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在审理长孙田的争议时,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即当事人同意且当地有此习俗就可以酌提长子田或长孙田。1911 年大理院统字第 1164 号解释例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白表示合意,或是该地方有特别习惯足资解释,应多给长房外,依照现行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条例,自应依子数一体均分。”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0 年 12 月 26 日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典》,并于 1931 年 5月 5 日正式生效。《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家庭财产的代际移转方面完全采用了西方的继承制,从此分家制度在中国国家法中消失,广泛的存在于中国民间,尤其是农村地区。
1.确立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现代继承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在传统中国的分家制中男女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的,女性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比较低,还受到诸多限制。在分家制中,女性是没有参与分家的权利的,女性想要承袭全部家产,需要出现户绝且没有同宗应继者的情况。大理院时期尝试着突破了这一限制,即亲女可以酌分财产,但酌分毕竟不等于均分,仍然没有做到男女平等。随着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不断冲击、个人主义思潮的兴起再加上女权运动的不断高涨,1930 年《中华民国民法典》终于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虽然继承编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可以从条文与条文之间的联系中推断出来。《中华民国民法典》第 1141 条规定:“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该条表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体现出平等原则。同时该民法典第 1138 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这体现出女性和男性都是享有继承权的。
2.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的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对其个人财产没有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中华民国民法典》第 1138 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法定继承中,前一顺位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处于同一顺位的男性与女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则上享有平均分得遗产的权利。其次,法定继承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之时是不容改变的。最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可能是同辈,也有可能是长辈与晚辈并存。
这种财产的传递方式与中国传统的分家制是大不相同的。中国传统的分家制中,有权参与分家的一般是一个大家庭的家长的诸多儿子,排斥女儿的权利。而且财产的传递是从长辈流向晚辈,绝对不会存在财产在同辈或是晚辈与长辈之间流转的可能。
3.死后继承
《中华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西方的继承制,西方继承制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死后继承制度,即发生继承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死亡。该民法典继承编第 1147 条规定:“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中国传统的分家制对于分家的时间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可以在父母生前,也可以在父母死后。父母生前所进行的分家的条件一般是儿子成婚或是家庭矛盾激化,而且父母生前进行的分家往往在父母死后还会再进行一次分家。
4.遗嘱自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其死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何处分享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中华民国民法典》充分尊重了个人行使自己个人财产权利的自由,该民法典继承编第 1187条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中国传统的分家制,家产只是在家族内部传递,即分得家产的只可能是同居的儿子、嗣子或是养老赘婿。即使是在酌分家产的情况下,有资格分得家产的亲生女儿、义子、义女也是属于家族内部的人,不存在把家产分给家族以外的人的情形。但是,遗嘱继承则不同,遗嘱继承人可能是继承人家庭外部的人。
作为民事矛盾化解的主要路径,诉讼和调解已然成为了各大法系化解民事矛盾的共同选择,而商事纠纷的处理也是不例外的。19世纪末清朝尝试了新政,在社会各个领域仿效西方,中国法律及习惯的范围逐渐成形,包括《大清律例》、习惯和习惯法、情理等,形成了一...
中国古代社会以婚姻关系作为礼法,而将破坏婚姻礼法的行为视为犯奸行为。蔡枢衡先生在《中国刑法史》中指出:“起源最早的社会制度是婚姻制度。结婚和奸淫本是一件事的两方面;有了婚姻制度,同时也就会有违反婚姻制度的奸淫现象。”...
导论(一)问题的由来分家是中国社会的一种传统习惯,自秦汉以来一直相传至今,延续了两千多年,分家习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是得到过国家法的认可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并成为一种相对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随着近代中国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尤其是清...
一、民间涉诉问题(一)民事纠纷的起源中国古代并没有现在这般与权利相对应的词语,但我们疑问的是他们是否有权利的意识。这方面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中已经有所表述,即使大体上大家都共有一种社会性了解作为基础,现实中则总是在使用暴力的可能和...
2015年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也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抚今追昔、勿忘国耻,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郑重承诺;以史为鉴、继往开来,是对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贯彻实施。重温、领略抗日边区的婚姻立法,既有助于挖掘抗日边区婚姻立法的制...
近代民法追求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等精神,中国传统社会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法。清末民国时期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生变革,走向近代化。新疆也从形式上引进了近代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一、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一)清代对于新...
在前现代政治中,公权力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超法律的存在,其不仅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反而成为一切法律的根源。宪法--无论是分散式的宪法性法律(如英国宪法),还是集中式的成文宪法典(如美国宪法)--则成为了现代政治的重要标志。因为,宪法是关于公权力的...
摘要《左传》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可见,我国古代统治者已经很清醒地认识到了官吏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江山社稷的安危,所以,在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长河中,各朝统治者都会根据历史教训和现实情况制定很多规制官吏职务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明朝在立法和实践...
回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东汉时期出现的《三互法》,即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成文法律,而《唐六典》中规定的换推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务回避。由于古代司法行政不分,专职法官尚未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并未正式形成。近代...
立法,是一个国家民族社会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列强侵略和国家图强的双重交织中,近代中国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面对对抗外辱带来的接连失败,国人逐渐把革新的视角由器物转向了制度法律,面对社会失序和西学东渐的冲击,法...
1.将微信二维码保存到相册
2.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识别
1.点击下面按钮复制QQ号
3008635932
2.打开QQ→添加好友/群
粘贴QQ号,加我为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