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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逻辑对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9 共5548字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其作为党的会议主题尚属首次。这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提出与总目标相适应的五大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及需要完成的六大任务: 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公正司法、加强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决定》清晰的向国人展示出了一幅法治中国路线图,同时蕴藏在这一法治路线图中的政治逻辑,对于探讨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党政关系的政治构架

  2002 年 11 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时期,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这个伟大事业同样也需要党的领导。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党的领导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处于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但是不能说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党凌驾于法治之上。“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党领导依法治国而党自身却又不在法律的治理之内,党的行为没有界限,不受法律的约束与管制,那就失去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党要带头守法,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才是建立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1981 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 党的十二大以来,党章也增加了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条款;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规定了我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存在任何理论与法理异议。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关键一点,就是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守法。因此,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事业得到推动的最根本保证,而党自身守法则更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具体到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就要求党依法执政。《决定》指出: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施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其执政施政行为亦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与监督。“依法执政,就是要求各级党的组织都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坚持依法执政既是对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法律规定,又是现阶段中国共产党从管理型政党到服务型政党转型的政治要义。

  建国之初,从维护国家稳定和恢复社会经济建设的迫切任务出发,并借鉴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相关经验,党总揽国家全局,社会各个层面的大小事务均由党管,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方法,并在建国初取得一定成效。但随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复苏而走向减弱,反而在实际生活中进一步加强。1958 年我党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生产指标推到一边,由党组织自己决定,确定了不切实际的 1000 多万吨的钢铁生产指标和推进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为日后更加严重的“文化大革命”埋下了隐患。从 1958 年以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宪法和法律对于执政党的约束力明显减弱,社会的无序所带来的损失至今令人惋惜。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从执政党执政行为中的抽离与分隔是导致这场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党的执政方式如果不按照宪法、法律规范进行,一旦发生错误,很难纠正。而且,一旦发生错误就是大错。因此,突出依法执政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防止我党在执政过程中发生重大错误,避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关系从高度融合的模式逐步走向日趋分离的模式,党对政府的领导逐步转变为以总揽全局和协调各方为主要方式,同时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便使得依法执政成为党政关系的首要议题,也成为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根本性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并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理顺党法关系、党政关系,坚持依法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要义。“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的统一,也是当代中国政制实现法治性整合的政治哲学所在。”同时,依法执政也是新的时期,站在新的起点,面临日益纷繁复杂的国内与国际环境的挑战,执政党自身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维持执政地位合法性的重要政治手段。

  二、权力规制的政治需求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高举反腐利剑,已经有周永康、徐才厚、苏荣、令计划等副国级领导干部和五十余位省部级干部因贪腐问题纷纷落马,相关地方官员被查处更是不计其数。党中央深入开展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斗争以及取得成效,得到高度赞扬与认可。但依靠党中央领导人与中纪委联合的“人治式”反腐是远远不够的,其原因是持续长期的密集型反腐需要巨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资源力量的有限会影响到反腐的全面展开; 受反腐人员本身所能触及的范围有限影响,人治反腐必然有无法监控到的死角; 如果反腐中坚力量的相关人员又触犯法律,可能在暗中引发对法制的破坏,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却是很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以往一些贪污腐败分子敢明目张胆的进行腐败活动不是因为我国的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而是违反法律的风险太小,许多法律条文在他们眼里就是形同虚设,不具备约束力,就是因为相关部门对官员监督的不到位。现阶段贪污腐败现象的减少,一些官员官僚主义行为的收敛更多是因为高层的权力反腐,中纪委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高密度的巡视工作给官员带来的心理震慑,换句话说依然是人对人的敬畏、对权力的敬畏,而非人对法律的敬畏、对制度的敬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便是从法治国家的政治高度全面推进制度反腐的机制,以期实现标本兼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依宪治国载入到执政党的最高政治文件当中,从根本上制定了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为反腐模式的转变指明了道路。《决定》指出: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任何行为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条款。此次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要得到落实,就需要对违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与严惩,就是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如果违宪却依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没有任何法律制裁,那么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就无从谈起,宪法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依宪治国就无所依托。然而仅仅依靠宪法对权力的规制还远远不够,所以《决定》又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通过多种渠道的综合作用,全方位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掌权者切实敬畏手中的权力,切实履行人民公仆的责任和义务,在多种监督手段的合力作用下,切实形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才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长久之计。

  公正的司法运行对于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同样至关重要。《决定》从六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以期保证公正司法,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在这六大举措中,“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尤为重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在司法权的实际运行中,如果处处都受到行政权、社会和舆论等外力的干预,那么便很难保证司法的公正。现阶段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中最主要的议题就是减少党政机关对于审判与检察的不当干预,必须通过建立相关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来避免靠人情、托关系、权压法的不良现象乃至违法行为的出现,逐步探索司法工作人员向上级司法部门负责而不向同级行政机关负责的权力分立制度等。但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构的整体独立。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大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等其他权力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是要通过制度建设的不断规范化。同时,司法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党的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正办案、公正司法。离开人大的授权与监督便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相违背,离开党的领导便与四项基本原则相违背,在建设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中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绝不能全盘照抄西方的政治制度,必须注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三权分立”相区别。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是在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前提下,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把宪法和法律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以完善的法治体系为根本依托,以公正的司法为重要保证,以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在权力的运行中切实履行以法律规制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以法律监督权力和以法律管理权力,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以人为本的政治归宿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在宪法与法律框架内理清党政关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来进行权力的制约,法治精神就是要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归宿。

  一般而言,政治学研究的核心议题是围绕权力的运用与分配而展开的。“不同的政治观都将权力作为政治的基础。可以说权力是政治的核心,是贯穿政治过程的一条红线。”这里的权力更多是指公共权力或行政权力,在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如何让公共权力在应有的轨道上正确运行,而不成为某些不法官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和侵害人民的权利,一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通过对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不断强化与完善,通过建立多重途径的综合监督体系来规制权力的合理运用,来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就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将制度建设的落脚点立足于“人本”之上。逐步实现通过法治体系的完善来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这样一种二者互相促进、互为保障的良性循环。换言之,就是法治体系的完善归根结底是为了人,而法治体系的完善所需要的主要依靠力量也是人,以人为本的导向和人的作用的突显,恰恰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具体体现。“仅就政治发展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所要坚持的人民主体地位,落实到现实的政治实践中来,就是要完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权力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权威性,对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的以人为本的政治诉求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通过全国人大权力决策程序加以确认的重大政治决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其他决策体系乃至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在政治决策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违反者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就是在“现实中,必须将以人为本的价值法则转化为政治和程序法则,需要尊重民意、实现民利、保障民权、构建人本政治。”坚持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属性,任何个人和政党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各级行政机关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将公权的施行在强大的监督面前与保障人民民主权力相对接。在法治体系层面通过制度化的选择,把以人为本的政治发展落实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就不单单是法律范围内的规范性要求,也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议题。

  总之,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短短的三年时间所提出的三个“全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路线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前提和法理依据,同时,依法治国从法律的层面阐释了党政关系的政治构架,表明了权力规制的政治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治归宿,为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进一步指明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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