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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群体事件特点与治理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4598字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及影响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往往事件现场表现为大量群众聚集游行,进行暴力打砸国家机关、暴力打伤民众和国家工作人员,政府派大量警察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现场极其混乱。对于这些现象,大部分民众认为其是骚乱或者是暴乱,部分民众认为由于政府的压迫才导致民众起来反抗。群体性事件究竟怎样定义?《党的建设词典》定义:多是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矛盾激化,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对于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不再是简简单单个别区域性的问题,现在逐渐成为我们社会普遍的复杂现象,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现象,早已成为了我们全社会关注的法治焦点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负面的、。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发展有消极影响,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群体性事件给我们社会造成了不稳定,阻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某种意义上,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良性机制,对于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理,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贝}J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他们在变化的条件下延续、。[l〕群体性事件释放了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众长期积压的能量,能够使部分受伤的民众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同时,他以激进的方式揭发了社会存在的种种弊端,使政府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而采取措施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也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呈现新特征、。具体而言,大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起、执法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小到邻里纠纷、环境污染、。在以前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如今就像一根根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触即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增多,规模增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由于人们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示威、集会、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规模大。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研究报告表明2000年1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十四年间,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871起二是参与主体多元化、涉及部门行业多、。参与人数复杂化,社会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失地农民、城市被拆迁户、复转军人、商户、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三是各种矛盾交织、处理难度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有着一定合理的诉求,但是往往用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方式表达,形成合理的诉求与不合法的表达的交织。对于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有少数不法分子参与其中,做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人民内部矛盾与违法犯罪的交织。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处理不善,局部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四是暴力相加的同时出现了和平理性表达。大部分参与者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本来一小矛盾,不断扩大,最后参与民众冲击基层党政机关,破环公共设施,阻断交通,进行打砸,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宣泄着不满,破坏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局部骚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的民众在寻找理性有效的表达方式实现自己的诉求,部分地方的党政领导以及各地的警方以最大的理性和克制来应对,妥善处理此类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思考

  为何群体性事件频发?其本质是什么?从被界定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相关现象的分析中,群体性事件实质上是受损的利益集团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博弈。这是从经济层面揭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形成一个群体。一般意义上,指人们彼此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以一定的方式联合起来,互相作用为着共同的利益,由两人以上组成的人群。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主体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者,往往遇到一些事情,会觉得自己的力量单薄,需要找到一种集体认同感。作为社会利益群体,指社会体系有着相同的利益和要求,相同的利益地位,具有共同的境遇和命运的团体。群体是由经济利益地位相近的人构成。

  由于经历的相似,遭遇的相同,有着相同的怨愤和相同的利益诉求,大家存在着共性,并且共性成为共识,个体就会把自己归属于这个群体。当这一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侵犯,他们就会集合起群体的力量来维护切身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社会资源不断配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长期以来追求经济发展,以高能耗和环境破环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不同利益集团分工、整合、形成,导致不同利益集团产生了错综复杂的矛盾。一是不同地区、产业和部门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社会经济矛盾,这是最主要的矛盾。二是东部与中西部由于自然环境、国家政策、历史原因等导致发展不平衡。东部经济发展,中西部较为滞后。三是部分利益集团掌握着社会大部分的资源,支配着资源,不断扩大既得利益,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矛盾激化。四是不同行业之间,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行业收入差距过大。上述矛盾进一步加剧了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平衡性,一旦某件事触动了弱势群体的神经,犹如一根导火线引发群体性事件爆发。

  在社会上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中,部分群体性事件由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引起。民间纠纷的类型多样,如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公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小区业主与物业等。居其次则是由官民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如执法不当、拆迁征地、信访维权等问题。无论是官方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还是非官方因素引起的,分析一下,都是因为相关利益之争而引起。无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还是因公民与政府或官员的有些矛盾产生的,很多都会发展成为民众与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值得反思。

  有些矛盾由于环境问题、劳动纠纷、个人矛盾纠纷引起,政府部门对社会经济管理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进而导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也逐步演变成民众与政府的对抗。有些矛盾由于政府公权力运行不规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或者政府权力不正常运作而引起,如强拆、乱摊派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用权,不规范执法,存在滥用权力问题,使得民众与相关部门产生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政府部门的懒政,官员和相关部门怠于行使应有的监督义务或不作为,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把权力用到极限方会休止”, 此话道出了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的根源。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利作为弱者,显得很无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来源,任何国家权力无不以民众权利让渡与公众的认可为前提,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依据。”[2]在我们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不停地较量,国家公权力在异化膨胀,越来越远离我们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初衷,侵犯和吞噬着权利。

  社会转型中的中国,由于公权力干预面广,涉及领域多,往往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侵犯到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我们对于公权力限制与监督的不够,私权利本身处于弱者地位,加上欠缺对于私权利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救济,对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二者,这一力量悬殊的较量中,往往以私权利失败而告终。

  四、群体性事件解决之道

  2014 年中央财政预算中的公共安全支出为 1389.15 亿,比 2013年的预算执行数增加了 7.1%,这是公共安全支出预算连续第四年增长,并且会继续呈现增加趋势。但是,如此巨大的投入,为何收效甚小?群体性事件却以一定的速度逐年增加,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利益的分配不平衡,引发激烈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仅仅想要依靠经济手段就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是达不到的,我们只能努力在“蛋糕”做大的同时,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民生问题,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合理更公平地惠及广大民众。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这个问题上,部分基层政府领导对于社会稳定的理解存在严重误区,既不倾听民众呼声,又不关心群众疾苦,出现了问题,去压制矛盾,而不去疏导矛盾和化解矛盾,让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把民众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此,就需要我们从根本上认识社会稳定的真正内涵,因为矛盾是无时不有,我们需要正视矛盾,更需要我们引导广大民众知道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同时要逐步在广大民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对于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很大的程度凸显出我国基层法律制度的失灵,据此,我们急切需要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建设的不完善,是引发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完善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协调好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二者的总量是恒定的,如何达到二者的平衡?对于群体性的相关问题,需要我们找到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完善法治建设,要做到:第一,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坚持立法为民,体现人民的意志,完善立法制度,法律制度要为广大民众信服和遵守,必须兼顾民主性和科学性。民主立法,政府需要依据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人民意志。在制定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实现公民、社会团体的制度性参与,遵守立法讨论和批准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科学立法,让法律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让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依据法律规范的逻辑,尊重宪法及其所统率的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这样才能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2]

  其次,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为。权力在权利面前是强大的,在保障权利的同时,权力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政府职能需要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应作为规则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解者和仲裁者。第三,法律有相关规定的权力须积极行使。当然,私权利危害到了我们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权力要对私权利进行干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各种滥权、侵权是对我们法治社会的讽刺,必须建立一套与公权力制衡的监督机制,让有权力者不敢腐,不能腐。第五,确保公正司法。让司法公正守住社会正义,拓宽公民诉求表达的渠道,尊重公民的利益诉求,让民众的合法诉求合理地表达,将矛盾和冲突化解,因此我们需要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加强司法公开,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让全社会监督司法。

  五、结语

  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勇于面对群体性事件,深层次的把握群体性事件,以合情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法治中国的今天,群体性事件我们只有着力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好集合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我们社会中存在的矛盾,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真正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维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美]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谢桃。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博弈[J].知识经济,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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