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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物资储备财政管理改进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12-19 共2433字

  财政管理论文(最新10篇)之第七篇

  摘要:在我国, 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存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配置错位、紧急采购不规范、救灾物资储备方式单一以及调拨使用的财政核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策略。

  关键词: 财政管理,应急物资储备

财政管理论文

  1 我国救灾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配置错位

  目前, 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事权, 制度上规定由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以地方政府为主, 但实际上事权的划分出现了事实上的错位。救灾物资绝大部分都是中央财政负责承担的, 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中央财政承担的比例是较大的;但同时地方政府对救灾物资储备却显得不够重视, 支持的力度远远达不到需求, 救灾物资保证能力不足。面对人命关天的应急处置, 中央政府不得不增加救灾物资储备, 地方政府救灾物资比重又过低, 形成了救灾物资储备事权配置的错位。

  1.2 紧急采购不规范

  对于救灾物资采购来说, 紧急采购是一种补充性的采购, 但是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在该方面仍旧有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 第一, 尚未规范所需资金来源, 一般而言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当中, 而在实际中并未根据具体的需求提供可靠性的储备资金来源, 目前只能通过动用预备费的方式解决。第二, 紧急采购数量过多, 如“5·12”抗震救灾中, 民政部紧急采购帐篷95万顶, 远超常规采购形成的库存量, 这使得常规采购已经从补充作用变为中坚力量。第三, 具体操作不规范, 一方面采购面较宽, 既能采购特别紧急的救灾物资, 也会用来一般性物资进行采购;另一方面, 供应商选择和成交价的确定较为随意, 对采购时限也缺乏明确要求。

  1.3 救灾物资储备方式单一

  目前,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救灾物资储备都采用实物储备这种采购方式, 也就是将财政资金充分运用起来进行救灾物资成品的采购, 并将其安置在规定的仓库中,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急处置。这种方式能有效实现物资最快捷、最迅速的保障, 但是因为这种方式太单一, 但需要承担的储备库建设和运营成本是较大的, 同时在维护以及更新的过程中所需的成本也相对较高, 这就会导致资金的使用率被大打折扣。

  1.4 调拨使用的财政核算机制不健全

  进行物资调拨的财政核算机制尚未构建完善, 表现为财政关系的混乱, 作为地方政府来说, 无须为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付出任何成本, 中央级储备单位也不会得到补偿, 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减轻地方财政的负担, 增加其多调用、少储备行为, 而反之作为中央储备单位来说, 其应该负担的财政压力就会增大, 调拨支援的积极性降低。

  2 我国救灾物资储备财政管理的改进策略

  2.1 为救灾物资储备提供规范的财力保障

  未解决中央与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事权错位的问题, 侧重于对资金筹集方式的有效改善, 需要对各级财政加入积极的引导, 使其加大投入成本来实现对救灾物资储备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保障, 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第一, 作为各级政府来说, 则需要建立相应的储备资金, 保证专款专用, 可以将预算预备金足额进行提取, 同时还需要实现对年末结余资金进行转存, 还可在财政超收的一部分进行提取, 将其作为基金。第二, 要建立以奖代补机制, 根据地方政府救灾物资储备的实际开展效果, 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补充其财力的不足, 激发地方财政积极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投入财政资金。

  2.2 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的紧急采购

  救灾物资储备的紧急采购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 建立三级准备金, 规范紧急采购的资金来源, 其中所说的三级准备金分为几个部分, 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给部门预算当中明确的采购资金、按照法定比例提取的预算预备费、往年预备费结余和超收收入构成的基金;在一、二级准备金不足以满足紧急采购需求时, 可以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储备基金。第二, 细化操作规范, 筛选当前需紧急采购的物资, 建立采购目录, 以专家打分方式建立紧急采购的供应商目录, 对供应商和采购价格进行严格筛选, 并对规定明确采购期限, 尽量规避部门出现对采购制度滥用的现象。第三, 对紧急采购加强监督, 并引入事前监督及审查机制, 各采购单位要提交资金申报、紧急采购计划需要由财政部门来审核, 作为财政部门来说则需要审核紧急采购物资是否符合要求、资金额度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作为审计部门还需要对其规定的相符性进行审核、对其是否获得财政部门授权进行审核、成交价格和供应的选择是否合理等进行重点审查。

  2.3 优化救灾物资的储备方式

  救灾物资的储备方式应尽量的多元发展, 需要将生产能力储备、合同储备、实物储备有效地结合起来, 首先将市场机制充分利用起来, 实现对实物储备的有效改进:第一, 救灾物资储备要不断更新, 并已经融入进了市场流通机制, 对于先期购买、在到期前未使用或已使用仍具有价值的物资储备, 可以拍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并购入一批相同数量的救灾物资储备。第二, 加强政企合作, 探索合同储备, 对于供应充足、需求量大、无法长期保存的物资, 可以和企业、商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合同储备。第三, 加强生产能力储备, 作为政府来说, 则需要给予企业经济性的补偿, 自己去进行资金的筹集, 还需要约定应急物资一定的储备数量、生产供应能力情况等, 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 作为政府则需要依据协议价格优先进行购买, 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和更新维护成本。

  2.4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的有偿调拨使用制度

  建立有偿调拨使用制度, 作为地方政府来说则需要在申请的时候去支付成本补偿, 并构建出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机制, 避免地方政府在救灾物资储备中出现少储备、多调拨的行为, 使其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有效的满足对救灾物资储备的常规性需求;另外其还可以实现中央财政压力的降低。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实施, 有关部门还需要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出现的磨损情况, 有效制定费用的标准, 实现对财政核算标准的规定;而其资金来源则应和上面提到的救灾物资储备紧急采购的方法相适宜, 建立三级准备金。

  参考文献
  [1]祝明, 徐璨.中国救灾物资协议储备制度初探[J].中国减灾, 2014 (1) .
  [2]侯东哲.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救灾关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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