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制教育论文 >

浅谈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

来源:高教论坛 作者:张峰
发布于:2020-03-17 共9694字

  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优秀范文8篇)之第六篇

  摘要:大学生法治教育目的不明确是当前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质应当成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的。法治知识、法治实践能力、法治情感是法治素质不可或缺的三要素。打造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法治素质教育模式、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法治教育教师队伍、加强实践锻炼是培养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法治素质

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

  法治在当今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很早就出现了法治一词。《晏子春秋·谏上九》提到:“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 修法治, 广政教, 以霸诸侯。”《淮南子·泛论训》提到:“知法治所由生, 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 虽循古终乱。”当然, 这种站在君王统治、约束臣民的工具角度来看待法治, 不免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和历史局限性。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本身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 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 以制约公权力为关键的治国理政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1]。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的百年梦想, 高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

  一、法治教育目的不明确是当前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从1986年起开始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为达此目的, 《决定》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2]。

  青年兴则国家兴, 青年强则国家强。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相比,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向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转变还不能令人满意, 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开展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的仍然不够明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 为回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该大纲是党的十八大后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和大学生法治教育有关的指导性文件, 但该文件仅仅擘画了高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目标, 并没有明确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的之所在。由于法治教育目的不明确, 导致出现了教学活动杂乱无序、教学效果不好等问题。

  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开始之前就提出目的, 是人与动物的无意识活动相区别的根本特点之一。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 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 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 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 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 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3]目的虽然反映了人类自己的需要, 但任何目的的提出和实现过程都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 人类对客观外界有了一定的正确认识, 并发现和掌握了按自己的需要改造和利用事物的手段和使用方式, 才能提出正确、合理的目的。

  二、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质应当是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的

  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的方向和教育主题之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4]。因此, 新时代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在根本方向上要紧扣素质教育的主题, 即我国现阶段的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必须是一种素质教育, 以培养大学生的素质为教育目的, 而不能脱离素质教育的改革方向。

  现阶段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当培养大学生哪方面的素质呢?可供选择的答案有三:法律素质、法制素质、法治素质。简单来讲, 法律素质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法和法的现象的心态、观念 (即法律意识) 及知法、守法、用法能力 (即法律实践能力) 的综合。这里的心态指的是主体对法和法的现象的分析、评价、感觉、思考等心理活动;这里的观念指的是对法的现象的理解、知识、观点直至法的观念的最高层次即法的理论;知法指主体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和掌握能力;守法和用法能力指主体所具有的运用法律来规范和指导单位或个体的行为, 解决矛盾与冲突, 维护合法权益, 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能力。从法律素质的概念和内容可以看出, 法律意识有深浅之别, 主体的法律意识总是从较浅的层次向较高的层次递进;法律实践能力有高低之分, 主体自身状况及受教育的差异造成主体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呈现出高低差异, 并且主体知法、守法、用法能力也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用一种简单的大众易于理解的二分法来区分, 法律意识可分为低级形态的法制意识和高级形态的法治意识;主体知法、守法、用法能力可分为低级形态的法制实践能力和高级形态的法治实践能力。相应地, 法律素质可分为低级形态的法制素质和高级形态的法治素质。“法制”与“法治”虽然仅一字之差, 但代表着一系列法律理念的重大变化。法治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主张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反对法外特权, 强调公民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 自觉守法, 坚决维护法律;法制的本意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 它更重视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强制力, 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公民遵守法律, 法制并不排除法外特权。法治社会的公民对法律有坚定的信仰;法制社会的公民对法律有畏惧感、排斥感、异己感。法治是民治的工具, 法制是治民的工具。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法律素质只是一个中性词, 自身无所谓褒贬;法制素质重视法律的工具价值, 以追求培养顺民, 预防犯罪为教育目的, 已经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要求;而法治素质追求法律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 承载着人类建设美好、和谐社会的价值理想, 是现阶段我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在我国社会由传统法制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期, 将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质预设为当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的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有利于塑造法治社会的民众基础, 同时也有利于新时代的大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实现自由全面发展。

  法治素质的概念目前尚无准确定义。素质一词的概念亦曾经众说纷纭, 目前学术界趋于一致的定义是“人的素质是指以人的先天生理特征为基础, 在后天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身体和心理方面相对稳定而巩固的特性”[5]。关于素质的构成要素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 素质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知识、能力、非认知因素 (非认知因素是指动机、兴趣、情感、意志和性格[6]) , 这三大基本要素形成一种结构式关系, 有什么样的素质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外在行为。在素质结构中, 知识是能力运作的基础, 处于素质结构的最外层, 但知识在学习中容易获得, 也容易失去;能力是一点一点形成的, 相对于知识比较稳定,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知识的运作上, 故能力处于素质结构的中间层;非认知因素相对于知识和能力更加稳定, 它具有动力性功能, 对主体行为有指挥和控制作用, 处于素质结构的中心位置。依据上述素质的一般结构类推, 我们可以知道法治素质同样是由知识、能力和非认知因素所构成, 这里的知识当然指的是法治知识, 一般认为法治知识包括实然法治知识、应然法治知识以及和法治有关的知识等;这里的能力指的是法治实践能力, 基本的法治实践能力应当是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更高的法治实践能力应是崇尚法治自觉遵守法治坚定扞卫法治的能力;法治素质结构中的非认知因素只能是积极的、正向的法治情感, 包括人们对法治在心理上所持有的喜爱、尊重、信任以至信仰等。法治素质在素质结构上的特殊性使它同其他任何素质相区别, 即法治知识、能力、情感三要素同时具备了我们才能说一个人具有了法治素质, 三要素缺一不可。同法律素质、法制素质的结构要素相比, 法治素质的结构要素有度的要求, 其中, 在知识要素上应知应会的知识都要懂;在能力要素上遵法守法用法能力都要有;在情感等非认知因素上不能有厌恶、逃避法律的消极情感, 必须是对法律抱持喜爱、尊重、信任、信仰等积极的、正向的情感, 否则就只能说某一特定主体有某种程度的法律素质或法制素质, 而不能说这一特定主体具有了法治素质。在以往法制素质教育的模式下之所以人才素质不高, 主要原因是在这种模式下人们不易产生对法律积极的、正向的情感, 从根本上制约了能力的养成。将法治素质预设为当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目的意味着新时代高校的法治教育不仅仅要向大学生们传递法治观念、法治理念, 塑造法治精神, 更要紧扣素质教育的主题, 促使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 着眼于大学生法治实践能力的养成。

  三、为什么说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质是新时代高校法治教育之目的

  (一) 政策依据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就是提高人的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 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 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7]针对过去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 我国教育界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重视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型。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以全面促进个体德、智、体、美的发展, 着重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发展个性为目标的教育。”[8]由此可见, 素质教育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完美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教育的社会目的和个人目的的结合。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 多出人才, 出好人才。”[9]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综合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 为此必须“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9]191。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党的十九大报告紧接着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发展素质教育”“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10]将培养大学生法治素质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的不仅紧扣了素质教育的主题, 更是对党的十九大要求的贯彻, 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积极回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取决于每个公民的素质和民族整体的精神风貌, 提高公民素质则是民族复兴最现实的举措。从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来说, 国际竞争说到底是公民素质的竞争。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 究其深层原因是它的公民素质的提高。

  (二) 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期, 建设法治社会,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主基调, 它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当今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全方位的现代化, 它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现代化, 也包括人的观念、心理、个体素质等的现代化。无论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型呈现出何种具体形式和内容, 人的现代化无疑是现代化的核心。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着力解决国家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矛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9]这标志着在中国社会法制现代化即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中, 法制教育也开启了向现代法治教育的全面转型。

  国家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但它的整体发展方向就是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国。法制现代化在观念层面的基本价值取向, 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法律意识, 确立规则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一个国家业已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要想获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并最终达至成功, 有赖于操作这些具体制度的人的现代素质。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法律意识和行为方式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保持一致, 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也是一种人的以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素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11]因此, 在这个意义上, 法制现代化即法治化首先是一定社会中社会主体自身的现代化, 这一现代化的具体进程表现为把具有传统法制意识、传统行为模式的社会主体转变为具有现代法治意识和现代行为模式的社会主体。这一转变必须仰赖于从传统法制教育向现代法治教育的转变。人的现代化绝不是法制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 而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现代法治教育必须先行。否则, 不管一国法律制度如何现代化, 如果社会主体的素质条件没有完成向现代化的转变, 建设法治国家的设想终会落空。

  (三)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需要

  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认为一定社会的教育活动总是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服务的, 受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因此, 高校的法治教育目的必须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需要为第一要义。维护社会主义利益, 为社会主义服务, 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根本所在。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关党的执政地位, 事关人民福祉, 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是法治建设的主体, 是法治建设的首要因素, 具有主导作用, 决定着法治建设的质量。如果大众的法律素质停留在法制素质的阶段, 则国家与社会也会一直停留在法制国家和法制社会的阶段, 而不会到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阶段。

  我国1997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共同本质属性, 即平等、自主、诚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其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法律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市场运行本身进行规范, 形成市场经济的共同秩序, 否则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的高效运行必须获得社会大众心理的普遍支持, 仅靠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法律难以实现高效运行。过去中国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主要是市场主体的法律素质不高, 停留在法制素质阶段, 导致市场主体在法制意识方面不尊重法律、不重视法律, 不信任法律, 甚至厌恶法律, 逃避法律;在法制实践能力方面依法维权能力不高, 遇事不找法, 解决矛盾不靠法, 不尊重判决, 逃避执行, 执行难始终是老大难。法治意识视域中的法律包含了公正、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要素, 而且要求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 不承认法律之外的特权。这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高度一致, 因此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 即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过程实际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公民的法治素质就是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应有的素质。大学生是未来市场经济的潜在主体, 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质就是塑造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众基础。

  (四) 大学生自身自由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需要

  教育目的总是社会目的和个人目的的有机统一。在人类教育发展史上关于教育目的的预设存在着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论争。个人本位论者把个人价值看成高于社会价值, 把个人发展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所在, 主张应依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社会本位论者把社会的价值看成高于个人的价值, 把社会作为制定教育目的的根本所在, 主张应依据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 应以围绕社会价值的最终实现来建构教育活动。“塑造社会我, 这就是教育的目的”[12]。之所以要如此, 是因为人的一切发展依赖于社会, 没有社会需要, 个人发展就无从谈起, 结论是教育除了社会目的, 不存在其他的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 “个人是什么样的, 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14], 教育既是一种综合的社会实践活动, 同时也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过程,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完美体现了教育的社会目的与个人目的的统一, 而不会陷于个人本位论或社会本位论的泥淖中。

  根据社会学理论, 人一出生就面临着一个个体社会化的问题, 个体社会化的概念是指人在与他人交往中逐渐成长为所在社会的积极成员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学习并掌握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规范, 逐渐形成社会要求的社会态度、价值观、信念、行为模式及人格特征, 即社会所期待的公民素质。说人有社会性, 并不意味着个体一出生就已具备这样的素质, 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有赖于后天的教育, 需要个体经历社会化的学习与锻炼过程。社会化发展最明显的标志则是一个人的动机与行为逐渐适合于某一社会群体及其文化的要求, 出现“适合的需要”。换句话说, 个人在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的过程中, 将首先接触到调整人际关系及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和接受这些规范从而形成为人处世的恰当的态度、观点、技能与习惯, 使自己越来越能适应社会生活。社会化的终极目的在于使个体与自己所在的社会群体保持协调一致, 正向的、积极的社会化过程完成后社会主体会认为服从道德律法, 遵守社会秩序, 是极其自然和合乎个性发展的事。上述理论充分说明, 素质才是人的立身之本, 人的素质越全面就越能适应社会, 大学生只有具备了法治素质才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安然生存和发展。

  四、培养大学生法治素质的途径

  目前, “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2]142, 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 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更加凸显, 加快法治建设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所面临的一系列矛盾问题,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民众基础, 塑造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民法治素质是教育的任务, 并且主要是学校教育的任务。

  (一) 积极打造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法治素质教育模式

  教育模式是培养人才的载体, 是教学观念、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教学要素的有机统一体, 它决定着人才培养的效率和质量。在以往法制素质教育的模式下, 这种教育模式重视法律的工具价值, 以追求培养顺民、预防公民犯罪为教育目的, 教学目标重在完成法律规范的传递任务, 忽视了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和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积极的正向的情感, 导致学生的守法意识淡薄, 法律信仰缺失, 再走法制教育的老路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塑造大学生法治素质的任务只能依靠法治素质教育模式来完成, 积极打造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法治素质教育模式是当务之急。素质教育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视学生为教育主体。新型的法治素质教育模式必须紧紧围绕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质为教育目的, 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思想, 在教学对象上要面向全体学生, 有教无类;在教学目标上要以学生整体素质发展为目标, 注重学生法治知识、法治实践能力、法治情感等全面发展;在教学关系上, 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发展民主、合作、互助的新型教学关系;在教学过程上, 要体现主动、生动、活泼;在教学方法上, 要采用启发、内化、转化的方法, 实现知识能力远迁移;在教学环境上, 要积极营造和谐、愉悦、共鸣的教学环境。高等学校的教育工作者们必须尽快转变观念, 提高对大学生法治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尽快完成从大学生法制素质教育向大学生法治素质教育的转变。

  (二) 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法治教育教师队伍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在高校法治教育力量中, 教师队伍承担着完成教学目标, 具体执行教学任务的职责, 在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中, 大学生最终能否有效提升自身的法治素质、提升到何种程度, 教师始终是大学生法治素质教育中的关键因素。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 充当了法治教育课的看客, 问题主要还是出在教师身上。素质培养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和以往的法制教育相比, 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教学目标更高、教学标准更严、教学任务更重, 对法治教育教师队伍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 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法治教育教师队伍不仅缺少师资力量, 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数量更少, 现有教师的质量相比教学要求也有差距。解决当前问题, 扩充教师队伍是一方面, 努力提升现有教师的素质也是当务之急。知识、能力和情感是法治素质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培养融知识教育、能力塑造、情感心理培育为一体, 要求授课教师不仅要有思想政治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广博的学识, 熟练的现代教育技巧, 还要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人格, 是遵纪守法的模范, 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此外, 法治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还要树立正确的素质教育观, 做主体性教育的自觉推动者和践行者。主体性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和灵魂, 它要求教师承认和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 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建立民主、平等、和谐、愉悦的师生关系。大学生法治教育应当而且必须贯彻主体性教育的理念。以预防犯罪、培养顺民为主旨的法制教育中, “空、冷、横、硬”的教学氛围一直为人所诟病, 法治本身蕴含着民主、平等、正义、自由、人权、秩序等美好价值, 承载着人类建设美好社会的价值理想, 培养受教育者对法治的尊重、喜爱、信任和信仰是法治教育追求的目标, 在主体性教育过程中, 学生在民主的环境里认识民主的重要、在自由的空气中体会自由的美好、在平等的阳光下感受平等的温暖, 法治情感是法治素质的核心, 这些一点一滴的美好感受终将汇聚成对法治发自内心的炽烈情感, 从而为提高法治教育实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基本途径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5]。大学生法治教育属于社会实践的范畴, 具有实践的特性。人的知识总是与内部思维活动相关联, 人品和能力却总是与外部实践活动相关联, 真正的法治教育不仅要解决“知”的问题, 还要解决“信”和“行”的问题, 人的素质的培养与提升需要经历“知、情、意、行”的循环往复, 社会实践是推动这一过程的首要和唯一的力量。现实社会一直是青年成长的丰厚沃土, 基层一线始终是青年了解国情、增长本领、磨炼意志的最好领域。不同于学校的小课堂, 法治素质结构要素的特殊性和度的要求决定了社会实践才是大学生锻炼成长、塑造和提升法治素质的大课堂, 并且是更重要的课堂。首先, 完备的法治知识是法治素质形成的必要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 从书本上、课堂上学到的法治知识总归是有限的, 同时这些知识的正确性也有待实践检验, 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指出“比渊博的征引更加有用到无数倍的, 却是实践, 却是生活。”[16]完备、准确的法治知识只能从社会实践中获得, 这是法治素质得以形成的基础。其次, 法治实践能力的获得也仰赖于实践。社会实践是主体能力获得和展示的领域, 大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既不能直接从他人那里接受和继承, 也不能通过“头脑风暴”, 简单地用静听、静观、静思的方式获得, 能力是习得的, 而不是学得的。大学生要想获得法治实践能力, 唯一的途径是必须积极、主动地投身社会实践, 在实践活动中反复练习和锻炼。再其次, 社会实践是提升大学生法治情感、磨炼意志品格的根本决定力量。法治情感是法治素质的核心要素, 是体现法治素质高低的风向标。理论在本质上是理性的东西, 而实践具有感性的色彩, 对于感性的东西把握愈多, 感性认识和体验愈丰富, 就愈加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理论的认识和把握。社会实践丰富着人们的情感体验, 在法治实践活动中, 在具体的法治事件中, 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公与私、义与利、真与假、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守法与违法的内心挣扎与抉择, 人就是在经历这样的情感碰撞与价值选择中不断锤炼意志、不断进步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是这样把人的体力和智力、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心理世界和现实世界联系起来, 从而使人成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13]192。

  参考文献
  [1]关保英.简明中国法治文化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6:343.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6:172.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170.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3—201.
  [5]冯文全.现代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105.
  [6]燕国材.学习心理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8:16.

点击查看>>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优秀范文8篇)其他文章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张峰,李富龙.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目的探析[J].高教论坛,2019(05):16-21.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制教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