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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法槌的推广与使用研究
【绪论】大陆地区法槌的理念与文化探究绪论
【1.1 1.2】法槌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1.3】法槌的具体作用分析
【2.1 2.2】法槌的使用与法槌形制
【2.3】法槌呈现的理念
【第三章】法槌与法治文化的建构
【结论/参考文献】司法理念与法治文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节 法槌的作用
一、符号意义的运用
符号是人类的精神创造物,是高度抽象思维的载体,人们善于去塑造一定的符号并利用符号来达到净化人们的心灵、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持相应的社会秩序等的作用。符号产生之初,其功能主要是传达信息,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增强,符号的功能也逐渐扩展。"符号具有指称、交际、情感等的诸多功能。其中,表达功能是指符号具有承载主体行为特定意图,能够实现意义表达的效能。"例如在不了解其他国家语言、文字等的情况下,我们仍然能够较好地适应他们的生活的原因就是借助了符号的表达功能。我们开车看到前方红灯就知道要停车等待,在公共场合看到墙上有红叉的香烟标志就能意识到不能在这里吸烟……索绪尔认为符号是由能指和所指共同构成的。其中能指是承载符号的媒介,所指是符号的内涵。能指和所指的共同作用下符号才有了意义。虽然索绪尔的符号概念仅限语言,但是日常生活中,有相似指代关系的符号比比皆是。如玫瑰指代爱情,法槌象征司法权力。在此,符号已经不局限于语言。
能指与所指是统一于符号之中的,而且也只有同时具备能指与所指才能称为符号。仅有能指而没有所指的不能称为符号,因为其不能传递信息。有人认为凡是我们不能理解的都不能称之为符号,比如说巨石阵,金字塔等等,事实上这些不能传达被现代人理解信息的事物同样的也是符号,因为它们代表着一种文化,代表着一个时代。仅有所指而没有能指的也不能称为符号。因为任何信息的传递都是以一定的媒介为载体的,只有通过能指人们才能到达所指。
索绪尔认为"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也就是说能指和所指并不具有天然的联系,用什么样的能指来表达完全是人为的。例如水,中文中用水来表达,英语中用"water"来表达。这种任意性有两种情况。首先,不同的能指可以表达同样的所指。例如维持秩序的器物,我们可以选择法槌,也可以选择惊堂木,更可以选择口哨等,因为能指的选择是任意的,主观的。其次,同一个能指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所指。例如法槌,网上搜索法槌可以看出其不仅仅代表法槌这一器物本身,也可以代表法官这一群体,可以寓意裁判是非、定纷止争的权能,也可以指代法官手中的权力.
能指和所指的任意性使法槌符号具有丰富内涵。但是这种任意性不是随便构建的。符号的能指不可能有无限多的所指,同一个所指也不可能用所有的能指符号来表达,只有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之上,才可以进行交流和传播。正如法槌的选择与使用,它是有其社会背景与原因的。
法律是可以被表达的,而法律意义的表达需要通过符号来完成。也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符号,法律才能被更加清晰准确地了解。同时符号对法律运作的简洁高效也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活动依赖于法律语言等象征符号,也需要法槌、国徽等象征符号,在某种程度上司法活动的参与者也被视为符号化的存在而被冠以"法官"、"原告"、"被告"等的称谓。在现代社会,人们不仅需要法律的完美实施,而且还需要法律能够简洁高效。法律符号的意义越是清晰,人们在相应法律问题上所用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另一方面将法律中较为模糊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符号无疑也会给当事人更加明确的指引。
正如我们现今的祭孔活动,确定人民英雄纪念日,举行阅兵等形式性的仪式,都是通过一系列符号构成的仪式使得人们的某些行为或崇拜的对象获得普遍认可与权威性,进而影响特定人群的价值理念。这些都充分地说明我们可以通过符号来表达人们的思想情感,来引领人们的社会行为,来维持公共秩序,进而推动法治文明的发展。因此,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时,我们应该重视并推广那些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符号。
二、司法理念的表达
符号构成了法律的世界。法槌、法袍、国徽等符号象征着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作为文字符号的法律文本则发挥着法律的规范作用。符号为法律的表达提供了重要的载体,更是司法理念表达的重要途径。
法槌、法袍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一部分人认为我们是盲目地拿来,我们在引进这些符号之前没有充分地考虑与论证这些符号是否与我国的社会实情相适应,是否与我国的民众心理与法治素养相适应。诚然,在学习西方社会的制度、器物设施等的时候,我们需要论证与调研,但我们应明确的是,首先法槌、法袍这些符号并非只是西方社会所独有的,法槌在我国古代社会既以惊堂木的形式来表现,獬豸冠、獬豸服也用以区别具有司法职能的官员与其他官员。
其次,在我们的司法制度、法律体系等很多都是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情况下,法槌、法袍等器物设施的学习也未尝不可。最重要的是在国外已经有很不错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学习并对这些制度、设施等进行传统化的社会改造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正如近代法学家沈家本所言"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
法官换掉象征权力与服从的军式制服,改穿象征正义、庄严的法袍,法槌避免了法官高声呵斥、拍桌子等不文明现象,不正是取之善吗?形式与内容孰轻孰重一直被社会各界争论,法学界亦是如此。法律除了注重实质正义外,也应重视外在的形式。法槌作为一个特定的器物符号,同时又可以传达制作者、使用者所欲表达的司法理念。这些司法理念体现在法槌的颜色、造型、组成元素之中,同时在现实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法槌的使用也体现着主权者所欲表达的理念。
"司法理念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在相应的司法过程中不断地灌输和强化基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之上的司法理念的过程。"此过程需要司法从业者对于相应司法理念的接纳和遵守,更需要全体公民对于相应司法理念的接纳和遵守。因此,法槌、法袍等符号被运用其中是题中之义,更是司法理念社会化的重要路径。
三、社会文化的体现
人类总是善于用自己超凡的想象力去塑造一定的符号,并赋予其诗意和神灵的权威,用来净化人们的心灵,约束人们的内在意志,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特定的社会秩序。
但是任何符号都是社会文化的产物,都不可能脱离时代而凭空产生,法律符号亦是如此。正如吉尔兹所言:"文化是体现在符号及符号系统中的意义模式。意义结构之所以形成、交流,为人们共同使用,都是以符号为媒介进行的。"法槌作为具有特定文化意义的法律符号的一种,同样的不能脱离社会文化,脱离社会语境。
在符号学家罗兰·巴特尔看来,符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明示意和隐含意。
明示意是符号明显外在的意义,而隐含意是符号在其所依托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引申的意义。制作法槌的最初考量就是维持法庭秩序,然而为了赋予法槌更丰富的文化内涵与司法理念,法槌被更加精细地制作打磨。法槌的产生不只是某几个尝鲜者或决策者闭门造车的产物,它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结果,回应了社会时代的需求,更是社会文化因素影响的结果。
"在社会文化中,符号通过意义的表述承担着向人民提供某种共享的文化记忆的任务。"法槌作为司法仪式的一部分,其在不断的使用与展演中,表达了制作者与使用者的理念,更成为社会文化中关于法律和正义的代表。各类充满司法理念寓意的元素、符号组合构筑的法槌,是法治设施的一部分,更是社会文化的重要表达,而且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使用也使其为社会大众认同和接纳。
这种符号正义是社会文化的表达,同时这种符号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超时空性和超国别性,就像天平在我国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同样的在启蒙运动时期的欧洲,在现代科技文明高度发达的美国等等它都被认为具有公平的象征,被认为是正义的符号。我们选取法槌这一符号也是对西方与我国传统正义文化的吸收与发扬,是一种文化的归依与表达。
四、法官身份的认同
法槌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道具,与戏剧道具一样具有共通性。外在的道具、形式总是要表达一定的内容,而内容的表达也要借助一定的形式加以展现。法治的表达除了需要制度设计,实质正义外,还需要外在的符号与形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不同的民族创造了不同的服饰器物,而且不同的职业和身份也有了外在形式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仅是为了此种职业与他种职业区分的目的,同时也产生了此种职业共同体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
"职业认同的本质是个人的政治归属感,从职业者心理、价值观以及情感层面上产生的归属于某个特定政治群体乃至族群并随之确立个人身份与区别的认同感。"职业认同的产生基于职业共同体,在司法领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职业共同体就是通过符号的表达来使其内部成员与其他职业区别,同时这些符号化的表达也能够强化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职业认同,具体到法官职业群体中就是法槌的使用,法袍的穿着,制作审判文书等。
庭审时法官用法槌,穿法袍这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庭审过程中只有在宣布开庭、休庭、闭庭等时刻方能敲击法槌,除此以外,不能随意敲击法槌,这既体现了法槌使用的庄严性也使得法槌具有排他性。这里的排他性不仅是对其他职业群体使用法槌的排除,也是司法权力的排他。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主持者,负有艰巨的社会使命,因此赋予法官区别于其他职业、社会身份的符号是公众心理的需要,更是形式与内容统一的需要。法槌、法袍等符号承载的是法官这一职业共同体的身份认同,一方面这些符号可以促进法官群体对自身职业有清楚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官群体对自身权力有清晰的认知。
在现代社会,法袍、法槌已经被认为是法官的显著标志,除了法官以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穿法袍使用法槌,同时,任何权力和意见都不能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当然,法官是否合理运用手中的法槌也在公众的监督之中,也影响着公众对于法槌所体现的司法理念的理解,对于法治的认同与确信。因此,法官应适时、适当地使用法槌,勿让法槌沦为权力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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