保险产品在日后理赔过程中出现纠纷,农民会将责任归咎于政府,引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