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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形成研究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周东平;李勤通
发布于:2017-03-13 共14850字
  摘要

        法律条文在编纂过程中需要分类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领律典的纲目,统领纲目的结构就是法典编纂模式。《大明律》修订过程贯穿于朱元璋在位的三十多年,大致可以分为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与洪武三十年律①。其中从洪武二十二年律开始,一种新的编纂模式---以“六部”为统辖的罪名体系②( 以下简称“六部体系”) 出现。目前学术界有关二十二年律改弦更张的原因莫衷一是,致使许多教科书对这一问题存而不论,只论述其在编纂模式上的优缺点③。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通过诉诸历史发展脉络,以古今变化来掩盖进一步考察的必要。拙文通过对明初立法精神、立法实践基础等问题的考察,试图对《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形成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对《大明律》六部体系成因的三种观点的评析
  

  很多学者对《大明律》六部体系的成因已经提出有价值的观点。苏亦工在《明清律典与条例》中总结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政治斗争说、立法思想斗争说以及他本人的仿《周礼》说。这些观点提供了研究基点,但又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 一) 政治斗争说
  
  政治斗争说源于沈家本。他认为,从洪武七年律到二十二年律的变化根源在于前者编纂于明初,当时“盖六部本属中书,故律书未尝以六部分”.〔1〕2209但后者在修律之前,“迨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之政归于六部,故二十二年修律,亦分六曹,实时为之也”.〔1〕1354即政治斗争引发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又引发明律编纂模式的变化。
  
  对此,苏亦工评析,六部体系早在吴元年律时就已经被采用,故二十二年律变化的根源应在洪武废相之前。〔2〕10这一批评不尽合理。吴元年律颁布于吴元年,政权草创,事业未成,元律于其时还有影响,所以采六部体系以应时事之需是很有可能的①。制定七年律时则江山开始稳固,统治者能够细致思考治国之策。且其时朱元璋首重唐律②,故七年律“篇目一准于唐”.但若后来又因政治结构发生变化而重新回到六部体系,并非不可能。苏亦工的观点源于一种朴素历史观,即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必有因果关系。既然六部体系早已出现在元年律中,那么从前后相继的因果关系来看,二十二年律当然不可能是政治斗争的结果。但这却将元年律与二十二年律六部体系的成因简单等同,故难以令人信服。
  
  不过沈家本的观点仍值得商榷。第一,不能解释《大明律》二级结构分层的根本原因。政治斗争说只能解释六部体系,而对《大明律》整体结构的解释则流于表面,无法深入下去。从篇章结构来说,《大明律》采取了六部体系,但从整体来看,《大明律》是三级结构,即在最上层的第一级六官篇目与最下层的第三级具体律条间还夹着一层子目录( 门) ,共二十九个( 加上名例律为三十个) ,该第二级结构是《大明律》中颇有意义的分层,若按此说就变成无价值的随意分类③。这样,整体性很强的六部体系就变成和稀泥,并导致“明律则顾此失彼者颇多”〔3〕卷26之讥评。第二,与《明史·刑法志》所载立法理由“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的说明不符,这说明七年律本身的问题是修律的直接原因。修律显然是为解决断狱失当问题,而不是应对当时的政治变革。第三,吴元年律与《大明令》均采六官模式,洪武七年律虽改为唐律模式而《大明令》并未改变。从吴元年朱元璋的政治理想来看,“成周之时,治掌于冢宰,教掌于司徒,礼掌于宗伯,政掌于司马,刑掌于司寇,工掌于司空,故天子总六官,六官总百执事,大小相维,各有攸属”.〔4〕487他嘱意周制,相比吴元年律,《大明令》显然与六官治世的政治理想更为接近。因此,《大明令》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才更说明问题。在十三年废相之前,《大明令》已可以应对废相后的政治结构,而二十六年的《诸司职掌》延续了这一模式。明律直到二十二年才抛弃唐律范本而直采六官体系,对回应政治变局殊无必要,且亦耽延。第四,无法对明初整个法律体系形成一以贯之的解释。从制度设计来看,刑律不过是刑部所掌律文而已。《大明令》中刑令下载有主要刑律条文,说明当时也认为刑律仅是整个行政体系的一部分。二十二年《大明律》颁行后不久,二十六年颁布《诸司职掌》,规定六部权限,这才是真正应对政治变革的法典。进一步来说,如果放眼全部法典,《大明律》不过是刑部掌管的部分法律。国外学者也认为我国古代“法律是行政的一个方面”.〔5〕398换句话说,《大明律》只构成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果以政治斗争解释《大明律》,那么是否吏部等所掌律条也需要以六部体系予以重构? 但实际上是《诸司职掌》以及《大明会典》等而非《大明律》更强硬地回应了洪武十三年的政治变革。
  
  ( 二) 立法思想斗争说
  
  也有学者认为明初立法时,出现了所谓立法思想斗争。“据史料记载,明初在制定大明律时,统治者就如何制定大明律曾展开过争论,丞相李善长等人主张‘今制宜遵唐旧'.而朱元璋则坚持制律应’当适时宜‘,坚持反对不顾客观实际,拘泥于古代成法,一概抄袭照搬的做法。”〔6〕而六部体系是合时宜的。杨一凡也认为:“《大明律》正是克服了’宜遵唐旧‘、’是古非今‘的思想影响,才在’封建立法上迈出了新的一步‘.”〔7〕56
  
  这一观点同样存在问题。第一,这种说法过于宽泛而没有针对性。《大明律》的改革是多方面的。不仅编纂模式发生变化,而且立法主旨、具体条文、条文繁简等也有所改变。即使存在这种立法思想的变化,也很难证实它对编纂模式产生的具体影响。第二,这一观点假设明初立法中存在思想冲突,大臣与朱元璋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对立。问题是朱元璋在明律立法中处于绝对中心地位,《明实录》载朱元璋“观群臣所定律令,有未安吾者,特以一己意见决之,而众辄以为然,鲜有持论”.〔4〕422因此,尽管李善长等负责具体操作立法过程,但把握立法精神的却是朱元璋本人①,立法思想斗争说根本不能成立。第三,《明史·刑法志》载朱元璋于明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他对唐律评价甚高,所谓因时制宜必定是因今胜于昔才有改换的必要。但扬唐贬元时,《大明律》却最终采用了元律结构,这恐怕无法用今胜于昔来解释。
  
  ( 三) 仿《周礼》说
  
  苏亦工在批判前两种说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仿《周礼》说。通过对明代帝王治国理念的考察,他认为:“在明代君王的心目中,唐代只能算是小康,其治法仍嫌简陋。要超越唐人到达理想的境界,何必舍西周而仿唐呢。”〔2〕106《大明律》的六部体系正是朱元璋希望模仿《周礼》六官的结果。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际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周礼》所代表的礼治盛世是历代王朝的追求,非明代独有。“古代中国的儒家政治则以先王、圣人为法权依据,为最高法、理想法”,〔8〕285向往三代,改革汉唐,从宋儒开始就是共识②。但“法先王”并不意味着《宋刑统》就要采取六部体系。西周政治理念与实践固然奠基了古代政治理想,但从来不是唯一。《唐六典》声称要承继周之正统并以《周礼》为范本,但《唐六典》的体例却不得不服从现实,《唐六典》也并未因此而有法律效力。〔9〕祖述周制却存而不用是中国政治的常态。第二,苏亦工所引证之文献来自明孝宗的《御制明会典序》、明武宗的《御制重修明会典序》等。这恰恰证明仿《周礼》与《大明律》的编纂模式无关,与之有关的实际上是《大明令》、《诸司职掌》、《明会典》等行政法典。因为《大明令》、《诸司职掌》、《明会典》等才能规制整个明朝行政系统的职权,在这个范围内才能充分体现模范《周礼》的特征。故该观点说服力有限。
  
  不过,从学术传承角度来说,前事之鉴后事之师。固然政治斗争说、立法思想斗争说、仿《周礼》说都存在问题,很难确定某个观点是导致明初实行六部体系的原因。但也有可能,这些因素从不同层面影响了明律编纂模式的选择。尤其某些契机的出现,以至于立法者认为唐律十二篇的模式不再能够满足现实需求。政治斗争后确定的政府组织模式则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传统的《周礼》正统恰恰能够提供满足新需求的制度框架,两者之间呈现契合状态。那么,立法者很有可能综合多方面的原因,以之为本,重构法典编纂模式。这样,六部的行政结构与《周礼》的正统思想,也就为明律六部体系的出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资源,新的法典编纂模式也可以满足政治正当性的诉求,从而,诸多方面原因共同促成了《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出现。不过,应该首先考虑究竟什么是六部体系出现的直接动力。
  
原文出处:周东平,李勤通. 《大明律》采六部体系编纂模式原因考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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