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5
二、目前我国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5(一)户籍歧视……5
(二)性别歧视……5
(三)年龄歧视……5
(四)健康歧视……5
(五)学历和履历歧视……6
(六)身高相貌歧视……6
(七)其他歧视现象……6
三、我国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分析及危害……6
(一)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分析……6
(二)就业歧视所产生的危害……8
四、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法律法规……8
五、我国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10
(一)不断健全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0
(二)建立相应的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为受歧视群体提供司法保障 ……10
(三)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10
(四)明确就业歧视者的法律责任……10
(五)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劳动检查制度……11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3
我国就业歧视的现象分析与法律对策
摘 要:“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问题,我国就业市场上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我国目前存在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及近年来出现的身份、血型歧视等。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多方面的,是我国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业歧视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违宪审查
Abstract: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has become a global issue, China's job market, more and more serious phenomenon. Existing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mainly as follows: household discrimination, sex discrimination, age discrimination, discrimination and health status in recent years, blood type discrimination.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caused by many reasons, China's economic, cultural, legal and other social factors, results.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has a very serious social harm, therefore,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s in legislat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conditio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a legal system against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
Key word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ti-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Judicial Review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就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我国就业市场上的“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主要特点是:范围不断扩大,形式种类多样化,矛盾愈加突出和尖锐。面对这种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积极创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
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歧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不公平的对待。就业歧视是指就业领域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得到对待。目前,在我国比较受到公认的定义是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的歧视公约》作出的,即“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这是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就业机会歧视,也包括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安全保障歧视等。
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是指就业机会方面的歧视,即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1].
二、目前我国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
根据就业市场上的调查与分析总结,当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有:
(一)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指劳动力市场上,依据城市户籍与乡村户籍来划分雇员群体并实行不同的待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侵害了农民工在平等的基础上的自主择业权利。在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方面与城市职工有一定的差距。第二种行为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依据户籍所在的区域实行就业限制的行为。例如,企业的招聘广告经常出现“仅限本市户口”的字样。
(二)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主要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依据性别不同,在就业、晋职、晋级、退出就业等方面实行差别对待的行为。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过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性或男性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这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女性找工作难、女性在下岗和失业中所占比重大、女性收入低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年龄歧视
年龄歧视主要表现为:第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求职具备相应应聘条件的情况下,依据求职者的年龄因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为。第二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依据雇员的年龄不同实行不同待遇的行为。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大量招聘广告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以下的更是难就业。
(四)健康歧视
健康歧视也叫疾病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患有某种疾病而对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者不予录用的行为。在我国疾病歧视主要是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乙肝歧视“问题,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是可以照常工作的。此外,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
(五)学历和履历歧视
如果对于一个工作岗位,具备一定的学历层次的劳动者就可以胜任,而招聘单位却要求求职者具备相对较高的学历层次,这就构成了学历歧视。而现今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要片面追求高学历。而另一个极端的现象却又是,有些用人单位不招高学历的,相反倒要求应聘者必须”本科以下“、”大专以下“等。也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的实际水平如何,而是过分注重要求求职者的履历。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这无疑形成了履历歧视。
(六)身高相貌歧视
如果一个求职者应聘某个他能够胜任的工作,而提供这项的用人单位却因其身高或容貌问题把此项工作提供给了其他相对身材较高或容貌较好的求职者,此时身高或容貌歧视发生。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常见的招聘要求有”男,175cm以上。女,160cm以上“、”形象好“、”气质佳“等诸如此类的词句。身高相貌不理想的求职者往往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天津某一媒体曾报道过,天津有一女孩甚至因相貌不佳,十年内求职千次,均遭拒绝,叫人是在痛心。
(七)其他歧视现象
近年来,诸如身份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等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有的非秘密单位和非国家机关的私营企业,竟然也要求应聘者必须为中共党员;也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对应聘者的血型提出要求,如必须为”O型血或B型血“等;还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这种种歧视的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三、我国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分析及危害
(一)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分析
就业歧视产生是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有:
1.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这是导致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原因。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年龄结构复杂、人口迁移频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等等问题,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种种苛刻的条件,出现对劳动者的歧视现象就在所难免。
2.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也是造成”就业歧视“发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虽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是并非所有中央政令都能在全国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畅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为了降低本地失业率等局部利益,擅自制定自我保护性土政策、土措施,回避中央的统一政策。例如在2002年底,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注:教育部(2002)16号文件,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但是还是有不少地方没有按要求执行,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还发布通知,要求优先解决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还有目前的一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明确说明了只有生源地或在该省上学的大学应届生可以报考,浙江省就是典型的一个户籍限制报考的典型例子。这种”优先就业“及”户籍限制报考“政策实际就是”就业歧视“政策[2].
3. 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和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用人模式
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够成熟,许多企业的管理经验不足,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难免在用人方面出现不够理性的盲目行为。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其用人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比如性别歧视,很多单位并不是认为女性能力不如男性,而是由于招收女性大学生的话,用人单位将要承担的成本比较高。女性特殊的生理现象和所承担的再生产劳动(生育\家务、家庭照顾性工作)、生育费和生育带薪产假等客观上造成了用人单位成本的增加,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为这部分社会成本付费。同样基于成本的考虑,用人单位也不愿意为外地求职者申办户口,不愿意招收缺乏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
4.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1)法律层面的原因
①立法不完善。这是目前多数学者的共同观点[3].目前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中主要存在的缺陷有: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的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其实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公务员和一般的劳动者,应聘者和职业者都是一样的,完全可以用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予以规范。因而,建立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并且以反就业歧视法为核心,以各种规范特别就业歧视的单行法为骨干,是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体系的必然选择。
②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认定范围过窄。我国目前就业歧视存在着规模泛滥、种类繁多的特点,但是立法方面,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只有几部法律规定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残疾人就业歧视五种歧视类型。但对就业歧视的概念,其他就业歧视类型均为涉及。
③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平等就业权难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进行原则性规定是合理的,但作为下位法的法律却也规定的非常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例,仅有一条类似于权利宣言的规定。至于判断标准、实现途径、法律责任等没有规定,从而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宪法权利并没有被转化为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来实施。
④立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或责任承担过轻,不具有震慑性。《劳动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这样用人单位采取就业歧视行为即使违反了劳动法上述的规定,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必然助长了歧视行为的泛滥。仅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侵犯妇女权益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种行政处分责任显然不足以阻止就业歧视的泛滥。
(2)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①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缺陷。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就业促进法》专门对就业歧视增加设定了仅仅也只有一条的法律责任,其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此规定过于简单,太原则化,所以仍然显得非常苍白无力,对解决现实生活中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②缺乏执行机构,难以保障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我国目前对劳动关系监督主体主要有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由于我国《劳动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将反对就业歧视行为规定为其职责,所以在实践中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也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并且上述机构本身的局限性也使得其难以承担起这份责任。
③立法监督制度有待完善。我国是权力机关行使立法监督权,同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的行政立法监督。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并不如意,主要原因有:作为监督主体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事务繁忙,很难有精力实施监督立法权;立法监督的程序、方式法律责任等不健全,使得监督权难以实施等等原因,使得对于具体的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但是对于各种被执行法律、政策、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时,则劳动者没有办法获得救济。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就业歧视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就业歧视所产生的危害
1. 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就业歧视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尤其是不利于实现女性的公平就业劳动权利。
2.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下降
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给劳动力市场无形中设置了重重关卡,影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使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交易时间延长,成本增大。一些在就业的劳动者的就业待遇受损,影响在就业劳动力的工作稳定,进而使劳动力市场上的无效交易次数增加,制约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优化组合,最终使得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下降。
3.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由于户籍歧视的存在,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受到歧视的很大影响,由此可推论,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因为受户籍歧视的影响而被认为的缩小了。随着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农民的收入低,消费不足,最终导致内需市场缺乏拉动力,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又由于农村迁移劳动力受户籍制度及户籍歧视的影响,我国每年几千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像候鸟一样年年在家乡和打工所在城市之间徘徊,难以融入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去。所以,影响到了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从而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4.不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当前我国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严重干扰了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就业歧视使受歧视者与歧视施于者德隔阂、矛盾加剧。更严重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在长期的就业歧视影响下,经济状况的持续恶化得不到缓解,又很难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其自身的处境,其利益诉求也就很难通过常现的渠道表达出来,有可能采取极端的反社会行为。严重时可能会危害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规定:”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第三十八条在规定:”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还有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我国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
面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社会各界人士都献计献策。为了减少直至消除就业市场的歧视现象,为劳动者创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笔者认为应该从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改善就业环境等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
(一)不断健全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通过法律手段来消除就业歧视,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鉴于以上阐述的我国对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目前的《宪法》、《劳动法》等法中一些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条款比较分散。然而,这些规定又大都侧重于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的弱势群体,范围比较狭窄。对于近年来出现的诸如户籍歧视、履历歧视等新的歧视现象没有太多的涉及。同时,由于这些规定太过原则化、条款化,实际执行困难很大。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外延、违规责任主体、求职者权利救济途径、就业歧视的监督检查机构等。还应确立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分清哪些行为是对就业权的合法限制,哪些是就业歧视的行为。
(二)完善相应的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为受歧视群体提供司法保障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我国已经将就业歧视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化,实际操作起来还是很难的,受歧视者还是有苦难诉。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在完善就业歧视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实现宪法司法化。从长远来看,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特别是应把提起公益诉讼确定为工会组织的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
(三)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由于就业歧视与其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而我国就目前对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4].虽然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的扩张解释,可以将就业歧视也视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之一,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应有重视,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并没有将就业歧视单独作为一项违法行为来看待。而且,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地位不明确,没有配备统一的服装,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威信,碰到很多困难。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一个类似于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的机构,独立而专门处理就业歧视事件。另外,可以由政府带头成立一个代表劳动者权益的旨在反就业歧视的公益性组织。在劳动者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时,由该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性诉讼,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就业歧视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中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但却没有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5].《劳动法》第十二章专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所有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九条的解释,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是这样,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救济方式仅仅指损害赔偿,而没有其他救济方式,根本无法对受歧视的劳动者提供有效地救济;其次,第八十九条并没有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做出具体规定,根本无法为实践中如何计算受歧视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提供规范性指导。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共同的缺陷。《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这种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性规定显然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所以说,这不仅对受害者来说不公平,也有损害法律的威严。因此,法律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惩罚违法者,保护受害人,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劳动平等权,但是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现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有关就业歧视的消极性规定不能得到及时清理。这些规定一方面是就业歧视现象在法律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是维持现有就业歧视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原因,这些都是违反宪法所确立的劳动平等权原则的。这些消极性法规更多是直接歧视性规定,主要涉及的是户籍歧视。其中最受人关注的无疑是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进行了限制[6].除此之外,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中也存在着户籍歧视有关的规定,比如浙江省招考公务员的户籍限制,有关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时要优先安排本地生源的毕业生等等。所以,针对有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颁布的各种影响公平就业的歧视性法规、规章和各种决定,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对违宪的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清理,消除现有的与就业歧视有关的消极性规定。有关法制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对这些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宪法和劳动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有计划、有步骤的予以废止。同时,我国也应该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首先,国家应当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者地位,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权威;其次,各级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投入和建设,为劳动监察机构提供良好的条件。
总之,就业歧视给会发展带来的隐患很多,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分析与研究在我国现阶段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的发展之中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政府职能和劳动制度,以保障各类就业人员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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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心情无法形容。因为这意味着离校的时间越来越近。想起大学中的点点滴滴,难以释怀。感谢各位老师对我的精心教导,让我在这四年中学会了为人处世,并掌握了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真心诚意地在此道声谢谢!
这篇论文的写作,得到了学院张素凤副教授的耐心的指导和亲切关怀。她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和对学术精益求精的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使我认识到认真、踏实地学习的重要性。感谢有她的帮助!此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及大学那些朝夕相处的好朋友,谢谢她们在这个过程中给我的鼓励、支持和理解。最后要感谢的就是我的实习单位: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感谢那些老师给我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资料,也谢谢他们的理解,让我有充足的时间来完成此论文。
但是由于我的知识储备和写作表达能力有限,这篇文章还有着很多缺陷。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提升学术水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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