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森林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然而,培育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并非易事。由于其在生长的过程中长期曝露于野外,同时又因其占地面积大多广阔而使人工管理的难度成倍增加,所以,林木遭受各种灾害的机率很大。这些灾害具体包括有火灾、病虫鼠害、水灾、旱灾、雪灾、冰雹、霜冻、风灾、其他气象灾害以及人为活动引起的灾害等。森林灾害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和伴生性,以及发生规模大、灾害破坏性强、灾后影响程度强等特点[1],因而采用新技术,施加保护措施,只能减少灾害的发生,降低其危害,但不可能完全避免灾害。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从技术上,还要从经济上寻求适当的方式来缓和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冲击,保证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即将森林保护措施与森林保险结合起来,以最小的代价来保障林业经营者的正常收益。
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这种行为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险标的一般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保障的范围包括林木整个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投保人可以是国有林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合作林场、林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林业专业户、重点户等[2]。
国内关于森林保险的研究已有一些初步的成果,内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森林保险的费率厘定问题,如冷慧卿等(2011)、潘家坪(1999)、石焱(2012)、王华丽(2011)、杨文杰(2006)等;二是关于我国森林保险业务实施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如张长达等(2011)、许慧娟等(2009)、潘家坪等(2008)、马青蕴等(2007),以及高岚(2002)。以上文献均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就这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然而由于他们的研究各有侧重,整体看来缺乏系统性,经常存在相互矛盾、表意不清的地方,而且笔者以为现有文献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还不够全面、深入、透彻。
为了加强森林保险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将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在现有费率厘定方法的基础上,将其内涵丰富和细化,加入了对更多因素的分析,并理清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所提出的方法能够兼顾被保险人的支付能力、支付意愿与保险人的经营稳健性和盈利能力,且相对简便易行。另一方面,对森林保险的作用、业务操作中的难点和解决方案分别作了系统、深入的分析,使之含义更加明确,逻辑关系紧密,整体而言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森林保险制度设计中的核心内容。下面首先从森林保险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入手,讨论开办该项业务的价值和必要性。
2森林保险的作用
森林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分散风险,鼓励林业生产。森林灾害的频繁发生及巨大损失使林业的投资收益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引导各项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从而制约了林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林业生产经营以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为主,风险抵御能力较差,一旦遭遇灾害,多年的造林成果毁于一旦,有些林农甚至倾家荡产。开展森林保险,将经营风险分散、转移给保险人,营林方在受灾后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损失赔偿,将使他们获得经济上的保证和安全感,解除林业经营者的后顾之忧。因而森林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扩大林业投资来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重要资金来源。森林资源受损失后,为了能及时恢复和保持资源在数量、质量上的稳定性,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开展森林保险,保险公司可迅速地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使其无须等待国家的拨款或救济即可及时恢复生产,起到国家后备所不能起到的“补救”作用。开展森林保险,在灾害发生之后提供损失赔偿,可以帮助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灾后重建,保证受损的森林资源尽快得到恢复。
(3)保险公司的监督和协助管理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全力避免危险的发生,积极开展防灾防损的相关工作。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都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森林“三防”设施的建设,并运用自己长期处理危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提供防灾咨询,开展宣传教育,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组织护林人员进行林木管护,以保证林木的正常生长[3]。因此,建立以保护服务为主、防赔结合的森林保险体系,对于减少森林灾害事故的发生和减轻灾害损失的程度及影响,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发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积极作用[3]。
(4)风险降低有助于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为林业生产提供资金。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资金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成为林业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发展资金需要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的福建、江西、浙江、辽宁以及重庆等省市的一些林改试点地区,林户对林地有了使用权以后,便可以用林权证作抵押申请贷款。但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考察抵押物的风险,而林木在较长的生长过程和存放期内时刻面临着日益严重和频繁的灾害风险,严重影响了它作为抵押品的质量。因此,经过保险后的林地更容易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接受而成为抵押物,从而为林户融得需要的资金,并能够得到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
总之,开展森林保险,构建完善的森林灾害防救体系,对于拓宽社会融资能力,推动林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3森林保险费率的厘定
森林保险业务实施的难点主要在于保险费率的厘定上。一方面要尽量减轻投保人负担,使其付出与所得对等;另一方面还要保证保险公司至少能够保本经营而不致亏损;同时还要使计算过程尽量简便。要同时达到这几个目标并非易事。何况森林的植被丰富、品种繁多,不同的林种、树种、树龄和疏密度下的森林价值皆有不同。除过这些因素,不同类型的灾害发生的概率和破坏程度还明显受区域气候及生态特征、防范措施、森林覆盖率、交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统计起来非常地复杂。
本文下一节中介绍的费率厘定方法是在保险公司现有工作方法的基础上深化、发展而来,目的是为使森林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朝着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从而吸引更多投保人参保,也使保险公司有承保的意愿,如此森林保险业务方能在我国顺利开展。
3.1确定保额
森林保险的保额(或称保险标的)实际上就是对森林价值的估定,一般以面积为单位(单株树保险亦可以株为单位),它是后面计算保费和赔付额的重要依据。
计算保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重置成本法,按重新种植该片森林所需投入的成本计算。
②历史成本法,把森林经营每年发生的实际费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消耗之和)累加起来构成反映实际支出的成本价格。
③计息成本法,在历史成本法的基础上,将资金长期占用与时间价值等因素考虑进来,计算出的计息成本。
④市场法,根据该片森林的市场价格来设定保额。
显然,分别根据这4种方法计算保额,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费会依次提高,相应地,在发生损失时得到的赔偿也依次提高。前三种成本法计算时的主要困难在于不同投保人的经营能力有差异,实际发生的成本也会有高低之分,实践中可以考虑采用平均成本计量。此外计息成本法与市场法下,利率与木材的市场价格都会随时间变化,而保额的测算不可能频繁进行,这些都会造成保额与真实成本或真实价值间的差额,也会使实际损失与保险赔偿金之间存在差额。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即由于统计测算的难度过大,现在可以给予补偿的森林灾害损失一般只包括经济损失,而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失。所以无论是计算保额还是后面根据保额与损失程度计算赔付额,都不需要考虑森林的生态环境价值及这方面的损失[4]。
最后,由于森林的价值(或成本)受到林种、树种、树龄、疏密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最好区分开来核算(像树龄、疏密度这样的连续变量,可以划分区间处理),以求尽可能使保额贴近森林的真实成本或价值。
3.2纯费率的厘定
森林保险产品的价格被称为毛费率,定义是为单位面积森林缴纳的保费占保额的比重。换言之,单位面积森林的保额与毛费率的乘积即投保人应该缴纳的保费,投保人按年度缴纳保费,在遭遇到灾害时可以获得额度等于保额与损失程度乘积的赔偿。公式表示为:
其中,保额损失率是以往若干年度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的算术平均数。稳定系数是历年保额损失率标准差与平均损失率的比值,它用来衡量期望值与实际结果的密切程度,即平均保额损失率对各实际保额损失率的代表程度。稳定系数越小,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越高。
王华 丽(2011)[1]提 到 的 指 数 平 滑 法 (exponentialsmoothing)是估算保额损失率的一种很实用的方法。该方法是在移动平均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通过对过去的观测值进行加权平均来预测下一期,即第t+1期的预测值等于第t期的实际观测值与第t期预测值的加权平均。只要统计部门能够提供逐年积累的保险损失数据,便可依此求得未来保额损失率的预测值。以一次指数平滑法(single exponential smoothing)为例,它只有一个平滑系数,公式表示为:
使用指数平滑法预测的关键就是确定一个合适的平滑系数β,使得预测精度达到最高,亦即误差最小。实际操作中可以利用数学软件使平滑系数β在(0,1)区间上遍历,然后选出使均方误差最小的那个β值,作为公式(1)中使用到的平滑系数。理论上讲,β越接近1,模型对时间序列变化的反应就越及时,因为它对当前的实际观测值赋予了更大的权重;相反,β越接近0,意味着对上期预测值赋予了更大的权重,模型对时间序列变化的反应就越迟缓。
决定保额损失率的两个主要因素是灾害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损失程度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参考经验资料,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研究认定。实践中考虑到操作的复杂性,通常是直接根据我国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将因森林火灾或扑救森林火灾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率定为100%;因森林病、虫、鼠害导致保险林木受灾的,受灾达到中度、重度(含重度)以上,其损失率分别按5%、10%计算,其中林木受害后必须清理的,其损失率按100%计算[1]。
由于保额损失率受到区域气候及生态特征、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森林覆盖率、防范措施,以及林种、树种、树龄和疏密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不同地区、不同林分的保额损失率可能差异较大,应分别予以统计,或至少是分几个大类统计,如同一树种不同树龄的人工林可以分为幼林、中龄林、成熟林三个档次。这种分类越粗略,自然越容易计算保额,各年度的保额损失率时间序列也会表现得更平稳,预测准确度高;但是将不同风险程度的森林混同起来一并估算保额损失率,实行“一刀切”,容易降低投保人保费负担的公平度,挫伤低风险投保人参保的积极性。因而在实践中需要不断积累经验,权衡操作的便捷性和保费负担的合理性,选择最佳的细分度来分别统计保额损失率。
森林灾害的风险程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以火灾为例,在高温、干燥、风力大、海拔低(随着海拔高度的增加,气温下降,相对湿度变大,森林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越低;另外,随着海拔高度的增加,人类的活动相对减少,人为引发火灾的因素减少;同时,在高海拔地区,林内可燃物数量相对较少,引燃概率降低)和森林覆盖率高的地区更容易发生和蔓延。再则,林木是否暴露于易着火地带(如铁路公路沿线、工厂附近)以及当地是否采取有效的火灾预警措施等都会对火灾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构成显着的影响。森林灾害的地域性强还表现在不同地区自然灾害的类型不同。东北地区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火灾、干早、低温霜冻等,南方沿海地区的自然灾害主要以台风、干早、洪涝为主。这也可以理解为不同类型的灾害在各地发生的概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统计保额损失率的时候,应首先对各类灾害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
3.3附加费率的厘定
附加费率是以开展保险业务所需要经费开支为基础计算的部分费率,具体包括营业费率、预定节余率和安全费率,即:
附加费率=营业费率+预定节余率+安全费率其中的营业费率包括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各种营业费用和缴纳的税款;预定节余率,即利润率,是保险公司期望获得的利润水平;安全费率则是与保险人对异常损失的赔偿相对应,可用于再保险的投保,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经营的稳定性。
确定出合理的费率只是使森林保险的实施具备了理论基础,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现实的困难,认清这些困难并设想好应对的措施,是顺利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必要前提。下面笔者分析这些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4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现实困难
(1)技术难度大。首先,森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不易确定。森林保险的标的为活立木,在实践中,如果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额,可使投保人的真实价值利益得到保障。但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蓄积量估算等因素,难度不小。如果按经营成本确定保险额,则由于林木是多年生的,经营成本逐年变化,加之成本投入的个体间差异较大,核算成本要考虑诸多因素,会使得测量工作实际上非常繁琐。而如果按林木再植成本确定保险额,则往往不能满足林业生产者的赔偿预期。以上三种方法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其次是危险难以测定。林业灾害事故发生极不规律,不同的地域、树种、树龄甚至疏密度下灾害发生的概率均不相同,分别核算将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而且因为我国森林灾害统计工作薄弱,林区有关灾害的资料缺少。再次,灾害损失难以测定。因灾害类型和受灾程度不一,经济损失也不一,我国缺乏专业的精算人员来评估森林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况且与灾害的直接损失相比,其间接损失更是难以统计。这些问题都限制着森林保险业的发展。
(2)经营成本大,赔付率高。森林保险的赔偿处理非常麻烦。森林分布点多面广,保险标的分散,加之林区交通不便,出险勘查定损费时费力,增加了许多费用支出。此外,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地的分散经营,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奔赴到偏远且分散的千家万户去展业,还要挨家挨户收取数额很少的保费,从而增加了基层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5]。加之赔付率本身就比一般商业保险要高得多,使得保险公司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若保费收得少则无利可图甚至亏损;收得多又超出了中小林农的负担能力,毕竟经营林业的收益率并不高,结果是参保的人太少,影响到大数定律发挥作用,风险不能有效分散,保险业务依然无法顺利开展,是以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森林险的积极性大多不高。解决这一矛盾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发展政策性保险,笔者将在下一节中就此作更深入的探讨,这里只明确一点,即将森林保险(至少是其中部分业务)纳入政策性保险框架下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因为森林产品的显着正外部性使得森林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
(3)林农保险意识匮乏,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林农保险意识的匮乏也是森林保险业务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森林保险在经济较发达林区,已被相当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森林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被广大森林经营者所接受,对森林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加之西北地区国有林场和林农普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无力承担保险费用。更有人认为森林保险加大了群众负担,是乱收费,因而拒绝参加[2]。张长达、高岚(2010)通过对试点省份林农的问卷调查发现,有60%的林农根本没有听说过森林保险。虽然知道林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灾害损失风险,但整体上欠缺对森林保险作用的正确认识,并存在一定的顾虑,包括担心投保手续麻烦和灾后赔付不及时等[5]。
(4)林业产权制度不清晰。林业产权制度不清晰,也会使经营者缺乏投保的动力。因为如果参保的话,当前的保费支出是确定的,而未来的赔偿金受益人却未必是自己,此时理性的经营者便大多不会选择参保。
(5)现有保险产品不能满足造林大户和企业的需求。造林大户和企业对现有保险产品的不满意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目前的保额偏低,与心理预期不相吻合。大户希望一旦出险,保险公司能为自己保市值,而现实“低保障、保成本”的理赔不能实现其参保目的。二是认为险种单一,远不能满足林区多种自然灾害的需求。目前我国的森林保险只开办了火灾基本险一种,同农业险种已达100多个相比差距很大。单一的火灾险,不能满足对森林培育过程中多种不同类型风险防范的需要,故而还应考虑设置其他险种,为森林培育生产过程的连续性提供资金保证[6]。可以说以上(2)~(5)从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现在投保人太少,业务拓展难的现实。如前所述,必将影响到大数定律发挥作用,限制了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6)缺乏法律规范。我国除了1982年颁布的《森林保险条款》对森林保险有简单规定外,有关森林保险的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至今尚未出台[7],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均缺乏法律规范,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不乏随意性和盲目性。此外政府对森林保险市场的监管权责不明确,一些地方林业部门又缺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必要沟通和协调,这些都制约着森林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保险的积极作用,将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发展起来,必须想办法解决好以上难题。因此,笔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企业通力合作,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5森林保险经营难点的应对之策
(1)发展政策性保险,减轻被保险人负担。针对企业经营成本大、赔付率高的问题,可以考虑以政策性保险的形式来经营火灾等基本险种,确立保本经营的原则,并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或者减免税费,或对计划外风险提供贷款支持。此外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可以选取较低的保额标准,比如只保成本或部分风险,以此来降低基本险的保费,将其控制在经营者可承受的范围内。当然,对于有能力支付更多保费并且有愿望增加保障力度和保障范围的大户而言,可以为其设计出保市值的产品和保其它风险的产品,以满足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需要。
杨文杰在《西北地区森林培育激励机制研究》一书中建议国家成立“森林保险公司”具体负责森林保险业务。按照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目标,有步骤地制定和实施国家的森林保险计划。以此使森林保险彻底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同时也使商业保险公司得以全面商业化经营[2]。笔者十分赞成这一建议。
森林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因而国家支持森林保险是有充分理由的。区分开来看,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为保证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而设立,属于国家级公共物品。因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保费支出,应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及以下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为维护地方生态平衡,保证地方生态安全而建立,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保费支出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而商品林在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效益,保费支出应由中央、省财政以及林地经营者共同承担[5]。目前,我国的森林保险实践中,中央财政缺失,省级财政成为保费补贴的主体,部分地区采取行政办法要求县财政提供森林保险补贴,这偏离了森林保险的公共物品特征,中央政府作为森林保险的第一需求者应该承担起森林保险的主要职责。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林农的灾害风险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保险产品、保险条例的宣传和推介,使广大林农真正理解国家推动森林保险发展的意图,从思想上转变其认为收取保费是变相乱收费的惯性认识,从而带动林农主动寻求森林保险的帮助,学会运用保险工具转移经营风险。
(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种类,也必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林木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权利。因此,明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是森林保险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政府通过规范流转、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平台和森林资产评估中心等配套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并积极开发景观资源和林下经济,引导林农逐步实现林业经营的集约化和产业化。只有当林业成为营林者稳定且重要的收入来源时,他们投保的积极性才能被真正调动起来。
(4)拓宽险种范围和额度范围,设计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保险产品。如前所述,森林生长培育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不同性质的灾害,单一火灾险种已不能满足对不同类型风险防范的需要。所以有必要考虑设置其它险种,为森林培育过程的连续性提供资金保证。森林保险的种类可以包括:火灾、病虫鼠害、洪水、暴雨、旱灾、雪灾、冰雹、霜冻、风灾等等。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保险种类中最好不要包括盗伐。
财产保险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可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一切险)两大类,保险责任越宽,承保风险越大,保险费率越高。冷慧卿、王珺(2011)[8]认为,根据国内外财产保险经营的经验和惯例,新业务开展初期一般都主要承保单项责任,或在单项的基础上以附加险的形式扩展一定范围的其他责任。等业务经营初具规模,保险基金有初步积累后,再逐步开展综合险或一切险业务。虽然森林保险在我国开办的时间不短,但一直处于断断续续的状态,各地积累的统计数据和实践经验尚浅,保险精算技术尚不完善。所以慎重起见,在试点阶段最好还是以承保单项基本险为主,暂不要全面铺开综合险。
(5)制定我国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利用专家对森林保险的性质和发展模式等所进行的研究,加快森林保险的立法[7]。将整个森林保险事业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森林保险有法可依,规范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在森林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森林保险的随意性。
(6)完善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信息平台,有利于全面考察全国森林的资源状况、区域属性、动态变化和森林灾害的分布情况,从而合理确立森林保险的区划、保额和费率,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7)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应对巨灾,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首先可以考虑采取“组合策略”,在不同地区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或根据不同的森林灾害类型进行保险产品种类的组合,从而降低单一、局部范围内爆发大规模森林灾害而形成巨灾损失的风险。此外,在同一地区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森林保险业务,也可以有效降低巨灾发生对单一保险公司的影响。
其次,再保险也是财产保险企业普遍采用的风险分散措施。森林保险经营主体应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关系。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林险的职能,使林木标的在遭受巨额损失时,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能够得以减轻,其保障能力能够得以增强。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考虑采用证券化来代替再保险承 担 额 外 风 险。保 险 风 险 证 券 化 (insurance risksecuritization)是指保险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以标准化金融产品的形式将所承保的风险在资本市场上广泛分散,以期在巨灾出现时仍然能够保持足够偿付能力的一种金融创新。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市场上的品种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等交易品种,其中前四种占主要位置。
与再保险相比,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而不仅仅是分保给再保险公司。由于资本市场上强大的资金流可以十分轻松地弥补巨灾造成的损失,所以能够有效避免偿付能力不足的冲击,实施稳健经营。此外资本市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严密的清算机制使违约风险降到极低,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有信心和胆量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国家也不需要额外的财政支出。再则,利用期货或期权来避险具有可迅速了结的特点。在到期日之前,只要投保人认为风险程度已经降低或消失,就可以结束其所持有的风险资产;而再保险虽然原则上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难免产生较高的违约成本[9]。
以上方法都不能弥补的巨灾损失缺口就只有依靠政府注资或政府贷款来解决了。建议由中央财政注资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对商业保险总公司实行专项使用、亏损补充、盈余滚存的运作方式。巨灾风险准备金设立额度下限,如果准备金低于额度下限或被击穿,由中央财政预算进行补充。如果当年森林保险的赔付率超过规定比例,商业保险总公司申请启动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和商业保险总公司在丰年、平年时按一定比例计提的森林保险保费收入,也可以考虑以森林生态补偿为突破口,利用税收杠杆向社会公众征收生态环境保护税的方式融资[5]。
6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成为一种日益重要的现代灾害保障方式。应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必要时辅助以政策性保险的形式来实现灾害保障。因此,本文首先明确了森林保险在我国林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通过创新森林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破解了该项业务的主要技术难点,继而为该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境提出应对之策,目的是为森林保险在我国的顺利开展做出一定的贡献,以推动林业健康发展,取得生态与经济建设双赢的效果。
当然,森林保险的开办应当是建立在森林保护措施的基础之上的,保险并不能取代保护和预防,也无法完全替代赈灾和救济,但无疑是以上应对灾害方式的良好补充。
参考文献:
[1]王华丽.基于风险区划的中国森林保险区域化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1.
[2]杨文杰.西北地区森林培育激励机制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3]许慧娟.关于构建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探讨[J].林业经济,2009(4):30~37.
[4]石焱.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保险事业发展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5]张长达,高岚.我国林业保险发展及制度探索[J].宏观经济管理,201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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