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信用”在大数据征信领域应用的效果和前景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与验证,但它的发展理念与实践为我国传统信用征信业的变革与转型提供了宝贵经验,值得我们持续关注研究与借鉴。
四、大数据信用征信发展评析:困境与挑战
(一)我国现行征信法律规范与大数据信用征信不适配
近年来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以及相继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初步建构了我国征信市场的法律框架,规范了征信市场发展,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上述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面对汹涌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其是否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大数据征信的要求,尚未得到征信市场的有效验证。此外,上述法律规范对于大数据征信特定情境下采集、加工、整合以及处理等环节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大数据征信中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尚未作出合理规范和制度安排。因此,从法律视阈考量分析,未来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和立法机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征信业务法律规范,将大数据征信纳入到业务监管的范围中来,让大数据征信有法可依。
(二)信用征信监管水平亟待提高
大数据时代已然到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逐步成熟与广泛应用,必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多元化发展和深刻性变革,这就对我国征信业的日常监管体系、监管策略与水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最为征信行业的主管机关,必须紧跟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潮流,洞察大数据征信的常态与基本规律,密切跟踪发展趋向,对大数据征信实行审慎的动态监管和有效规范。但是就现在来看,监管机构对于大数据征信还未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同时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对大数据征信的熟识程度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此外,大数据征信行业自律方面,发展也远未成熟。目前尚没有行业联盟或者自律性组织协调相关从业机构规范经营,恪守底线,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隐私和相关信息。总之,大数据征信领域的监管体系尚未成熟,行业标准不够统一,行业规范以及职业道德等亟待建设和完善[6].
(三)大数据征信面临技术性难题与应用困境
第一,大数据的获取难度较大。随着互联网带来的广泛数字化的潮流,整个社会的基础信息搜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所改进,但仍不足以支撑全面的大数据征信,一方面是以水电煤气为代表的基础信息、个人社保公积金以及教育、住房、司法系统尚未完全联网,底层数据缺乏;另一方面,支付信息和社交信息呈彼此封闭、割裂的状态,市场上的电商、社交平台对于信息共享问题同样非常谨慎,这导致大范围内的数据获取存在障碍,数据获取的成本非常高。第二,所建构的大数据模型的可信赖性有待检验。征信数据模型的精度提升必须建立在大数据有效、充分抓取以及处理的基础上,需要不断的实践反馈和反复修正。由于应用时间较短,缺乏历史数据参考,目前的大数据模型大都基于规则制定,其中带有大量的传统征信规则,还是一种中间形态,未能完全实现大数据征信的优势。第三,大数据征信的应用范围相对偏窄。大数据征信的大部分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实际上就把较少使用或者不曾使用网络服务的群体排除在外,例如偏远地区的人群以及年龄较大的人群等。对于上述人群的小额信贷,目前还只能依赖于实地走访进行尽职调查,因此大数据的应用空间和范围相对较窄[7].
五、大数据信用征信:法律建构与完善逻辑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征信业的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大数据征信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需要从法律顶层设计、信息共享机制、适度有效监管以及消费者的隐私保护等维度不断进行创新、发展和完善。而法律的建构与完善则是最重要的一条主线,它对大数据征信行业的发展起到基础性的支撑和规范作用,必须审慎思考,探索出适合大数据征信本质和特征的新型包容性法律框架和体系。
(一)加强法律顶层设计,完善大数据条件下的征信法律体系
1.以保护金融信用为价值目标,明确界定公民在个人信用数据分享与公开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制订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或者在其他民法规范中增加与信用征信相关的隐私权保护内容。
2. 加快推动与信用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从制度设计上为征信提供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行为规则,从信用数据的采集、使用范围、信息披露以及征信主体、信息主体相关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维度进行明确规定。毋庸置疑,“信息产权”的明晰化有助于减少信息传播与使用环节的法律纠纷,维护个人隐私、保护商业秘密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3.充分考虑以大数据征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信用征信的新特点。现有征信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数据模式而制定,现实中,很难满足互联网技术条件下信用征信的发展需求。因此,建议对现有征信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将新金融业态下的征信业务发展模式纳入到法律规制体系中,赋予其合法地位,明确大数据技术条件下信息数据的采集、整合以及使用的流程、规范,最终促进民间征信与央行征信协调、多元化发展。
(二)切实有效提升信用征信业的监管水平与能力
对于大数据时代的征信业,要切实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作为征信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要切实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在充分了解行业现状、问题的基础上,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管理规范和征信业的信息安全规范标准,加强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保障征信机构运行中的信息安全;建立统一的信息主体标识规范、征信基本术语规范,为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供统一的信息技术参考;尽快出台符合大数据征信业发展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规范;研究层级清晰、结构完善的征信业总体标准和基础类标体系,提高征信标准化工作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合作的监管机制,推动大数据征信业的规范、有序、稳健发展[8].
(三)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构扎实有效的保护框架
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技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潜在风险,因此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总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应当是既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又不过度抑制征信行业的创新,从而达到两者的均衡,促进大数据征信现实价值的实现。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呈现集中化态势,同时伴随着对体量巨大的样本数据的挖掘和整合,导致对个人信息数据的防护变得困难重重,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成为制约大数据征信发展的最大瓶颈[9].因此,必须适时建设和完善符合大数据条件下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笔者建议,应当着力强化对互联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对互联网领域内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界定,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管理规范,从征信信息主体、信息来源以及大数据征信机构等从业主体的角度对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同时明确个人隐私的种类、范围和使用的前置性条件,确保信息主体的信息、数据依法应用,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技术角度考量,要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保护手段,对信息采集、加工、整合、应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防控和保护。同时,应当加强对泄露和贩卖个人数据、隐私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威慑和惩戒侵犯个人隐私的不法分子。
“没有隐私就没有尊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强化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我国相关监管机关、征信机构以及征信行业自律组织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个人信息保密工作,积极引导金融消费者对征信工作深入认识与了解,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安全保护,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行为加强监管,拓宽个人信息保障渠道,健全权益救济机制,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最终完善个人隐私的保护框架与法律建构[10].与此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对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增强其业务能力和守法规范经营的意识;开展面向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教育,引导其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11].
六、结语
大数据征信的应用开启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新时代。大数据征信在优化征信市场布局、促进传统征信业改造升级以及推动差异化竞争格局的形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大数据征信不仅满足了我国经济、金融市场对于信用征信的多元化需求,而且在传统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征信模式之外开拓了新的疆域,成为我国未来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今天,我国征信业转型升级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研究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客观而言,我国征信行业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顶层设计、法律框架以及行业发展规范尚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征信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现实性困境,有赖于未来强力、有效的协调与规范。加强法律顶层设计,完善大数据条件下的征信法律体系建构;切实有效提升信用征信业的监管水平与能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设扎实、有效的保护框架,是促进我国征信业在大数据背景下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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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抽象的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灵魂,已成为法律的常识问题。它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持续性特征的必要要件。但是法律的多样性、客观性告诉我们,抽象法律原则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特殊性的控制。否则缺乏一般性的法律制度就会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