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法律规则的概念及发展为前提, 明确各个学说的背景及其理论依据, 从逻辑结构的角度出发, 分析各逻辑规则的缺陷, 并着重从多个角度分析新三要素说与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相比后的合理性及其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新三要素;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作者简介: 陈燕 (1998-) , 女, 汉族, 安徽滁州人,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6级本科, 法学专业;; 余永悦 (1999-) , 女, 汉族, 安徽阜阳人,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6级本科, 法学专业。;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明确
从本质上进行分析, 法律可以被称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根据其所具有的指引作用, 人们会遵循法律做出符合该种规范的行为, 同时, 该种规范也能够帮助人们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从实际生活出发, 它主要表现为:要求人们应当做出何种行为或者可以选择做出何种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做出某类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行为。将其与法律原则比较, 前者对于不同的具体行为, 会采取不同的规范标准, 明显具有更为严格的逻辑结构, 而后者则是作为对特定法律范围内的所有行为起到共同指引作用的指导原理和标准而存在。
在人们思维观念对事物认识的过程中, 通常是先具有一定的逻辑基础, 再对事物有着较为清晰的理性认知, 从这种理性的角度去分析逻辑在认知对象中究竟是如何使用或者说是否可适用。在法律规则范畴, 认知的对象是规范或者说是规范性事物。以这些相互之间建立逻辑的行为规范为基础, 人们会因此而具有相应的理性的行为。而我们对于一个系统或整体而存在的诸多组成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知, 通常被称为结构, 从其框架及内容、关系来看, 结构具有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对法律规则各学说的逻辑结构进行剖析, 即对法律规则所表现的各个要素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和相对应的含义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学说分析
(一) 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下, 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假定即在何种前提、条件或具体情况下可以适用该规则;处理则规定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们应作出的行为模式, 即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者禁止人们做什么的;制裁是人们按照规定对自己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笔者认为:三要素说表达了一种强制性的国家意志, 即当规则中的前提成立或者条件被满足时, 国家应当对当事人采取何种措施, 而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受到阻碍时应当采取惩罚措施以确保前者措施的顺利实行。因此, 结合其规则内容, 三要素说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裁的基本含义为用强力管束并处罚, 其所体现的明显含义即法律否定性的结果, 但是法律当中也并非都是以强力加以管束并处罚, 符合法律的行为根据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就可以得到其肯定并拥有积极的法律后果, 比如说给予当事人的某种奖励, 根据法条中列明的享有着作权的人, 依法有署名、出版等权利, 即使享有着作权的人能够获得某种权利的积极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制裁。笔者认为:在理解字义的范围上制裁没有办法概括所有法律结构, 忽略了法条当中为了鼓励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而规定的奖励、表彰等法律后果, 不够全面。
2.处理在三要素说中具体是指人们应当、可以或者不可为何种行为, 而处理本身的含义是指处置、安排而并非前者所提及的含义。因此, 处理这个词本身带有一种处置意思存在而并非要求人们做出正确行为的意思表示;其次, 从处理本身的含义来理解, 法律规则的处理容易理解为对某一主体做出行为发生的后果进行处理, 容易与该要素下制裁这个结果规定相混淆。
(二) 二要素说
二要素是建立在对三要素中将国家与法律混淆、法律与法律规则混淆两方面错误进行批判的基础之上, 认为国家与法律不能混为一谈, 更不能将法律的强制性强加于法律规则之上。该要素中包括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涵盖的范围较广, 包括了可以或者是应该的行为以及不应该这样的行为, 它既可以是科以义务的, 也可以是授权的。与行为相对应的, 法律后果即法律规则中所体现的根据该行为而最终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结果。当时在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中, 实际的法律条文常常没有假定部分, 或者将假定包括在处理部分之中, 因而仅具有这两种要素。但笔者认为:该要素的缺陷之处在于仅包含了行为和结果, 却没有明显的意思表示将主体包含在内。事实上, 若将法律规则的核心定位于行为, 那么一个完整的行为必然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从事了怎样的行为继而会产生什么后果”, 主体对于一个规则的行为及结果构成均必不可少的前提下, 二要素中不具有一个明确的主体使得该规则所论述的行为描述并不完整。
(三) 新三要素说
新三要素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 其与二要素说的观点颇为相似, 将“假定”重新加入了二要素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构成要素中。因此, 新三要素说的逻辑结构构成要素除二要素所涵盖的要素之外, 还增加了条件假设这一要素。条件假定即得以造成权利义务产生、消灭等结果的前提, 即法律规则在何种条件下得以适用及行为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做出某种行为, 行为模式主要是规定了人们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作出何种行为的部分, 包括可以、应当为何种行为或者禁止为何种行为, 法律后果即根据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前一条件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结果。因此, 根据新三要素说的逻辑, 可以将其表述为“如果……则……那么……”。
在笔者看来, 新三要素说在逻辑和用语含义的结构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与三要素说相比, 其主要摒弃了三要素说中的制裁这一极带否定性结果从而导致逻辑结构不吻合、处理本身运用的意思不恰当以及处理与制裁具有交叉性的逻辑重合三方面的错误。
2.与二要素说相比, 其增加的假定部分即指出了该法律规则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从而把法律规则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起来。前面所提到的二要素缺乏主体这一不足之处, 三要素中的“条件假设”很明显克服了这一缺点, 并且其所包含的条件内容可能不仅仅是主体, 还包括其他构成后面行为模式造成法律后果的前提条件, 如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做出的行为会影响后面法律后果的成立, 这一要素的添加使得法律规则逻辑更为完整。而在某种情况下, 无论法律条文中是否规定了假定, 正因为该要素是一明确的构成要件, 故其一直作为一种前提存在, 因此, 在对规则进行逻辑结构分析时, 往往增加了假定后会使结构更加完整, 有利于他人对该规则的理解, 比如对夫妻继承遗产的规定。其假定条件为: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合法的财产。若放置于二要素说中, 没有假定, 即不具备适用该规则的前提, 也就使得该规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因此, 假定之存在直接导致了一个规范之存在。
新三要素说是随着时代发展而提出的较新的观点, 但从其言语表达来看, 也同样具有一些值得改进的不足之处。
1.逻辑上存在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的新三要素说逻辑结构对《刑法》第143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进行分析, 则该规定内容的假定为:有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生自由, 行为模式即为禁止任何人做出前种行为, 而法律后果是:如果有人做出了前者所禁止的法律行为, 则应当按照法条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处罚。从常理角度思考, 应该没有什么不妥, 即如果有人做出了该种犯罪行为就会受到相应惩罚, 所以按照常理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做出法律所允许或者不应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否则就要受到具体的相应惩罚。但是如果将其直接连接起来, 不进行思维上的中间转化, 则被表述为:如果有人做出了上述法条规定中的非法拘禁行为, 那么法律禁止任何人做出该种行为, 否则会将该人按照法条之规定予当事人以处罚。这样来看, 逻辑上并不连贯, 并没有很明显的前提与法律行为的递进关系。
2.种类上的规则冲突。按照新三要素说, 《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可以表述为:如果订立一个自书遗嘱, 则自书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 签名, 注明、月、日, 否则其所写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假设加则的内容组成了调整性规则, 即功效在于对已有行为的模式予以明确、转变或者统一。而与则相反的内容即自书遗嘱人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写好遗嘱, 注明、月、日的加最后否则中的内容构成了保护性规则, 即否定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自书遗嘱的效力, 并让自书遗嘱人承担否定性后果。不难发现, 后一保护性规则是前一调整性规则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 行为人为避免后果的发生, 需要在行为上遵从前一种调整性规则。通过上例, 笔者认为, 看似是一个法律规则里面呈现出的前提、行为和后果, 但却存在着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的两类规则, 不能说三者之间具有完全的统一性。
综合来看, 三要素说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要素结构的意思表示不够严谨兼结构的不缜密;二要素说缺乏一定的结构要件, 难以明确表达规则所显示的意思;而新三要说在两者缺陷的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改进, 使得要素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内容更加详尽, 要素的意思之间并不重复, 但其仍然存在尤其是逻辑上的不足之处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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