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空间广,损失规模大。 仅地震而言,中国的领土面积占全球 7%,近百年却有总数 33%的地震发生。 特别是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2008 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了1516.4 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中国保险业赔付了 50 亿元左右,占总损失的比例不到 3%;2008 年 5 月的汶川大地震导致了 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中国保险业仅赔付了 18.06 亿元。 由于对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认识不足,在现代社会经济损失补偿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的商业保险在重大损失事件中的作为却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期望。 在动荡的 2008 年,中国保险人的作为、责任甚至保险业在中国存在的理由,被严重质疑甚至拷问。 因此加强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全面客观地分析巨灾的可保性,创新巨灾风险分散方法,丰富巨灾保险产品,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发挥巨灾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系中的功能,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那究竟什么是可保性风险,风险可保性的满足条件是什么,巨灾风险是否属于可保风险及原因?
二、巨灾风险可保性的一般性分析
可保性是风险通过保险市场转移的基础,只有在可保性范围内,保险业才能进行风险聚集和转移,这是商业保险运行的基础。
对风险可保性的特征进行分析, 也是相关保险产品设计的基础。
一般来讲,若某种风险不可保,保险市场将无法研发出相应的保险产品来转移该风险, 即可保性意味着某种保险产品的存在性。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也就成为巨灾保险的先决条件,研究其可保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可保性风险,指的是可被保险人所接受的风险,也即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关于传统可保风险的条件,学界一致认为可保风险需具备以下条件: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损失的发生是意外的;损失大小可预测;损失程度不能偏离估计;有大量同质风险单位存在,但只能有少数风险单位发生损失,即大数法则原理。
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发生频率相对较低。 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 ”,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 ,这使得巨灾风险的预测比较困难;②影响范围广。 一般风险发生后一般只影响一个或部分保险标的,而巨灾风险发生后都会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造成大量标的物的损失;③损失程度大。 一般风险引起的保险损失,一般可以通过收取合理的保费并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来支付,而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单个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难以承受的;④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 一般风险通常只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巨灾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段内,大量风险个体大面积、大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 巨灾风险个体之间不再是独立的,而是高度相关的。
三、巨灾风险可保的理论依据
1.风险平衡理论:风险年度平衡理论向风险时期均衡理论转变
巨灾风险相比普通风险而言, 更适合实现纵向的风险分散,即用没有发生巨灾风险年度的累计保费收入和盈余弥补发生巨灾风险年度的赔付和亏损。 传统的保险经营强调风险年度平衡,即本会计年度提取的各项风险准备金,足以支付本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风险时期均衡理论认为,通过风险时期均衡方法,在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后,再计算承保风险的收益和损失,将年度随机的利润和损失转化为时期内的年平均利润或损失,使年度损失经营趋于均衡。 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采用风险时期均衡理论审核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突破风险可保的限制条件,使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可保。
2.风险分散理论:风险实现跨区分散与跨时分散相结合
随着跨区分散与跨时分散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新型风险管理技术被普遍应用,保险公司经营高风险有了技术条件,而在时空跨度上拓展运用大数定律是该理论得以发展的基础。在金融市场上,有各种风险转移合约和金融衍生工具,管理金融风险,可有效分担横向风险。
3.风险分解理论:金融工程理论与保险证券化理论的发展
在风险间的相关性日益增强、巨灾损失频率和程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保险风险证券化。 由于资本市场具有风险证券化等衍生产品,将再保险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可分散掉相应风险,弥补再保险市场的缺陷。作为一项风险管理创新,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方式是通过证券的创造和发行将承保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将巨灾风险联结于全球资本市场,从而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 在实务中,1992 年安德鲁飓风爆发后,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就推出了巨灾期货。 在巨灾保险证券市场上,存在巨灾证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四种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其中交易最为活跃最具代表性的是巨灾债券。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浪潮的出现,金融工程学以及金融工程理论的不断发展,学者们陆续提出各种风险管理方法,为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设计、研发以及推广应用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四、巨灾风险可保的现实支撑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不仅有理论依据,还有现实支撑。 在历史上就有许多起初被认为无法承保的风险后来被承保的例子。如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可以看出,在实际的保险经营中,即使没有经验数据来使人们测定损失,而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损失非常巨大的标的也能进行很好的承保。
1.巨灾保险呼声高涨,时机逐步成熟
不断出现的巨灾风险, 引发了社会对巨灾保险的巨大需求。
我国在 2007 年、2008 年发生巨灾风险后,赔付率仅为 1%~3%,说明我国的巨灾保险远不能满足需求。而对比国外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商业保险在灾后重建的损失赔付中占比较大,以美国为例,1992 年的安德鲁飓风所造成的损失,50%以上是由保险业承担的,远远高于我国的 1%~3%。 可见,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上升的空间。
2.现代风险经营管理技术发展迅速,为风险转移创造条件
保险数学和金融数学的结合为风险管理创造了条件, 同时,概率论、决策论和数理统计等有关理论的发展也非常有益于保险的风险经营管理, 这使得保险的风险经营管理技术得以成熟,直接为保险风险从一般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以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 另外,计算机和通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的改善,为金融工具的创新和保险风险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3.保险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促使保险企业和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其对金融工具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业界需要理性思考实际经营过程中的传统可保风险条件是否苛刻,是否需要逐步放宽承保条件,在量和产品的结构上,不断设计开发出新的保险产品,满足需求。
4.金融的全球化有助于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 巨灾风险不仅能在时间跨度内分散,在空间维度上也能进行一定的分散。由于在不同的地区巨灾是否发生不相关,所以如果从全球整体来看,巨灾风险满足大数定律,即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是满足可保性的。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巨灾风险连接证券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能够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从而使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
五、结论
基于近年来巨灾风险频发而巨灾保险市场不断萎缩的现实,本文对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重新进行分析和评价,研究发现: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现实情况,巨灾风险具有一定的可保性。 但这需要我国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发展完善再保险市场并与资本市场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导经营,良性竞争机制的运行模式。
在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之前,在面对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大的自然灾害时,政府充当的是“第一保险人”的角色,在灾后重建和经济恢复的过程中确实起了很大作用,但政府救助是临时性、短暂性的,再加上财政支出压力大,很难使每个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 这就需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引导巨灾保险规则的制定,加快推进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试点,并重新定位,即在巨灾风险发生后,商业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都无力承担损失时,政府才出面承担,由原先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再保险人”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应对巨灾已做了大量工作,2013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同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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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又被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意见指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
本文在通过交叉对比国际通行的三种经营模式的基础上, 以公私法及跨学科视阈下的理念融合为视角进行分析, 提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下的市场化运作路径, 并以此为基本架构对我国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选择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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