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享单车论文第五篇:分析共享单车伤亡事故索赔案
未成年人违规解锁共享单车骑行,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撞人车辆单位及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家长另行追责共享单车投放人,这一诉讼法院会如何判决?
解锁骑行遭横祸
2006年9月出生的金浩,在上海市某小学读四年级。2017年3月下旬的周末,金浩吃罢午饭约三个小伙伴外出玩耍,看见家附近的弄堂口停放着共享单车,车上虽有机械锁具,但密码没有拨乱。四人尝试解锁成功,各自骑了一辆上路。13时37分,金浩在骑行中与一客车相撞,惨叫一声连人带车倒地。客车没能及时刹住,金浩遭碾轧,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当日即死亡。
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交警支队认定:客车驾驶员吴强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金浩未满12周岁,驾驶共享单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吴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金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接到独生子车祸横死的噩耗,金浩的父母金志勇、周彤痛不欲生。他们了解到,肇事客车由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金浩骑行的共享单车系海克公司所有、投放于上海市公共区域的租赁自行车,需要用户通过App程序注册后获取密码解锁并付费才能使用。该共享单车采用固定机械密码锁,锁定时应将锁杆插入锁壳固定,并拨乱密码表盘上的四位数密码。如果使用人在使用完毕后未拨乱密码,则他人只需要按下按钮就能开锁。使用人是否锁牢车辆与计费无关,共享单车的外观也没有张贴警示标识来提醒未成年人不得骑行。
2017年7月5日,金志勇、周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客车公司、平安分公司及海克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他们申请撤回对海克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2018年3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平安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客车公司补充赔偿2万元。判决生效后很快得以执行。
追责单车投放人
金志勇、周彤在前案撤回对海克公司的起诉后,于2018年2月5日另行起诉海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海克公司立即收回其全部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将机械密码锁具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要求海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开庭时,金志勇哽咽着说,海克公司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对象投放共享单车,并以此获利,理应对投放的车辆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海克公司投放的车辆,锁具密码固定、易于被手动破解,且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极易避开App程序监测,同时车身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故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于缺陷产品。因此,海克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克公司当庭确认金浩系通过非App程序获取密码的方式开锁,但答辩称,金浩及同行未成年人可能是打开了密码未被拨乱的车锁,也可能是手动测试破解密码而解锁。金浩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若两原告认为海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前案一并主张权利。
海克公司还认为,金浩骑行的共享单车,其功能装置、制动系统均处于正常状态,没有部件脱落、机械失灵等直接造成骑行人损伤的情形。该车辆及锁具本身并不存在“危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同时,公司对于“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的规定,仅承担宣传义务。在车身上贴相应警示标识,并非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司在软件终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亦进行了宣传,已尽到了提醒义务。且用户在共享单车App程序中注册时,若未满12周岁,程序会自动终止。App程序扫码用车也有相应提示。
被告终担责10%
法院审理认为,海克公司对于投放共享单车具有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更多地表现为,在无人值守的线上自助交易模式下,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于城市公共区域中的不特定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作为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该规定,并对其共享单车的解锁方式给予充分的注意,确保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平台允许不能解锁使用其车辆。
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工具
但是,涉案共享单车的锁车方式,与普通自行车存在差异。通常,使用完毕后仅将锁杆插入锁壳而怠于拨乱密码,具有一定的概率,可以合理推断海克公司所投放的机械锁具车辆,存在车辆锁具密码未被拨乱,任何人只需按下锁杆按钮即可解锁并使用的情形。此外,海克公司亦不否认,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手动测试破解四位数密码。因此,无论受害人是按动按钮解锁未经拨乱密码的单车,还是通过测试密码后解锁车辆,均表明该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地防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从技术手段上来说,海克公司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未成年人轻易解锁共享单车,但其并未实施。
至于在共享单车车身张贴“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禁止骑行”的警示标识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将设置该警示标识规定为法定义务。同时,未设置警示标识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原告金志勇、周彤就此主张被告未张贴警示标识的过错,法院难以认定。
法院还认为,金志勇、周彤作为监护人,在对金浩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过失,与悲剧的发生具有直接关系。首先,金浩未通过正常使用App程序解锁停放在公共场所的共享单车。从该年龄儿童通常应具有的道德意识来看,金浩应当能够意识到该单车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父母所有,其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但金浩仍擅自解锁共享单车骑行,可见其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财物的道德观念较为淡薄。同时,金浩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并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也反映出其法律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淡薄。显然两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在培养金浩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行为规范、道德品质、精神品格的养成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担负着首要的教育职责,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教育密不可分。受害人金浩擅自解锁骑行共享单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其监护人履行监督保护职责不力亦密切相关。若两原告对于金浩的日常行为和外出活动予以关注和陪伴,事发当天及时发现金浩的骑行活动,或许能够避免本起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
另外,海克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共享单车,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两原告的个体利益,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金志勇、周彤关于海克公司立即收回其全部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将机械密码锁具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的诉请,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因此前生效判决中已确认受害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两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0年6月1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共享单车公司承担10%的责任,支付两原告金志勇、周彤赔偿款67060.44元。
法官点评
共享单车与自行车的差别
共享单车停放被他人骑行遭遇交通事故,与普通自行车停放,他人私自骑行后发生事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个人在路边停放自行车系对个人财产的临时性处置。车主没有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观意愿,该停放行为亦不会为车主增加对车辆的额外管理义务,故他人私自骑行发生的伤害后果不应由车主承担。共享单车投放在公共场所属于商业行为,目的是赚取一定的利益。故共享单车的投放人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若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骑行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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