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职业是法人从事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社会活动, 以法律为其特殊的业务和义务。它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具有独立的地位、崇高的威信和崇高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专业人士可以随意参与案件审理。它受一套客观规范的约束, 其中之一就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在法律上, 法律职业道德有力地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法律职业; 法律信仰; 客观规范; 道德规范;
恩格斯说:“每一个阶级, 甚至每一个行业, 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范围内, 法律职业道德包括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习俗。调整整个法律职业与群众的关系, 调整专业组织与社会的不同关系, 是法律职业发展的标准之一。它也是评价员工职业道德行为的善恶、荣辱、自律和法律的标准之一。它对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不同的约束力。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提到:法律职业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 它是社会、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涯中的具体体现。这反映了道德调解行为的特殊方向和价值。它不仅具有专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而且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前提。
一、多维度阐明法律职业道德的不同层面
我国法理学界有关学者认为, 就广义的角度来说, 法律职业道德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层面, 这就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意义、法律职业者道德价值所在。前者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关系的规范性内在属性, 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特征。后者的特征是道德规范内化为社会个体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品质。它是个体遵循人类行为方式所产生的收获感和经验感, 是主观的、动态的、有价值的。
法律职业道德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形成的, 它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 规范着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规范与法律活动的职业化是相互依存的。许多法律职业由于是人们长期从事的社会活动, 具有特殊的专业和特殊的职责, 具有独特的专业责任和专业纪律, 因而形成了特殊的道德标准和规范。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现代官吏群体已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劳动力群体, 经过长时间的预备培训已经具备了专业知识。为了廉洁起见, 现代官员对身份和荣誉产生了高度的责任感, 没有这种责任感, 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场习惯将对该组织构成致命的威胁。”
二、社会政策倾向提高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
法律职业道德何以重要?这是在法律职业中培养职业道德时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因为, 当今我国在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认识上才刚刚起步, 很多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贪污腐败行为还没有有效遏制住。我们党已经制定和实施了“法治”政策和司法决策, 有关部门围绕职业道德建设及时部署和安排了教育整顿活动。在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上, 党的社会政策呈现出明显的倾向。在法律职业方面, 这种强调社会政策的需要, 从社会主义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把握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揭示了法理学的“外在视角”, 而与“外在视角”形成鲜明对照。一个类似的“内部视角”来看待问题, 也就是说, 基于法律。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出发, 阐述了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及其意义。
记得看到过这样的一个笑话, 其实这并不算一个笑话, 因为确实有这样一个故事。2006年2月, 副总统切尼在德克萨斯打猎时意外地撞伤了一名老人。消息一传出, 切尼的民意测验就急剧下降。但是, 大家听说是一名律师受伤了民调又重新上升了不少。在很多国家, 律师是说谎的机器, 在电影《七宗罪》里的因原罪“贪婪”被杀死的就是一名事业成功但“臭名昭着”的令人敬仰律师。更让我有深刻体会的是, 有一次母亲打电话来说“在路上碰到以前的同事, 他问我你学的是什么专业, 我说是法律, 他突然扬起头来大笑, 说在中国学法律有什么意义。女儿, 司法真的没前途, 当时的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回答母亲, 因为这个问题我也没找到答案。美国律师亚伦·德修兹曾说过:“不要爱上法律, 因为你一定会大失所望。
要知道, 法律是一种工具, 一种机制, 一种建构出来的东西, 我们生活中有许多这样虚假的偶像。”正是有那些像我母亲那样对法律的仰慕者, 有像那位叔叔一样对法律极度失望者, 有我这样怀着无限敬意却耳濡目染残酷现实的法律学习者, 让法律人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强烈的冲突并不止发生在戏剧中, 也发生在法律人时时刻刻的行为之中。
三、“内在视角”诠释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与价值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 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仅仅从当前形势和政策的需要来阐述, 这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征, 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法律职业的主观地位。道德判断它传达给专业人士的信息是“社会需要, 你必须”, 而不是“你需要, 你应该”, 因此, 对于从业者来说, 很容易从他们的内心深处创造出一个鸿沟。因此, 高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个不同视角。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 不仅要考虑社会主义政治立场, 还要考虑专业主体的需要和专业的需要。
那么, 在“内部视角”下, 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是什么?从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来看, 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 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概括为一个简单的句子, 即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基本构成条件。
法律人崇尚正义的责任感与法律道德潜规则的有限现实之间的冲突, 使得学者陈昌文、罗志强不禁要问:“律师, 你为什么不灰心?”, 书中讲到了很多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首先要说明的是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一般的“街头正义”, 不是一般人的“道德规范”, 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法律也赋予其辩护律师为其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权利, 正如辩护大师丹诺所说:“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 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认罪, 其原则是争取从轻处罚。”这只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 与法律人的道德没关系, 就像是“滴滴车的规则”, 律师做的就是“立场决定方向”的工作, 律师所做的尽力辩护, 和说谎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像说谎, 作伪证, 贿赂律师检察官等等这些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了。书中对于职业道德和利益相冲突的情况, 做了一个很好的类比, 这就好比朦胧选项里面的清楚选择。
世界并不是简单的二分法, 非善即恶, 摆在法律人前的选择题往往是界限模糊有很大解释空间的。在这种利益与正义交错纠结时, 如何做出清楚的选择成了法律人性格形成的最重要一课。有的人选了正义, 可能坚持原则被笑话, 依旧是不体面的小律师;有的人选了利益, 可能赚得碗满钵满被簇拥, 变成了风光的令人敬仰律师。某些“潜规则”是你的生存法则还是你的警戒线, 取决于你在面对朦胧选项时的清楚选择。托尔斯泰曾经在小说《伊凡·伊列区之死》中描写了这样一位检察长, 但是由于一次意外, 他卧病不起, 他才真正地开始审视自己拥有的一切, 拥有的财富、事业、名誉其实都是假象, 没有人真的关心他, 以前大家关心的只是他的工作社会地位所投射的利益。他非常后悔, 他想开始新的生活。“他也做过一些原本觉得可怕的事, 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也厌恶过自己;然而, 后来他看到身居高位的人士也做了同样的事情, 何况认为是对的。虽然他并不是真的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全都忘记了, 或者, 即使回想起来, 也不觉得有什么值得烦恼。”这正是他开始慢慢偏离自己追逐财富, 追逐欲望的起点, 从对“潜规则”的司空见惯开始, 从良心的麻木不仁开始。
四、结语
我们在人生中总会遇到无数的选择, 每一次, 我们都知道应该走哪条路, 但我们从不选择它, 因为我们知道, 选择正确的途径并不是一帆风顺。也不想使用“法律职业道德”这样正统的字眼来震慑那些人, 只是觉得良心如枕, 等到老无所依之时, 我们法律人不要被欲望和贪婪喂得无法动弹, 毕竟曾经滋润你的, 最终也将摧毁你。
纪伯伦曾经说过:“像一片孤叶, 没有树的默许, 它就不会枯萎。”在凶手的丑陋背后, 并非没有你和我的暗暗承诺。”法律的职业道德不允许我们自己成为破坏法律名誉的枯叶, 但是最可怕的并不是恶者的嚣张, 最可怕的是善者的沉默, 所以我们也不能成为枯叶萎黄的隐匿允诺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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