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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廖志润;杨灿
发布于:2018-10-25 共5406字

  摘    要: 随着“青山绿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各级司法机关也逐渐加大了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但是此类案件近年来依然表现出一种高发态势。作者通过对近年来宝兴县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梳理, 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不受不法侵害提出一些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 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 打击;
 

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本地区生态资源情况

  宝兴县位于四川盆地西部边缘, 域内面积3114平方公里, 是雅安市面积最大的县, 境内群山林立, 沟壑纵横, 99.7%的面积为山地, 森林覆盖率达72%, 物种资源丰富, 以宝兴产地命名的生物物种、亚物种100多种, 有兽类8目25科75属103种, 其中啮齿目多达35种, 国家重点保护兽类27种, 包括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林麝、羚牛等国家一类保护兽类9种;有鸟类15目54科286种, 其中雀形鸟类33科205种, 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30种, 包括绿尾虹雉、黑鹳、金雕等6种国际一级保护野生鸟类;生长着中国特有的植物种类高达907种, 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各4种。汉白玉石矿藏、水利资源也极为丰富。由于宝兴是世界第一只大熊猫发现地, 境内多次发现野生大熊猫, 故县域面积75%被确定为大熊猫栖息地的世界自然遗产核心保护区, 92.8%的面积划入大熊猫国家森林公园。如此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资源是宝兴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基石, 是宝兴人民宝贵的财富, 是但也引来了不少不法分子的觊觎。近年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不断发生, 所以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保护宝兴的绿水青山、各种珍贵动植物资源免受受不法分子的侵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二、近年来我院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分析

  (一)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1. 刑事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期间, 我院共受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批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50件79人, 其中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0件17人, 批准逮捕6件12人, 未批捕案件的原因多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0件62人, 依法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3件50人, 其余未起诉案件包括存疑不诉、相对不诉及移送市院审查等, 其中1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意外事故死亡。

  2. 刑事案件判决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期间, 我院依法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33件50人, 法院皆已作出判决, 其中判处监禁刑10人, 占总判决人数的20%;判处非监禁刑40人, 占总判决人数的80%, 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比例畸高;从附加刑的角度看, 共有42人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占到判决人数的84%, 这从经济的角度增加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角度看, 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两件, 诉求皆是复绿补种林木, 全部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分别督促被告人补种树苗250株、补栽树苗182.27亩, 最大程度的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 凡是有侦查机关当场没收作案工具、动物死体的, 法院皆判决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涉案植物 (除红豆杉外) 全部依法拍卖, 所得资金上缴国库, 涉案野生红豆杉林木由森林公安保管。

  3. 案件类型、发案趋势

  2014年至2017年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个罪名, 其中滥伐林木案16件17人,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值物案4件7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9件24人,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5件6人。

  在这四类案件中,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呈现非常明显的上升趋势, 仅仅2017年我院就受理了5件17人, 这主要是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 近年来受理案件数呈明显下降趋势, 这与2015年王某甲、王某乙案件的办理对不法分子起到了强烈的威慑作用不无关系。在该案中, 王某甲、王某乙 (父子) 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7株。2015年12月30日, 宝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1万元, 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2000元。

  在这四类案件中, 滥伐林木案的犯罪主体都是普通老百姓, 他们因无证采伐自己林地内的林木或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面积、地点、方量采伐林木而触犯刑律,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且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都及时补栽了树苗, 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修复, 且一般都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此法院都从轻处罚。2014年以来滥伐林木案的被告人都判处缓刑。但是与之形成对比的是, 法院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的被告人一般都判处实体刑, 处罚较重, 之所以如此, 首先是因为法律对此类犯罪规定的刑罚比较重, 其次是因为不少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从事此类非法活动,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第三, 许多案件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加之部分被告人到案后拒不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如2017年我院办理的项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动物案, 其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3只, 其到案后拒不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2017年9月15日, 宝兴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两个月, 并处罚金1万元。

  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 侦查机关办案力量急需加强, 证据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目前的体制下, 森林公安局是林业局下属的一个二级局, 在业务上受公安局的指导, 在行政上受林业局的领导, 其实就是双重领导;森林公安局的经费、人员也受到很大的限制, 由于省市一级森林公安局的专业性不强, 无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诸如动植物种类和保护等级、林木蓄积和面积等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森林公安局就不得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这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而这些鉴定费用较高, 这毫无疑问大大增加了办案成本;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宝兴县森林公安局在一线办案的民警较少, 而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更是极度缺乏, 培养优秀侦查人员之路又漫长而艰辛, 因此办案力量急需加强;在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侦办中, 民警往往会发现诸如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等其他犯罪线索, 森林公安局一般都会自己一并侦查, 但是相对而言森林公安民警对这些案件的经验和知识储备都显得不足;森林公安局在办案场所、装备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例如宝兴县森林公安局至今仍没有录音录像设备, 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讯 (询) 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这些因素都大大限制了森林公安局打击犯罪、保护环境职能作用的发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侦查人员取证的质量也有待提高, 侦查理念有待与时俱进。在我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 民警在收集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时, 对证实案件事实的内容往往讯 (询) 问的不够翔实, 对一些书证的提取也不够及时和完整, 现场勘验笔录上对现场的勘察不够仔细, 有时没有见证人签字捺印, 等等。侦查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对自己取证的质量不够自信, 导致对于一些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迟迟不立案侦查, 对于一些应当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以致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侦查手段上看, 宝兴县森林公安局的侦查手段目前还仅仅限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扣押、鉴定等传统手段, 而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还很匮乏。例如在现场勘验时, 民警往往不会提取烟头等可能附有犯罪嫌疑人指纹、DNA信息的物证、痕迹, 当然也就不会使用指纹、DNA信息的比对等现代科技手段来突破案件。所以, 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 民警不但要增强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 也要转变侦查观念,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侦查案件, 唯有如此方能跟上社会的进步, 才能真正充分履行“打击犯罪, 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

  (二) 不法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 取证难度加大

  近年来我县森林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同时不法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在我县近年来办理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 由于刑罚处罚较重, 为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往往在夜间打电筒在山上从事非法猎捕活动, 而且进出林区皆结伙作案, 在没有通讯网络的山上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进行联络, 在返回途中往往是两辆小车前后行驶, 前一辆车负责探路, 后一辆车负责运输被猎捕的野生动物, 一旦发现有公路上有民警就立即通过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通知后一辆车逃匿, 以逃避刑事打击;即使现场被挡获犯罪嫌疑人并从其驾驶车辆中查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犯规嫌疑人也拒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这点在我院2017年办理的项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表现的非常典型, 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项某某都拒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拒不交代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以至于无法依法打击其他犯罪嫌疑人。这无疑加大了侦查取证、打击犯罪的难度。

  (三) 老百姓遵法、守法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宝兴县各级政府、各部门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加大法治的宣传力度, 老百姓也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种方式了解和学习法律, 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明显增强, 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虽然几乎所有的老百姓都知道“野生动物打不的, 采伐林木需要办证”, 但还是有不少老百姓仍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 希望自己的犯罪行为能“侥幸”逃过法律的惩罚, 最终触犯刑律。

  四、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一) 加强侦查力量, 提高证据意识, 加大刑罚打击力度

  加强侦查力量需要多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 包括增加森林公安局一线办案民警人数, 完善侦查装备、充分保证办案经费等等, 这无疑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机构、装备、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更好的解决之前, 想要确保案件质量, 提高侦查民警的综合素质、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无疑就是最可行的途径,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侦查干警自身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2、森林公安局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民警的培训与学习。由于宝兴地处偏远交通落后信息闭塞, 民警接触的案件类型较少, 知识面有限, 通过组织民警到高校、其他地区学习考察, 可以大大的拓宽视野、丰富知识、转变理念、丰富侦查手段, 这无疑是提升民警素质行之有效的方式。3、组织森林公安局民警旁听庭审。现在正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 所有证据都必须要经庭审质证证实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其实就对侦查机关取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旁听庭审可以让民警在庭审现场直接感受到案件争议的焦点、公诉人对证据的组合与应用、辩护人对证据的剖析与攻击等等, 让民警认识到证据对于刑事诉讼的极端重要性, 认识到自己应当如何收集、固定哪些证据, 怎样才能让自己收集、固定的证据在庭审中无可挑剔, 这也会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

  (二) 检察院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确保案件质量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对森林公安局的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对于森林公安局而言, 在案件侦办中遇到问题时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也是必要的。在宝兴, 森林公安局民警和检察院的沟通非常畅通, 每每民警在侦办案件中在侦查方向、取证思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存在疑虑时都会第一时间主动与我院公诉、侦监干警联系, 共同分析证据梳理案情明确侦查方向, 事实证明这样做非常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

  打铁必须自身硬。检察院要监督和指导森林公安办案, 自身必须更专业更有担当。当今的中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的时期, 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 各种矛盾集中爆发, 全国人大也顺势不断的完善、修改各种法律, 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不断出现, 时代对检察官的学习和思考能力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尤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阶段性结束但仍需要不断深化改革的时期更是如此, 检察官不仅要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知识, 也要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还需要不断了解、思考社会上不断涌现的新型犯罪, 唯有如此, 检察院才能真正有力、有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森林公安局办案, 依法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 让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

  (三) 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让广大老百姓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成为宝兴生态环境的保护者

  虽然我国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 虽然在当今的信息社会老百姓已经可以非常便捷的通过网络、电视、微信等方式学习法律知识, 虽然中央电视台12频道每天都在通过各种节目宣传法律知识, 但是老百姓的法律知识还是需要进一步丰富, 普法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还需要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级部门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让老百姓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从心里面真正认识到宝兴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宝兴县人民宝贵的财富, 是宝兴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 用各种实际行动保护宝兴良好的生态环境, 让宝兴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长风破浪会有时, 直挂云帆济沧海。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切实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任重而道远, 只要司法机关紧紧依靠群众, 大力提高自身素质, 埋头苦干, 我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郎胜, 王尚新, 胡云腾, 陈国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华出版社, 2012-4-1.
  [2]张军.刑法 (分则) 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第三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9.

原文出处:[1]廖志润,杨灿.近年来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28):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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