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论文(前沿范文8篇)之第四篇
摘要:法治教育作为近来国家不断倡导的国民教育体系新内容,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关键作用。而法学教育作为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精神培养的专门学科却在法治教育的施行中缺位,两者之间并未构建起有效的互动机制。考虑到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和法律人才的广泛性,法学教育可在大学校园中承担起对全体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责任,法律人才则可在社会环境中引领法治氛围的营造,践行法律信仰的魅力,突出法律专业人士的“次级”法学教育作用,从而实现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治教育,法律信仰,法治,互动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别于中国古代的“礼制”教育,作为“西学东进”的文化产物,其先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1840-1949)和历经曲折的中国现代法学教育(1949年之后)。改革开放以来,当代法学教育得以繁荣发展,虽仍有精英化和大众化之争、学理化和职业化之争等问题有待明确,但是总体而言,已经形成教育规模宏大、专业结构全面、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而法治教育作为近来国家不断倡导的新型理念,其内涵和目的是什么,和法学教育之间又有什么关系以及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之间能否形成良性的互动,如何互动等都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法治教育的概念梳理
(一)法治教育的发展变迁
法治教育作为“法治”和“教育”的复合名词,其核心内容随着“法治”概念的发展而产生不同的内涵。目前对于法治教育的概念虽无权威性的解读,但是我们仍然可从“法治”理念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中梳理出一些关键性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其中主要节点包括以下三个事件:第一,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都要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1];第二,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正式实行;第三,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2]。
法治教育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被提出距今不足五年的时间,但是对于其内涵不应限定在字面意思表示的层面。国内学者对法治教育的概念范畴也多有研究,具体表述虽不尽相同,却亦能概括总结出以下四点基本内容:第一,法治教育是国家和政府开展的一项教育活动;第二,法治教育的受众是全体公民;第三,法治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第四,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3]。
(二)法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关系
法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关系如同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差别一样值得厘清。从公民法律教育的发展来看,我国早期使用的是“法制教育”一词,旨在宣扬社会主义法制,普及法律基本常识,以督促全体社会成员遵纪守法。其所秉持的多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偏重于法文化器物层面的传扬,是一种基础性的知法守法教育,在本质上也仅是知识性教育。而法治教育更多地包含了对法律信仰的培育和对法治理念的弘扬,以引导社会公众积极行使权利、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等,是一种用法信法的观念教育和理念教育。
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公民法律教育在经历了30多年的实践摸索后,实现了从法律常识普及和知识传授到法律意识熏陶和精神培养的转换。同时向法治教育的转变又是法制教育发展顺利成章的必然结果,法治教育的开展绝不是简单的字义更新和政策转换,其必须以法制教育的实践效果为基础,好比法制和法治的紧密关系一般,没有法制基础就绝对谈不上法治建设,同样的没有多年的法制教育先行,也就没有法治教育的“后来居上”。所以法治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升级”,两者之间蕴含着一种传承的意味。
(三)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意义
法治中国的建设必然需要更加优越的公民法律教育模式来提供动力,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更新既是教育理念的变更,亦是教育目标的转换。
1. 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往的法制教育以普及法律常识为主,自然强调的多是法律的禁止和约束等强制功能,法律对社会公众而言是国家的治理工具,社会公众对国家而言亦是需要被规制的对象,这种距离感使得人们被放置在一种被动吸收法律知识的境地,其效果难免会有折扣。义务本位的教育方式甚至会产生“不违法就不需要学习法律”的消极想法,社会公众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并没有准确的认识和定位,难以产生对法律的真实情感和发自内心的认同,也就更加谈不上信赖法律和崇尚法律的积极态度。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迫切需要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法治教育的明确,凸显了国家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公民法律教育得以挣脱法律国家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桎梏。社会公众不再是被灌输“能与不能”的容器,而是在一种“法治”的文化氛围中理解自己的身份、权利和地位,公民在法律的是非观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教育中,有追问“为什么”和“怎么样”的渴望,在自我权利和他人权利的互动中,转变对义务、责任和法律的态度,从而提高公民的综合素养。这种教育模式的转变彰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人文价值,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关系在法治教育中得以被不断修正和改善,公民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信念将会落实到实践,以人为主导的社会秩序将会被有序构建。
2. 深化了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标
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的治国方略,更是一种精神层面的理念甚至文化。法治教育在法制教育的知识性基础上,更欲阐扬一种理念教育,以造就社会公众信仰法律的精神。总的来说,法治教育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构建,而该目标的实现关键就在于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寄托了从被动的法律知识普及到主动践行法律价值的期望,以帮助社会公众理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深化公民法律信仰的目标追求。
法治教育所追求的法律信仰为法治秩序的建立注入了丰富的正当性价值,包括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这正是法制教育所难以确保的,尤其是秉持法律工具主义的法制教育,难免与人治有关联,甚至有专制之嫌[4]。正是这种教育目标的转变,使得法律得以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5],以激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信赖和崇尚。只有被信仰的法律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也只有饱含信仰的法治教育才不会让法治建设成为“空中阁楼”。法治教育模式的确立是社会法治文化氛围营造和法律信仰树立的必经路径。
(四)法治教育和法学教育的联系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为手段,旨在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与法治教育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在实施主体和受众上,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自然是由我国的各高等院校来组织运行,其受众理所当然的就是选择该专业进修的部分大学生,在实施主体和教育对象上都显示出了明确的专业界限。而法治教育作为国家的一项方针政策,多由相关普法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教育对象包括了全体公民,重点则是广大青少年和国家行政管理人员。
其次,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不同于职业教育),自然要追求对法学知识的全面涵盖,从法理到法条,从历史到未来,从实然到应然都是法学教育为培养优秀法律人才所必须传授的知识,要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具备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批判性的法律思维逻辑、崇高的法律精神品质等从而可以胜任律师、法官、法学家等法律职业。然而法治教育被定位成通识教育似乎比较合理,从法制教育一路走来,基本法律常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已经逐渐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法治教育远远超过了普法教育的范畴,权利义务意识、法律信仰、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的追求等亦是当下法治教育的应有之意,知识的传播已经成为一种手段,理念的树立才是当下法治教育的目的。
所以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之间似乎有着明确的“界限”,但是针对当下法治教育所面临的问题,结合法学教育所拥有的专业资源,构建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之间的互动机制显得确有必要。
二、法治教育的现状
法治教育的展开,依据受众、范围和具体实施主体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主要分为针对大学生群体的校园法治教育和针对普通社会公众的社会法治教育。
(一)高等教育中法治教育的疏浅
从法制教育实施之初,就有针对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开展的普法教育基础课程,后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为我们较为熟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如前所述,无论是早期的法制教育还是当下的法治教育,都被归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框架内。无论从教材的编写上还是授课内容的侧重上,纯粹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的教育占比是明显不足的。况且,对于授课教师而言,思政方向的专业性并不能代表法学方向的专业性,那么其授课的倾向就自然会偏重于思想道德教育而不是法治教育。如果只是照本宣科式的法律知识灌输,就更谈不上真正的“法治教育”,难以启发学生对法治理念的思考,也会缺乏不同法律意识之间的碰撞和提升。非专业的授课教师和非专业的学生之间对“法律交流”的共同忽视容易造成大学校园中法治教育的形式化。
我们不是要质疑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也不是想深究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只是道德并不能代表法律,德育更不能代替法治教育,我们所要追求的是法治社会而不是“德治社会”。所以,当下高等院校中针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机制是有失偏驳的,或者说是不够全面的。
(二)社会环境中理念教育的缺失
法治教育作为一种观念和理念教育,需要一种文化氛围的烘托才能创造出良好的效果。信息时代的发展,知识的获取不再是少数团体垄断的行业,法律知识的全面普及似乎即将完成。智能工具可以使得当下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公众轻易获得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但往往也就止步于此,其目的性明确到单纯只是为了解决问题。当然这也是一种法律意识的体现,得益于我国多年来“遇事用法”的宣传教育。
所以整个社会环境下,公民的法律教育仍然停留在法制教育的层面,缺少对法律精神方面的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大力倡导的价值体系对法治教育而言又太过宏大,难以把握,对社会公众而言多半只有“是什么”的教育意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中逐渐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根深蒂固,如果没有更加专业的教育,怕是难以改变。但是社会环境的复杂又难以找到更加合适的方式来进行法治教育,对社会公众的大众化教育走进了只能进行知识性教育的困境中。
三、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互动机制探究
(一)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互动的必要性
从法治教育面临的困境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笔者将其分为两个教育环境来分别探讨,但究其根本仍就是如何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问题。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因为校园的特殊环境,理念教育的展开较为可行,所以是“法治理念”教育不足的问题;而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而言,社会环境的复杂多样使得知识普及性教育容易展开,但是在未形成适宜的社会氛围之前,恐怕难以找到恰当的理念教育践行方式。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待法律的最高情感状态,包含着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和终极关切,并由此激发出的对法律的信赖、尊敬和崇尚,并愿意为之而献身的精神[6]。这种理想的法律人人格塑造,即便是在以培育优秀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院专业教育中都绝非易事。法律信仰是一个包含众多因素的综合概念,首先,从对法律的基本认知中把握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和行为的法律界限;其次,在知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在权利运用和救济的过程中,从个人的直观感受中表达对法律体系的态度和反应,产生对法律的情绪和情感;再次,在法律文化的长期沉浸中,一方面抵制触法行为,一方面深化对法律的认同,产生自我规制的法律意志;然后,法律需求成为个人乃至社会的基本需要,是个人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并由此产生动机以指导个人的行为;最后,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对法律的敬畏代替了对他人的敬畏,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依附感,并将其作为自己的力量来源加以信仰。
由此可见,法律信仰并非我们所能信手拈来的东西,其必须以一定的专业性为依托。但是当下的法治教育环境却呈现出和法学教育“互不干涉”的局面。这种教育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并且着实难以取得实际成果,因而构建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互动机制成了法治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法学教育的自身繁荣来看,其也应当为法治教育的发展提供支持。“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法律体系,再先进的法学教育如果离开了社会成员的认同和信仰,就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进而理论研究和知识创新也都会失去意义。要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生活方式,法治和法治教育的实行是必然途径。法学教育为了避免自己沦为“工具教育”的境地,追求法治社会成了其潜在的目标,而法治教育的直接目的与此正不谋而合,所以无论是为了法治教育还是法学教育本身,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似是理所应当的。
(二)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互动的可行性
法律信仰培育的专业性需要法学教育为法治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作用和目的,构建其间的互动机制并非毫无可能。
1. 丰富的法学专业教育资源可完善校园法治教育的环境
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后,已经成长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法学教育的专业资源有充分的能力承担起校园法治教育的责任。首先,专业的法学教师较一般思政教师而言,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方面更具经验和技巧,更能拨动学生心中对法律的情感;其次,法学院丰富的实践教学资源可以弥补思政教育课堂上的枯燥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多样教学形式能让学生在具体情景中感知到法律的魅力和威严,个案中公平、正义等价值的体现甚至会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向往和追求,很多时候改变人们态度和想法的往往是这种能够引发共鸣的具体案件。
2. 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能为社会提供践行法治理念的优秀模范
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程,法治教育自然也就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筹划,在经历了法制教育的蜕变后,作为一个还算得上是新生物的理念,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即缺陷不足在所难免,且需要长期的努力来不断完善和革新。以往法治教育和法学教育各自为政,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互动机制,但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学教育对法治教育的推进是漠不关心的。相反,在社会环境中,积极践行、倡导法治理念的多是经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法律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从事政法类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等。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对法治教育的发展而言,是一种隐形的助推力,虽然并不能被直观地感知,但是却是在促进着法治教育的发展和推进。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衔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已经确实存在的事实,法学教育能为社会公众法治教育的展开培养理念的践行者和传播者,形成次级的“法治教育”角色。
四、法学教育对法治教育的可为变革
(一)发挥法学专业师生的智库作用
法学教育在法治教育的校园教育环境中,应当承担起为普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的任务。较为合理的办法包括:第一,明确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法治教育课程的界限,由法学院的专业教师来开展法治教育课程,二者之间虽多有联系,但法治理念的培养需在一种更加专业化的氛围中才能突破束缚而不流于形式;第二,法学院可以开设面向全校的法律通识教育和法律思想教育课程来作为公共必修课,奠定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第三,定期开展面向全校的法律历史、法律热点、法律资讯论坛和讲座,实时更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热点难点案例的展开会极大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探究欲望;第四,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创建多种多样的法律社团和协会,在各种活动的轻松氛围中影响周边同学对法律的态度。
(二)尝试培养法治教育方向的专业学生
社会法治教育的展开既有理论教育的培养难度,也缺乏专业人才的有效规划。现阶段法治教育的实施主体可能即缺乏法学的专业知识,又对专业的教育理论和方法不甚了解,由此,可以尝试培养法治教育方向的专业学生。法治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工程,理应由专业人士来负责、设计和执行,法治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既能检验、丰富各家理论建议的可行性,又能在实践操作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为此法学专业可以联合教育学等专业共同培养能适应未来法治教育需要的专业人才,从专业出发解决问题。
(三)法学教育可突破高等教育的藩篱
法学教育在现有体系下可尝试以法学院学生为主体,开展“次级”的法学教育,突破高等教育的范畴,延伸到中等教育领域中。教育是一项长久而伟大的工程,法治教育也需要作好“代际”教育的准备。考虑到专业师资的有限和教学内容上的深浅等问题,可以有序组织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开展针对高中生和初中生的青少年法治基础教育,以培养青少年对法律的感情和认同,为将来专业法治教育的展开铺垫。青少年思想的可塑性为法治教育的“先行”提供了高度的可能性,一个从小就接受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教育的青少年,长大后更有望成为具备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但是现阶段针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课程仍以普通教师的课堂授课为主,内容多以讲授犯罪、惩罚犯罪,还停留在法律的约束、威慑阶段。参考美国“streetlaw”项目的成功经验[7],我国高校的法学院亦可采取这种联动的方式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态度、法律意识,从主题类的法律互动中培养青少年的法律兴趣和法律素养,既能尽早地对青少年产生崇尚法律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又能为法科生提高一个践行法治的平台,提高法律知识的应用水平,并丰富自己的社会体验。
(四)培养以践行法治和传播法治为指引的优秀法律人才
法治环境的营造是一个难以捉摸的事情,尤其在社会大环境之下,各地风俗、民情、发展水平等大有差异,在专业的法治教育队伍建立健全之前,法律职业人员是当下社会中传播法律和践行法治的主要主体。法学教育作为专业教育是为了培养出具备丰富法律知识、娴熟法律技能,能够准确解决专业法律问题的职业人才,而作为素质教育,法学教育要关注学生的法律情怀和法律职业道德。在当下法治建设的环境氛围中,“法治”亦是素质教育所应当关注的焦点,在法学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互动中,培育能够改善小环境内法治状况的法律人是法学教育能有所作为的地方。基于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学教育要加大对法科生意识层面的培养,注重对法治理念的教育和法律精神的塑造,培养一批勇于在实践中践行法治精神的专业人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蓬勃发展必然会使得职业法律人广泛覆盖于我国社会的各个角落,法学教育若能注重对法科生法治践行和传播能力的培养,将会在社会范围内构建良多的“法治小环境”,形成法治的循环教育[8],为整个社会法治教育的未来发展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
结语
法治教育的提出对我国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理念教育深入展开的艰难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自上而下”的公民教育模式是否能取得长足的进步。法学教育作为目前培育法律信仰最为专业的教育模式,理应在法治教育的推进中贡献出自己的经验和资源,为此法学教育可以从职业教师和专业学生、大学校园内外两个角度出发为法治教育的发展献策献力。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6.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3(1).
[3]韩晓娅,陈增辉.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探究[J].管理学家,2013(8):181.
[4]王树荫,房玉春.试论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J].甘肃社会科学,2017(2):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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