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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在法治范式重建中的运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10502字

  有人总结我国信访工作存在 “六难”, 即观念转变难、 权责清晰难、 秩序规范难、 工作到位难、 诉访分离难、 案结息访难。 信访工作就是一个万花筒, 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 信访工作的 “六难”, 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的 “六难”. 任何治理模式都是一定民族长期实践的结果, 准确界定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 对培育中国气派的法治理念、 重建法治范式、 指导法治实践、 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 传统治理原则与具体运作方式

  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可概括为综合治理模式, 表现为天理国法人情统筹兼顾的治理原则及人治德治法治相得益彰的运作方式。 这种模式发挥到极致令西方最好的治理模式也难以望其项背。 比如唐代贞观五年 (632年), 全国死刑犯总数仅为 390 人, 唐太宗李世民让这这些死囚全部回家安顿后事, 令其次年秋天再回来受死,到次年 9 月, 这些死囚竟无一人逃亡而全部回狱。 显然, 如果人们没有对国家法律的真诚信仰是不可能达到如此境界, 那么古代中国是如何做到的呢?

  (一) 治理原则: 天理国法人情统筹兼顾

  中国人所言 “天理” 指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规律。 传统中国强调学思践悟, 发蒙便会 “人之初、 性本善”, 天人之间、 人我之间没有上帝相隔, 很少有人是宗教的, 但多数都是哲学的。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 各得其养以成、 不见其事而见其功” (《荀子·天论》) 被规定为宇宙终极法则。 落实到人世中, “贵贱之等,长幼之差, 知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的 “群居和一之道” (《荀子·荣辱》) 就是最高最大的天理。 落实到个人修为上, “孝悌忠信、 礼义廉耻” “修身齐家、 治国平天下” 的 “内圣外王之道” 就是最高最大的天理。 落实到行为方式上, “尊德性而道学问、 致广大而尽精微、 极高明而道中庸” 的 “中庸之道” 就是最高最大的天理。

  中国人所言 “国法” 可概括为三句话: 国家至上, 安分守己, 各得其所。 “国家” 在中华民族中有独特的认识, 由家庭而家族, 由家族而村落, 由村落而城邦, 由城邦而天下, 家国一体, 公比私大。 每个人在群体中都有一定名分, 每个名分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自己本分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就能分享群体好处, 而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好坏又反过来决定名分的升降去留。 这就是中国人所言 “国法” 的基本精神, 这个精神与社会伦理纲常是同一的。

  中国人所言 “人情” 的基本方面可概括为趋利避害, 这个观点不言自明。 难能可贵的是, 中国人自孔子就开始明白了一个道理, 即要想自己好就得让别人也好, 于是逐步形成仁、 义、 礼、 智、 信等纲常伦理。 仁者爱人, 义者明理, 礼者齐行, 智者权变, 信者诚敬。 实践证明, 只有遵循这些纲常伦理才会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 危害最小化。 故 “趋利避害+纲常伦理”, 构成中国人所言 “人情” 的全部内容。

  就治理原则而言, 传统中国笃守 “万有必和” 的天地精神, 认为天成为天在于阴阳和谐, 地成为地在于刚柔相济, 人成为人在于有仁有义。 认为只有用 “万有必和” 的宇宙根本法则将 “立天之道” “立地之道” “立人之道” 贯通起来, 才可能实现天下大治的 “王道”. “王” 者, 三横为天、 地、 人, 一竖为 “万有必和” 根本法则, 因此国家治理必须做到天理、 国法、 人情统筹兼顾, 否则就不可能建成丰衣足食、 安居乐业、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盛世。

  (二) 运作方式: 人治德治法治相得益彰

  传统社会治理的运作方式大致经历了 4 个阶段。 第一是自传说中的黄帝王朝开始至公元前 12 世纪西周立国之前的人治阶段。 人治作为治理方式, 并非 “随心所欲” “专制残暴” 的代名词, 指通过官员垂范的主导作用, 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其本质特征是圣贤为王或者王必须成为圣贤, 集中表现为官员言传身教、 君师不分、 以吏为法, 将尧舜禹汤等圣贤的言行事迹作为社会认知和社会实践的准则。 第二是西周时期制礼作乐以德配天的德治 (礼治) 阶段。 该阶段以礼乐教化为主导, 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不但圣贤为王或者王必须成为圣贤, 而且要求全社会的人都向圣贤看齐, 至少人人都要成为君子而不能成为小人。 第三是战国至秦亡 “争于力气” 的法治阶段。 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 最终由变法最彻底的秦国统一天下。 君王执赏罚二柄, 以法治国、 一断于法, 将仁义道德视为祸国殃民的洪水猛兽, 人与人之间被规定为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以至秦代 “苛严少恩” 二世而亡。 第四是西汉 “独尊儒术” 之后至清末西学东渐之前, 人治、 德治、 法治 “三治” 并重阶段。 该阶段是中国传统治理模式定型、 巩固、 传承、 衰落阶段, 特征是在天理国法人情统筹兼顾原则下, 人治德治法治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这样的治理模式曾经主导中国社会 2 000 年之久, 历史证明它是名之必可言的、言之必可行的, 为历朝历代的长治久安都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治理范式。

  (三) 经义决狱与引礼入律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巩固和发展与汉代 “经义决狱” 和唐代 “引礼入律” 分不开。 汉承秦制, 汉初制定的《汉律》 主要体现法家思想, 故 “独尊儒术” 后不能不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就是汉代的 “经义决狱”. “经义决狱” 等于将儒家的仁义道德强制贯彻到百姓日用之中, 这对汉族纲常伦理的形成和固化起到了决定作用, 从而让天理国法人情、 人治德治法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统一起来。

  通过 “经义决狱” 逐步形成了一些 “决狱” 原则, 即现在讲的司法原则, 这些原则导致了司法活动儒学化。 比如根据儒家 “亲亲而仁民、 仁民而爱物” 的经义确立了 “亲亲相隐” 原则: 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罪行不追究法律责任; 比如根据儒家先 “内圣” 后 “外王” 的经义确立了 “原心定罪” 原则; 根据行为的动机考虑罪与非罪及罪行轻重; 比如根据儒家 “重教化、 行仁政” 的经义确立了 “不连坐” “诛首恶”、 违背纲常伦理将受法律追究的原则, 等等。

  唐代强调 “明法慎刑”, 将 “经义决狱” 转化为 “引礼入律”, 把汉代已经定型的综合治理模式用国家法典的形式更加明白无误地固定下来, 从而使儒家经义被扩大到司法、 立法、 守法的全部过程。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以人治为主导的历史阶段, 并非没有德治和法治, 官员以身作则本身就包含了德治的元素, 且夏有 《禹刑》, 法律条文多而且杂; 以德治为主导的历史阶段, 全社会都向圣贤看齐, 人治的遗风自在其中, 黥面、 割鼻、 剜膝、 阉割、 斩首示众等耻辱刑大行其道, 不能说没有法律的强制手段; 以法治为主导的历史阶段, 虽然仁义道德表面上失去了话语权, 但 “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 仍然暗含了人治和德治的传统,秉公执法、 奉公守法既有人治的元素也有德治的元素。 以荀子、 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 “外王派” 的贡献在于,荀子明确提出了 “隆礼尊贤而王、 重法爱民而霸、 好利多诈而危、 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 的治国理念 (《天论》), 并且使它达到完美的理论化; 董仲舒通过汉武帝让荀子理论制度化, 并以 “三纲五常” 开 “经义决狱”先河, 使儒家治国理政思想最终走向模式化。
  
  二、 重建法治范式让法治实践说 “汉语”

  20 世纪以来, 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深受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 部分社会精英将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全等同于法治理念及法治实践的全盘西化。 西方法治文化是以人我对立的个人本位为出发点的,无论与我国的传统还是与我国的现实均存在核心价值观的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 在西方文化强势渗透下, 我们的国家目的与治理手段、 主流导向与法治实践被舒适而又圆滑地疏离了, 以至于法律越健全, 人心越混乱, 社会越失范。 中共中央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既要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又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社会治理受文化传承、 制度沿革、 经济发展、 天下治乱等多重因素制约, 照搬照抄西方理念和模式无异于自断血脉、 自毁根基。 部分精英主张全盘西化的理由是中国没有法治传统, 因此只能照搬照抄西方经验。 唐代中书省发布命令, 门下省审查命令, 尚书省执行命令, 即使是皇帝的诏书, 未经门下省 “副署” 也不能颁布施行。 这种分权制衡的制度实践比西方社会早千年以上, 因此简单武断地认为中国没有法治传统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努力实现传统治理模式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 彰显中国气派, 重建法治范式, 让法治实践说 “汉语” (中国特色)。

  (一) 重建中国气派的法治范式

  所谓范式指具有参照意义的样板和模型, 包括哲学思辨的信念范式、 学术传统的习惯范式、 可资比照的工具范式。 作为理念意义的法治范式, 传统中国有法律至上的 “一断于法说” (韩非)、 重德轻法的 “德主刑辅说” (孟轲)、 德法并重的 “隆礼重法说” (荀况), 其中 “隆礼重法说” 主导中国达 2 000 年以上。 在西方法治文化冲击下, 当今中国虽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的提法, 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腼腆的,甚至是讳莫如深的, 似乎德治就是人治而人治就是专横跋扈的代名词。 理念意义的法治范式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 它是法治的法治、 原则的原则, 所以必须予以重建。 重建法治范式应当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 不能“就法治论法治” (***同志语)。 通过培育圣贤为王的人治思维、 内圣外王的德治思维及贵和尚中的法治思维, 重建德法并重的法治范式, 即 “隆礼尊贤而王、 重法爱民而霸” 的法治范式。

  培育圣贤为王的人治思维。 有德谓之圣, 有才谓之贤, 德才兼备即为 “圣贤” ; “王” 的本意指君王, 这里泛指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把国家工作人员所作所为视为社会治理成败得失的关键的思维方式就是人治思维。 圣贤为王的人治思维包括两重含义: 其一是圣贤才有资格为王, 其二是为王的人必须成为圣贤。 当今公务员准入考试可称之为选贤, 公务员考核晋升可称之为任贤, 虽具有圣贤为王的意蕴, 但多半流于程式, 与实质性的圣贤为王基本上是两码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不能没有人治思维。 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说到底都是人, 治理者希望自己和别人成为什么样的人, 是古今中外一切社会治理都不容回避的首要问题。 法律要靠人去制定、 要靠人去执行、 要靠人去信守。 恶人和庸才不可能制定出良法, 良法在坏人和懒人手里不可能达到善治, 善治归根到底在于百姓对政府人格的普遍认同。 有良吏必有良民, 即使没有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的约束,只要官员希望别人做到的自己都能率先垂范, 则天下大治指日可待。 当初红军并没有什么法律道德规范,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只是写在纸上的, 而是体现在官兵一致言行一致具体行动上的, 所以红军守纪律、 耐艰苦、 听指挥、 能打仗。 拒绝人治思维是西方法治理念的传统, 对中国并不适用, 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培育自己的管理方式, 把干部队伍的圣贤品行放到建设法治中国成败得失的关键地位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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