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形成研究(5)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周东平;李勤通
发布于:2017-03-13 共14850字
综括上述,《大明律》六部体系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需求,而且与朱元璋的观念存在直接联系。规则本质上是形式的,因此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形式的,法律与专制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分离。朱元璋正是通过这种法律形式对国家进行专制统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与民众生活之间产生更进一步的密切联系。《大明律》也必定要对这一观念进行反映。其实,在《大明律》的制定中,这种倾向之显着大大超乎过往。洪武二十二年律制成时,律典前列有《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服制》和《例分八字之意》等图表,将仍嫌繁复的文字表述具象化,以使百姓周知,这是历代法典所无,也是打破“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的切实措施。落实到法典上,就是法典必须能够通过最合理的方式为最需要的人知晓。《大明律》六部体系的三级结构顺应了这种法律普及需求。而在古代社会的思想观念中,新制度的创立往往需要祖述传统,寻求正当性基础。六部体系恰恰又与儒家推崇的周制及明初新的行政模式等制度资源存在内在契合。因此,六部体系就承担了双重职能---普法和正当性证成,直接动因与正当性诉求在六部体系上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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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周东平,李勤通. 《大明律》采六部体系编纂模式原因考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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