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化、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这一历史潮流。正是现代化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式,使人类社会呈现出“一种不断革新但未发生解体的社会制度;分化的、富有弹性的社会结构;一个在技术发达的世界中提供必要技能和知识的社会框架”[1](P47).同样,现代化也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即国家建设。在现代国家的前提下,促进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内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吸纳、整合社会并使之有机化,是国家建设的现实要求,更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政治条件下,这种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整合性。现代国家是形成共同体的一种制度安排,可能如涂尔干所说的机械团结的统一性,也可能是多元共存的统一性,但它必然“调动社会资源并使之合理化”,并以权威方式实现整合,其 中 “最 明 显 地 表 现 于 统 一 制 定 政策”[2](P11).显然,一方面整合性是构建现代国家的内在动力。现代国家正是在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的过程中建立起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主权国家。另一方面整合性是国家建设的政治目标。新生现代国家是一个多要素、多民族共生的国家,但要使这些要素、民族实现融合并形成整体,促进共同体的公益、合作和团结,就需要建立法律制度并体系化。本质上,这是构建契合现代国家的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当然,这种国家治理体系主要为巩固国家主权、建立社会秩序和发展。
二是合法性。与源于神秘力量或个人魅力,自上而下形成权威的传统权力合法性不同,现代化所创造的“现代社会高度依赖于它的公民的各种形式的承认与合作”[2](P14).这就需要创建与现代社会契合的国家政权,以便“使人们产生和坚 持 现 存 政 治 制 度 是 社 会 的 最 适 宜 之 信仰”[3](P55).这种基于信仰的政治体系就是以政权合法性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建设。一方面以民众承认和合作为国家建设目标,创建新的合法性资源;另一方面把现代化产生的分化和变迁“纳入一个共同的制度与组织框架之中”,使“所有的群体都有权日益具体地参与一切生活领域”[4](P13-17),从而建立民众平等参与的政权合法性制度。显然,这一过程就是构建国家现代治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过程。
三是有效性。简言之,在民众需要时,现代国家具有“实际的行动”能力并达到预期效果。即当大多数民众“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3](P55).由此可见,有效性直接体现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而且必须以惠及绝大多数人群为价值。毫无疑问,有效性是建立在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基础上的,而且有效性本身应当包括稳定性,所以有效性主要体现为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正因如此,实现有效性必须构建与之契合的稳定而持续的国家政权。当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政治体系的所有成分都不发生变化。它指的是相对的持续性和政治体系的一切比较基本的主要成分,如基本的政治价值、文化和政治的基本的组织(或制度)结构,不会发生变化”[5](P155).相反,必须在稳定而持续的政治体系中构建一定的治理结构和体系,通过治理结构和体系的完善保持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并能够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国家建设而发生与之契合的变化。
综上所述,现代化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以现代化为诉求的国家建设,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不断增进政治共同体利益、合作和团结,即国家整合性和合法性。其中,整合性是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而合法性又为整合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政治保障。同时,在整合性和合法性基础上,才能产生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治理有效性又促进了整合性和合法性。这就在国家建设中产生了构建新的治理结构并体系化的需要,这种需要体现为国家整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能力,即为国家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稳定而持续的能力。这种适应国家现代化需求的、体系化的治理结构体系和治理能力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现代国家与依法治国
人治曾经是人类治理共同体的较好方式。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极力推崇“哲学王”治理的城邦。当“哲学王”治理出现困顿时,他从天国回到人间写下《法律篇》,这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到‘法治’的认识”[6](P2)过程。在中国《论语》中,孔子所推崇的前三代社会是典型的人治社会,主要体现为“仁”,即以人为核心的等级秩序。“礼崩乐坏”后,“法家”曾经一度成为正统的治理方式。当然,柏拉图的“法治”和古代中国的“法家”并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法治,而且“法”以及“法治”并不符合古代社会的善治方式,因为古代社会权威主要源自世袭或者克里斯玛型人物。
这种权威是建立在天然神性和德行基础上的,因而治理者天然地具有合法性,并由此产生整体性和秩序等有效性。随着先发国家进入现代社会以及人的自主性确立,治理权威转向建立在人的普遍认同基础上的合法合理性权威。至此,人类共同体治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不断内卷的人治方式。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国家治理越来越精密化,形成比较完整的家国同构的人治方式,并把这种治理方式嵌入现代国家,形成人治化的国家建设逻辑。另一种是从人治转向法治。在现代社会和人的解放基础上创建现代国家,同时在国家建设中逐渐建立现代法律和制度,运用现代国家力量整合所有要素,用法律、制度构建新结构和体系实现对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这种以满足人的自我需求的法律和制度为前提的法治是把人作为前提和目标的治理方式,是建立在人所创造的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之上,因而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是国家现代治理方式。
现代国家是人的政治作品,但其孕育和成长过程并不相同,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是在现代社会基础上创建现代国家,构建现代法律制度治理现代国家;其二是在传统社会基础上创建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传统和现代的政治文化同时作用于现代国家。正是两种不同的现代国家孕育和成长途径导致上述人类共同体治理方式存在差异。
第一种途径主要以先发国家为主。其中以英国、法国和美国三大标志现代国家确立的革命为主要标志。在这种途径中,一些臣民为了宗教和商业目的从封建庄园中逃离出来并逐渐发展出现代社会成为新兴阶级。这些新兴的现代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与封建制度和传统力量进行了抗争和革命。之后,一种新的统一的政治体系逐渐取代封建制度。罗斯金认为,“自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之际,封建体系被现代国家取代”.这个“人为”“构建”的,“使公众属于一个民族,而不仅仅是一个世袭统治者的臣民”的新政治体,就是与之前所有传统国家不同的现代国家[7](P3-6).然而,现代国家的抗争和革命并不像之前革命后国家那样一方完全彻底地消灭另一方,相反“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而是“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而共同成长,“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其结果是现代资产阶级在现代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至此,我们发现“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8](P273-274).而这个委员会是各种利益主体、阶级进行博弈并固化后的国家制度,即建立在现代宪法之上的国家法律制度,以及据此实行现代治理方式---依法治国。正是在现代法的制度框架内,在脱离了人治之后,人类运用法的治理方式,第一次实现了国家的整合性、权威的合理性以及治理的有效性,创造了新的文明和发展模式。
第二种途径主要发生在后发国家。在这一途径中,传统国家往往因经历较长时期的封闭发展而出现僵滞现象,进而产生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此时,先发国家利用现代力量踹开了传统国家封闭的大门,传统国家由此出现了内外交困的局面:对外,反抗现代殖民统治,但这是一种传统国家从来没有遭遇过的强大力量;对内,应对各种可能是内部治理僵化导致的底层革命,也可能是统治集团无论应对外部殖民而内生的无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混乱。在各种应对性的自救中,军队、政党等现代政治组织应运而生,主动挑起动员、带领人民进行抗争和革命的重担,进而创立现代国家。这种途径创建的现代国家具有三个基本特点。其一是后发的、被现代化的现代国家。正是如此,这种国家以人民解放、民族独立、政权统一为目标,即国家整合性。其二是党建国家或军建国家。由于政党或者军队在抗争和革命中的巨大作用,他们在国家中往往具有超然的地位。不仅如此,还会因革命逻辑的路径依赖而陷入人治的窠臼,出现威权统治。其三是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上。后发国家是在传统社会基础上创建的,于是后发国家建设产生了改造传统社会和发展现代化的两种需要。改造传统社会,是为了建立与现代国家相匹配的现代社会。
由于后发国家是人民的整体需求,因而运用国家力量进行传统社会的现代改造并实行治理就具有了合法性,并因此创造出秩序和发展的有效性。发展现代化,是满足后发国家的国家建设需要。实现这种需要关键在于激活国家治理各主体,其中尤其是解放个体和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力量往上收缩,社会逐渐成长并产生自主性需求。这种需求则倒逼国家,产生进一步变革社会的力量,出现重构国家治理结构、体系并使之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这种需要以国家内部各主体通过协商等方式构建新的、现代的治理体系为基础,以实现整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目标,显然这种国家治理体系是摆脱传统人治方式的、以规范人们行为的国家法律制度为内容的治理体系,以这种体系实现的治理方式就是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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