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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视角的共享单车发展分析

来源:法制与经济 作者:张筱聆;刘扬诗书
发布于:2018-12-28 共3691字

  摘要: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 既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 也为社会闲置资源提供了有效的利用途径。然而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完善和法律的相对滞后,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规制和监管近乎空白。面对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的出现, 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 构建与共享经济模式相配套的制度, 从而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文章立足实践, 在我国相关法律的指导下, 分析了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 给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 共享单车;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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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享单车的现状

  共享经济是指在获得一定利益的前提下, 通过某个平台或者线上联系来提供线下产品或闲置物品, 使其产生剩余经济效益, 使得每个人可以实现经济的生产和消费, 从而推进经济的发展。 (1)

  共享经济从最开始的艰难发展到如今, 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之中。如2016年底, “小黄车”由于快捷方便的特点, 很快便受到了大众的青睐。随后, 各种公司纷纷跟随共享单车掀起的热潮, 推出了摩拜单车, 优拜单车等品牌。共享单车不同于政府投资的有桩式公共单车, 是私有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

  2015年共享单车概念开始兴起, 2016年为共享单车发展的元年, 共享单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管理的有桩单车;第二阶段是由企业承包模式的有桩单车;第三阶段是以企业主导的无桩的互联网共享单车。 (2) 据统计, 目前至少有25个共享单车品牌涌入市场, 截至2016年底, 共享单车用户数量已达1886万, 其中ofo市场占有率达51.2%, 摩拜单车达40.1%。

  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发挥了物的使用价值, 带动了劳动产业、保险产业、金融市场等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同时也缓解了交通压力, 减轻了环境负担, 省钱、方便、快捷的优点使得共享单车被大众所接受, 但是随着共享单车的推行使用, 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二、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

  任何事物不可能完美无缺, 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最终适应社会大众的需求。 (3) 即使共享单车的前景一片大好, 但在实践中, 共享单车的非法牟利性、巨额资产的安全性、隐私泄露的可能性等相关法律问题也随之凸显。共享经济在经济转型中发展出的新型经济模式, 在国内并没有完完全全地铺广开来, 共享经济在推广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困境, 在经济模式上甚至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法律保护的经济无法持久良好地发展。

  (一) 对押金监管的漏洞

  单车企业为降低运营风险, 防止用户故意损坏单车或不支付租金等情况, 通过收取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履行, 这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其收取押金到底用做什么, 大量押金产生的孳息又去了哪里, 共享单车企业会不会是利用用户的押金, 从事融资活动, 这些都是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因为没有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 使得共享单车押金处于灰色地带。如果确实出现资金链断裂, 公司倒闭, 卷钱跑路的情况时, 势必会对广大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 对用户身份信息的侵犯

  单车企业和用户之间形成了单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精神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4) 各企业均有自己的APP与二维码, 使用者都需要下载APP并进行身份信息实名认证, 定位系统绑定了每一辆单车, 由此造成个人隐私信息的交付和泄露的可能。我国《网络安全法》在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但针对单车用户信息保护和预防隐私泄露的问题,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如何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三) 对交通秩序的破坏

  首先, 乱停乱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问题作了规定, 但单车企业在管理和服务方面通常不能及时到位, 导致清理单车的负担落在交通管理部门的肩上。

  其次, 违反交通规则行驶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非机动车用户违反交规时, 交警会在现场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或扣车, 而在共享单车用户中, 部分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后, 拒缴罚款并弃车离开, 这种逃避监管的行为, 会使单车企业成为交通违法的替罪羊, 而单车用户因为受不到任何惩罚而更加肆无忌惮。

  最后,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自行车骑行年龄下限作了有关规定, 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骑行自行车, 但是不少公众对于此项规定并不了解, 甚至毫不知情。12周岁以下的儿童骑共享单车, 导致意外伤害, 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虽然大多数公司都为每一次骑行投了意外伤害险, 但是如果是行为人采用不正当方式开锁, 亦或是由于自身年龄, 技术等问题, 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

  (四) 对共享单车的破坏

  个人素质参差不齐, 导致部分共享单车被人为严重破坏。其一, 部分自行车零售商及自行车维修摊主对共享单车的人为破坏。共享单车短时间内大量出现, 降低了居民购买自行车的意愿, 这损伤了自行车零售商和以及以维修自行车为生的小摊位经营者的利益, 同时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较大, 出现上述行业蓄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其二, 部分共享单车的用户对共享单车的人为破坏。如撬锁、拆车轮等。

  从法律角度看, 单车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单车企业, 企业与用户之间属于单车租赁合同关系, 用户在此期间只有使用的权利和支付租金的义务, 并不能侵占或损毁单车。虽然租赁双方是通过手机平台进行, 但背后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 仍然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用户将自行车丢入河中、喷漆改装均侵犯了单车企业的合法财产, 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严重者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可以被立案追诉;对于装私锁骑回家的行为, 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 将车辆所有权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 转变为私人占有, 可能构成盗窃罪;对于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并骗取钱财的行为, 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对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

  (一) 政府方面

  1. 应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前提下, 明确的法律条文是支撑经济良好运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共享经济下, 供求双方大多是互不认识、毫无交集的陌生人, 那么就会可能产生一定的信任风险, 而完善法律法规就是在这个风险上加一把锁, 保证共享经济可以在合法的范围下良好运行。

  2. 规范市场准入

  应提高准入门槛, 政府加强把关, 重点考察企业资金背景以及投入数量等问题。第一, 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设定, 合理安排单车投放密度, 规划停车区域, 提高用户使用率。第二, 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布局与管理, 满足共享单车出行需求,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 企业自身

  1. 押金管理应有序

  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监管措施, 严格监督资金流向, 防止利用押金从事风险过大的投资活动。对此, 笔者有以下对策:首先, 可以建立资金托管制度。这样可以实现押金与企业自有财产的隔离, 既可以防止企业非法使用财产也可以在企业被强制执行或破产时, 得以申请保全;其次, 关于孳息归属的问题, 企业应该有明确规定, 若使用需要告知用户具体用途, 使用户了解押金及孳息的使用状况;再次, 企业可以利用其它平台的相关评估信用程序代替收取押金, 比如可以与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等各大平台合作, 不仅可以利用其较为成熟的资金安全技术, 也可以达到简化程序的目的;最后, 有关部门还应设置单车企业收取押金的金额上限并对企业处理押金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 消费者也可以参与进来, 以促进企业押金的公开合理使用, 促进共享产业的发展。

  2. 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共享单车弥补了公共交通的短板, 虽为商业性的运营模式, 但却有很大的公益性成分, 政府与企业携手合作的模式将达到更优的管理效果。比如, 对共享单车的毁坏、私自占有、违规停放等, 单车公司可以联合当地交警部门加大处罚力度。 (5) 对于违反单车出行规定的个人, 可以适当提高其使用单车的担保金额度, 增加其单次使用单车的成本, 可以将其纳入单车使用者黑名单之中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使用单车。之所以和当地交警部门合作, 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处罚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 交警系统的电子眼将极大地方便处罚前的取证工作。

  (三) 用户方面

  就使用者来说, 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明确树立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以及所有权不被侵犯的法律观念, 增强守法意识与责任意识, 根据法律的规范来决定自己的作为, 提升共享意识, 不能肆意破坏或者占为己有。同时要促使社会大众提升监督意识, 使得社会大众能够真正认识到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为全面实施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共享单车绿色、低碳、便捷的优点, 尤其在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上的优势, 使得其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出现的问题, 应当多一点宽容, 给予一定的改进时间, 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放任问题蔓延, 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使其朝着合理正确的方向发展。而通过企业、政府、社会的多重协作机制, 一定会使得此项制度越来越好, 并最终实现共享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宏伟目标。

  注释
  1 王楠.从共享单车上树现象谈如何有效管理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2017, (12) 。
  2 李琨浩.基于共享经济视角下城市共享单车发展对策研究[J].城市, 2017, (03) 。
  3 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 2016, (01) 。
  4 翟业虎, 刘田鑫.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J].扬州大学学报, 2017, (07) 。

原文出处:张筱聆,刘扬诗书.共享单车的法律困境及发展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7(08):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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