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2)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宋婵;赵俊峰
发布于:2017-03-13 共4344字
( 三) 清末司法改革中新式诉讼法律的修订
清末修律是在“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修律指导思想和原则下进行的。清朝末年的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进行修订和改革的,清朝末年的统治者开始认识到原有的封建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必须要根据时代的大潮流,并且根据本国现有的制度和国情进,修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潮流的旧法律,但是清末修律仍然以封建伦理为其重要宗旨。其目的仍然是保护封建君主专制,只不过是披上了圣洁的外衣罢了。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下,清政府迫于时局,不得不进行变法修律,参酌西方列强的法律制度,但在根本问题上仍然坚持“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5]
三、清末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启示
( 一) 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意义
百年前的这场司法改革对当今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其光芒由于清王朝的覆灭而被遮挡,但其所产生的价值及影响至今犹在,清王朝的司法改革制度中的法律移植对现在的法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法律移植并不是一味的吸收外来地所有的法律制度、原则及学说,应当综合考虑当今的时局和国情,在调整、吸纳的同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注意两国法律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6]第二,“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相同,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国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她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7]第三,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先性。[8]
在中国司法改革制度的历史长河中,清朝的司法改革制度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他的许多制度和专业用语至今仍被运用于我们的司法制度中,清朝末年的司法改革对中国法律由传统型转向现代型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现代法学研究者对清末的司法改革持肯定态度,清末的司法改革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其改革的不全面性,在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时局下并未起到清末统治者预期的目的,并没有避免清王朝的灭亡,但是清末司法改革对后世尤其是现代的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其深远的意义。
( 二) 清末司法改革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清朝的司法改革最终随着清王朝的毁灭而失败,但在当时的背景下敢于决心改革,仍然是值得尊敬的,暂且不论其成败,仅从其改革的成效来看,清末的司法改革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封建传统,仅从这个角度考虑,清朝司法改革就值得我们去研究,清末进行的一系列法制变革措施,虽然具有保守、封建和反动的一面,但是他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制模式向近代法制的转变,奠定了中国现代法制模式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以比较的方法,探究清末司法改革与当今社会的司法体制改革,从而体现出清末司法改革对现实社会的借鉴意义和其自身价值。
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在形式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使得当时我国的法律在形式上是紧跟时代潮流的,而修律对人们的思想也有着很大的激励作用,人们开始敢于改变传统,因为清末修律是自上而下进行的,统治者都敢于改变传统的法律制度,而人们则在其统治下乐于改变,尤其是经过西方先进文化与法律制度熏陶与洗礼的法学者或者说是有志( 学识与胆识) 人士,这是清末司法改革对后世的精神影响或者说是激励或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的兴趣,清朝末年的司法制度改革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有着其重要的意义,在清末它打破了封建传统的法律体系为中国法律的近现代化开辟了道路,在现代他为当代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途径和方法,为当代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当今司法改革前进道路的阻力,推动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
( 三) 清末司法改革的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造就了大量优秀的法制人才,激发了相关人员的改革决心和斗志。为现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我们当今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探究也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应该全面的改良司法系统,健全司法制度,万万不可以为了尽快的完成司法改革而只是片面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清末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制度的改革,还反映出统治阶级政治权势力量的斗争,从而对国家文化和思想产生极大的冲击,强化和激励民族觉醒,从而更加重视法律,以及法律与文化、思想的交流,清末司法改革不仅改变了国人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学说的认知,而且还冲击着国人的思想。当代司法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的继承、继受,而是对法律制度的全面认知和升华,当今司法改革应该借鉴清末司法改革的成功之处,利用清末司法改革给予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启示和借鉴。
剖析清末司法改革失败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中为现在的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的借鉴和规避可能遇到的问题,清末司法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实质仍然是服务于落后的不为人们所拥护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所以在当时封建社会的土壤里,没有结出果来,而在当今社会,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是服务于人民的,在社会主义祖国的土壤里,司法改革必定会开花结果。在现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改革的各部门在党统一的领导之下,各尽其能,通力合作,这是我国司法改革成功道路上极其重要的推动力。健全司法改革体系,合理配置内部资源,通力合作,这是清末司法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清末司法改革未能做到这一点,这也是清末司法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笔者坚信改革的道路是曲折的,是我们无法预测的,但是改革的前途是光明的、坦荡的,坚持正确的方向,在我们社会主义祖国的土壤里,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格局下,我们当今的司法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开出绚烂的花朵。
[ 参 考 文 献 ]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汇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北京: 中华书局,1979:260.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汇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北京: 中华书局,1979:367.
[3]王利民。中国法制史学[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470.
[4]王利民。中国法制史学[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472.
[5]陈刚。中国民事诉讼百年进程[M].第一卷。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4.
[6]张 文 显。法 理 学[M].第 四 版。北 京: 高 等 级 教 育 出 版 社,2011:168.
[7]米健,贺卫方,高鸿钧。比较法律传统[M].第四版。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6.
[8]张 文 显。法 理 学[M].第 四 版。北 京: 高 等 级 教 育 出 版 社,2011:169.
原文出处:宋婵,赵俊峰. 论清末司法改革制度[J]. 法制博览,2017,(03):82-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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