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在这种矛盾变化中法律监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完善此项工作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监督内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主体宽泛,狭义的法律监督主体是特定的,按照学界公认的观点,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本文主要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研究。
一、丹东市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现实情况
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强化立案监督、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所检察监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2013 年上半年,丹东市监督侦查机关立案 38 人,纠正漏捕26 人; 受理抗诉案件 8 件,提请民事抗诉 12 件,行政抗诉 1件; 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125 件,督促起诉 8 件。针对监管场所的混管混押等问题提出意见,监督纠正 46 起; 发出羁押期限预警提示 80 余次; 审查减刑卷宗 172 件,重点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卷宗 27 件; 发现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 4 人。
取得上述监督工作成效,主要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 一) 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市检察院在贫困社区建立群众感情培养基地,组织开展干警走进社区、走进贫困家庭活动,使该基地成为宣传法律法规的教育现场。
振兴区检察院制定了应急突发事件预案,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采取防控措施,组织专人实行全天值班制度,对涉法信访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和调研,及时化解矛盾。
( 二)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所监督工作。监所检察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凤城地区对监所检察工作采取多项举措,他们把对看守所日常活动监督纳入到工作日程中,坚持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做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努力推行多项制度: 1. 超期羁押季度通报制度; 2. 案件登记制度 3. 案件跟踪制度; 4. 安全保障制度。
( 三) 坚持沟通合作,畅通诉讼监督渠道。市检察院加大与中级法院的合作力度,努力实现行政诉讼监督与审判监督工作的协调发展,针对所有的行政申诉案件,市检察院全部调卷审查。凤城检察院运用诉前沟通、庭前沟通、判前沟通的“三级沟通制度”,确保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率稳定在合理水平,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 43 件。振兴检察院建立约谈法官制度,及时与所办案件涉及的法官谈话,探讨对案件的看法,发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 四) 发挥人大作用,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市人大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1. 听取审议市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2. 在全市范围内对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3. 人大代表多次参与旁听庭审活动,力争推进司法公正。
从2008 年至2013 年,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对30 多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作出决议和决定 52 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56 项,多次开展执法检查,这些举措既促进城市法治化建设,也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目前,法律监督工作遇到新的挑战,尽管该项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 一) 立法过于原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而且立法相对原则,条款比较抽象,法律监督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实施的细则与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具体,这样的立法现状不但有碍于全社会对法律监督形成完整的认知,也大大影响了检察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在实践中,立法体系的不健全会导致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 二) 监督理念缺乏。检察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对法律赋予监督职责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问题时内心有诸多顾虑: 怕影响部门之间的关系,怕得罪人,怕被打击报复,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大胆地去监督,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有时会碍于情面,不能坚持原则,不能秉公执法,这些主观因素也影响到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 三)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常用方式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如果建议和纠正通知书不被相关单位采纳,则法律监督的效力会受到局限。目前,建筑工程、拆迁补偿、扶贫救灾和食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案件监督力度不到位,这些案件涉及到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连,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不到位,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将会产生负面影响。除此之外,相关单位的协调,检察院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程度也会影响到法律监督的力度。
( 四) 监督任务加重。修正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在侦查措施、案件辩护、证据制度、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公民权利方面加强监督,2012 年丹东市上诉案件的总数量是 164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数量为 70 件,比 2011 年上升一倍,2013 年需要移送的上诉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这些移送的案件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加重。
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两大诉讼法的修订对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地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的需要。法律监督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应包括职业素养、业务技能等等,目前,专业队伍的建设与所承担的任务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
( 一) 健全法律监督体系。要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立法,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与三大诉讼法相衔接的实施规定,制定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监督规则,确保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从 2008 年 9 月至今,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等地方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当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可以将近些年各地在法律监督方面有效的探索成果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于 2013 年 1 月正式实施,修改内容中增加了以检察建议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立法规定,这也是国家立法对地方性立法的借鉴,很多关于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为今后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 二) 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法律监督意识的提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大局意识。应从贯彻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法律监督意识的培养与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关系。2、服务意识。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新规律。3、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增强法律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 三)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强化法律监督的力度应采取多项措施: 一是依法全面开展监督。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法执行与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注重监督措施运用的适当性与实效性。二是做好各项专项工作。最高检察院部属开展了预防和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等一系列立案专项监督活动,检察院应高度重视这些专项工作任务,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坚持各部门的合作。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公安和其他行政机关保持联系、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合理运用监督方式。能否合理地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长期需要面临的问题: 应将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作为经常使用的监督措施,将督促和支持起诉、提起抗诉作为提高法律监督效力的重要手段。
( 四) 提高法律监督效率。法律监督时间紧任务重,提高监督效率是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有效方法,法律监督效率的提高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加大保障性投入。推进监督手段的信息化建设,应重点加强对先进技术侦查手段的推广应用,建立技术资源共享制度,努力使法律监督从传统型向现代化转变。
加强队伍建设。将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配备到监督队伍中,建立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人员配备和选拔任用机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为工作人员提供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人员队伍,为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人才基础。
完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受到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防止相关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为办案设置障碍,增加难度。
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也是实施该项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对法律监督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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