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矛盾化解的主要路径,诉讼和调解已然成为了各大法系化解民事矛盾的共同选择,而商事纠纷的处理也是不例外的。19 世纪末清朝尝试了“新政”,在社会各个领域仿效西方 ,中国法律及习惯的范围逐渐成形,包括《大清律例》、习惯和习惯法、情理等 , 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的法律传统;而英国已经进入到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走上殖民的道路,威海卫作为英国的一个殖民地,32 年来处于英国的法律制度统治之下,在商事纠纷处理方面既有本土的特色,又有英国移植过来的色彩。
一、清政府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在我国,由于封建传统“礼”的教化,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形成了独特的传统与特征,即呈现了“无诉”、“厌诉”的两种貌合神离的形态。“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直接导致了我国封建社会重调解轻诉讼。封建儒家思想在这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就曾说过“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正是儒家做追求的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于是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成为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无讼则成为了执政者追求的目标。
导致“厌诉”出现的原因则应当归咎于以下几点:第一,封建司法的腐败无能,封建吏治黑暗导致百姓对司法产生更多的不信任。第二,中国法律自古缺乏普适价值,法律是统治者用来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而已,作为弱者的一方,百姓当然对这种高高在上的姿态感到恐惧。第三,对于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耕社会,高昂的诉讼费用成为了百姓放弃这一途径的经济因素,正如古人云:“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清代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交纳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送稿子笔费、、出票费、开庭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诉讼的过程无疑是给地方官吏收刮民脂民膏的机会,这就导致更多的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选择调解而放弃诉讼。
清朝并没有专门的民事立法,乃至后来“师夷长技”的西法东渐时,依旧没有专门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地方司法一般参照《大清律例》的关于诉讼、捕亡、断狱各门的条例来确认民事诉讼程序。另外,《大清会典事例》、《六部则例》、《六部处分则例》以及各省地方性的立法规范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英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在英国国王利用普通法对地方社会进行管理 , 同时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公共事务上享有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形成中古英国地方社会自治的原因与其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英国的法律传统在本质特征上体现着权利的概念 , 保护着主体的权利。英国法律传统源于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与基督教因素,它的形成伴随着英国社会的封建化进程,在本质上保护着主体权利。英国法律传统的延续,它既符合仲裁法的最新实践,又保留了传统乡土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的特色。
英国租占威海卫后,殖民政府根据《一九零一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在吸收英国法、香港法和保留了中国旧制、习惯上,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这部法令明确规定,对于中国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只要不违背英国的法律原则,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和风俗习惯。但是在一些档案的记载上我们仍能发现很多值得一提的英国的商事纠纷解决途径。比如说,在程序上,规定了上诉制度,初级法院解决不了的案件可以上交个威海卫高等法院,除了少数重大的疑难案件有上海派员来审理外,绝大多数的案件都由地方自行审理。在制度方面,也设立了陪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对民刑个案若有一方为华人,则法庭应有一名华人做陪审员。
三、威海卫商事纠纷处理机制既有英国移植的因素又有清末遗留下来的特点
1898 年英国占领威海卫 后,成立了威海卫临时行政公署,由驻华海军司令部管理。1899 年转隶陆军部,直到 1901 年 1月 1 日,英国殖民部才正式接管威海卫。 1902 年威海卫迎来了首位文职官员洛克哈特,当时殖民部抱有很大的希望。“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在洛克哈特的领导下,威海卫将成为英国在亚洲的又一个成功范例。”在他的主持下,逐步建立起一套高度集权、控制严密的殖民体制。这一体制的突出特点表现了以行政为主导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的特点。
在保护本地工商业者的利益方面,商埠商会同样不遗余力、积极维护。在《章程》中,明确提出以“调息纷难、代诉冤抑以和协商情”为宗旨。商会内部特设评议部和核算部,专管商业纠纷的调处和“商家为银钱往复纠葛等情清算账目”,同时建立了评议回避制以确保应允。同时,商会还为了保护商家的正当利益,还专门设立检查部,担任“调查商业及商界情况”,如发现不正当的情况,商会会主动出面调处。1925 年 8 月,又增设了商事公断处,并制定了《理帐规章》,使其调解纠纷更加规范。商埠商会在保护商家利益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英租威海卫的特殊性质和地位使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与当时国内一般的地方性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极为不同。因此 ,亦可以说 , 英租威海卫时期是中英之间法律文化交融渗透的特殊时期 , 英租威海卫的法律文化是中英之间法律文化的一个结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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