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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否具有了体育权利的保护意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10 共2235字
论文摘要

  1 前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表明我国公民的体育权利已经开始得到了逐步的认识和重视.大学生的体育权利问题,一直以来既为人们所关注,但又较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对于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的保护来说,其研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对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定义到目前为止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

  然而,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都拥有诉求积极意义上的权利,即通过自己的主动行动来提高自己健康状况和生存质量,进而在更高层次上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什么是体育权利? 它是什么性质? 谁是权利人? 如何有效的保障权利的实现? 这些都是当代大学生们所应该了解和认识的问题.笔者真是通过调查来探索大学生是否真正具有了体育权利的保护意识,是否真正了解了体育法相关的知识.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 1 研究对象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

  2. 2 研究方法

  2. 2. 1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期刊网查阅大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参考文献,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 2. 2 问卷调查法

  根据大学生体育权利相关的理论研究对问卷进行设计.

  本研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总共发放问卷200 份,回收的有效问卷为168 份,有效回收率达到了84%.

  2. 2. 3 数理统计法

  利用 Excel 统计软件对调查所得的数据进行处理.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 1 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在实现中存在的制约因素调查发现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在现实中,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

  3. 1. 1 学生自身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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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自身因素的制约最主要的是---体育权利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认为体育只是简单的锻炼身体和排解压力的手段,很少会有人将体育上升到权利的高度来认识.根据表 1的调查显示,只有 12. 5% 大学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何时开始实施的,还有 45. 2% 的大学生不知道该法律何时实施,更加令人惊讶的是居然有 42. 3% 的大学生完全不知道有这部法律的存在.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对于体育法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有多低,这也表明了他们自身对体育权利基本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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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问及大学生是否希望学习和了解一些体育法和体育权利保护知识方面,有 75. 6% 的大学生希望能够多了解到这方面的知识,却仍有 24. 4% 的大学生不愿意去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这些数据都可以表明,我国大学生对于与体育权利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少之又少,用匮乏两字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当然,这些都是他们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他们对体育权利的漠不关心从而导致了他们体育权利意识的淡薄.

  3. 1. 2 学校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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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学校没有合理和有目的性的对大学生灌输体育权利及相关法律知识.根据表3 的调查及数据分析,在关于体育法的主要作用方面,有 58. 3% 的大学生认为体育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有 23. 8% 的认为是为了规范人们的体育行为,有6.5%的认为是处罚违反体育法的行为,还有 11. 4% 的不知道该法律的作用.从数据上我们可以得知,虽然有58.3%的大学生知道体育法的主要作用,但依旧有 41. 7% 的大学生不清楚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也可以了解到学校对该法律的普及不够全面,只有让大学生学习体育法这方面的知识,才能提高他们对大学生体育权利的认识程度,才能使他们更好的去实现自己的体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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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学校是否重视,是大学生能否实现体育权利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于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文化活动、体育知识讲座和课余锻炼等活动的频率上.

  在调查大学生们希望通过何种途径了解和学习体育法和体育权利保护知识的情况方面,由表 4 可知有 46. 4% 的大学生选择媒体宣传,19.6%的大学生选择了书本,26. 8% 大学生选择了体育老师课堂讲解,只有 7. 2% 的大学生选择了学校法规课程学习.由此可得出,有近一半的大学生选择希望通过媒体来学习体育法和体育权利保护的知识,但是大部分的大学生还是希望能够通过学校组织的体育知识讲座或者书本授课的方式来学习,也可见高校对该方面的重视程度十分之低,学校不重视,学生自己也不重视,所以才会导致高校大学生对体育法和体育权利的保护意识薄弱,这也是当今各个高校对体育权利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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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缺乏有效的保障与申诉机制.大学生在实现其体育权利时,往往会受到一些侵害,因而需要学校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但在调查中当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所采用的方法,有28.6%的大学生认为不在意或者觉得委屈却也没别的行动.由此可见,学校的申诉机制及保障措施的不完善对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4 结论

  1. 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法制观念还十分薄弱,他们所获取的途径却又很少.大学生自身对体育法律知识的漠不关心,导致他们无法真正理解体育法所存在的意义,因而无法做到依法维权.

  2. 社会及学校对体育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也远远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维护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环境.对体育相关法律的宣传和灌输,应该是社会和高校的基本职责,建立稳定的法制环境才能更好的保护学生的权益,然而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尤其是高校对于大学生体育权利法的普及以及出现该侵权行为的保障措施少之又少,可以说是当前各高校所普遍存在的问题.

  3. 各大高校对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与申诉的机制不完善,导致许多被侵权的学生无法通过正确有效的途径保护自身的权利.笔者认为各高校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为大学生提供维权方式,也只有在有了良好的保障机制的环境下,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 于善旭. 论公民体育权利的时代内涵[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8,21( 4) : 58 - 59.

  [2] 罗嘉司. 体育法学概要[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 - 15.

  [3] 郁海. 浅谈安徽省大学生体育权利现状[J]. 安徽体育大学学报,2009,17( 4) : 3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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