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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预防腐败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3-20 共3737字
    一、引言
   
    基层政权的预防腐败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治理地方政权的重要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方基层政权来说,有效利用基层预防腐败监督机制,实施监督权力,正确发挥自身监督作用有利于加强预防和遏制地方政府公务员腐败行为,开展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政策能否正确地在基层得以实施惠及群众生活。虽然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针对腐败监督建立了一套工作机制,但是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和不足。本文首先对基层政府的预防腐败机制的内涵进行分析,接着对当前基层预防腐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接着针对基层预防腐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
   
    二、预防腐败监督机制的内涵
   
    机制优化预防腐败理论是预防腐败理论研究的前沿,但其理论的系统性仍未完全建立。其核心的目的通过融合系统论和新制度主义强调机制优化在预防腐败问题过程中的意义。不同的国家在制定、文化、民族风俗、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因素。因此,借用该理论必须立足国家特点。目前,该理论广泛应用于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该理论的优势关键在于能够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系统的、协调一致的特点和机制。由“单点性”的预防接触转化为“立体性”的长期预防,并伴随区域内环境的不断变化而逐步演变直到成熟。通过长期在信息方面实现互享,从而对腐败达到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和预防。
   
    三、当前基层预防腐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舆论监督机制的缺陷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舆论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国家权利体制存在的局限性,因此,对于借助社会舆论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一些违法事件进行报道。
   
    从而在社会上形成舆论压力,给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作用机制是借助舆论压力,在螺旋机制作用下利用媒体造成轰动效应,在社会上形成压力,从而为政府行政执法或者是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媒体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媒体经济越来越活跃,但是该方面的监督一直处于薄弱状态,通过媒体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制。据零点调研公司针对 2009 年上海市 20 多家党政机关媒体、股份制媒体和事业单位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的调查中,针对基层干部行为作风的批评性报道仅占报道总数量的 2. %.在这些批评性报道中,仅有5%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批评性报道,只有6.2%是针对事件进行的关于体制和制度层面上的原因分析。另外,在这些批评性报道中,有近93.2%的评判性报道观点模糊,有82.3%的批评性报道只涉及到现象。由此看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经常被行政性力量干预,以及批评性报道比例明显低。再加上,个别媒体的采访权和发表权难以得到保证,媒体利益纵横交错,新闻立法形同摆设。新闻监督涉及到政府方方面面。甚至媒体自身虽然拥有社会监督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并没有脱离利益关系,尤其是与其他社会单位一样也需要靠政府政策和资源维持。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难以有时间有能力对干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二)预防腐败能力不足
   
    首先,从基层干部自身来看,很多基层干部自身预防腐败能力不足。这表现在:基层干部在经济改革的大潮中直接接触社会方方面面,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常常分辨不出法律界限。再加上他们大部分自身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很少了解。很容易在经济和金钱以及各种因素影响下,很多执政观念发生了变化,成为了金钱的奴隶,失去了自我。因此,基层干部的自身素质不高自身预防腐败能力不足也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
   
    此外,基层预防腐败监督机制。有些基层组织甚至连基本的民主监督政治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而在基层政权中一贯有缺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尤其是一些司法所和检察院等常常被架空,基本处于散兵游勇状态,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在基层司法所和检查所等合署办公,地位甚至不如妇联计生委等活跃。而基层的司法建设、纪律监察制度在制度、机构、人员、经费安排中几乎处于空白。这种状态更令该乡镇针对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治理能力明显不足。
   
    (三)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基层政权权力监督最大的瓶颈。基层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首先表现在基层监督机构行使自身职能的刚性手段行使不够充分,大部分地方监督机构缺乏一定的权力和影响性。例如,以人大监督为例,根据《监督法》,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权力监督活动,具体的职责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地方社会经济规划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财务决算,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备案审查,检查、询问和质询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进行审查和备案。以上这些权力都是地方基层政权争取行使自身预防腐败监督机制起到非常重要的权力。这些监督权力自身属于刚性监督手段,如果正确运用将会更加有效地促进政府机关工作的开展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地方基层人大目前广泛行使的权力仅仅限制在工作报告、工作视察、政府工作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检查和审议等方面。
   
    四、完善基层预防腐败监督立法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权利约束权力机制
   
    完善权利约束权力机制是预防基层腐败的重要途径。为综合治理预防基层腐败需要为基层监督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就需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权利教育,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就需要不断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以增强公民的权利和监督意识为主。宣传工作要深入基层,广泛贴近群众,激起群众的共鸣和互动。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和民主意识。具体来说,宣传活动的开展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宣传活动要有持续性,形成长效机制。在对农村干部起到共鸣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增强基层预防腐败法制建设,通过开展主题为“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基层防腐能力”为主题的公民教育下乡活动,印制宣传单,宣传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法律政策,二是宣传活动要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对公民监督检举基层干部的腐败犯罪事实,经查后属实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完善腐败惩处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合惩处机制是治理基层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
   
    在基层政权预防腐败惩处过程中,经常由于各方协调不力,导致延误了最佳办案时机,使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手段方式将案件变得复杂棘手,调查进展过程缓慢,以至于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基层政权腐败治理是一个横跨多个部门、牵扯多方力量的过程。需要党政、公安司法,审计监察、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联系,统一行动,形成打击合力,才能形成腐败惩处的有效机制,将其彻底治理。同时,完善腐败惩处机制还必须抓好基层预防腐败警示教育。通过犯罪人员现身说法,组织制作警示教育培训课,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实地参观腐败犯罪人员羁押监狱等方式,迫使基层做自我反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增强自觉抵制基层腐败犯罪的能力。另外,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还有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自觉懂法守法的行为准则。营造一个法制健全、严格执法、监督有力、群策群力的农村基层工作环境。
   
    (三)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基层监督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基层预防腐败监督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为基层政权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建立良好的法制氛围。以人大为例,注重加强对《地方人大代表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简报等媒体形式,宣传人大良好机关形象,为人大代表赢得全社会的尊重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派出人大代表建立定期走访基层单位和政府机关制度,了解政府机关工作情况,监督工作作风。在媒体宣传中,真实地反映人大代表如何行使自身民主权利,如何在人大会议上针对政府事关民生重大问题上提出质询和建议。完善基层权力监督机制还必须不断提高基层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努力打造自身的良好业务素质和个人修养。按照基层组织法对基层监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和明确,严厉处罚不履行自身职责的人员。建立基层监督人员考核制度和考勤制度,有效提升基层监督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中建立地方政府监督专员制度,形成了参与式预算模式,有效促进基层监督组织针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作用。监督专员在基层政权中可以根据需要行使督办、情况通告、调查事实、人事处分建议、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被监察者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等权限,同时必须保证其权力行使的权威性、自主性和独立性。
   
    本文的研究的讨论了当前基层预防腐败机制方面的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文的研究看出,当前在基层政府组织中,普遍存在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以及预防腐败职能机构独立性差等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当前防腐败建设的效果。针对基层预防腐败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改建对策和措施,强调应该完善权利约束权力机制、完善腐败惩处机制以及权利监督机制等措施。进而构建出符合中国特色的基层预防腐败体系。但是也应该看到,基层预防腐败体系也应该是不断完善、不断更新的。但本文相信,随着习主席等新一代国家领导集体对腐败问题的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预防腐败机制将会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构建一个清正廉洁的现代文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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