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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不足与改革思路(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27 共9914字
  (三)先试点的保险公司对市场具有垄断倾向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试点初期,只允许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等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随后逐步放开,其用意本是为了在试点初期先由几家业务规模大、分支机构多的公司进入农村市场试探效果,积累经验,为小额人身保险全面铺开奠定基础。但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地方先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希望垄断市场,对后进入市场的公司有排斥倾向,采取制造舆论诋毁他人产品、在销售现场进行反宣传、游说基层政府不予以支持等措施进行阻碍。
  
  1.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先试点的保险公司有市场阻入倾向的原因在于:一是前期投入了营销成本。先进市场的公司,在推广过程中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投入使村民已经大幅度提高了对小额保险的认知程度,如果后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进入市场,不免存在“搭便车”的嫌疑,不付出宣传成本而享受已有的成熟市场。二是已经与政府完成了较好的磨合。由于小额保险的推广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最初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和村干部都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实施小额保险的程序、方式和细节上,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合作模式,如增加新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影响这种已稳定的合作模式。三是维护市场份额有利于后续保险产品的推进。小额人身保险虽然盈利性较弱甚至亏损,但可以帮助提升公司的市场知名度,为后续保险产品持续进驻农村市场奠定基础,其他公司进入市场必定降低未来的盈利预期。
  
  假设甲保险公司为先获得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抢先进驻了A县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其独占市场时可获得的当前利润与预期收益10,乙保险公司为后获得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有两种选择,一是进入A县小额保险市场,二是不进入该市场。如果乙公司选择不进入市场,甲公司独得利益10,如果乙公司选择进入市场,甲公司也有两种选择,一是不采取任何阻入措施,和乙分享A市场,此时,二者各得利益为5;二是采取打击措施阻止乙进入市场,乙的得益为x,甲的得益为y,此时,乙的得益小于自由竞争时的得益,故x<5.下面,我们分为几种情况讨论:
  
  ①当x<5,而y<5时,甲的最优选择应是“接纳”,而乙在甲选择“接纳”时,其最优选择应是“进入”,此时博弈结果为“进入,接纳”,双方自由竞争,各得利益(5:5);
  
  ②当0<x<5,而y>5时,甲的最优选择应是“打击”,而在甲选择“打击”时,乙有两种选择,要么坚持“进入”,要么“不进入”,由于x>0,乙选择“进入”的得益大于“不进入”,乙会选择“进入”,博弈的结果是“进入,打击”,双方采取非正常手段争夺市场,乙、甲双方得益为(x:y);
  
  ③当x<0,而y>5时,甲的最优选择仍然是“打击”,但在甲选择“打击”时,乙选择“进入”的得益低于选择“不进入”的得益,故乙会选择“不进入”,博弈的结果是“不进,不打击”,由甲独占市场,乙、甲双方得益为(0:10)。
  
  对广大农村小额保险的消费者而言,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应该是多家保险公司都提供类似产品,因为自由竞争可以降低商品价格并提高服务质量。所以,理想的博弈结果应是“进入,接纳”,而能否取得这个结果,取决于y的值,即甲保险公司选择“打击”策略时,其得益是高于自由竞争还是低于自由竞争时的得益。y的值本身又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甲公司排挤竞争对手后可以多占有的市场份额产生的价值y1,二是甲公司排挤竞争对手需要付出的成本y2,y=y1-y2.目前,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市场阻入行为采取处罚措施,所以y2的值较小,使得y的值较大,一旦高于5,保险公司就会选择“打击”策略。
  
  2.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当前,地方政府在小额保险推广上,本来就存在不同的态度,很多省、市级政府虽然有明文要求基层政府推广小额保险,但基本属于粗放的指导性意见,没有实际的考核制度和工作经费,基层政府做这项工作既无硬性责任,也无可见利益,只能增加工作负担,导致一些地方以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与推广工作。其余已经参与推广工作的地方政府,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一旦遇到保险公司之间的摩擦,政府的理性选择将是退出此项工作。
  
  假设有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甲为先入市场的保险公司,乙为后入市场的保险公司。甲有两种选择,“阻入”和“不阻入”,政府相应有三种选择,“支持”、“反对”和“退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对管理者而言,增加一项新职能的得益是有利于本部门规模最大化和预算最大化,假设此得益为s,损失是增加了工作负担,此外,如果出现市场纠纷,基层政府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阻入”,都会得罪其中某个公司,假设这些损失为t,则基层政府的最后得益是s-t.由于目前财政没有对小额保险单列预算,基层政府不能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也得不到经费支持,故s=0,故政府的最终得益为-t.因此,如果甲公司选择“阻入”策略:①政府选择“支持”,政府会因为得罪乙公司而得到-2的收益,甲公司得到垄断收益10;②政府选择“反对”,政府会因为得罪甲公司而得到-2的收益,而乙公司得以进入市场,和甲公司平分利益,甲公司得收益5;③政府选择“退出”,政府因为中立态度避免了得罪他人,其收益为0,而甲公司得收益y.同样地,如果甲保险公司选择“不阻入”策略:①政府选择“支持”,双方得益为(0:5);②政府选择“反对”,这意味着政府要求甲公司垄断市场,政府会得罪乙公司,而甲公司得到垄断收益,双方得益为(-2:10);③政府选择“退出”,甲乙自由竞争,双方得益为(0:5)。
  
  以上博弈结果是,在甲公司选择“不阻入”策略时,政府有两个均衡策略:“支持”、“退出”,而在甲公司选择“阻入”策略时,政府的最优选择只能是“退出”.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发生市场摩擦,地方政府可以继续支持小额保险发展,而一旦保险公司之间发生摩擦,地方政府的最优决策将是放弃该项工作。这个分析结果与实践中的情况相吻合,在保险公司没有采取阻入措施的地方,政府一般都继续支持小额保险,并形成了两种典型的操作模式:一是政府同时同区域推广不同公司的小额保险产品;二是政府按照区域划分市场,有的按照县级区域划分,由一个保险公司负责某个县或某几个县的小额保险工作,各保险公司不得跨县经营。有的按照乡镇划分,由一个保险公司负责几个具体乡镇,各保险公司不得跨乡镇经营。而在保险公司采取强烈阻入措施的情况,地方政府一般都退出了小额保险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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