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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辩证探讨

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 作者:平微
发布于:2018-08-10 共2403字

  摘要: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着就业和深造的选择, 而也有人说:“大学生毕业即失业”, 不同学者对于大学生是否应该参加失业保险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从大学生毕业后的未来发展方向来探讨失业保险存在的意义, 以及结果当前趋势和发展状况来制定符合现阶段的发展理念和可行策略。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意义,法律保障
 

保险

  1、引言

  大学生作为校园中的求学者, 也即将踏入社会, 面临着就业的风险和压力, 也可能会面临毕业后失业的风险。李岚清同志曾经说过:发展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人才, 与人才过剩是没有关联的, 如若不实行扩招政策, 同样会面临失业的状况, 只是知识能力和受教育水平相对低下。也就是说, 如果不发展教育, 不提升国民的综合素质, 那么我们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失业现象。而我国会出现这种状况, 也和立法层面的缺失有一定的关系。

  2、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意义

  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民族的未来, 该群体未来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国家的繁荣昌盛, 政府有责任对失业的大学生给予经济上的保障, 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因此, 大学生失业保险正是联系政府与大学生的媒介, 它的存在很有必要。

  2.1 保障失业大学生的基本生活

  大学生群体没有经济基础, 通过财政补贴和自费来支付参保费用, 一旦面临失业风险, 可以借助失业保险金来维持该时期的基本生活, 度过失业的时期, 为未来的再就业提供了基础。

  2.2 促进失业大学生的再就业

  参加失业保险可以帮助大学生度过失业的困苦期, 同样也是转折期, 在这段时间, 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劣势, 了解自己, 精准定位, 促进失业大学生的再就业, 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人职匹配。

  3、大学生失业保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该缴费满一年;同时在失业期间及时到有关部门登记失业信息;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才有资格领取失业抚恤金。很明显大学生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因此, 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可行的。

  4、大学生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4.1 劳动力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需求效应

  随着素质教育的提倡, 高校开始实行普遍的扩招政策来接纳生源, 为国家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 同时, 结合我国国情,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人口基数大, 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力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就是供过于求, 所以, 我国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伴随技术的革新, 许多产业都已经进入了现代化, 可供大学生选择的就业机会正在减少。这就解释了当前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供求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4.2 大学生对未来职业期待过高, 认识不足

  教育是一个需要投入诸多成本的领域, 成效的显现需要很长时间。知识的提升、视野的开拓, 都使得大学生对未来的就业充满了想象, 对市场缺乏科学准确的判断, 高估自身能力, 在此层面上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处于不利之地, 无法做到改进和提升。

  4.3 有关大学生层面的立法缺失

  失业保险在大学生层面的法律保障尚不深入, 制度体系缺失, 保障范围狭窄, 在我国对于失业保险的立法并没有对大学生这一青年群体进行有关制度层面的规定。立法的缺失, 使得大学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抵抗失业所带来的风险和压力

  5、对策建议

  5.1 加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通过加大对社会保障的立法, 来逐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 尤其是在大学生的失业保险的立法上, 大学生在失业保险的缴纳上, 并不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 因此在制定和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时, 要在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筹集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同时在筹集和给付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严格制定标准, 让大学生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 真正做到奖惩有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筹集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正常运转。

  5.2 秉承自愿参保原则, 制定明确的收缴标准

  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应该本着自愿参保的原则, 失业这一行为本就存在不确定性, 大学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来决定是否要参保。如果想要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就必须要履行失业保险的义务。因为失业保险在失业期间, 不仅能够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大学生的失业保险相较于其他失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大学生之前并没有固定的工作, 只有通过自己苦心寻找和人才市场投递简历来寻找, 有些选择在毕业一段时间后再去寻找工作, 选择不同, 所以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也会有差异,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筹集应以自愿为主, 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年缴制, 可以缓解大学生的经济压力, 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提供了便利, 简化程序, 方便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5.3 充分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

  大学生失业保险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 还可以促进其再就业, 但是失业保险的金额应该高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但不高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失业大学生再就业的意愿。根据参保的年限来规定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月数, 逐月发放保险金, 可以实行保险金每月适当递减的方法, 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激励大学生的就业。

  6、结语

  失业大学生不具备经济独立能力, 没有经济来源, 需要政府政策的扶持和帮助, 来度过艰难期。但是救济并非没有底线, 明确规定缴纳时长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要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景等, 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缴纳, 才可以依法享有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给付。对救济的时长要根据参保人缴纳的时长来进行约束和限制, 如若不对此进行规定, 会让失业大学生产生依赖心理, 从而会有不劳而获的消极怠工行为, 对有些懒散的人而言, 失业保险反而成为了社会福利, 而非社会保险, 从而还会加大国家财政的负担,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不利于大学生的再就业。因此, 大学生的失业保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国家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保对象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 并加大相关的立法建设, 规范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给付条件, 同时加大对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力度, 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从而切实的保障大学生的权益。通过大学生失业保险, 能够促进和激励失业大学生的再就业, 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经济的发展。

原文出处:平微.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辩证研究[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8(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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