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论文第四篇:法理学维度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与现状
摘要:从法理学视角下, 法律职业道德包含了更广阔的内涵和外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关注, 吻合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诉求, 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规律。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下, 围绕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价值、现实状态展开讨论。
关键词:法理学; 法律职业道德;
根据《说文解字》记载,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是指社会伦理规范。据此,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即在广义的法律活动中, 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所必须要遵守的伦理规范。这样解释的优点在于符合法理学常识中的“法律原则的抽象程度与解释力成正比”。古人有云“太上, 不知有之”。在强调法治与德治并重的今天, 法律职业道德更是社会法律职业活动者所要深思并践行的行为准则。
一、多维度探讨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外延及其丰富, 我们应从客观视角与主观视角两个角度出发来讨论。
法律职业道德从客观上来讲, 其内涵与外延包括但不仅限于制度赋予法律职业工作者追求正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通过普通判断力可知的法律工作者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就是笔者这里提到的客观角度的法律职业道德, 它客观上约束着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
从主观视角出发, 法律职业道德形成于法律工作者个体的实践中, 形成属于自己主观层面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是指将书面上的基本原则运用到实践中, 形成一套存在于内心的、稳定的、可感知的自我行为习惯。同样的概念被不同的个体消化为具有丰富内涵的案例模型, 形成为个体所单独享有的大脑规范结构。
二、法理学角度下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
从法理学角度来讲, 法是国家的产物, 是统治者为了实现统治、维护政权, 通过一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的总和。
首先, 法律因其自身固有的阶级性使得法律职业道德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法律人的职业活动所蕴含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的价值就不仅仅局限于个人道德于社会道德的浅显内涵, 更多的是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对于国家政治、法律信仰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近年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 国家及有关部门以更积极的姿态处理过去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之前发生的冤假错案,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大步迈进。近年通过媒体与互联网的披露, 暴力袭警抗法、藐视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 我们是否应该在谴责这种不当行为的同时反思法律工作者自身的不足。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影响着公众对于国家公权力的信赖程度。若司法人员中立判断, 廉洁自律, 司法环境就会形成一种信赖气氛, 进而整个司法才会拥有受人尊崇的社会基础。
第二, 法律不仅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所必须使用的手段, 更是人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客观依据, 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也体现在了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风尚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 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使每个公民都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中做一个完整、独立且自由的个体。如若法律得不到遵守, 那么法律就是一张废纸。基于此, 为了使法律发挥出它自身的价值和固有的作用, 尊重并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和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必须达成的共识, 而这又与法律工作者的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密不可分。法律条文所记载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只是理论上的保护, 而每一次法律活动, 大到一次法律判决, 小到一次商品交易都是法律条文的现实运用。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定合法合理的法定程序, 正如每一次法律条文的运用都需要法律职业道德的融通。如果法律工作者缺乏相应的道德规范, 我们将很难想象法律将得到怎样的解释和适用, 公平的裁判将无从谈起, 正义的追求也将遥不可及。
此外,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律职业道德的严格遵守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加里宁格勒曾说:“我们有无产阶级道德, 我们应该发展它, 巩固它, 并且以这种无产阶级道德教育未来的一代。”我国目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 依法治国也进入到了完善阶段,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向前都需要先行法律的良好落实和有效总结, 这也就需要法律工作者以更高的职业道德对待法律工作。一方面, 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准越高,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实践就会越顺利, 公民在通过法律诉求自己的主张时就会更正当的获得救济, 不致于使公民陷入有法可依但诉求无门的境地, 不致于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或削减其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 法律行业职业道德的提高在保障现有法律健康有序实行的基础上, 更有利于我们在现有法制体系背景下去总结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法律空白, 去总结我们现行法律的优势以及仍需要弥补的劣势。如果法律工作者都试图利用法律的不足之处去规避自己从业的风险, 这样的做法仅对自己一时的利益看起来有所裨益, 但对于个人漫长的职业生涯和国家本就不易的法律事业发展来讲, 无异于杀鸡取卵, 饮鸩止渴。我们应通过科学的设计, 民主的渠道和严谨的逻辑, 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周全和完善。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现实状态
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不仅依靠媒体的外部塑造, 更多的则依赖于自身的作为。从建国以来,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导引指向, 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行, 法律工作者群体正在以更专业的水平、更高的职业要求和更强的竞争力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近年来, 公众对法律的认知越来越清晰, 与法律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 法律工作者的服务意识也逐渐增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整体来讲是呈上升水平的, 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个别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首先, 司法工作者长时间桎梏于体制内, 处理一定行政区域内的类似案件, 难免与社会发展脱节, 与法学理论的发展脱节。没有保持终身学习、自我培养、自我发展的意识, 与时代新鲜事物脱节, 已有的知识和封闭的观念使法律工作者对案件的发展脉络和其他背景缺乏应有的想象。
律师一直被大众认为是高收入群体, 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但他们中的一小部分人一边收取高昂的费用, 一边为当事人提供着不够妥帖的服务。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知识的高级人才, 这不仅有违个人的职业道德操守, 更污浊了其他法律工作者辛苦换来的清净司法环境。
法律队伍群体的相互影响、制度的缺陷和外部环境的原因固然都会影响着法律工作者的道德水准, 但这并不是法律工作者的可以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为所欲为的托词。外部的因素需要时间去改变, 但每个个体内部的行为却是自己可控的, 当每个个体内部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相应的也会作用于外部环境。同时, 我们也不应当因为这些个别人的个别行为而对整个法律工作群体失去信心。祖国今天的安定有序、法律事业的长足进步都离不开每个法律工作者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忧国忧民的职业情怀以及对职业荣誉的珍视。法律执业人应当继续保持这样的良性状态, 保持终身学习的职业品格, 真正做到将公平正义作为职业生涯的第一要义, 精进专业技能,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品格, 坚持操守, 为国家的法治事业建设做垫石一粒。
四、结语
但丁曾说:“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 而智慧却往往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当代, 国家的综合实力更多的是要依靠每个法律人秉持一颗信仰法律的赤子之心, 将自己放在正义天平的中心, 保持敬畏, 为纸面上的法律赋予生命, 为国家的司法风气和司法人格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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