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在保证本单位会计行为规范、会计信息真实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更进一步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事务中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使用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
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特殊地位,赋予他特殊权力:有权设置单位的内部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使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管理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并进行组织、决策、控制。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组织、决策者,有权力、更有义务在本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事务。因此,设置会计机构是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权力,也是单位负责人应尽的义务。
有了会计机构,还必须按《会计法》规定使用会计人员。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负责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使用会计人员时,就不能随心所欲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就不能安排在会计岗位上;任命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也不能是外行,只能是不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还要有会计师以上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单位负责人必须正确行使权力,使用符合《会计法》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不能认人唯亲,随心所欲安排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设置会计机构、安排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进行会计工作的基础;搞好会计核算工作更具有实质意义。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章制度,搞好会计核算;要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建账,设置会计科目,按照规定使用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法》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若一个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工作失控,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单位负责人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因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
二、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已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修订《会计法》就是要解决这一迫在眉睫的严重问题。会计信息失真与单位负责人关系密切,在实际工作中,做假账、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多为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此次会计法修订抓住了问题的实质,进一步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会计法》在这一条中作出了总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0这一规定中单位负责人应该是一个主要角色。因为,在一个具体单位的会计人员,是接受本单位领导的指令进行工作的。既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总责,那么,就不能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为了更进一步明确单位负责人在会计事务中的责任,修订的《会计法》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签字并盖章是落实责任的具体体现,对自己签名并盖章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就必须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单位负责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依法任用会计人员的同时,还必须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依法开展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办事,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真账假算,假账真算0。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会计法》也作出了保护规定。单位负责人若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受到严厉制裁。
单位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属《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监督,单位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会计法》突出强调单位领导责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依法建账、以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落实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切实贯彻《会计法》,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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