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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17 共1665字
  原标题: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主体应以国家审计部门为主,社会审计为重要补充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政府财务报告都要进行审计,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每一个审计对象的每一份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任务重和力量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为此,必须得到社会审计力量的支持。从法律规定看,社会审计组织法定审计业务中有受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从社会审计组织的能力看,一些规范的社会审计组织在业务实践和发展中,已积累了丰富的高素质人才资源,也形成了较完善的审计质量内部控制体系,具有较强的会计报表审计能力。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的实际经验看,近几年我国国家审计部门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相互协作经验。

  (二)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象限制于报表编制部门

  虽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涉及更广泛的政府性资产,但方案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部门财务报告,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因此财务报告编制主体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我国《审计法》也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包括政府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企业,这些部门已涵盖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部门,而使用、管理政府资产或接受权益性投资的单位类型更加多样和复杂,如受政府委托经营公用设施或管理储备物资的民营企业,政府投资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等,均不属于法定政府审计对象,也不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部门,它们更多地按市场运行规律,接受《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要履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报表的义务。

  (三)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内容要突出对政府资产负债的审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内容有别于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预算执行审计,即不仅对政府部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也必须对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进行全面审计。突出对政府资产、负债的审计,不仅可以对公共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做出审计判断,更可以全面对政策的实施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做出审计,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提出审计结论,满足公众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的需求。

  (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权限应尽可能明确和细化

  审计权作为行政监督权的一种,既有对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检查权,如报送资料、检查、调查等,也有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权,如采取强制措施、处理处罚等。笔者建议,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中要明确审计检查权限,确定被审计单位对与资产、负债相关的非财务信息的提供义务,细化决策背景信息、价值评估信息、风险控制信息以及对资源环境影响信息等应披露的内容、形式。

  (五)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程序应当坚持统一性

  首先计划和方案要对审计内容、进度、质量、报告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范围要统一标准。二是对审计进度要求统一。对全国审计实施节点进行控制,保证审计报告的时效性,审计报告能按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起,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三是审计质量标准要统一。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不同审计对象执行的会计准则和政策不一样,面临的外部行业环境和内部自身环境各异,同时参与的审计部门从中央到地方有多层次性,人员从国家审计人员到社会审计人员有多样性,因此要规定统一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审计风险控制标准,保证整体审计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保证审计质量,保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四是审计报告格式统一。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最根本的作用是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鉴证,要统一各部门、各级政府的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内容要简洁,信息要明确,易于公众阅读和理解。

  其次计划和方案还要重视上下级审计部门之间、国家审计部门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审计项目实施既要在整体上控制报表的审计风险,又要减少重复工作,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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