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17 共4706字
(五)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法律是问责的基础和依据。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我国在审计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完善,目前只有中央的暂行条例文件和地方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问责立法。正是由于全国性法律的缺失、各个地方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审计问责政策不同,使得不同的地方政府的问责要求与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6].随着问责实践的不断深入,问责制度随意性大、覆盖面窄、刚性不足的弊端不断显现,这对我国问责制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暂行条例和地方出台关于审计问责制的政策存在不少缺陷。首先,其用语不够细化,例如,“玩忽职守 , 贻误工作”、“决策严重失误”等词过于抽象,表现为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其规定不够完善,范围狭窄,对于一般的行政上的问题是否能被追究责任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问责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懒政等行为没有具体的问责规定。最后,我国关于审计问责的流程规定不够完善,对问责过程中的种种步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中审计人员和相关部门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对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审计问责主体,加强不同主体间的有效配合
实际执行中的审计问责主体应更多元化,除了通过审计机关问责,还应加强司法机关问责,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构,应充分发挥问责作用。此外,应更注重发挥媒体问责、民众问责等异体问责的作用。加强审计机关与其他问责主体间的配合,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形成问责合力。
(二)细分审计问责客体,实现全面问责
明确责任所在是问责的前提。首先要在追究责任时强调个人责任,提高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从而提高受托责任的效率。其次明确直接个人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追究直接责任个人的同时,追查上级的间接责任,避免上级直接处置下级,以逃避自身责任的情况。
解决问责内容过于狭窄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建立仅仅是追究有错责任是远远不够的理念,问责内容还应包括对政府使用公共资源和权力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问责。拓展问责内容的范围,增加对执行不力、监管不力、违反社会道德等问题的问责,让“无过”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在问责客体方面,法国问责制度值得借鉴。其行政法院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追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个人因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责任。另外,其行政调解员不仅监督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还监督其适当性,审计内容较我国更为广泛。
(三)建立“预防性审计问责”制度,提供更多更有效的依据和保障
审计问责制度应建立成预防性的,从政府工作人员上任起,便开始对其在任内责任的履行效率、工作开展的效果等方面予以合理关注与定期审查。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可以起到事中预警的作用,让腐败的机会被扼杀在摇篮之中,避免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错误。同时完整记录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这样既能够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又可方便日后责任追究,提高后期审计的效率。
(四)提高审计问责公开透明度
相关部门应公开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在信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对新闻或其他新兴媒体的利用,拓展其信息公布渠道,及时把审计问责结果和进展公布,加强其信息公开程度[7].信息公开化使得问责扩展到媒体,以舆论问责带动全民问责,使得政府行为更加规范,同时增加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增加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五)加快推进审计问责的独立性建设
在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严重缺失,将审计由行政型推向立法型或是司法型都是增强其独立性的长期有效方法。短期可以在行政型下做一定的改变,例如增加审计机关的权限,使它可以直接对违法违规的同级甚至上级责任人员判决赔偿、做出行政处理;又例如对审计系统采取垂直领导的方式,通过中央预算解决经费问题,减少甚至切断审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使其首先在经济方面保持独立。
(六)加强审计署自身的建设
审计署在审计问责中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问责的来源,没有审计的支撑,就很难进行后续问责。
因此,审计署的自身建设也非常必要,不仅要提升审计人员的审计技能,也要保障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及时准确地记录移送情况,追踪对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和对权力机关的处理情况,并持续关注,以起到监督审计署自身和相关权力机关的作用。
(七)完善法律制度,保证问责依法有效进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审计问责很难有效地开展,也就发挥不出它应有的效用。社会各界迫切期望立法部门在国家法律层面对问责制尽快修订一部统一的、具有高度约束力的且力度足以威慑执政人员的有效的法律,对审计问责制予以规范,并且该法律应当是宪法性法律而不是一般性法律,其效力应仅次于宪法,以解决现行法律效力不高、各地问责不均衡的问题。另外,相应的实施细则也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明确审计问责流程,细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对没有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个人的处理措施 , 对没有执行相关问责的问责主体,也要制定对应的惩罚措施[8].
参考文献:
[1] 马志娟 , 和秀星 . 腐败治理、政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D]. 第二届审计教授论坛 ,2012-10-01.
[2] 审计署官网 .
[3] 肖琼 .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研究 [D].2010.
[4] 姜巍 . 政府审计问责制研究 [D].2009.
[5] 丁宇峰 , 孟翠湖 . 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J]. 学海 ,2014(4)。
[6] 何淑华 . 对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J].财经界 ,2014(9)。
[7] 万晓 . 审计问责机制建设探讨 [J]. 中国外资(下半月),2013(7)。
[8] 叶剑萍 . 建立健全审计回访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J]. 审计与理财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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